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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父母如何與華人英籍子女團聚?實戰分析!

由於英國深厚的文化歷史底蘊、高度發達的經濟和完善的社會醫療體系,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中國人選擇移民英國。從移民法體系中,有一個相應的條款規定當拿到英國身份或是綠卡之後,其成年親屬可以依據成年依附親屬移民英國,一家團聚。


但這並不簡單,從數據來看,2010和2011年,共有4120例申請,而其中共有2665例獲批,被授予永居資格(indefinite leave to enter or remain)。而自新規頒布以來,該數降到了70(該數據僅為預估數據)。2014年申請總數降到了723例,但獲批的僅僅有37例(全球範圍內數據)。(數據來源:http://britcits.blogspot.co.uk/2016/04/high-court-challenge-of-adr-rules.html)

老年父母如何與華人英籍子女團聚?實戰分析!


今天我們就來我們來詳細分析下成年依附親屬條款(ADR條款),並對2012年7月9號修改前後的規定進行對比分析。


舊規總結


在2012年7月9號之前,根據英國老移民條例317條,簡單來說,年滿65歲或以上的父母或祖父母,或是在最特殊的值得同情的情況下不滿65歲的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兒女、叔嬸,如果經濟上絕大程度依附於其在英國定居的親屬;在滿足其他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進入英國同其親人居住。(如申請人表現出危及生命的脆弱,而在其居住國沒有人願意照料他。參見案例Senanayake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2005 EWCA Civ 1530])

老的移民條例相對來說比較寬鬆,主要在於證明申請人在其居住國沒有其他近親,經濟上絕大程度依賴其在英國的親屬,並且其在英國的親屬能夠在不接受公共資金的情況下資助申請人在英國的生活,並能為其提供住所。親屬的範圍也比較廣,甚至包括了叔嬸都能申請。


2012年7月9號,英國內政部對移民法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條款在於附錄FM:家庭成員中的成年依附親屬(Adult dependent relative)類別下。


新規解析


「E-ECDR.2.1.The applicant must be the-


(a) parent aged 18 years or over;

(b) grandparent;


(c) brother or sister aged 18 years or over; or


(d) son or daughter aged 18 years or over of aperson (「the sponsor」) who is in the UK.


E-ECDR.2.2.If the applicant is the sponsor』s parent or grandparent they must not be in asubsisting relationship with a partner unless that partner is also thesponsor』s parent or grandparent and is applying for entry clearance at the sametime as the applicant.


E-ECDR.2.3.The sponsor must at the date of application be-

(a) aged 18 years or over; and


(b)


(i) a British Citizen in theUK; or


(ii) present and settled inthe UK; or

(iii) in the UK with refugeeleave or humanitarian protection.


E-ECDR.2.4. The applicant or, if theapplicant and their partner are the sponsor』s parents or grandparents, theapplicant』s partner, must as a result of age, illness or disability requirelong-term personal care to perform everyday tasks.


E-ECDR.2.5. The applicant or, if theapplicant and their partner are the sponsor』s parents or grandparents, theapplicant』s partner, must be unable, even with the practical and financial helpof the sponsor, to obtain the required level of care in the country where theyare living, because-


(a) itis not available and there is no person in that country who can reasonablyprovide it; or


(b) itis not affordable.」


E-ECDR.2.1.申請人必須是:


(a)18歲及其以上父母一方;


(b)祖父母一方;


(c)18歲極其以上的兄弟姐妹;


(d)在英國的人(擔保人)的18歲極其以上的兒子或女兒。


E-ECDR.2.2.如果申請人是擔保人的父母或祖父母一方,其不能與其他伴侶保持長期關係,除非保持關係的另一方伴侶是擔保人的父母或祖父母另一方,並且和申請人同時申請入境英國許可。


E-ECDR.2.3.在申請日時,擔保人必須是:


(a)18歲及其以上;並且


(b)(i)在英國的英國公民;或者


(ii)目前定居於英國;或者


(iii)在英國的有難民或是人道主義保護的人。


E-ECDR.2.4.申請人或者,如果申請人和他們的伴侶是擔保人的父母或是祖父母,申請人的伴侶,必須是由於年齡,疾病或是殘疾需要長期的私人看護去協助其完成日常活動(下文會具體解釋)。


E-ECDR.2.5.申請人或者,如果申請人和他們的伴侶是擔保人的父母或是祖父母,申請人的伴侶,即使在擔保人實際或是資金的幫助下,也不能在其居住國獲得所需的照顧,因為


(a)在申請人的居住國,無法獲取或是沒有人能夠合理地提供(下文會具體解釋);


(b)是無法負擔的(下文會具體解釋)。


造成較大爭議及對依據該條款申請造成困難的主要是其中的2.4及2.5條。


在內政部在其給簽證官的內部簽證審批指南中指出,所謂「日常活動」包括穿衣、洗漱、做飯等。而這必須是由於年齡,疾病或是殘疾造成的。比如由於嚴重的車禍導致的行動上不能。而申請人也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該情況。(https://www.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263241/section-FM-6.0.pdf)


很多類似申請被拒都是因為不能滿足2.5條規定。內政部認為,即使在申請人需要長期看護,而擔保人不能回國照顧的情況下,擔保人也可以請私人看護或是找到療養院或養老院去照顧申請人,而不一定要移民英國與擔保人一起生活。


那麼,如何能夠證明在居住國沒有人能夠合理地提供所需的照顧。這在TimiroNour Osman v ECO, Riyadh[OA/18244/201]一案中有所涉及。在該案中,67歲的索馬利亞申請人長期獨自生活在索馬利亞,其只有一個兒子在英國居住生活。由於長期的獨居生活,申請人變得害怕,容易激動、暴躁。其不得不長期服用治療癲癇、精神分裂症和狂躁症的藥物,而且其膝蓋、背部等也長期遭受病痛。


