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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中的善、不善十種業(2)不與取

《瑜伽師地論》中的善、不善十種業(2)不與取



《瑜伽師地論》中的善、不善十種業(2)

不與取


《瑜伽師地論》善、不善十種業:二、不與取


《瑜伽師地論》卷八


補特伽羅相差別建立

一、黑品(不善業)


二、不與取


複次不與取者,此是總句。


「複次不與取者」,「不與取」,不與而取,是偷盜。這裡面也有總、別句的不同,說不與取這句話是總句,這一句是總句,所有的大意,都屬於這一句的。


《瑜伽論記》卷第二:「不與取中有二,初釋經文,後略義結成。前中初標總句,次別釋十四句。」

一、於他所有


於他所有者,謂他所攝財谷等事。


「別句」一共是十四句。


第一句是「於他所有者」。「於他所有」,屬於他人的所有權的東西。所有權的東西是什麼?「財谷等事」,一個是財,一個是谷。財是財產,谷是食品。「財」就是金銀寶物,實際的資產。「谷」物,就是五穀。財或者谷,屬於他人所有,不是我的,這是一個條件。若是不與而取,這就是盜。


二、若在聚落

若在聚落者:謂即彼事,於聚落中,若積集,若移轉。


《瑜伽論記》卷第二:「若積集若移轉者,錢穀等物名積集,牛羊等名移轉。」


「若在聚落者」這是第二句,這是指財谷的處所。「彼事」,彼財,或者谷這些東西。「於聚落中」,很多人居住的地方,或者是村落,或者是城邑、城市。


財是財產,谷是食品,這個「等」也包括有牛馬豬羊,乃至國城,妻子,奴婢這一些的事情。「若積集」就是把財、谷這些東西,積集在一起。「若移轉」,離開了原來的地方了,叫做「移轉」,這在戒律上來說,就是「舉離本處」,這個罪過就成立了。若是有盜心,但是沒有動的時候,盜罪還不成立的。

三、若閑靜處


若閑靜處者,謂即彼事,於閑靜處,若生,若集,或復移轉。


《瑜伽論記》卷第二:「於閑靜處若生者禾苗等,若集者集轉如前。」


「若閑靜慮者」這是第三句。「若閑靜處」,閑靜處就不是很多的人居住的地方,很少人來往。這話什麼意思呢?「謂即彼事,於閑靜處」,就是所想要盜取的東西,就在閑靜處那裡。「生」是說所栽培所種的五穀在那裡生,那麼講也是可以。這是《遁倫記》上的解釋,也有道理。「若集」,集就是前面「若積集」,「或復移轉」這和前面的意思一樣。總而言之,原來在那個地方,想辦法把它舉離本處了,那盜罪就成就了。

《瑜伽師地論》中的善、不善十種業(2)不與取



四、即此名為可盜物數


即此名為可盜物數者:謂所不與,不舍,不棄物。


第四句話「即此名為可盜物數者」,就是前面這麼多的東西,或者聚落中,或者閑靜處,或者是財、或者是谷,或者是牛馬這些東西。這些東西,「謂所不與,不舍不棄物」,這些東西、物的主人他沒有「與」,沒有說是給;沒有生起舍,沒有發動布施的心情,就是沒有放棄所有權;也不是棄物,沒有丟掉,不一定是給人。


