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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漕運總督述論(上)

明代漕運總督述論(上)



來源:網路

謝宏維李奇飛


作者謝宏維,歷史學博士,江西師範大學歷史文化與旅遊學院教授;李奇飛,江西師範大學歷史文化與旅遊學院碩士研究生;


原文載《史學月刊》2016年第10期,注釋從略。


專題研究

明代漕運總督述論


謝宏維李奇飛


明朝自永樂年間遷都北京後,軍國之需仰給於東南地區,漕運遂成為國家大計。景泰初年,明廷特設漕運總督一職專管漕運,為中國古代漕運史上的重大變革。漕運總督,或稱總督漕運,簡稱總漕,文獻也有稱漕運憲臣、漕運都御史及漕帥者。明代漕運總督制度的發展和演變,與中國古代漕運、明代督撫制度均有密切的關係。漕運史歷來備受學界關注,取得了豐碩的研究成果。督撫制度為明代重要的政治、軍事制度,對此也有專門深入的研究。然而,已有研究缺乏對明代漕運總督進行總體、全面考量的論述。本文即以明代漕運總督為研究對象,探討其設置與沿革、職掌與權責、任職與管理等,揭示其作用與影響,以期加深對明代政治制度、漕運及經濟社會變遷的理解。


漕運總督的設置與沿革


永樂年間,明朝遷都北京後,漕運成為國家大計、治世要務,漕運總督應運而生。

在漕運總督設立之前,為了確保漕糧運輸的高效和安全,明廷就已經嘗試建立並且不斷完善漕運管理機構。洪武元年(1368年)九月,置京畿都漕運司,設漕運使。永樂間,設漕運總兵官治漕。宣德中,又遣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督運。明初多以武臣督漕,至景泰年間,黃河決口頻繁、漕河淤塞、漕務廢馳等諸多因素導致漕運不繼,明廷始以文官出任漕運總督,並逐步取代漕運總兵統籌漕務的主導地位,標誌著明代漕運管理方式發生了重大轉變。


關於明代漕運總督的設立時間,主要有兩種看法:


一種是景泰元年(1455年)說。據萬曆重修《大明會典》載:「景泰元年,設淮安漕運都御史,兼理通州至儀真一帶河道。」鄭曉《吾學編》、談遷《國榷》也持此說。柯潛《竹岩集》記:「景泰庚午,(王竑)奉命往淮陽總督漕運兼巡撫之任,風清弊絕,國用足而民不擾。」


另一種是景泰二年(1451年)說。謝純《漕運通志》記,景泰二年,始命都御史王竑總督漕運,與總兵官、參將同理其事,自通州至揚州水利有當蓄泄者,嚴督該管官司設法用工,以便糧運。陸容《菽園雜記》載:「景泰二年,設左僉都御史王竑同管(漕運),此文臣總督漕運之始也。」其他持「景泰二年說」的還有雷禮《國朝列卿紀》、王世貞《弇山堂別集》、王圻《續文獻通考》以及朱國盛纂、徐標續纂《南河全考》等史書。


甚至同一史書的記載自相矛盾。如萬斯同《明史?景帝本紀》中記,「(景泰元年)十一月壬寅,始命僉都御史王竑總督漕運」。而同書卷六九《職官上》又載:「總督漕運、兼提督軍務、巡撫鳳陽等處、兼管河道一員,景泰二年置。太祖時,嘗設漕運使。永樂間,以平江伯陳瑄治漕。至是,因漕運不繼,命副都御史王竑總督,因兼巡撫淮、揚、廬、鳳四府,徐、和、滁三州,治於淮。」

出現明代漕運總督設立時間不一的認識,應是從廷臣舉薦、皇帝批准到正式上任履職之間的時間差所致。景泰元年十一月,經廷臣舉薦,「始命」王竑總漕,此時乃處在議事階段。《明英宗實錄》記,戶科都給事中馬顯奏:「供給京師糧儲,動以百萬計,其事至重,比者總督其事惟都督僉事徐恭,請推選廉能幹濟在廷大臣一員,協同攢運。」事下戶部,「會官推選都察院右僉都御史王竑堪任其事,其把(總)、都指揮等官私役運糧軍者,許即具奏執問。從之」。但王竑真正「奉敕」,領得關防,通過程序走馬上任,則是在景泰二年。景泰二年,「都御史王竑始奉敕總漕兼領河道」。這年十月,景帝敕諭右僉都御史王竑:「特命爾仍依前敕總督漕運。」既謂「仍依前敕」,則此前必然已有敕令,此時乃是明廷督促王竑赴任履職。


