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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清治時期

台灣清治時期是指台灣及澎湖由清朝統治的時期,在台灣歷史上又稱作清領時期、清據時期,從1683年清廷派施琅發兵攻滅南明勢力明鄭王朝起,至1895年《馬關條約》割讓予日本為止,共212年,為台灣歷史到目前為止持續時間最長的分期。

雍正皇帝旨意曾表示,台灣在康熙之前未被視為中國領土,而在康熙帝時期納入,明鄭王朝末任君主鄭克塽降清以後,康熙對台灣棄守問題詢問朝中官員;而朝中官員對於台灣是否收入版圖,分成兩派。反對收入版圖的官員認為:台灣遠在海外,人口稀少,防守不易,不如放棄台灣,只保留澎湖做為東南諸省的軍事屏障,把台灣島上的移民全部遷回中國大陸;贊成收入版圖官員中,以征台將領施琅的意見最為有力,認為:台灣土地肥沃,從戰略的角度來看,可以擔負起防衛東南各省的戰略位置,避免台灣再度成為反清復明的基地,即使需耗用國家經費,也應保住台灣。1684年,康熙在統整思考兩派意見後,接受施琅等贊成派官員意見,決定將台灣納入版圖。

清朝將台灣納為領土後,最初劃為福建省的一部分,對台灣並不積極治理,導致台灣作為法外之地,動亂頻仍;清朝禁止人民移民台灣,然而偷渡者絡繹不絕,也禁止漢番通婚,但對平埔族人採取強制漢化的政策。平埔族人若不接受漢化,除了課以重稅之外,每年還必須強制勞役。在這種殖民政策之下,經過大約一世紀的1770年代,平埔族幾乎全部被漢化了,失去了自己的語言與文字,成為今日台灣人的祖先之一。1874年發生牡丹社事件後,使清廷體認到台灣的重要性,自此開始進行增設府縣、經濟現代化等積極建設,並於1885年將台灣建省。由於甲午戰爭的失敗,清廷在1895年4月與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將台灣永久割讓給日本。歷經台灣民主國的短暫抵抗後,台灣在同年6月進入五十年的日本統治時期。

前期的消極政策時期

開台時期

1683年,清朝政府派鄭成功前部下施琅率領清軍,終於擊潰了鄭克塽,鄭克塽於七月十五日(新曆9月5日)向施琅投降,並於八月十八日(10月8日)剃髮易服。

大清帝國初領台灣之際,明朝宗室朱術桂等因不願投降而自殺,若干鄭家親族如鄭成功第六子鄭寬因擔心遭到迫害而隱姓埋名。後人鄭守讓稱此舉因而躲過滿門抄斬,該族從此告誡後世子孫,不得對外泄露其一族為鄭成功的後代身份。

明鄭政權文武官員、明朝宗室,以及平民百姓計有萬人,全部依「偽文武官員丁卒,與各省難民」分別載入中國大陸內地各省墾荒。清朝為示寬大,將鄭克塽移往北京後封公爵為海澄公,並賜旗籍正紅旗漢軍,限制其居住遷徙自由。

逐步增置廳縣

1684年(康熙23年)4月14日,台灣(時為台廈道台灣府)正式納入清朝版圖,隸屬福建省,廢除天興州、萬年州,改設台灣府,下轄台灣縣、鳳山縣、與諸羅縣三個縣,府治設在今台南市;1718年康熙57年間,藍廷珍升任南澳總兵,返鄉論及鎮守南澳事宜,藍鼎元乃上書數千言,1721年康熙60年,朱一貴起事反清,藍廷珍奉令平台,藍鼎元奉邀隨行,後應漢人拓墾範圍擴張又於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增設彰化縣、淡水廳,雍正5年將原隸屬台灣府之澎湖改設為澎湖廳;到嘉慶十七年(1812年),宜蘭地區因吳沙率領群眾占噶瑪蘭族土地,使人數之和達數萬之多,應居民要求故又增設噶瑪蘭廳,之後並重新畫區,1787年(乾隆52年)因林爽文事件,為嘉獎諸羅縣協助平亂之百姓而將諸羅縣改為嘉義縣。一但大體上,清廷的治台政策,主要仍是依循內地的統治情況,視情況先鼓勵人民開墾,其後再由官方在隨後設置行政單位,或是依據軍事的需求來調整。此種策略一直到1874年日軍在牡丹社事件中侵犯卑南族的斯卡羅王國之後,才有所改變。

第一次鴉片戰爭之後,清廷認為列強對清領土及屬地抱有企圖。日本出兵台灣(即牡丹社事件)以後,直接以武力攻擊台灣的是法國。法國為著清的藩屬國越南發生清法戰爭,1884年四月派艦隊強行侵入基隆港,除測量港灣外,並強制購買煤炭。同年八月,又登陸基隆將炮台加以破壞,並在市街遊行威嚇後撤退。其後,又於九月攻擊基隆及淡水、十一月至翌年(一八八五年)二月期間,反覆地攻擊基隆周圍,法軍一時也曾佔領。但是結果未能完全佔據台灣北部,於是將目標轉向防衛較弱的澎湖島,1885年三月底佔領澎湖。及至四月中旬,以越南成為法國的保護國為前提,成立清法兩國停戰協定,解除對台灣海上的封鎖並由澎湖島撤兵。這次法國對台灣的軍事行動,使清政府認識台灣的重要性,成為台灣清治消極轉變為積極的關鍵。

