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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一次由買房子引發的北宋官場大地震

吳鉤:一次由買房子引發的北宋官場大地震



文 | 吳鉤

劉保衡賣房還債


親愛的女兒,我們講新的故事。話說宋仁宗嘉祐四年(1059)春,開封府接到一起訴訟案:一名劉姓老嫗狀告她的侄子劉保衡「亡賴豪縱,壞劉氏產」。


劉保衡本為開封富民,在京城承包了一家大型酒場釀賣商品酒。宋朝對酒類的生產與銷售實行國家專賣制,不過,由於官營酒坊不可避免地存在效率問題,釀造出來的酒「多醨薄」,消費者都不願意購買,政府往往「歲計獲無幾」。迫於壓力,不得不改制,走市場化的道路,將官營酒坊的釀酒權、經營權承包出去。


宋政府在轉讓酒坊、酒場的過程中,逐漸推廣了一種極富現代色彩的招投標制度,叫作「撲買」。劉保衡就是一名通過「撲買」承包到京師某個酒場的富商。

吳鉤:一次由買房子引發的北宋官場大地震



「撲買」在當時是一種很先進的拍賣機制,但是,基於人性的理性局限,有些競標人因貪圖目前利益,或未能預判風險,為拍到酒場經營權,不惜投下不切實際的高價,導致收不回成本,虧欠政府的官錢。


我們不知道劉保衡究竟是因為投標時標價過高,還是因為對酒場經營不善,總之虧了大本,「負官麴錢百餘萬」,欠下政府1000多貫錢。


負責管理京師官營企業「撲買」事務的三司,當然要找劉保衡討債。劉保衡被政府追債,沒辦法,只好賣掉祖業——京城中的一處宅院來償還欠款。北宋開封的房地產業非常發達,劉保衡到「庄宅牙人」(類似於房地產交易中介)那裡一放盤,馬上就有人買下他的房產了。那時候也沒有按揭,都是一次性交錢,劉保衡「得錢即輸官,不復入家」,還清欠數後便不再回家。

那位到開封府告狀的劉姓老嫗,是劉保衡的姑姑;所控告一事,正是劉保衡賣掉祖業還債一事。


三司使被拖下水


開封府法官說,劉保衡賣掉的是他自己的物業,沒什麼不對啊。


這時劉氏姑姑向法官提供了一個對劉保衡極不利的證言:「保衡非劉氏子。」劉保衡實際上並不是劉家的兒子(也許是養子,史料沒有具體說明),他沒有權利賣掉劉家的祖業。


開封府馬上派吏員調查,證實劉氏姑姑所言非虛。換言之,劉保衡並不是劉家物業的權利人,由他簽字的田宅交易合同是無效的。於是,法官按律判處:取消劉保衡鬻賣劉家祖業的交易,劉保衡將錢款退還買方,買方將物業退還劉家。

這個案子很簡單,本來到此便可以結案。但是,開封府法官在審案時,得知當時跟劉保衡買下宅院的買家,正是現任三司使張方平。


說到這裡,我們需要先來了解一下北宋京城的房價。咸平年間,宰相向敏中「以錢五百萬」(即5000貫)買下薛安上的宅第,薛安上的庶母隨後擊登聞鼓,控告向敏中「賤貿」薛家故第,向敏中因此被罷去宰相之職。也就是說,東京一套豪宅的市場價當在5000貫以上,5000貫的成交價被認為是「賤貿」。


大中祥符年間,京師有一個叫作崔白的惡霸,強買鄰居梁文尉的住宅,梁文尉的遺孀張氏叫價「一百三十萬錢」(1300貫錢),但崔白倚勢欺人,只出了九十萬錢(900貫),便強行將宅子盤買下來,過後張氏跑到開封府起訴崔白強買人宅,崔白這才「增錢三十萬」。也就是說,京城一套像樣的宅院,至少也要1300貫。這是宋真宗朝的情況,到宋仁宗時,房價肯定又攀升到新高。


張方平攢了一筆錢,準備買房子。恰好劉保衡因為欠了三司1000多貫酒場的租金,不得不賣房還債,張方平近水樓台先得月,便掏錢將劉保衡的宅第買了下來。劉保衡急於將房子出手,要價不會太高,估計也就1000多貫左右。

張方平以為自己撿到了便宜,誰知半路殺出一個劉氏姑姑,跑到開封府起訴劉保衡「壞劉氏產」。這下好了,不但到嘴的鴨子飛走了,還惹來一身腥,京城人都知道三司使張方平賤買了酒商劉保衡的房產。


權御史中丞包拯很快上書劾奏張方平:「方平身主大計,而乘勢賤買所監臨富民邸舍,無廉恥,不可處大位。」包拯的彈劾是有道理的,因為劉保衡的債權人是三司,而張方平是三司的行政長官,現在劉保衡賣房還債,恰好又是你張方平將房子買下來,那誰知道在交易的過程中有沒有存在不正當的利益輸送,或者有單方面恃勢壓價的不公正行為。