漕運總督初設時,駐紮在南直隸淮安府山陽縣(今屬淮安市淮安區),與漕運總兵合署辦公——「兩署中通,一堂治事」,之後搬遷並建立新的衙署。這樣,漕運總督便不僅指「漕運總督」個人,而且還指以漕運總督為首腦的新的權力機構——漕運總督衙門。漕運總督公署規模宏大,下設機構眾多,「其職有統領者,有分理者,有兼掌者,有專任者,有暫委者。下至一閘一壩,各有官守,若枝之附根,若綱之挈目」。


有明一代,漕運總督制度經歷了以下發展階段:


景泰、天順時期,是明代漕運總督的初設期。景泰二年十月,巡撫淮揚、刑部右侍郎耿九疇應召回京後,繼任的王竑除了總督漕運外,還兼巡撫淮安、揚州、廬州三府並徐、和二州。次年九月,景帝又令其再兼巡撫鳳陽府和滁州,併兼理兩淮鹽課。至此,除安慶府外,南直隸江北諸府州皆為漕運總督巡撫之地。天順元年(1457年),英宗復辟後,調王竑為浙江布政司參政,總漕一職空缺,直到天順七年(1463年)再次任命王竑總督漕務。至此,漕運總督的設置遂成為定製,並大致確立了明代總漕的基本職責,即專職漕務時,亦兼巡撫地方,兼理兩淮鹽課。景泰、天順時期,是明代總漕設置的草創期,在職能上與漕運總兵有一定的重疊。此時,「總督漕運」的稱謂尚不具有唯一性,漕運總兵官亦可稱「總督漕運」。英宗敕諭總督漕運與總兵官等同理其事,保證、延續了漕運總兵的重要地位。

成化至嘉靖、隆慶時期,是明代漕運總督的調整期與制度化時期。這一階段面臨的主要問題是「總督漕運」與「巡撫鳳陽等處」二職的分合糾結。成化八年(1472年),淮安、揚州、鳳陽等府水旱災害不斷,「人多死徙,且河道枯涸,糧運稽滯」。明廷恐張鵬既總督漕運又兼理巡撫,影響漕務及地方政事,於是令張鵬專理漕事,而別選兵部右侍郎馬顯巡視淮、揚等處。次年,復舊。正德十三年(1518年)五月,因政務繁劇,漕運稽誤,京儲告乏,明廷命總督漕運兼巡撫鳳陽等處右都御史叢蘭專理巡撫,以順天等府巡撫臧鳳總督漕運。《明武宗實錄》載,「兵部言:(叢)蘭以一人兼理漕運、巡撫二事,又值災傷,恐漕規廢壞,宜更設一官分理,俟事寧,仍以一人兼之。乃有是命。(叢)蘭嘗以事忤尚書王瓊,故建此議以削其權耳」。總漕、巡撫的分設涉及權力鬥爭,而自然災害的發生客觀上也使得漕運總督無法以一人之力兼理漕運、巡撫二事。臧鳳之後,明廷以都察院右僉都御史許庭光「提督漕運」。《明世宗實錄》載:「先是提督漕運都御史兼巡撫鳳陽等府。是年春,部議淮、揚諸郡歲飢多盜,漕運往往稽誤,京儲告乏,非一官所能兼理,宜擇人分職,仍久任,以責成效,乃改原督漕運都御史臧鳳專巡撫鳳陽等府,而命庭光代之。」然災害過後,明廷仍以漕運總督兼理巡撫,於正德十六年(1521年)五月又復「舊制」。時工科右給事中田賦言:「舊制提督漕運都御史兼巡撫鳳陽,邇因地方多盜,暫議分官專理,今盜賊既平,宜兼職如故。」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因倭警,添設提督軍務巡撫鳳陽都御史」,總漕與巡撫再次分設。至嘉靖四十年(1561年),巡按直隸御史陳志奏:「往時漕運憲臣俱兼巡撫,日者海徼不靖,戎事倥傯,遂以漕臣司轉餉,撫臣秉戎麾,此一時軍興特設,非制也。」他提出,「今倭患漸寧,事權宜一」,請裁革巡撫,以漕臣兼任。吏部、兵部複議後,即以漕運總督胡植兼提督軍務、巡撫鳳陽等處。自景泰三年(1452年)總漕兼巡撫鳳陽以來,成化、正德、嘉靖、萬曆朝均出現過總督漕運與巡撫分設的情況,但時間較短。導致分設的主要原因是災傷、戰事等特殊情況。一旦地方穩定,社會秩序恢復正常,明廷就以「舊制」為由將二職歸併。


