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曾出現類「勞教」機構 楊乃武出獄後被送入
我國的勞動教養制度,一般認為是上世紀50年代「從前蘇聯引進」的。而史料記載中,在清朝我國就有類似的「勞教制度」,尤其是光緒年間出現的「遷善所」,更具「勞動教養」和「勞動改造」色彩。
當時,在杭州較早出現的「遷善所」,關押著由府縣衙門或保甲局送來的、夠不上按刑律給予刑事處罰的人。鮮為人知的是,當時「楊乃武小白菜冤案」中的楊乃武,出獄之後,也曾被送去「勞教」過。
1.遷善所,慈善之花結出的異果
「遷善所」的「遷善」,就是將「惡人」關進來,經過勞動改造,教化為「善人」。光緒五年(1879年),杭州城「遷善所」問世,晚清丁丙編撰的《樂善錄》中有詳細的記載。
光緒初年,杭州城百業凋敝,失業者眾。因此,也衍生不少出白天在街頭上訛詐、晚上潛入民居盜竊的無賴之徒,百姓深受其擾。這些無賴畢竟沒有犯重罪,官府只能是屢抓屢放,無賴們卻是屢放屢犯。
這些無賴「一日不訛索偷盜,即一日不能得生,邪僻之路由無恆業」。官方也覺得「其人可恨,其情可憐」,所以,抓了放,再犯再抓,杭城的治安亂象始終得不到根治。
只救助品德良好無污點的窮人,而不救助有污點有過錯的人,是當時慈善界一直奉行的信條。但光緒五年,杭城慈善界的幾位紳士,卻破天荒地向官方提出了舉辦遷善所的申請,主張「凡無業游民、訛賴匪徒、掏摸小竊各犯,由府、縣暨保甲局審明並無重情者,即送遷善所收管。酌予衣食,勒限戒除舊習。就其質性所近,令習手藝。勸勤懲惰,勉以自新」 。
時任浙江巡撫梅啟照批准了此申請。隨後,杭州百歲坊巷內的棲流所舊址改掛「遷善所」招牌,並按所定章程行事:
在遷善所四周加高圍牆,內設寬字型大小、嚴字型大小牢房,犯人按案情輕重或牢中表現分別關押。只有最寬號的犯人,才有被保釋資格。犯人由府縣衙門或保甲局送入。因所押犯人大多吸食鴉片,故進行強制戒毒,由遷善所提供戒煙丸。
犯人每天給飯兩次,並強制勞動,「巧者畫扇;拙者糊冥洋、織草履、打草繩。勤者准其儘先保出,惰者威以夏楚」。逢初一和十五,犯人還須學習《聖諭廣訓》、《刑律》等。
犯人勞動,支付工資,其中30%用於獄中,70%由遷善所保管,待出獄時一併給予。遷善所每年所需經費,由杭州同善堂董事籌劃。所關押犯人,若有親友要求保釋,由官府及保甲局分別審核。主管遷善所的委員(即所長),由官方任命的候補官員擔任。
有了遷善所,官府便可將之前屢抓屢犯的無賴都送去「勞教」,杭城的治安因之好轉。光緒六年(1880年)正月二十一日的《申報》報道說,浙省「小竊之患漸覺其少,即街市凶毆穢罵之案亦不多見」。
光緒九年(1883年)六月二十三日,浙江巡撫劉秉璋曾專呈奏摺給慈禧太后和光緒皇帝,推薦遷善所,希望朝廷能給予「立案,以垂永久」。
2.出獄後,楊乃武再遭「勞動教養」
清朝四大奇案之一的「楊乃武小白菜冤案」,早已家喻戶曉。楊乃武曾先後被關入餘杭、杭州、京城等官府牢獄,後冤案得以平反,出了大牢。但他後來又被押入遷善所「勞教」一事,卻鮮為人知。
1964年,楊乃武之女楊濬留下的口述史料,並沒有提及其父被「勞教」之事。只是說,冤獄平反後,「我父回家繼承祖業,以種桑養蠶為生。我家世代養蠶,對育種積有一定經驗。我父在家傳的基礎上悉心研究,改良蠶種。」
但筆者查閱晚清報刊,發現1897年5月25日的《申報》有這樣一則報道:
