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的腳代表身份,長一寸嫁瞎子,短一寸嫁秀才
中國婦女裹腳最早出現於宋朝,流行於明清。人們把裹過腳的稱之為「蓮花」,不同大小的腳也分為不同的等級,據記載,大於四寸的稱為「鐵蓮」,四寸的稱為「銀蓮」,而極品裹腳的尺寸是三寸,便是我們熟知的「三寸金蓮」。
根據清朝乾隆時期民間習俗《清俗紀聞》所說,民間的女孩子在七八歲時,就要用纏腳布將腳的前部緊緊包裹起來,防止繼續生長。因此,女孩子七八歲以後就不能輕易出門了。平時活動總是需要侍女的攙扶才行,要是出遠門就得做轎子,步行是萬萬不能的了。
女子的一生,纏足是最重要的事,不纏足的女孩被叫做「天足」,而當時是「夫以為恥,母以為辱」,甚至會因此無法出嫁。俗話說「裹大腳嫁瞎子,要吃饃饃背褡子;裹小腳嫁秀才,要吃饃饃拿肉來」,所以腳越小越受追捧。
女子纏足這事對大戶人家來說是至關重要的,一般人家也給女兒纏足,但是對於貧困人家來說,纏足的規矩就不那麼嚴格了,因為女子需要幹活持家。
每一個民族都有自己的審美觀,漢族女子追求窈窕曼妙的身姿,這種傳統就是女子纏足習俗形成的最原始動因。除此以外,纏足似乎還有另一個目的。由於腳小不便於行走,讓女人纏了足就可以防止「紅杏出牆」。就如同中世紀的歐洲男人為女人製作了貞操帶。
清朝入關之前,皇太極就曾下令,不準關外婦女纏足。入關後,順治二年(1645年)即下令,嚴禁女子纏足並試圖改變漢族婦女纏足之風。順治到康熙時期,清廷曾多次發布禁止女子纏足的命令。
康熙三年(1664年)規定康熙元年以前所生女子的纏足不再追究。元年以後所生的女子禁止纏足,違者嚴懲:對於父親有官職的就由吏部、兵部處置;沒有官職的平民家由刑部責打40大板,併流放10年;對失察的官員,也要由吏部等部門處理。
康熙七年(1668年),都察院左都御史王熙認為這種規定太過嚴厲,會造成民間誣妄舉報,以致牽連無辜,他建議放寬禁止纏足的法令。他的建議得到批准,纏足的禁令就此放寬。
此後,清政府雖然也時不時頒布新法禁止纏足,但漢族強大的文化傳統不是一時就能改變的,而清廷對漢族習俗的干預也引起了士大夫的反對,所以在實際執行中,他們不再對漢族女子裹小腳嚴格干預,只嚴令禁止旗人婦女纏足。
清廷雖然反對婦女纏足,但清代卻是纏足最為流行的時期。清初滿漢之間即有「男從女不從」的默契,所以女子還要受纏足之苦。在漢族人看來,裹小腳已經不是單純的習俗,而被上升到保持漢族傳統,彰顯民族氣節的高度來嚴格執行。
男人為留髮犧牲之大,對女人繼續裹小腳的風氣影響非常深遠。陝西和山西的婦女裹腳最為有名,有「從來小腳說山西」的說法。要纏足的女孩子從很小的時候就得把腳纏起來,不讓他們生長。她們把四個小腳趾折到腳下,緊緊的壓住,再用纏腳布使勁的裹起來,只留下大腳趾在前面。
這些女子長大後多為殘疾,要藉助拐杖才能行走,成為「三足」。最典型的「三足」女子是陝西女子,即使是纏足之風不甚流行的廣東地區,富貴人家也要以纏足來顯示其出身的高貴。
在今天,我們還能看到一些年齡大的奶奶有著一雙「解放腳」或「半裹腳」,而那些真正的「三寸金蓮」已經消亡於歷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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