萬曆、崇禎時期,是明代漕運總督由頂峰走向衰落的時期。明初設漕運總督時,還「兼管河道」,即兼管運河、黃河的治理。成化時設總督河道、總理河漕專管河道,漕運總督便不再兼管。萬曆年間,因河患頻繁且嚴重,「河漕一柄兩操,矛盾互生」,漕運總督和河道總督常因立場、政見不同,影響漕運暢通。萬曆五年(1577年),河決崔鎮,河道都御史傅希摯提議「堵築決口,束水歸漕」,漕運侍郎吳桂芳則欲「沖刷成河,以為老黃河入海之路」,雙方各持己見。明廷採納河道衙門建議,及時堵築決口,以解燃眉之急。事後,明廷因「當事諸臣意見不同,動多掣肘,以致日久無功」,於是「以此事專屬」,歸併總漕、總河,令總漕兼管河道,升漕運總督吳桂芳為工部尚書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總理河漕,提督軍務,「其選用部司等官及處置錢糧,俱許便宜奏請至此,明代總漕的權力達到頂峰。到崇禎年間,農民起義不斷,漕運總督楊一鵬因鳳陽失守、皇陵被毀而棄市,這是明代總漕遭遇到的最為嚴厲的懲罰。隨著明王朝的滅亡,總督漕運已有名無實,南明不再設總漕,明代漕運總督至此結束。


漕運總督的職掌與權責


明代漕運總督職責重大,擁有治漕、治民、治吏及治軍的廣泛權力。


景泰二年十月,王竑初任總漕,景帝敕諭:


特命爾仍依前敕總督漕運,兼巡撫淮安、揚州、廬州三府並徐、和二州,撫安兵民,禁防盜賊。督令所司,凡遇人民饑荒,設法賑濟;水勢失利,設法修治;農務廢弛,及時勸課;城池坍塌,用工修理;官軍閑逸,令常川操練;器械損缺,令量宜修備。或有遠近盜賊生髮,即調官軍剿捕,毋或因循,以致滋蔓。仍常宣布朝廷撫安軍民之意,振作衛府州縣奉公守法之心。官員中有廉勤公謹致盜息民安、軍政修舉者,量加獎勸;其貪酷不才、害軍害民者,除五品以上及軍職具奏區處,民職六品以下並豪強把持官府、刁潑軍民人等,爾即拿問如律。凡有事便軍民者,聽爾從宜處置具奏。爾為朝廷憲臣,受朕委任,必須寬猛適宜,於是乃克有濟,盜息民安,地方寧靖,斯爾之能。若或處置無方,致有乖誤,惟爾不任。爾其欽承朕命,毋怠。


天順七年,王竑再任總漕,英宗賜敕說:


特命爾總督漕運,與總兵官右都督徐恭等同理其事,務在用心規畫,禁革奸弊。官軍有犯,依爾先會議事例而行;水利當蓄當泄者,嚴督該管官司並巡河御史等官築塞疏浚,以便糧運。仍兼巡撫鳳陽、淮安、揚州、廬州並徐、滁、和府州地方,撫安軍民,禁防盜賊,清理鹽課,救濟饑荒,城垣坍塌,隨時修理。守城官軍以時操練,或有盜賊生髮,鹽徒強橫,即便相機設法撫捕。衛所府州縣官員有廉能公正者,量加獎勸;貪酷不才者,從實黜罰。凡事利於軍民者,悉聽爾便宜處置。爾為朝廷憲臣,受茲簡任,須殫心竭慮,輸忠效勞。凡百舉措務合事宜,俾糧運無誤,軍民安妥,賊盜屏息,地方寧靖,斯稱委託。如或恣情偏徇,乖方誤事,責有所歸。