「即此名為可盜物數者」,可偷盜的這些東西,物主沒有「不與、不舍、不棄」,若盜,就是犯罪。


五、若自執受


若自執受者,謂執為己有。


這是第五句。「自執受」,自己把它拿過來,或者是用心下命令,叫別人拿。拿了以後,「謂執為己有」,心裏面認為這是我的了,於是這個罪過成立了。


六、不與而取


不與而取者,謂彼或時資具闕少,執為己有。


「不與而取」,這是第六句。偷盜的那個人,他的生活所須上缺少資具,為了滿足自己所須要,就把別人東西偷過來。


七、不與而樂


不與而樂者,謂樂受行偷盜事業。


第七句。「不與而樂」,人家不給也不管,就是一定要拿過來,歡喜做這件事。「謂樂受行偷盜事業」,就是歡喜以偷盜為事業的這種人。


八、於所不與不舍不棄而生希望


於所不與、不舍、不棄,而生希望者,


《瑜伽論記》卷第二:「若彼物主非先所與如酬債法者,財主不先作酬債意故名不與。次句不舍者,不起施心名不舍。不棄可知。」


這是第八句。「於所」,那個物主「不與、不舍、不棄」,而我想要,就生出來希望心,他不與不舍不棄是他的事,我還是要把它拿過來。

《瑜伽師地論》中的善、不善十種業(2)不與取



謂劫盜他,欲為己有。


「謂劫盜他,欲為己有」,這就叫做希望,解釋這個偷盜的心情。就是想搶別人的東西過來變成屬於我的。「劫盜他」分二個意思,一、就是在物主不知道的時候偷過來;二、是明,就是明明地搶過來。


若彼物主,非先所與,如酬債法,是名不與。


解釋「不與等」這三句話,什麼叫做「不與,不舍,不棄」。先解釋「不與」。


「若彼物主非先所與」,盜賊以前同物主要求某東西要送給他,物主沒有答應給他。


「如酬債法」,如酬債法就是解釋「非先所與」的意思,說是我欠你的錢,我現在答應還給你,那麼你來拿,我就給你了,這叫做「酬債法」。現在說「非先所與,如酬債法」,以前沒答應給你,你就是把它就強力的搶過來了,是名「不與」。


若彼物主,於彼取者,而不舍與,是名不舍。


這「不舍」什麼意思呢?「若彼物主」,若那個物的主人,「於彼取者」,那個取者把東西搶走了,那個物主還沒有布施的心情,那還是犯罪的。若是他也同意了,你搶走了,我當送給你了,那取者也不犯罪。現在說搶走了,物主還是不同意。不同意那取者就犯盜,「是名不舍」。


若彼物主,於諸眾生,不隨所欲受用而棄,是名不棄。


「若彼物主」,若是物的主人,「於諸眾生,不隨所欲受用」,他有很多的財富,他說他同意,大眾隨便拿,隨便受用,那麼大眾拿去了,也不犯盜。現在物主沒有這個意思,「不隨所欲受用而棄」,若拿去了就犯罪,「是名不棄」。

《瑜伽師地論》中的善、不善十種業(2)不與取



九、自為而取


自為而取者,謂不與而取故,及不與而樂故。


這是第九句,是「自為而取」。「自為而取,謂不與而取故」,就是人家沒有給,就拿走了。「及不與而樂」,不給,而就歡喜拿了。這叫做「自為而取」,為自己而取。


十、饕餮而取


饕餮而取者,謂所不與、不舍、不棄、而希望故。


《瑜伽論記》卷第二:「饕餮者:貪財為饕,貪食為餮。」


這是第十句。貪財叫做「饕」,「餮」是貪食。「饕餮而取」這句話的意思,表示貪求心特彆強的人。「所不與、不舍、不棄」,而起了偷盜的貪心,這個時候拿到人家的東西,叫做「饕餮而取」。


十一、不清而取


不清而取者,謂於所兢物,為他所勝,不清雪故


《瑜伽論記》卷第二:「於論時中他理得勝不自清雪名不清取。」


「不清而取者」,這是第十一句。


「不清而取」,比較複雜一點。「謂於所兢物,為他所勝,不清雪故」,這個「不清而取」是怎麼情形呢?就是要拿到的東西不是那麼順利。「兢」,就是諍,大家諍這個東西。大家在辯論的時候,我說是我的,你說是你的,他說是他的,大家在辯論。這個物是應該屬於你的,只是你的辯才不夠,輸給人家了。表面上你就是沒有道理了!現在要拿的時候,沒有足夠的智慧辯論,說不過人家,還是把東西拿走了,拿走了這叫做「不清而取」。