來自英國的壓力(1841年-1868年)

大清帝國與英國的鴉片戰爭期間,自1841年9月起英國艦隊數度出現台灣外海,試圖佔領北部基隆港與西海岸中部梧棲港,但都沒有成功。接著於1854年7月,剛與日本締結親善條約由培理率領的美國東洋艦隊在基隆港停泊約十日間,借口搜尋失蹤水兵,登陸勘查基隆煤礦。培理返國後,提出報告力陳台灣適合作為美國的遠東貿易中繼站,台灣有如圍繞佛羅里達半島和猶加敦半島、制御墨西哥灣的古巴,主張加以佔領。培理的主張雖未實現,但其報告卻引起歐洲各國對台灣的注意。

此後,於1856年10月在廣州發生亞羅號事件,為處理善後,於1858年6月締結天津條約。依據天津條約,清政府將台灣的淡水(1862年)、基隆(1863年)安平、打狗(今日之高雄)均於1864年陸續開放,並且允許宣教士來台傳播基督教。

開港同時,歐美各國商人開始進出通商港口,傳教師也陸續來台,並與居民頻頻發生摩擦與糾紛。自處理1868年英國商人因收集樟腦發生的糾紛(詳見:樟腦戰爭)以後,清朝官憲在英國艦炮威脅之下,都以委曲求全的方式解決。那時所締結協定的概要是:

廢止樟腦官營,容許外國人及其僱員自由買賣,准許外國商人在台灣旅行,賠償過去教會的損失,禁止居民對基督教誹謗,宣教師有權在台灣各地居住與傳教,本地人與外國人的糾紛,應由清朝官憲與英國領事共同裁判等等。

雖是與英國的協定,但也適用於其他列強。這樣一來,各國與清廷所締結的不平等條約,也一併適用於台灣了。自此台灣經濟成為世界經濟的一環,由北部淡水及基隆輸出茶與樟腦,由南部安平及打狗輸出砂糖,輸入即以鴉片與雜貨為主。

來自日本的壓力(1871年-1873年)

日本於明治維新後,於1871年,發生琉球宮古島的居民六十六名漂流至南台灣恆春半島、其中五十四名因誤闖斯卡羅王國領土,被高士佛社的排灣族殺害、剩下十二名脫險返國的「宮古島民台灣遇害事件」。琉球同時受到日本及清朝的保護,日本以「懲辦兇手」為借口,出兵台灣,1874年攻打排灣族斯卡羅王國,即「牡丹社事件」。雖斯卡羅王國打贏,但卻由中、日雙方仍簽訂條約,清朝須負賠償費,日本撤兵。日本政府利用此事件,以及小田縣民於卑南族領地之事件,使清朝承認牡丹社事件,日本出兵台灣為「保民義舉」,令日本領有琉球的承認,並將勢力擴及台灣。翌年1872年,日本政府設領事進駐福州探窺台灣情形,並暗地裡派遣陸軍少校樺山資紀(後為首任台灣總督。)與在中國留學的水野遵到台,做實地調查。與此同時,以破例年薪一萬二千銀元將美國前駐廈門領事、精通台灣事務的李仙得 聘為外務省顧問,進行向台灣出兵的準備。對李仙得甚至答應將來任命他為台灣總督。

李仙得1867年於廈門領事任內,與南台灣的斯卡羅王國頭目卓杞篤之間締結有關救助海難的條約。當時在台灣南部海上,美國船之外有多數外國船遇難,遭難者擅闖原住民領土,而被部落處決的事件頻頻發生,而清政府表明原住民與其所居住區域為「化外之民、化外之地」非清朝領土,而是屬原住民的領土範圍,所以李仙得經過美國政府認可,直接與卓杞篤締結條約。

日本外交大臣副島種臣於1873年3月赴北京交換「日清修好條規」批准書時,為牡丹社事件向清政府提出交涉。清政府以台灣居民系「化外之民」,該地區屬於「教化未及之地」,劃清牡丹社事件之責任。受此回應,日本政府即於1874年4月,任命陸軍中將西鄉從道為台灣蕃地事務都督、大隈重信為台灣蕃地事務局長、李仙得為事務局二等官,做為出兵台灣的首腦陣容。由西鄉率領日軍,同年五月十七日由長崎出發,二十二日在台灣南部的恆春附近登陸。雖然受到瘟疫與台灣原住民游擊式反抗所困擾,仍於6月成功地佔領大龜文王國南方領土。