這兩道敕諭明確了明代漕運總督的職責與權力,其權責即如其全銜所稱,「總督漕運兼提督軍務巡撫鳳陽等處兼管河道」。漕運總督的核心任務是總督天下漕運事務,保證漕糧運輸,所兼任的其他職銜及所擁有的其他權力,都是為了更好地完成其本職工作。


1.催督稅糧,疏浚運河


「天下之賦,半在江南」,明朝設立漕運總督,其首要目的是要將湖廣、江西、浙江、南直隸等地的漕糧如期運送到京師。漕運總督負責徵集涉漕各地應徵調的漕糧。滿載漕糧的船隻至淮安,悉經漕運總督查驗,方能由運河北上。無論發生什麼情況,漕運總督都必須首先保證漕糧的足額與及時。弘治六年(1493年)五月,山東大旱,都察院左都御史白昂請於漕運糧內借40萬石賑濟災民,戶部對此表示反對:「國朝漕運之規,以歲漕四百萬石為定數,蓋計一歲所漕之入,僅足充京師一歲之用,今豈敢以江南漕米借給山東乎?」孝宗「從之」。天啟七年(1627年)三月,淮、揚、徐州等處災傷,漕運總督郭尚友、南直隸巡按宋禎漢議請漕糧改折,得旨:「鳳陽等地方一歲而水、旱、蝗蝻三災疊至,禾稼盡傷,孑遺顛連,民瘼可憫,但京倉匱乏,根本可慮。」明廷不允許漕糧改折,主要是為了避免漕糧流失,國無所儲。


每年正月,總漕要巡視揚州,經理瓜、淮過閘,督促漕船「十二月開幫,二月過淮,三月過洪入閘」。漕糧運輸一旦出現事故,就要追究漕運總督的責任。如弘治二年(1489年)四月,戶科都給事中張九功以漕運漂流米麥64800餘石,彈劾漕運總督李昂。嘉靖十六年(1537年)十二月,因漕糧漂流之數多,明廷以領運各官督率不嚴,罰治漕運總督周金、總兵官劉璽等,各奪俸兩月。此外,每年八月,總漕要赴京會議次年漕運事宜。


漕河暢通與否,直接關係到漕運的效率。漕運通則國計足,故疏浚漕河成為漕運總督的一項基本職責,其內容主要包括修建堤壩、設立水閘、新開河渠、疏通河道等。「前代河決,不過壞民田廬,至明則妨漕矣,故視古尤急」,所以在明代修建沿河工程以保證漕河暢通是漕運總督的任務之一。景泰二年十月,浙江台州衛奏稱,近來黃河水小,徐州洪閘淺涸,建議將舊閘北土岸開鑿成河道,將閘移置新開河道,則水勢平緩,舟楫可行。「事下工部,復奏令總督漕運右僉都御史王竑相度處置,從之」。成化三年(1467年)七月,漕運總督滕昭請於每年冬初興工疏浚儀真、瓜洲、孟瀆河諸處河港,從之。成化七年(1471年)正月,漕運總督陳濂奏稱,運河一帶,濟寧居中而南北分流,久未疏浚,蓄水不多,且往來官員「多不恤國計,不候各閘積水滿板,輒欲開放,以便己私,而南京進貢內臣尤甚。以此走泄水利,阻滯糧運」,欲會同山東巡撫守臣計工挑浚且請旨禁約。事下工部復奏,從之。弘治年間,張敷華督漕時,「高郵湖堤圮,浚深溝以殺水勢。又築寶應堤,民利賴焉」。正德二年(1507年)七月,因總漕洪鐘之請,復開白塔河及江口、大橋、潘家、通江四閘。如漕務延誤或失事,漕運總督等要受到處罰。隆慶四年(1570年)十月,以運河淤阻,漕舟不至,詔奪漕運總督趙孔昭、提督漕運總兵官、總理河道等各俸半年,其餘有關官員各降一級,俱帶罪管事。