張方平這下恐怕跳進汴河也洗不清了。

吳鉤:一次由買房子引發的北宋官場大地震



開封包公祠


包拯擔任御史中丞,以敢言著稱,爭執起來,唾沫星子直噴到宋仁宗臉上,皇帝都怵他三分。他不但上書彈劾張方平,還跑到宰相富弼的辦公室,「詬責宰相,指陳前三司使張方平過失,怒宰相不早罷之」。


隨後,「台中僚屬相繼論列」,御史台的言官都紛紛要求處分張方平。嘉祐四年三月,宋仁宗應御史台的要求,下詔罷免了張方平的三司使之職,外放到陳州(今河南淮陽)。


說起來,這是第二個被包拯拉下馬的三司使了。九年前,即皇祐二年(1050),深得仁宗皇帝恩寵的外戚張堯佐,也是因為受包拯(時任諫官)彈劾而被免去三司使的。


「賤買民宅」一事,成了張方平一生的污點,以致八年後,即治平四年(1067),張方平為參知政事,權御史中丞司馬光還要抨擊他「貪猥」、「不協眾望」,原因就是仁宗朝時發生了劉保衡公案,「包拯最名公直,與台諫官共言方平姦邪貪猥」。


拯當上三司使


一次不得當的房產交易,居然導致一位高官去職,很想不到吧?但「劉保衡鬻賣房產案」引發的連鎖反應才剛剛開始。


宋仁宗罷去張方平的三司使職務後,任命剛回京述職的益州(今四川成都)知州宋祁接任。但這一人事任命很快又遭到包拯的強烈反對。包拯的理由是,宋祁在益州時,「多游宴」,貪圖享樂,不宜升遷;而且,宋祁的兄長宋庠是執政官,宋祁應該避嫌,「不可任三司」。仁宗不聽,包拯就「累論之不已」。


諫官吳及也上書彈劾宋祁,稱宋祁以前在定州(今河北定州)為官時,「縱家人貸公使錢數千緡」,在益州時又「奢侈過度」,這樣的人,實在不適合執掌國家財政。宋祁的生活作風的確比較奢靡,他好賓客,常常「會飲於廣廈中,外設重幕,內列寶炬,歌舞相繼,坐客忘疲,但覺漏長,啟幕視之,已是二晝,名曰『不曉天』」。


這時,宋祁兄長宋庠也說,自己「身處機密,弟總大計,權任太重」,確實不合適,「乞除祁外官」,陛下還是將宋祁安排到地方吧。


因此,宋祁在三司使的位子上屁股還未坐熱,又被改任為鄭州(今河南鄭州)知州。宋祁本存拜相之志,三司使距宰執也只有一步之遙,可惜他被放外任,仕途自此走到盡頭,以後每每從朝廷傳來誰誰被任命為宰相的消息,都「聞報悵然」。


宋祁走了,那麼誰來接替他呢?


宋仁宗大概覺得,以前張堯佐擔任三司使時,你包拯認為不合適;張方平任三司使,也被你彈劾下來;現在宋祁又被你趕走了,那不如你老包來做這個三司使吧。於是,仁宗下詔:「權御史中丞包拯為樞密直學士、權三司使。」


這下御史台不再鬧騰了吧?


御史們有沒有意見且不說,翰林學士歐陽修首先就不幹了,上疏反對包拯的任職:「伏見陛下近除包拯為三司使,命下之日,外議喧然,以謂朝廷貪(包)拯之材,而不為(包)拯惜名節。然猶冀(包)拯能執節守義,堅讓以避嫌疑,而為朝廷惜事體。數日之間,遽聞(包)拯已受命,是可惜也,亦可嗟也。」


歐陽修認為,包拯接受三司使的任命,是非常愚蠢的表現。御史的天職是監察政府、彈劾官員,你怎麼抨擊都沒有人會覺得過分;但如果「逐其人而代其位」,那即便是自己確無取而代之的野心,外人也不能不這麼猜疑。包拯說他別無用心,然而「人誰信之」?常人皆知「君子防未然,不處嫌疑間,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正冠」,何以包拯就不知道迴避嫌疑呢?只能說,包拯這個人,「性好剛,天姿峭直」,但「學問不深,思慮不熟,而處之乖當,其人亦可惜也」!


歐陽修又分析了朝廷任命包拯為三司使可能會誘發的負面效應:「有所不取之謂廉,有所不為之謂恥。近臣舉動,人所儀法」,包拯「取其所不宜取,為其所不宜為,豈惟自薄其身,亦以開誘他時言事之臣傾人以覬幸,相習而成風,此之為患,豈謂小哉」!


因此,歐陽修說,以包拯的才幹、資望,陛下您給他封一個再大的官,外人也不會說三道四,但是,「其不可為者,惟三司使爾!非惟自涉嫌疑,其於朝廷所損不細」。


最後,歐陽修希望仁宗皇帝「別選材臣為三司使,而處(包)拯他職,置之京師,使(包)拯得避嫌疑之跡,以解天下之惑,而全拯之名節,不勝幸甚」!