西鄉等佔領台灣南部期間,日本政府派遣大久保利通為全權大使,由李仙得陪伴前往中國,重複交涉的結果,於同年十月三十一日締結「北京專約」,清廷以購買日軍所建房舍道路名義付日本五十萬兩銀錢,而日本則答應由台灣撤兵。清政府在條約中稱日本出兵台灣是「保民義舉」,並且同意支付受害者遺族慰問金十萬兩白銀。其中保民所指為「日本國小田縣民」,但日本片面解釋為中國政府對琉球屬日的承認。

日本出兵台灣,成為清廷的一種警訊。清廷在日軍到達台灣後的1874年五月二十七日,迅速任命沈葆楨為「欽差兼辦理台灣海防事務大臣」並派遣來台。沈葆楨由船艦兵員隨伴,於同年六月十七日到達台灣,顯著地強化台灣的防衛力量。不過,沈葆楨的任務非要與日本一戰,而是要積極使台灣發展。

中法戰爭與台灣建省

在中法戰爭中,清政府於1884年六月授與前直隸陸路提督劉銘傳巡撫頭銜,使其負責台灣的行政與軍務。同年七月,劉銘傳到達台灣,因鑒於北部遭受法軍攻擊的情勢,親自駐守台北。劉銘傳就任管轄台灣及福建的福建巡撫時,向朝廷建議台灣與福建分離被採納,1885年十月台灣成為獨立的「福建台灣省」,劉銘傳被委任為第一任台灣巡撫。福建台灣省成立後,立即修改行政區劃:台灣省之下,設台東直隸州與管轄淡水縣、新竹縣、宜蘭縣、基隆廳的台北府,管轄台灣縣、彰化縣、雲林縣、苗栗縣及埔里社廳的台灣府,管轄安平縣、嘉義縣、鳳山縣、恆春縣及澎湖廳的台南府等三府十一縣三廳一直隸州。將台灣省省會定於台灣縣(今台中市)。此時重編之行政區域,成為後來日本殖民政府以及中華民國政府劃分行政區的基礎。劉銘傳創設直屬台灣省的三十幾個機構,又把原來的機構加以改組。其中比較重要的有徵收稅租的稅厘總局、負責樟腦專賣的腦務總局、徵收茶稅的茶厘總局、負責食鹽生產與徵稅的鹽務總局、推行煤炭採掘的煤務局、促進海上運輸與管理的輪船局、推行開拓與開墾的撫墾局、負責公眾衛生與疾病治療的官醫局等等。幾乎所有這些機構,雖然名稱有所改變,都被日治時代的台灣總督府繼承下來。

清治時期最後的十年建設(1886年-1895年)

劉銘傳的改革,系以居民自己負擔為原則,可說是一種「就地取材主義」,並非來自中央投資。當時台灣的財政主要依靠地租,劉銘傳採取清賦措施,向朝廷上奏「三至五年之後,將以台灣之財收自給自足」雲。劉銘傳於光緒十二年(1886年)四月,設清賦總局於台北,三個月內完成居民的人口調查,並進行兼具治安目的的「保甲」編製。保甲制度即是,以「甲」為單位,將居民置於連坐制之下加以管理,以十戶為一甲、十甲為一保,甲有甲長、保即設保正。人口調查完成後,隨即著手土地的調查,確定土地及田的所有者,摘發漏稅的「隱田」,並確定其所有權人。這樣一來,地租收入一舉由不到五十萬兩增至六七?五萬兩,但清賦事業做得不徹底。但所做的台灣人口調查與土地調查,成為日治時代的人口調查及土地調查的基礎。

鐵路事業方面,當初雖然計劃從基隆至台南敷設縱貫鐵路,但因為資金不足及劉銘傳離職,故僅敷設基隆到台北約三十二公里,光緒十九年(1893年)二月又完成到新竹約六十七公里。

劉銘傳於光緒十七年(1891年)六月,告病辭官回鄉。繼任的福建台灣巡撫邵友濂,基於地方財政問題,因而未能承繼劉銘傳之改革事業,其改革事業遂中途而廢。而後,於二十年(1894年)十二月邵友濂離職,代之由唐景崧就任福建台灣巡撫。

台灣建省還不到十年,中日甲午戰爭(1894年-1895年)後中日簽訂馬關條約,將台灣和澎湖之主權割讓給了勃興中的日本,在經過台民與台灣民主國短暫抵抗後,進入台灣日治時期。

據《清史稿》記載:「光緒...二十一年,棄台灣,省巡撫。」「日索交台灣益亟,朝旨命台灣巡撫唐景崧交台,台民洶洶欲變,並引公法力爭。」

行政區劃

台灣道時期

清朝康熙年間將台灣納入版圖後設立了台廈道,與廈門共署,並同時隸屬於當時的福建省。道為清朝行政區劃之一,其地位在省與府之間,而總管廈門與台灣的台廈道道署設於廈門。1684年(康熙23年),台廈道轄下設一府三縣:新港溪(今鹽水溪)以北為諸羅縣,新港溪至二仁溪之間為台灣縣,二仁溪以南為鳳山縣

