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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為救女兒命喪虎口能不能算見義勇為?

紛紛擾擾已經有4個月之久的八達嶺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又有了新進展,昨天,傷者趙女士向延慶法院提起的訴訟被受理了,而除了向園方索賠155萬餘元賠償金等要求外,吃瓜群眾們更關心的則是趙女士提出的另一說法——因下車救趙女士而死於虎口的母親是「見義勇為」。

母親為救女兒命喪虎口能不能算見義勇為?


這個消息很快就引起了網友們極大討論,多數人認為:「趙女士母親救女兒的行為是母親的本能,如果換成別人被老虎叼走她也不會去救,不能算見義勇為」。


而也有人認為:「即便是老虎叼走的是她女兒,這位母親也不顧自身安危去救了,而不顧自身安危的救助行為正是見義勇為最大的前提。」


對此,小編也是十分的好奇,於是我們研究了一下什麼才是見義勇為,首先發現,我國在法律層面對見義勇為是這樣認定的:


1、見義勇為的主體是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主體,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時,不能成為見義勇為的主體。

2、見義勇為所保護的客體,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公民為保護本人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做鬥爭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


3、見義勇為的主觀方面在於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


4、見義勇為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遭受正在進行的侵害的時候,義無反顧地與危害行為或者自然災害進行鬥爭的行為。


其中,第1條認定標準就提出了,救人者和被救者之間如果存在法定的職責和義務,那就救人行為便不屬於見義勇為。


回到這次老虎傷人案,雖然從公開的資料中,尚不能明確發現趙女士和母親之間存在著什麼具體的職責和義務,但兩人是直系血親,存在著利害關係那是肯定的。

了解完法律層面的概念,小編接下來又查找了一些實際的新聞案例:


黑龍江肇源縣,25歲的村民孫喜艷救落水的妹妹時身亡,沒有被認定為見義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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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男子馮和平在救自己落水的母親時失蹤,沒有被認定為見義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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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除了概念化的法律規定,在實際操作上,這種救親人的行為現在也很難被定性成見義勇為。


然而,目前關於救親人是否屬於見義勇為在法學界也一直存在著很大的爭議。因為這其中很多案例都是發生在洪水、火災之時,對於這種明顯屬於發生在天災中的親人救助行為,許多法學專家表示不能一刀切的否定其見義勇為屬性,要區別對待,這樣才能體現出法律以人為本的原則。

而除了救親人算不算這個爭議點外,對於「見義勇為」還有很多其他的爭議和無奈,其中爭議最大的便莫過於「見義勇為時傷了壞人要不要受到懲罰」。


2014年,一條「23歲青年踢傷色狼,救下被糾纏女子反遭刑拘14天」的新聞曾引發了網路上的激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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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人認為,有關部門的這種行為是在縱容壞人違法,降低了作惡的成本。不過也有人認為,有關部門是在按律辦事,可以理解。但無論輿情如何,這名見義勇為的青年還是傷透了心,雖然檢察機關最後認定他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將其無罪釋放。但此前被關押的14天還是讓他決定以後遇到類似的情況,不會再輕易挺身而出了。


而讓見義勇為者傷心的事情,這幾年可以說是屢見不鮮。在上面這起青年踢傷色狼反被拘的新聞發生後,曾有媒體統計,在此之前的5年時間內,曾在社會上引發巨大反響的見義勇為者蒙冤事件就有16起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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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甚至出現了「男子扶老人被訛 自殺以證清白」的人間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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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類似的「扶老」訛詐案可謂是「零成本」,由於被救助的多數是老人,即使調查確認其具有敲詐勒索情節,懲處力度也往往較小,一般是以詐騙情節敗露後老人道歉或還錢告終。


而即便是走正規的法律途徑,最後的判決結果也多是不疼不癢。


2015年四川達州3名孩子扶老人被訛詐事件中,法院最後判定老人系自己摔倒,與其子屬於詐騙行為。但是對老人僅僅處以拘留7日的處罰,且因年老可不履行。其子也僅拘留10日,罰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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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相對於這些個人的訛詐行為,更令人痛心的還是來自於某些地方政府部門的推諉和冷漠。


2009年,廣東韶關4名男生在救落水同學的過程中身亡,而當地政府卻以這種行為只是同學間的「互助互救」為理由,拒絕了家屬的見義勇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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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情況同樣出現在了江蘇鎮江,2000年,農民江志根12歲的獨子江偉華為救人溺亡於水塘,但當地並沒有授予這名男孩見義勇為的稱號,理由是「救人事迹不突出」,而江志根直到今年仍在為兒子的見義勇為的稱號四處奔波,16年沒有停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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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互救」不等於見義勇為,「事迹不突出」不等於見義勇為,這種看上去荒唐的借口背後更折射出了某些地方政府部門「事不關己高高掛起」「唯政績論」的工作態度——表彰「事迹不突出」的見義勇為事件,一帶不來立竿見影的經濟效益,二帶不來經久不衰的輿論好評,與其費一番周折不如找個借口搪塞一番。


當抱有這種想法的官員執政一方時,地方政府對待見義勇為者的態度便可想而知了,新華社曾有過報道稱,全國各地普遍存在因見義勇為而生活困難,甚至舉債度日的道德模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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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中還提到,據統計顯示,我國每年會發生上萬起見義勇為事件,有犧牲的,有負傷的。在身負重傷、缺乏或失去勞動能力的情況下,高額的治療費和家庭日常生活費用成了見義勇為者的沉重負擔,有的甚至不得不舉債治病維持生存。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曾對全國5770名受到省級以上表彰的見義勇為先進人物生活狀況進行了調查,「結果令人擔憂」,仍有2920名見義勇為先進人物生活困難,占被調查人數的50.6%。


而就在許多真正的見義勇為者被貧窮所困擾時,一些人卻打起了用「見義勇為」來謀取名利的主意。


現如今社交網路發達,許多人便在網上憑空捏造了很多自己見義勇為事件來博眼球,騙捐助。


遠的不說,前不久的「小伙冒充見義勇為英雄騙捐款」的事件相比大家還有印象:


25歲的男子陳琦自稱在抓小偷時,被賊砍斷了手臂肌腱,並獲得了8000元善心捐助,然而實際情況卻是他在和前女友鬧矛盾時,被對方所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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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這個成語典出《論語·為政》中的一段話,子曰:「見義不為,無勇也。」


意思是見到應該做的事而不去做,就是沒有勇氣,而做符合道義「應該做的事」,是一個起碼的做人標準。


而《宋史·歐陽修》中所載的「見義勇為,雖機阱在前,觸發之不顧。」更是把見義勇為者不顧危險,捨己為人的高尚且純粹的品質描繪的淋漓盡致。但是,從上面的這些新聞我們可以看出,如今的「見義勇為」這個詞似乎不再純粹了:


在過低的違法成本面前「見義勇為」成了「傻」的代名詞,「見義勇為」者成了不法分子的搖錢樹。


在唯政績論面前,「見義勇為」者成為了多餘的社會負擔。


在投機者面前,「見義勇為」成為了博取名利的工具。


正是這些往世人良知上捅刀子的行為,正慢慢摧毀著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它所造成的危害不亞於真實的搶劫和偷竊,因為這是在一步步蠶食著社會的愛心,長此以往對社會的副作用難以衡量。


希望在不久的將來,能有一個明確的標準來維護見義勇為的純粹,不要再讓見義勇為者心寒,也不能再讓人鑽了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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