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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法的「含權量」不能作為估價依據


書法的「含權量」不能作為估價依據



湖北武漢女子陳艷,因為家庭糾紛,一怒之下撕毀了自家房屋裡掛的一幅字,其隨後被丈夫的親友報案說她損壞公司財物。這幅字是湖北省原副省長韓忠學所 寫,經武漢市江漢區物價局成本審核價格認定分局認定,寫著「湖北省戶外廣告商會」九個字的這一條幅,價格為5.0879萬元,平均每字要五千五百多元。這 一認定,致使陳艷因此被刑事拘留近兩個月。(7月16日《海南特區報》)

由於認為江漢物價局認定的價格偏高,陳艷於是提請上級機關重新鑒定。湖北省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對5萬多元的價格也提出疑問,但該局有關人士認 為,如果江漢區物價局不對疑問作出回復,他們無法作出鑒定。根據認定《意見書》,江漢區物價局是「採用市場法及成本法,對標的物進行價格認定,經市場調 查,按操作規程經評估測算」。從認定資格和程序看上,這種認定方式似乎沒錯。


所謂的市場調查,無外乎是在社會上了解一下請該副省長的書法作品,一般要支付多少尺幅標準的「潤筆費」。雖然本案作者掛有許多「國字型大小」協會頭 銜,但其原副省級官員的身份,無疑更引人關注。撇開其書法藝術造詣不談,原副省長身份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其作品價格。假如韓忠學原是一位副處級官員,其書法 作品的市場價格,不可能達到一字值五千金的價格。因此,像娛樂明星書畫作品的價格,與其知名度相關一樣,一位官員書法作品價格的高低,往往也與其職務高低 相關。換句話說,官員書法作品的「含權量」,會影響其作品價格。


問題在於,一幅書法作品的「含權量」,能作為刑事涉案物品估價的依據嗎?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在評估一個官員書法作品價格時,除了看其藝術價值 外,還很明顯地考慮了其職務大小(即「含權量」),然後按斤論量地來個定價,顯然是對神聖權力的不敬,也是對書法藝術的褻瀆。官員以此方式定價並收取「潤 筆費」,還可能涉及違法違紀。此其一。


其二,有「含權量」的書法作品,其價值充滿了不確定性。一般的著名書法家作品,作者年紀越老,價格往往越高。如果其身故,作品價值則更高。而官 員書法作品價值則充滿變數,官員升遷、降職、調動、退休、身故、違紀違法等,均會對其作品價格產生重大影響。一個官員在本地任職時,其作品價格可能很高, 但如果調往異地任職,原任職地作品價格必然降低;一位退休官員作品價格,也不可能與其在位時價格同日而語;至於官員在位時「一字難求」,違紀違法被懲處 後,作品價值直落千丈的事例,在當下的現實更不勝枚舉。

為一幅書法作品估價,是很專業、很複雜、很嚴肅的事情。作為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物價局,出面對一位前高級官員書法作品估價,而且這個估價可能導 致一位公民承擔刑事責任時,理應慎之又慎。物價認證部門即使有權進行估價,也應該剔除作品中「含權量」的因素,盡量讓作品原本的藝術品位「說話」,使其估 價接近藝術價值,而不是「權力價值」。否則,既可能褻瀆藝術,也可能帶來不公,甚至可能造成冤案。(文/徐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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