1723年(雍正元年),台廈道更名為台灣道,下轄一府四縣一廳:將諸羅縣之虎尾溪以北增設彰化縣,另設淡水同知兼巡北路。

1727年(雍正5年)台灣道正式與廈門分離,並將道署移署於台南。台灣道設一府四縣二廳,包括新成立的澎湖廳。

1731年(雍正9年),彰化縣之大甲溪以北正式劃歸淡水廳。

1787年(乾隆52年)平定林爽文起義後,將諸羅縣改名為嘉義縣。

1811年(嘉慶16年)增設噶瑪蘭廳。

1875年(光緒元年),台灣增設為二府八縣四廳。新設立的台北府下轄三縣一廳,即宜蘭縣、淡水縣、新竹縣及基隆廳。台灣府下轄五縣三廳,即彰化縣、嘉義縣、台灣縣、鳳山縣、恆春縣、卑南廳、澎湖廳及埔里社廳。

台灣省時期

1885年(光緒11年)朝廷敕命台灣建省,設二府八縣四廳。

1887年(光緒13年)台灣才獨立設省,因為與福建省仍有部分行政業務,因此官方正式名稱稱為福建台灣省,不過一般仍稱分治後的台灣為台灣省。台灣建省之後下設台北府、台灣府、台南府三府,此時的「台灣府」範圍約是現今的台灣中部地區。

台灣省

台北府台灣府(設於台南)

宜蘭縣基隆廳淡水縣新竹縣台灣縣嘉義縣鳳山縣彰化縣澎湖廳恆春縣卑南廳埔里社廳

1887年(光緒13年)台灣方能正式建省,設三府十一縣三廳一直隸州:省城擇於原彰化縣橋仔圖(今台中市),並於省城所在地新設台灣府及台灣縣,原台灣府改稱台南府,原台灣縣改稱安平縣。

台灣省

台北府台灣府(設於台中)台南府台東直隸州

宜蘭縣基隆廳淡水縣新竹縣台灣縣彰化縣埔里社廳苗栗縣雲林縣嘉義縣安平縣鳳山縣恆春縣澎湖廳

1894年(光緒20年)台北府增設南雅廳,台灣形成三府十一縣四廳一直隸州。

台灣省

台北府台灣府台南府台東直隸州

宜蘭縣基隆廳淡水縣新竹縣南雅廳台灣縣彰化縣埔里社廳苗栗縣雲林縣嘉義縣安平縣鳳山縣恆春縣澎湖廳

清朝建省後歷任巡撫

台灣建省僅十年。

劉銘傳(第一任巡撫):1885年9月10日 – 1891年2月27日

沈應奎(以台灣布政使代巡撫):1891年4月28日 – 1891年10月15日

邵友濂(第二任巡撫):1891年10月16日–1894年9月15日

唐景崧(第三任巡撫):1894年9月16日 – 1895年3月23日

在台政策

實施剃髮易服政策。而台灣方面所稱呼的唐山人包含清朝派到台灣的文武官員。直到日治時期廢除。

義民

清朝中葉,原有的八旗、綠營等世襲的職業正規軍隊已不堪作戰。因此地方官府遇事警,往往改以就地臨時徵募鄉民,組成「鄉兵」來彌平事變 。再加上清代台灣墾民之間分類意識強烈,每當亂起,和變民不同原籍的墾民往往必須自組鄉勇以對抗變民。此皆「義民」形成的背景。

而也有如曾任彰化縣令的王璽在其所著的《彰化縣誌》中所表達的:「負販食力之輩,一旦地方有變,無他營生,其相率而為賊者此民,其向義而從軍者亦此民。故欲散賊黨以殺其勢者,惟招募義民,最為上策。我軍多一義民,即賊人少一夥黨」。其完整的意思是:那些以勞力謀生的人,當地方有事變的時候,會因亂起而失去生計,最後有可能因無法謀生而跟著附眾起事,也有可能因希冀恢復生計,而成為義民來穩定秩序。所以招募義民,可以避免那些因變亂而無從謀生的人,最後也跟著成為變民。

乾隆一朝,漳、泉、客、原四籍墾民都有獲乾隆或頒匾額或賜名。客家籍義民獲頒「褒忠」匾額、泉州府籍義民獲頒「旌義」匾額、漳州府籍義民獲賜名為「思義村」,而原住民也有獲頒「效順」匾額。然而對於為鄉土而犧牲的祖先們,只有客籍墾民將他們對這些祖先的尊崇和感謝轉化成為義民爺的信仰。

1786年,福建省台灣府發生林爽文事件,數萬與林爽文同為漳州籍的群眾加入民變,後因軍紀不良,百姓以鄉勇的形式組織義民軍保衛家鄉。在陳資雲領導下,轉戰新竹、苗栗、台中、彰化等地。事件平定後,新竹士紳王廷昌出資僱工撿集死難骨骸共二百多具,合葬於枋寮。其後王廷昌、林先坤、黃宗旺、吳立貴等,在戴元玖家族的捐地下,集資建冢立廟以祭祀(即今新竹縣新埔義民廟)。