十二、不凈而取


不凈而取者,謂雖勝他,而為過失垢所染故。


《瑜伽論記》卷第二:「雖復競諍而得彼財,財非己物而諍取之名不凈取。」


「不凈而取」,這是第十二句。「不凈而取」和前面有點相反。「謂雖勝他」,東西大家爭論,大家口頭上的辯論都輸了,你勝利了,把東西拿走了。「而為過失垢所染故」,用辯才把別人講倒了,還是有過失,你拿去了,這個東西還是有點不清凈,還是有點盜的意思。


十三、有罪而取


有罪而取者,謂能攝受現法、後法非愛果故。


這是第十三句「有罪而取」。有罪而取什麼意思呢?「謂能攝受」,就是拿了這個東西,會令成就現法罪,後法罪,會得到苦惱的果報。拿到了這個物以後,現在會造成罪,或者是造「後法」罪,將來會得惡報,得一種不好的果報,這叫做「有罪而取」。

《瑜伽師地論》中的善、不善十種業(2)不與取



十四、於不與取若未遠離


於不與取若未遠離者,如前殺生相說應知。


這是第十四句。「於不與取若未遠離者,如前殺生相說」,像前面殺生相的最後那一段,「於殺生事若未遠離者,此顯遇緣容可出離,謂乃至未遠離來名殺生者。」,「應知」。


人都是隨順他自己的環境、背景,做順手牽羊的事。如果這個人遇見好因緣,他就不會做偷盜這個事。若是還沒有遇見這種好因緣,沒有遇見善知識告訴他:偷盜是不好的,所以他沒能遠離這種罪過,這種人就是「於不與取若未遠離者,如前殺生相說應知」。這個人就算是偷了,罪輕,因為他的心性不是太歡喜。


所餘業道亦爾。


其它的,現在這是說偷盜,其它的淫慾的事情,乃至說謊話的事情,就是一些罪惡的事情,也是一樣,也有這種情形的。


此中略義者,謂由盜此故,成不與取。若於是處,如其差別,如實劫盜,由劫盜故,得此過失,是名總義。


《瑜伽論記》卷第二:「略義有二。前中基述兩解。一云:結十四句為三,一、由盜此故成不與取。則前初句於他所有。二、若於是處如其差別如實劫盜者謂次十一句。三、由劫盜故得此過失者則第十三十四兩句。二云:為五結。一、由盜此故結第五第六句。二、若於是處結初四句。三、如其差別結第八句已下乃至第十三句。四、如實劫盜結第七句。五、由劫盜故得此過失結第十四句。今復解云:一、由盜此故成不與取則初四句。二、若於是處如其差別如實劫盜者謂次八句。由劫盜故得此過失者則最後二句為一結。如文。不與取業道究竟者。如對法云:謂取為己有。」


「此中略義者,謂由盜此故」,這一共是十四句,第一句就是「於所有」這一句。「由盜此故,成不與取」,這不與取的罪成立了。


「若於是處,如其差別」,那就是其次的二句,第二、第三句。若在聚落,若閑靜處,這是兩個地方的差別。


「如實劫盜」,就是由第四句開始,到第十句,一共有七句,「即此名為可盜物數」到「饕餮而取」。


「由劫盜故,得此過失」,這後面那四句,就是「不清而取」、「不凈而取」、「有罪而取」、「於不與取若未遠離」這四句。「由劫盜故得此過失,是名總義」,這幾句話就是前面一大段文的要義。


又此中亦顯不與取者相,非不與取法相。


當知余亦爾。


這裡面也是顯示「不與取」的人的「相」貌,偷盜的「法」的「相」貌,那要在後面「法相差別建立」才說的。當知其它的業道也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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