「浙江餘杭縣已革舉人楊乃武,素工刀筆。光緒初年因葛畢氏謀斃本夫葛品連一案牽連及楊,幾罹大辟。經其妻二次京控,提歸刑部複審,始得平反,僅以所為不端,革去功名,遞解回籍。迄今二十餘年。初時尚知斂跡,近則故智復萌,時或扛幫訟事。杭州府林迪臣太守訪拿訟師,以楊為首,業經解省。審訊後,即發遷善所拘禁,以示薄懲。」
林迪臣,即林啟,晚清杭州太守。《清史稿》中也提到林啟抓捕楊乃武,但未提關進遷善所。而楊乃武「扛幫訟事」,幫人打官司,替人寫狀紙,並不犯法。但訟師往往因與官府作對,惹惱官員。無遷善所時,官員對付訟師也少有良法,有了遷善所,就可以將難弄的訟師統統送去「勞教」了。
楊乃武妻獲悉丈夫被押入遷善所後,再次展開營救。時任浙江學政(相當於今日的省教育廳廳長)的徐季和,曾是1873年(癸酉科)浙江鄉試的「座師」,而楊乃武就是在這年鄉試中舉的,故與徐季和有名義上的師生關係。
楊乃武妻便將申訴狀遞交徐季和。不料,徐季和對楊乃武並無好感,不僅不施援手,還對申訴狀作了「批斥」。營救不成,楊乃武就只能囚禁在遷善所接受「勞教」了。
3.楊乃武被釋,遷善所的兩次暴獄
那麼,楊乃武究竟在遷善所被「勞教」了幾年呢?《申報》沒有明確的報道,筆者只能根據其它文獻作一些推測。
根據遷善所的章程,犯人獲得釋放,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因表現好已轉入最寬號牢房,二是有保人為其擔保。否則,即使「勞教」期滿,也不能釋放。
1900年3月2日《申報》報道,錢塘縣差役顏某曾因「魚肉鄉里」,被押入遷善所「勞教」3年。因表現不好,未能轉入最寬號牢房。期滿後,官方不但不釋放,還作出了再勞教7年的決定。
由於保人要擔保犯人出獄後不再犯事,一旦再犯,保人要連坐。所以,一般人都不願做保人。如此一來,關押在遷善所內的大多數犯人,尤其是外地來杭犯事的犯人,也就難以走出牢房了。時間長了,必然要出問題。
據《申報》報道,1900年4月22日(光緒廿六年三月二十三日),杭州遷善所寬字型大小牢房犯人毛金魁、徐阿和等人縱火焚燒牢房,趁亂逃跑。此次,寬字型大小牢房中逃出犯人56名,嚴字型大小牢房中逃出5名,有24名犯人沒有逃跑。
事後,官方一方面將毛金魁、徐阿和等犯人抓回斬首;另一方面對未逃跑的24人中的23人給予釋放,只有圓通寺住持僧指修被轉入到寬字型大小牢房繼續關押。
1902年5月5日(光緒廿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夜四鼓時,杭州遷善所再次發生暴獄。嚴字型大小牢房押犯王之林、顧阿宕、陳阿有等人,將鐐銬擊斷,打死1名看守,毀門脫逃。因第一次暴獄的教訓,官府已在遷善所附近紮下軍營。聞訊趕來的官兵當場打死越獄犯人1名,抓獲17名,只有2犯脫逃。事後,王之林、顧阿宕、陳阿有三人被拉到清波門外斬首示眾。
晚清癸卯科舉人鍾毓龍所撰《說杭州》,對這兩次暴獄也有記載,並說:「其時,楊乃武亦在獄中,然未與也。」筆者推測,鍾毓龍所說楊乃武未參與的暴獄,應為第一次暴獄。據《申報》所報道,24人中除圓通寺僧人指修沒有釋放外,其餘已悉數釋放。
如此推測成立,則楊乃武在遷善所內被「勞教」的年限約為3年,即1897年5月至1900年4月22日後的幾天。
杭州遷善所,原確定的收容對象為「無業游民、訛賴匪徒、掏摸小竊」等輕犯。但它不是正式監獄,不必按法律辦事,這就為地方官員隨意、長期關押人犯提供了場所。「遷善」功能,遂名不副實。(張學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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