1894年,清日「甲午戰爭」爆發,清廷戰敗,簽訂「馬關條約」,將台灣、澎湖割讓日本。在乙未戰爭中因抗日保台而犧牲的忠靈亦受到新竹縣新埔鎮「褒忠亭義民廟」的祭祀。

開山撫番

清朝經牡丹社事件的刺激,日本大舉入侵台灣,是以「番地」並非隸屬清國版圖為借口。自此,清廷治台政策改弦更張,轉而積極經營,歷任來台的大員沈葆楨、丁日昌及劉銘傳,相繼推行「開山撫番」等各種措施,強使台灣東部納入清國版圖,以杜絕外國入侵的口實。

沈葆禎上奏朝廷開禁後山,廢除清國人渡台各種禁令,鼓勵移民至後山開墾;開闢北路、中路、南路三條由前山到後山的道路,並任命幹員先行撫番。其開山步驟為:屯兵衛,利林木,焚草萊,通水道,定壤則,招墾戶,給牛種,立村堡,設隘碉,致工商,建城郭,設郵驛,置廨署;撫番計劃為:選土目,查番戶,定番業,通語言,禁仇殺,教耕稼,修道途,給茶鹽,剃髮令,設番學,變風俗。

光緒二年(1876年)福建巡撫丁日昌至台主持台灣事務,三年(1877年)三月釐定「撫番開山善後章程二十一款」。

但在「撫番」期間,清政府對於不服統治的原住民,採用慘無人道的武力征討,以軍隊侵略原住民部落,或是欺詐誘殺不斷,許多原住民部落,不是被滅族,就是逃離原本的活動領域,往深山遷徙,然後將漢人移往原住民區域開墾,剝奪原住民生存空間,也導致原漢關係的緊張不斷,因此此政策之實施也可視為是清政權與原住民政權的一系列戰爭,

賦稅

台灣位處海外,錢糧轉運成本高;白銀流通量少,銀錢比價高;且處於開拓階段,多屯墾莊園、原住民番社,稻米產量不足;為因應與中國本土之差異,各項稅賦有所調整。「台灣田賦與中土異者,中土止有田,台灣兼有園,中土俱納米,而台灣止納谷,中土改折(折銀),台灣止納本色(穀物)。」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平定台灣之後定漢人田地田賦每年「田每甲征榖谷八石八斗,園四石」,丁銀則維持明鄭稅率「循鄭氏之舊,每丁歲征銀四錢八分六厘」。

然而實施之後卻發生佃農以多報少而造成實際田賦比內陸省份還重,雍正五年(1727年)巡台御史尹秦奏陳五項原因:「開台之後。地方有司照租征糧,而業戶以租交糧,致無餘粒,勢不得不將成熟之田園,以多報少。欺隱之田,倍於報墾之數。臣等細訪,向來任其欺隱不行清查之故,則其說有五:現征科則,計畝分算,數倍於內地之糧額。若非以多報少,不能完納正供,一也。台灣沙地,每歲夏秋大雨,山水奔瀉,沖為澗壑,流沙壅積,熟田亦為荒壤。若非以多報少,將何以補苴虧缺,二也。台地依山臨海,田園並無堤岸保障,海風稍大,鹹水湧入,田園鹵浸,必俟數年,鹹味盡去之後,方可耕種。若非以多報少,何以抵納官糧,三也。台地土脈炎熱,不宜施肥,二三年後,力薄寡收,便須荒棄兩歲,然後耕耘。若非以多報少,焉能輸將公課,四也。台灣佃丁皆系漳、泉、惠、潮之客民,因貪地寬,可以私墾,故冒險渡來。設使按畝清查,以租作糧,則力不能支,勢必各回原籍,以致田園荒廢,額賦虛懸,五也。」

乾隆九年(1744年)下詔:「台灣田園已照同安則例,後經部議以同安科則過輕,應將台地新墾之田園,按照台灣舊額輸納。朕念台民遠隔海洋,應加薄賦,以昭優恤。除從前開墾田園,照依舊額,毋庸減則外,其雍正七年以後報墾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辦理,其已照同安下則徵收者,亦不必再議加減。至嗣後墾闢田園,令地方官確勘肥瘠,酌量實在科則,照同安則例,分別上中下,定額徵收,俾台民輸納寬舒,以昭加惠邊方之至意。」大幅減輕稅率。