歐陽修的奏疏呈上去,包拯聞知,也提出辭職,居家「避命」,但仁宗皇帝並沒有批准,過了一段時間,包拯「乃就職」。


有人說,歐陽修彈劾包拯,是為朋友張方平與宋祁鳴不平;也有人說,是因為歐陽修與包拯之間有私怨,歐陽修素來瞧不起包拯。這些說法都無法證實。不過,我們可以確定一點:歐陽修對包拯的彈劾是有道理的,他申明了一條重要的政治倫理:避嫌。


避嫌的政治倫理


「劉保衡鬻賣房產案」給嘉祐政壇帶來的震動還不止於此。開封府在審理這個案子時,還發現宰相富弼的女婿、揚州(今江蘇揚州)知州馮京也跟劉保衡有牽連:


馮京外放揚州之前,在京任館職,「與劉保衡鄰居」,有一次,馮京急需用錢,便以銅器為抵押,向劉保衡借錢。此時劉保衡可能因為酒場經營不善,家裡已沒什麼余錢,卻又不便拒絕馮京,便用家裡的銀器作為抵押物,向質庫貸款借給馮京。馮京還曾經「從保衡借什物以供家用」。


這本是小事,但畢竟失當,因而也引起了一些議論。馮京「聞之,自劾,乞徙小郡」。仁宗遂將馮京從繁華大郡揚州調到小地方廬州(今江西合肥)。


當初劉保衡賣房子時,肯定想不到,他的這一宗不合法的買賣,直接導致原三司使張方平與宰相女婿馮京被貶謫,間接致使宋庠被包拯彈劾、包拯被歐陽修彈劾。從中我們可以一窺北宋仁宗朝「嘉祐之治」的風氣,其中最值得我們留意者,就是彼時政要對「避嫌」的自覺與強調。


沒有證據顯示張方平向劉保衡購買房子時使用了不正當手段,但他毫無疑問犯了該避嫌而沒有避嫌的大忌,你作為三司的長官居然跟三司所監臨的商人發生私人交易,誰相信裡面沒有貓膩啊?


張方平離開三司之後,宋祁接任,包拯之所以強烈表示反對,其中的一個理由也是「避嫌」——既然你兄長宋庠已經是執政官,弟弟就不應該執管財政大權。其實,嘉祐年間馮京曾為知制誥,因為要避岳父富弼當國之嫌,才外放揚州。


而包拯接替宋祁出任三司使之所以受到歐陽修的猛烈批評,亦是因為包拯不知道避嫌。包拯之前對張方平、宋祁二人提出彈劾,也許是出於公心,但由於他不知避嫌,自己取而代之當了三司使,這「公心」便免不了要被見疑。


馮京身為京官,跟鄰居劉保衡借錢、借什物以供家用,還是忘記了避嫌。人們有理由懷疑,馮京有沒有恃勢脅迫劉保衡?劉保衡有沒有趁機賄賂馮京?儘管查無實據,但馮京還是聞言自劾,不失為明智之舉,承認自己當初的行為不當,應受處分。


那麼宋人為什麼這麼強調避嫌呢?我覺得,與其說,這是在表達士大夫的某種道德潔癖,不如說,我們的先人們其實信奉一種比較務實的人性預設:人皆有私心,如果有機會,誰都可能會徇私。也因此,宋人不但將避嫌當成一種自覺的政治倫理,並且建立了一套嚴格的迴避制度,防患於未然。

吳鉤:一次由買房子引發的北宋官場大地震



說到古代的迴避制,也許我們會脫口而出:不就是原籍迴避嘛,地方官不能回原籍地當官,這我知道。


其實,宋朝的迴避制度可不僅僅是原籍迴避。一名宋朝官員獲得任命之時,必須在三十日內填寫好一份《射闕狀》,申明自己即將任職的部門中、本部門的中下級單位中、與本部門存在密切利害關係的機構中,是否有需要迴避的親屬。如果在限期內不申報,「杖一百」。


根據成文的規定與不成文的慣例,宰執與台諫之間不可有親嫌關係,假設某位台諫官的親屬、舉主被任命為宰執大臣,那麼這名台諫官就需要辭職或調離;有親屬關係的官員也不可同時在構成上下級關係的部門任職。


宋朝的法院在受理一起訴訟案之後,開庭之前,需要做的第一件事也是核定迴避的法官。所有跟訴訟的原告或被告有親戚、師生、上下級、仇怨關係,或者曾經有過薦舉關係者,都必須自行申報迴避。


在一起刑事案的審理過程中,推鞫、錄問、檢法三個環節的法官之間也不可有親嫌關係,不可有人情往來,不可相互協商意見。如果是複審的案子,複審法官或與原審法官若有親嫌關係,也需要迴避。


此外,在京官員薦舉人才時,不得推薦現任執政官的親屬;諸州官吏不可與其管轄下屬結成姻親;監臨官不得納所監臨地區的女子為妾;官宦子弟參加科舉,有登第者,必須加以複試;大理寺與御史台的司法官禁止接見賓客……


我們常常聽到這樣的評價:中國人只有人治的傳統,並不重視制度。對於這種企圖使用一個詞、一個短語來概括一部歷史與整個傳統的高論,我們笑笑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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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鉤| 騰訊·大家專欄作者,歷史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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