2.修舉漕政,革除漕弊


革除漕務中的弊病,完善漕規,振舉漕綱,是漕運總督的基本職責。正德四年(1509年)曾任漕運總督的邵寶所著《容春堂續集》記載了一些具體的處理措施:明賞罰以振漕綱,審征折以通漕法,防河患以遠漕慮,議水次以定漕兌,均加耗以一漕規,督辦料以嚴漕計,清逋逃以足漕額等。正德十六年(1521年)十二月,漕運總督陶琰揭露運官侵漁漕卒、盜取漕糧等弊端,戶部議復:「總衛管運官如有科斂軍士財物至五十兩以上者,問發邊衛充軍;不及數者,照例降級。侵盜官糧至百石,銀至百兩以上者,問擬斬罪。若犯罪行提三次不到官者,行令該衛追贓,完日申巡按御史照例擬罪發落,以後有犯,永為遵守。及行各該監兌、巡按官及京通二倉坐糧、巡倉並薊州管糧官,將各該運官遷延違限,有司徵收過期者,指實參奏提問,查照住俸降級事例,著實舉行。」嘉靖元年(1522年)正月,江西運船妄報失火,總漕陶琰請治把總、指揮佘大綸等罪,世宗下旨:「邇者漕規廢馳,運官往往延緩稽遲,妄稱水火,以遂侵欺折兌奸計,及委官勘報,亦多扶同欺罔,(佘)大綸照前旨法司提問具奏。」


3.巡撫地方,賑濟災民


總漕兼巡撫江北鳳陽等諸府州,既要承宣政令,也須上達民情,凡涉及稅糧、災傷、水利、城池、驛傳等事,皆在其職責範圍之內。前引景泰二年景帝給王竑的敕諭中已有申明,其中,徵稅調糧和賑災濟民乃是總漕巡撫地方最為重要的兩件事情。常因地方災傷,總漕不但向中央政府奏請蠲免、折色、緩交稅糧,而且有責任借調他處的稅糧和鈔關鹽課來賑濟災民。江北諸府為水旱災害頻繁之地,賑災成為歷屆總漕的重要工作。王竑總督漕運時,恰逢徐、淮、鳳陽大水,不待報災,即開倉賑濟,「全活百八十五萬餘人。勸富民出米二十五萬餘石,給饑民五十五萬七千家。賦牛種七萬四千餘,復業者五千五百家,他境流移安輯者萬六百餘家。病者給葯,死者具槥,所鬻子女贖還之,歸者予道里費」。成化八年(1472年)五月,漕運總督張鵬奏請給僧道空名度牒一萬道以鬻米濟荒。憲宗認為:「僧道給度,不宜太濫,且鬻米之數,所得幾何,而所損於國者多矣。其在官吏監生,尚不可以為常,況此輩乎?」拒絕張鵬所奏。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淮、徐、和飢,從漕運總督馬文升所請,詔借蘇、常二府存留米十萬石並淮、揚二批驗所賣鹽銀五萬兩及淮安鈔關船料銀四千餘兩起解陝西者倶留淮、徐、和等處賑濟。弘治十七年(1504年)二月,總漕張縉以地方災傷,請以淮、揚、廬、鳳四府並徐州弘治十七年兌軍糧米十五萬五千石折收銀兩,存留本處以備賑濟,待三年後補還。孝宗下旨:「既地方災重,饑民死亡數多,兌運糧米准如數存留,此後亦不必補還。」正德十六年十一月,漕運總督陶琰奏:淮、徐連歲災傷,乞蠲免田租並請兩淮運司余鹽銀及淮、揚二鈔關船料銀15萬兩給賑。萬曆二十三年(1595年)八月,江北鳳陽、淮安等處45州縣大水,漕運總督褚鈇奏報災情,戶部請行巡鹽御史勘實具報,從之。萬曆三十七年(1609年)十二月,漕運總督李三才以各處饑荒,淮、揚一帶流民成群,到處打劫、盜竊,奏請明廷「速賜蠲賑,大行安撫」。萬曆四十六年(1618年)八月,淮安府沭陽、桃源、睢寧等縣,揚州高郵等州災,漕運總督王紀報聞朝廷。次年九月,揚州、鳳陽、淮安等府所屬州縣大旱,王紀具奏:「乞踏勘被災處所,蠲賑改折。」因地方事多或是賑災需要,漕運總督可以免去每年赴京議事之例。嘉靖元年(1522年)十月,以淮、揚等府災傷,詔免漕運總督、巡撫都御史、總兵赴京議事。嘉靖十三年(1534年)五月,詔免漕運總督馬卿赴京會議,「以地方多事故也」。嘉靖十五年、十六年及十八年,因地方水旱蝗災等,詔免漕運總督周金赴京議事。