光緒十一年(1885年)建省後福建台灣巡撫劉銘傳在其奏摺中陳述台灣稅輕:「乾隆元年(1736年),欽奉恩諭,台灣丁糧著照內地分中減則,每丁征銀二錢,以舒民力,歲征銀三千七百六十餘兩。及十二年(1747年),乃議勻入田園徵收,其番眾所耕田地,概免完賦,照舊就丁納糧。至道光間,通計全台墾熟田園凡有三萬八千一百餘甲,又三千二十一頃五十餘畝,谷種折地一千四百三十畝,年征粟二十萬五千六百餘石,租番銀一萬八千七百餘圓。至今已數十年,墾熟田園較前多至數倍,統計全台之額,僅征額銀一萬五千七百四十六兩,洋銀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九圓,又榖十九萬八千五十七石,久無報丈升科。伏維我朝輕徭薄賦,亘古所無,而於台灣一島尤為寬厚。雍正、乾隆間,屢奉恩諭,台灣賦稅,不準議加。」 另外也說明國家稅收少但佃農負擔田賦甚重,是因受地主士紳剝削:「臣渡台以來,詳查民間賦稅,較之內地毫不輕減。而詢其底蘊,全系紳士包攬。若某處有田可墾,先由墾首遞稟,承攬包墾,然後分給墾戶。墾首不費一錢,僅遞一稟,墾熟之後,每年抽租一成,名曰大租,又有屯租、隘租各項名目,而糧課正供毫無續報升科。如台北淡水田園三百餘里,僅征糧一萬三千餘石,私升隱匿,不可勝計。」隨即奏請清理田賦。

另外許多經濟作物也是課徵錢糧的替代品,如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閩浙總督劉韻珂上奏:「台灣號稱殷富,開闢則地利較溥,他如木料、茶葉、樟腦、藥材等物,為數更屬不少,通商惠工足以興利。」

對原住民則課徵「番課」;已歸化的原住民番社所有的田地,不徵收田賦,只徵收人頭稅「丁口餉」,徵收的稅額以谷折算,以番地收成的米糧代替繳納,又稱「番餉」;已歸化但尚未漢化的番社,則沿用荷蘭、明鄭時期制度,准用鹿皮繳納,稱「輸餉」。光緒十三年(1887年),巡撫劉銘傳奏准廢止課徵番餉。

因清朝統治區之原住民地不徵收田賦,漢人往往極盡所能取得原住民地權利。按規定,墾戶開墾無主之地必須向官府申請、註冊稅籍,若要取得原住民土地使用權,則須自行與原住民協商訂立契約方得耕種。雍正三年(1725年)定番地開墾,准照普通佃農大租規定繳納定額比率的租金與田賦,此種漢人租用番地的租金稱為「番租」或「番大租」。這類土地契約名目繁多,有「招墾」、「佃租」、「永耕」(永佃權)等,由於原住民沒有文字,契約通常用漢字寫成,漢人欺詐不懂漢字的原住民侵奪土地,訴訟時原住民因契約明訂而敗訴。清朝政府為減少原住民和漢人衡突而多次重申漢人入山之禁令、強化契約證人制度等措施,但平埔族人民土地所有權仍然大量流失。

移民政策

清朝政府在統治之初,先是將十幾萬在荷、鄭時期就已居住在台灣的居民強制遣返閩、粵等原籍,又厲行渡台禁令,對大陸人民移民台灣嚴格限制,禁止攜帶家眷,因為粵東人在中國大陸屢次幫助鄭軍對抗清軍,更是禁止渡台,於是台灣客家人人口數因此大幅落後同時移民台灣的泉州人及漳州人,而在日後分類械鬥中失利並退出平原。渡台者多半為單身男子,或是已有家眷,但受限制無法攜帶妻子來台的已婚男子。「飢來飽去」,「人眾不下數十萬,皆無妻孥」,「春季赴台耕種,秋收回籍」。並且清朝本身即有多次下令「原漢禁婚」,以求解決漢人利用原住民招贅與繼承習俗侵奪原住民部落所有土地的問題。從推測作於嘉慶、道光年間的渡台悲歌中,一面描述渡海經驗的輕鬆「順風相送都容易,三日兩夜過台灣」,一面描述在台灣開墾生活的艱辛。總計清領時期,台灣共有六大移墾勢力:三邑人、同安人、安溪人、漳州人、四縣客、海陸客。其他較小勢力,往往依附在其底下。

原住民政策

清朝時期對台灣的開發局限於西部平原和宜蘭平原,而不及于山岳地帶。漢化較深的原住民被稱為「熟番」,漢化較淺的原住民被稱為「生番」。漢人在拓墾過程中侵佔原住民土地,或因文化隔閡彼此冒犯,乃至從事不誠實的交易,因此常有漢番衝突產生。清廷對於原住民問題采「畫界封山」政策,劃定番界,並設石碑於界線,將漢人以及原住民隔離,同時也設「理番同知」一官調節其紛爭。但因政策未徹底落實,原住民吃虧。所以原住民土地時常被明爭暗奪,漢人仍越過番界來農耕、經商,衝突仍十分頻繁。

無防備之敵境孤島

由於清廷據有台灣純系因據有台灣可為中國東南沿海四省的屏障,以及預防漢族渡海割據,成為反清力量的根據地。因此在澎湖駐屯重兵達一萬多人,而台灣本島則有班兵制度與台灣不築城,也禁止台灣人服兵役,更嚴禁私制武器、組織會黨。

