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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庸狀告江南,吃瓜群眾爭論「同人小說算不算侵權?」

近日,香港作家金庸(本名查良鏞)將暢銷書作家江南(本名楊治)告上法院,指控後者的《此間的少年》侵犯了自己著作權。金庸要求停止出版、發行《此間的少年》,並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500萬元以及維權費用人民幣20萬元。


這是繼2005年,庄羽訴郭敬明小說《夢裡花落知多少》抄襲《圈裡圈外》;2014年,瓊瑤訴於正電視劇《宮鎖連城》抄襲《梅花烙》之後又一樁全民討論侵權案件。但這次與前兩次以抄襲為聚焦點不同,這次引發公眾爭論的點在於「同人算不算侵權」。

金庸狀告江南,吃瓜群眾爭論「同人小說算不算侵權?」


日本的同人市場成功,但也未成形


2000年,23歲的江南在美讀博期間於清韻書院網站上開始連載《此間的少年》,幾經修改最後在2002年出版了完整版小說,至今已有四個版本,累積超過百萬銷量。江南也因此晉級暢銷書作家行列,近兩年他更是憑著幻想小說《龍族》、《九州縹緲錄》系列屢次登上年度作家富豪榜首,2015年的版稅總收入達3200萬。江南作為一個寫作者的成功確實始於《此間的少年》一書。


那麼《此間的少年》是怎麼惹上官司的呢?癥結在於它的人物名字以及人物關係。

小說以宋代嘉佑年為時間背景,地點在以北大為模版的「汴京大學」,登場的人物是喬峰、郭靖、令狐沖等,在大學裡他們和當代的年輕人沒有什麼不同。郭靖和黃蓉是因為一場自行車的事故認識的,而這輛自行車是化學系的老師丘處機淘汰下來的,楊康和穆念慈則從中學起就是同學,念慈對楊康的單戀多年無果,最後選擇的人卻是彭連虎……這樣的設置基本可以判斷是一部結合金庸《射鵰英雄傳》《笑傲江湖》等作的「同人小說」。


同人小說指的是利用原有的漫畫、動畫、小說、影視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節或背景設定等元素進行的二次創作小說。在日本同人產業相對成熟,有公開發行的同人志,創作團隊為同人社團,值得指出的是一些著名的商業志作家團體如CLAMP(郭敬明的小說《幻城》曾涉嫌抄襲其1989年的漫畫《聖傳》),早期就是由同人社團開始發跡的。


雖被推為先進同人市場,但日本的同人作品與大多數國家一樣都處在侵犯原作版權的危險地帶,大多數原作者對於同人作者情感上包容,只是因為同人這些二次傳播確實能帶動原作銷售。


即使大多數作家保持合作或者保留訴訟權,但去年日本同人市場還是險些要完。起因是美國主導的泛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定(TPP),該協議規定參與的12個談判國同意進行自由貿易,並在投資及知識產權等廣泛領域統一規範。討論期間日本媒體一直在爭論,會否對同人市場施行「非親告罪化」(即便作者本人不提出控訴,但二次創作者依然可以被第三方起訴)。如果一旦實施,那麼所有同人創作都將面臨可能的指控。最終結果是在TPP談判中,將原來的「有關音像製品的著作權侵權,即使不是版權方也可以提起訴訟」,變更為了「參加的12個國家,並不一定要統一標準。如果有可以有效應對著作權侵權行為的現行制度的話,將尊重現行制度」,即日本將根據此項內容,保留現行的「親告罪」的制度,同人市場暫保。

金庸狀告江南,吃瓜群眾爭論「同人小說算不算侵權?」


「同人」與抄襲不同


大成律師事務所李偉華律師表示:「同人小說」並非嚴格的法律概念,而僅僅是文學創作領域約定俗成的一種稱謂,因此不能籠而統之的對「同人小說」是否侵權下結論,而是需要進行個案評判。就本案來講,可能同時涉及著作權法與不正當競爭法的問題。


一個內容要構成作品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必須是對思想、主題的具體表達,在表現形式上應當具備一定的長度或故事的基本要素(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等)。因此,如果《此間的少年》引用的金庸先生的內容,涉及足夠具體的故事表達的內容,則可能構成著作權侵權;但如果故事背景、情節等完全不同,僅僅是引用原著小說中的諸多人物名稱,由於這些人物名稱本身不能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所以很難認定其構成著作權侵權。此處是否構成「足夠具體的故事」還需法院判定。


律師指出「同人」與抄襲的不同:剽竊、抄襲一般屬於原文照搬或剽竊主要人物關係、故事核心架構等的行為,在表現形式上往往是大篇幅原文雷同或者故事背景、人物關係、主要情節相同;而「同人小說」並非嚴格的著作權法概念,一般是指僅使用原著作品中的人物名稱、角色,在原有故事架構基礎上或者重新搭建故事背景創作新的故事,核心是人物名稱、角色相同或近似,但故事大多已經經過重新演繹了。「同人小說」應當說有利於原有作品的傳播和利用,也是當前對原作品進行衍生開發的重要權利鏈條,如果取得原著著作權人的許可,是完全沒有問題的;但抄襲、剽竊則本質上屬於法律禁止的侵權行為。

應該說「同人小說」的處境是,如果原作者從情理上默認,法理上就能開綠燈,通行證在原作者手上,但這次金庸選擇「拒簽」。


早在11年前金庸接受媒體採訪時就強調:「文學一定要原創,有些網民拿我小說的人物去發展自己的小說,是完全不可以的。你是小孩子,我不來理你,要真理你的話,你已經犯法了。在香港用我小說人物的名字是馬上要付錢的。」他稱,在周星馳的電影《功夫》中,因為影片中用了他塑造的楊過、小龍女這些人物,因此周星馳每用一次就付一萬港幣。


就在金庸提出上訴不久後,被告江南在微博上發表聲明,承認自己使用了金庸創作的人物名字,最初創作這部小說時並非作為「商業作品」,後在出版時經諮詢得知法律並未明文禁止這種形式,所以才出書。最後他向金庸致歉,並承諾暫停涉案作品的版權開發。


我們應該明確的是,創作同人作品與道德無關,更多是個法律範疇的問題。同人作品如不涉及商業利益,很少「被告」,比如現在大量網路同人小說,如涉及非公版作品均為開放閱讀。但《此間的少年》顯然給作者帶來了大量財富,多次出版版稅、廣播劇、影視作品授權等等,不可否認,該書在商業上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是受惠於「金庸」粉絲對原著人物的喜愛,因此金庸對侵權行為的追責也是合理。

值得多說一句的是,此次授權涉案的雙方能夠得體地將後事交與律師,而「吃瓜群眾」也並未急於站隊,可謂中國作家版權爭議里少見的文明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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