此外,漕運總督還兼理兩淮鹽課,管理鹽政,緝查私鹽。景泰三年九月,景帝給王竑的敕諭特彆強調:「仍兼理兩淮鹽課,總督運司官吏督工煎辦。時常巡歷行鹽地方,提督緝捕私販之徒,輕則聽爾量情發落,重則械送來京處治,俱沒其鹽入官。運司及各場官吏若貪圖賄賂,不用心提督煎辦,致虧欠鹽課、阻滯客商者,爾即執問,應奏者指實具奏。尤須嚴禁巡捕之人,不許將貧難小民買鹽食用及挑擔易換米糧度日者一概擾害。」成化三年三月,漕運總督滕昭奏:「儀(真)至瓜洲二處鹽徒出沒,私鹽盛行,及南京衛所並武進等縣軍民大戶,常造千料遮洋大船,或賣與鹽徒,或自行裝載,率領人眾,擺列軍器,張掛黃旗,密通店主牙行,窩藏發賣,甚至劫掠官民船隻,殺傷人命。請備聖旨榜文禁約,若不悛改,鹽徒並知情店主牙行正犯處斬,家屬發邊遠充軍。」憲宗命都察院發榜文曉諭天下。此年七月,因遂安伯陳韶接受鹽販賄賂,「滕昭以聞,械韶至京,命官會鞫,得實」,貶謫至遼東邊衛戴罪立功。


因此,總漕巡撫地方時,在賑災濟民、寧靖地方、安撫軍民及清理鹽課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4.考察官員,整肅吏治


治吏是總漕的一項重要職責,漕運系統和南直隸江北府州縣地方官吏皆在其考察範圍之內。總漕由於帶都御史職銜,屬都察院「外差」,可以向中央反映地方吏治情況,可以視政務的繁簡增減官員,視考察的優劣升黜官員,視政績的好壞獎懲官員。王竑初任總漕以及天順年間再任總督時,景帝和英宗所給敕諭中皆提到了這個問題,前有引述,不贅。另外《漕運通志》中收錄有一道明廷給漕運總督的敕諭,其中強調:「運糧官軍有犯,自指揮以下,輕則量情懲治,重則拿送巡按、巡河御史及原差問刑官處問理,照例發落。都指揮有犯,具奏拿問。」王竑總督漕運期間,大力整頓吏治,「既至政,先鋤奸墨,貪吏聞風多遁去,其逮問者無所寬假,悉置諸法;閭閻豪右夙肆橫侵者,必捕罪之。由是戢戒毋輒犯,一時吏民咸畏其威如神明然」。成化六年(1470年)七月,漕運總督陳濂奏罷老疾、貪酷官鳳陽府知府張鄜等107人。九年十月,因總漕李裕奏請,增設順天、河間、淮安、揚州4府通判各一員,通、滄、景、德、徐、邳、高郵7州判官各一員,北直隸武清、靖海、青、興濟、吳橋、清河及南直隸沛、宿遷、桃源、清河、山陽、寶應、江都13縣主簿各一員,專理河道。弘治元年(1488年)九月,漕運總督秦紘奉例考察,請黜老疾等官鳳陽府知事王英等84人,吏部復奏,從其議。陶琰在總漕期間治吏甚嚴,效果顯著:「(琰)單車至鎮,至則廉得諸幸豎官民之猾豪者,悉治以律,權勢斂手。且淮乃南北襟喉、貢獻必由之路,中使往返求索無厭,而督運武臣又往往侵漁其間,為奸利事,軍民病焉。公榜諭以法,常廩之外一毫弗少假,而又率以勤廉,俾知警畏,蓋未嘗有一人敢犯禁者。」隆慶三年(1569年)正月,漕運總督方廉奏革淮、徐舊設管倉主事二員。但吏部認為,「祖宗設官,國計所系,不宜惜小費而忘遠圖」,反對裁革,「上然其言」,同意部議。萬曆三十七年(1609年)十月,漕運總督李三才奏請裁革清河縣主簿及海州永濟倉大使各一員,下吏部議。萬曆四十一年(1613年)三月,總督漕運陳薦奏革清江廠船務提舉,以淮、揚二府同知掌其事,「下工部,議可。從之」。萬曆四十六年(1618年)十一月,漕運總督王紀薦舉河南左布政使陳邦瞻等、守令吳暘等,同時例參違限知縣賴朝選等降罰有差。