當時清廷在台駐軍皆由大陸調派,每三年調動一次,即為班兵制度。

反抗事件

在清朝治台的212年中間,發生多次反抗事件,伊能嘉矩在其著作《台灣文化志》中表示,清朝兩百餘年的統治,實際上就是「對移民叛亂的鎮壓和漫無計劃的綏撫工作的歷史」。在這段期間,百姓暴動頻起,總計發生了百餘次反抗事件,其中大規模者達三、四十起,俗諺稱台灣「三年一小反,五年一大亂」。在這些武裝起義或騷擾事件當中,1721年的朱一貴事件(國號永和)、1786年的林爽文事件、以及1862年的戴潮春事件,被稱為清朝統治下台灣的三大「叛亂案」。

一般學者都同意,發生這些叛亂的主因,不外乎清廷從大陸派來的官吏素質粗劣、官民間語言的隔閡、以及清廷對台灣住民的高壓政策等;另外,還有台灣男女比例懸殊之說。然而,如果我們論及這些動亂和台灣意識之發展的關係的話,雖然史明(1980,200)宣稱這些動亂「在實質上,已經非常合乎近代殖民地解放的革命理念」,且有史料證明,清治台灣三大叛亂案主角或多或少都與洪門天地會有關,且辛亥革命領導人之一譚人鳳在《社團改進會意見書》中寫道:「革命(辛亥革命)之成,實種於二百年於前之洪門會黨」,而台灣就是洪門天地會發源地之一」。但是,多數學者似乎並不盡同意這樣的看法。比如說,黃昭堂(氏著,1996,86)就這樣認為:在十七、八世紀時,台灣住民之間已經有了作為『台灣人』的共同意識。清國統治下的台灣漢族系住民稱大陸為『唐山』,稱大陸人為『唐山人』;但是,和這個稱呼相對應且通用於一般住民間的台灣住民之總稱卻付之闕如。

清治時期民變的領導人物有:蔡機功、吳球、劉卻、朱一貴、吳福生、林爽文、陳周全、楊良斌、張丙、洪協、洪紀、林恭、戴潮春、施九緞、朱蔚

朱一貴事件

於1721年,台灣爆發朱一貴事件,朱一貴起兵反抗清庭統治,攻下台灣府城(今台南市),復國號「大明」,年號「永和」,且廢除滿服、長辮剪斷,恢復明朝時的服裝及傳統漢人的髮式。朱一貴登基時頭戴通天冠,身穿黃龍袍,以玉帶圍之。但官員爵位封得太多,衣服一時準備不及,只好向戲班索取戲服代替,而仍然不足,出現頭戴明朝帽,身穿清朝衣的景象。後於林爽文事件和戴潮春事件中,起事者和附從者亦有「留髮」去辮現象。朱一貴事件最後因整個起事集團分裂為使用閩南語泉漳片的閩籍墾民和使用閩南語潮汕片的粵籍墾民二股勢力而敗亡。

原住民反抗事件

主條目:巴布拉族,大肚王國,撒奇萊雅族和噶瑪蘭族

1731年(雍正九年)年末暴發大甲西社抗清事件 ,巴布拉族消失,大肚王國滅亡,這場反抗事件過後,參與的男性原住民幾乎被屠殺殆盡,造成「番童少雁行,番婦半寡居」的情景。1878年,噶瑪蘭族聯合撒奇萊雅族與清兵對抗,發生加禮宛事件(亦稱達固湖灣事件),撒奇萊雅族開始流離失所或隱居他族,從此消失在歷史紀錄中而被認為是在清末消失滅絕的原住民族。噶瑪蘭族群則主要的精銳盡失,餘眾或向南依附阿美族或投降清軍。

清朝與其他政權之衝突

原住民的抗清事件,以清國政府的「開山撫番」政策開始之後最頻繁,大多為清朝與原住民政權之衝突,較重大的有1875年大龜文王國與清朝間的「獅頭社事件」(內外獅頭社事件)、1876年太魯閣與清朝間的「太魯閣事件」、1877年「大港口事件」(奇密社事件)、1878年「加禮宛事件」、1886年「大嵙崁社事件」、1887年「中路開山事件」、1888年「大庄事件」(卑南呂家望事件)、1895年「觀音山事件」等。「開山撫番」完全無視原住民的傳統生活領域與固有政權,原住民若有不服從者,下場就是遭到清軍「破庄滅族」、「喪身滅社」,因此造成許多部落喪失家園、流離失所,例如,加禮宛事件之後的撒奇萊雅族和噶瑪蘭族,但也有如大龜文王國般無畏清軍,仍屹立不搖的原住民政權。

分類械鬥事件

清治時期的分類械鬥,主要以不同祖籍間的「閩粵斗」及「漳泉拼」為主,也有不同姓氏間或職業間的械鬥。起因為:一、經濟因素,爭奪田地或水源。二、社會因素,羅漢腳人數眾多,因細故釀成大禍。三、政治因素,官府無力管轄,加上貪贓枉法,民間遂以私鬥了斷。

會黨叛亂

洪門天地會以民族解放革命為宗旨,創始者為鄭成功,修整者為陳永華,分布極廣。洪門中存有許多反滿規矩,如入會時必披髮,因大長辮非漢族之物,另見祖宗衣著亦復明時衣冠。鄭成功辭世以後,洪門會章依舊傳承下去,滿清台灣三大叛亂案主謀,朱一貴、林爽文、戴潮春皆曾借洪門天地會的力量發起革命。孫中山革命事業的起點,便由洪門傳播出的支系三合會首領介紹入會,並開山立堂,改組致公堂,創立興中會,山名大陸山。但此種會黨,在清治時期是嚴重違法。大清律例明定:「異姓歃血訂盟結拜兄弟﹐均照謀叛未行律﹐為首絞監候﹐為從減一等。若聚眾20人以上﹐為首絞決﹐為從發往煙瘴地帶從軍」。現代在鹿港就建有福靈宮,專為洪門天地會林爽文反清起義事件所設立,其主神位是林爽文的平海大將軍「王勛」。另外在台中縣沙鹿「福興宮」,也是崇拜在林爽文事件中,以標榜「反清獨台」天地會九龍山的王勛,並尊為主神來祭祀。

禮制

據《清史稿》中「禮」的分為;跪:用於民眾面見官員,下級面見上級,以及祭拜神靈時的迎、送、讀聽祭文、聽取詔令、聽審和判決等等,分別稱為「跪迎、跪送、跪讀、跪聽、跪受」等等。叩:叩頭,就是先跪下,然後雙手伸向頭前頭前按地,頭部的前額碰在地上。又分為「一跪一叩」(又稱「一跪一拜」下同),一跪三叩,二跪六叩,三跪九叩等等,而以三跪九叩最為隆重。以上通稱為「跪拜禮」,直到日治時期才徹底廢除,使台灣民眾見到官員不需再行跪拜禮。

法律

大清律例全部皆適用當時台灣。包括各項刑罰,舉凡凌遲,戮屍,族誅等等。譬如朱一貴事件首領朱一貴,林爽文事件首領林爽文,因為是謀大逆為首叛之罪,押解至北京審判、凌遲處死。民事上契約與糾紛訴訟也一體適用清律。清律在台灣施行至日治時期結束。

語言

1683年,台灣進入清治以後,由於大量東寧國遺民續居台灣,以及後續來自閩南泉漳廈的移民,台灣民間語言基礎承襲自此批閩南裔漢人的語言,以閩南語泉州腔為優勢語言。今日台灣部分源自原住民之地名,大抵以閩南語轉寫原音。客家語亦通行於客家人聚居地區。另外,原住民族有其屬於南島語系之台灣原住民族語。而清政府派駐台灣的官員和部分基層吏員則通用北京官話。

宗教

1683年後,1859年以前,台灣宗教除了道教、佛教與融合前二者的台灣民間信仰為多數,幾無其他宗教。荷蘭統治時代,雖然在南台灣有基督新教、北部也有西班牙引進來的天主教傳教活動,但在明鄭時期交替時幾乎斷絕。鴉片戰爭後,直到1859年英法聯軍,菲律賓的道明會派遣神父來台,兩年後,重始天主教的傳教活動。開港後的1865年英國長老會以南部為中心,又1872年加拿大長老會以北台灣為中心,開始傳布新教。十九世紀後半重新開始的天主教及基督新教傳教活動,經過一個世紀到今天仍然繼續著,信徒人數雖不能與來自唐山的佛教或道教相比,但為台灣社會帶來多元性的文化,並給予很大影響。

習俗

服色

1683年七月十九日,清朝水師提督施琅派遣吳啟爵等人到東寧,公告張貼薙髮令。七月二十日,鄭克塽率東寧臣民全部剃髮,開啟了台灣人民剃髮留辮歷史。台灣的剃髮令於進入日治時期後被才被取消終止。在剃髮易服的制度下,台灣的鄭氏東寧國遺民由原本所沿襲的的明朝服飾,如王室的翼善冠、袞龍袍等,貴族官吏的烏紗帽、補服與公服等,在進入清治後,全部皆被清廷禁止,並規定改著清朝官服。台灣進入日治後,總督府取消200多年的剃髮令和清朝服制。

布農族人在清初至日治期間與漢族人有經濟上的來往,部分部落的布農族人在與漢族人彼此交易中,獲得了漢族人的衣飾,也穿起了漢服。自從接觸了漢族文化之後,逐漸形成男穿長衫女穿裙,日本人鈴木作太郎在1932年的著作里指出,布農族人的穿著和泰雅族人同樣是麻織布上衣,只是婦女後來仿漢人穿著綿衣衫褲。可見在日治時代,部分部落的布農族已經大量穿著漢服,與傳統族服正為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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