由此可見,總漕的考察影響著地方官員的升降,在整頓吏治、糾治貪墨、促進官員設置合理化等方面有著重要作用。


5.提督軍務,平定地方


明代漕運總督擁有一定的兵權,統領兵備道及衛所,有戰事時可調動所轄範圍內的軍隊。總漕設立之初,景帝在給漕運總督王竑的敕諭中就說:「或有遠近盜賊生髮,即調官軍剿捕,毋或因循,以致滋蔓。」漕河沿線,尤其是徐、淮之地,乃南北交通咽喉,也是水旱災害易發地區,流民、鹽徒成為社會不安定因素。成化年間,馬文升即注意到此問題:「南直隸鳳陽、廬州、淮安、揚州四府,徐、滁、和三州,倶腹心重地,比年荒旱,人民缺食,流離轉徙,村落成墟。近聞所在饑民聚眾行劫,況通、泰瀕海之處,鹽徒巨盜出沒不常,須倍加安輯以備不虞。」並建議總督備倭署指揮同知郭暫居通、泰、鹽城以為海道防禦,總督漕運兼巡撫鳳陽等處左副都御史李敏與守備太監李棠嚴督所屬,整飭兵餉,賑恤軍民,凡弭盜備荒之策,許得便宜舉行。至明中後期,隨著社會矛盾的激化,漕運總督的軍事職能也逐漸加強。嘉靖元年十二月,山東農民起義軍轉至河南、南直隸等地,「廷議以諸道巡撫權位相埒,乃命(俞)諫與都督魯綱並提督兩畿、山東、河南軍務,以便宜節制諸道兵討之」。世宗乃令漕運總督俞諫「不妨原務」,與總兵官都督魯綱一同提督山東、河南、北直隸等處軍務,「以便宜節制鎮巡等官,設法撫剿,選團營慣戰官軍三百人,人給銀二兩,隨(魯)綱聽征」。這是總漕首次大規模地提督、參贊軍務。嘉靖中期以後,「大江南北皆中倭,漕艘幾阻」,東南倭寇愈熾,劫掠漕糧、焚毀漕船事件時有發生。嘉靖三十六年,「以倭警,添設提督軍務巡撫鳳陽都御史,四十年歸併,改總督漕運兼提督軍務」。此後,漕運總督提督軍務成為常態。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五月,漕運總督傅頤等言:「淮揚之間,倭寇方熾,鹽場運道倶當防護,高郵重地,未設戍兵。適總督胡宗憲所募山東兵二千五百人由淮赴浙,乞暫留為備,俟寇息遣之。」獲明廷批准。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十二月,改南京刑部右侍郎王廷為戶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僉都御史,總督漕運、兼提督軍務、巡撫鳳陽。萬曆三年十一月,吳桂芳以原任兵部左侍郎總督漕運、兼提督軍務、巡撫鳳陽等處。萬曆三十五年(1607年)十月,漕運總督李三才因清河、桃源、來安等處鹽徒屯聚,強盜流剽,而北方又遇大水,流民載道,「咸恐有兵」,請以揚州參將補狼山副總兵,以防倭寇,並彈壓鹽徒。事下兵部議處。崇禎八年(1635年),農民軍攻佔鳳陽,漕運總督楊一鵬因護皇陵不力而被梟首棄市。


由於社會動蕩,使得漕運總督的職能擴大到軍事領域,提督軍務,保護漕河安全,成為其又一重要職責。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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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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