因此,他兒子想把他接到英國,以便更好地照顧申請人。依據該條款,其申請入境英國。但是該申請被拒絕,因為移民官和一等法庭都認為申請人不能滿足「在申請人的居住國,所需的看護無法獲取或是沒有人能夠合理地提供」。


但上訴庭卻推翻原判決,允許申請人入境英國。上訴庭Grubb法官指出「如果所需的照顧需要的是一種特別的看護人,比如一位近親,而申請人沒有近親生活在其居住國,那麼申請能夠被授予。通常情況下,「日常活動」包括穿衣、洗漱、做飯等,可以由任何人提供而不一定非要近親。但是考慮到申請人居住國的文化因素,如果所需的看護包括較親密的接觸,或者是肢體接觸,此時需要一位同性別的近親來照顧。而申請人沒有近親生活在其居住國,那麼其移居英國,由其在英國的親屬照顧是合理的。」


所以,如果您要申請的家人符合以上的特殊情況,需要提供嚴格的相關證據並且引用此案例,有可能獲批。


在內政部給其案件審理者的指導中,給出了一些例子。


1.一位25歲的年輕人,患有學習障礙,導致其不能自己洗漱、穿衣和吃飯。其父母最近在車禍中喪生。他現存的唯一的親屬是其在英國的兄弟(會不時往家裡寄錢)。該人父母死後,該人暫時被朋友照顧,但是他們無法再繼續照顧他。而他在英國的兄弟也無法支付全職的看護費,但是他可以在英國自己家裡照顧申請人。該情況可能滿足要求:即使在擔保人實際或是資金的幫助下,也不能在其居住國獲得所需的照顧,因為是無法負擔的


2.一位35歲的年輕人,獨自居住在斯里蘭卡多年。他的父母在英國生活,其他兄弟姐妹居住在英國和美國。該人最近在遭遇車禍導致其喪失自理能力。其母親回斯里蘭卡照顧他,但是他母親又不得不返回英國照顧其年幼的妹妹。該情況可能滿足要求。注意到這裡,申請人失去自理能力,而且特殊情況導致,必須貼身照顧,同時在斯里蘭卡無法獲得相應的社會醫療保障服務。


3.一位70歲的老年人獨自居住在印度多年。其女兒居住在英國,兒子生活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其女兒僱人幫她打掃房屋。但是她覺得母親變得越來越脆弱。該情況不滿足要求,因為申請人可以自己正常生活,或是在他人的幫助下能夠正常生活,能夠自己洗漱、穿衣、進食等。這個案例,常見於中國國籍申請人,大部分父母由於身體虛弱,但是實際而言,可以通過僱傭家政服務或者老人院安排老人的生活。這種情況下,申請是不被英國內政部所接受的。


新規評議


移民條例的修改,使得想要根據成年依附親屬條款申請進入英國變得越發困難,可以說是幾乎不可能。在內政部給其案件審理者的指導中也明確指出,


「Thesenew rules end the routine expectation of settlement in the UK for parents andgrandparents aged 65 or over who are financially dependent on a relative here.」「這些新規定終止了65歲極其以上且切經濟上依附其在英國親屬的父母或祖父母,想要定居英國的期望。」


而這也正是內政部想要達到的目的。內政部制定該條款的目的實際上是為了阻止老年移民的湧入,為了減輕納稅人的壓力。因為如果大量年老的人依據該條款移民英國,這將會增加英國NHS的負擔。


與修改前的移民條例相比,新規取消了叔嬸的申請資格。而且申請也必須在英國以外的地區提出。而根據老移民條例的規定,申請人可以在英國境內根據317條提出申請,而一旦申請被獲批,申請人會獲得永居資格。


驚現轉機?


雖然內政部設置了成年依附親屬條款(ADR條款),表面上來看給很多人移民英國跟家人團聚的機會。但事實上,此條款的設置,使得申請幾乎不能滿足而被拒絕。尤其考慮到英國的高消費,很多國家的生活花銷遠遠要低於英國,這也使得滿足2.5條變得極其困難。因此,很多人都認為該條款太嚴苛,不公平。


在今年4月,Britcits(非政府組織)提起訴訟,對該條款的不正當性提出質疑。(theQueen on the Application of Britcits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Department[2016 EWHC] 956(Admin))該案在4月19日和20日在高等法庭進行開庭審理。Britcits的代理律師提出ADR條款是非法的,因為:(1)1971移民法案1.4條是關於規則制定權的相關規定,但實際上修改後的ADR條款已經超越了移民法案對規則制定權的相關規定;(2)ADR條款是獨裁的和極不合理的;(3)ADR條款與歐洲人權法案第8條規定的私人及家庭生活應得到尊重的權利相抵觸。


但法院指出,首先1971移民法案1.4條給了內政部權力去定義在1.4條項下的人,哪些有權被允許進入英國,哪些應該被限制。而依附者(dependent)在1.4條規定的範圍內。


其次,法院引用了Aikens LJ的判決:國家有普通法的職責,不制定有歧視性的、表面上極其不公正的條款(RVLebanon and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Home Department[2015 I WLR 1073])。而ADR條款並不屬於有歧視性的、表面上極其不公正的條款。


最後,ADR條款確實一定程度上損害了申請人和擔保人的家庭生活,但是這與歐洲人權法案第8條規定的私人及家庭生活應得到尊重的權利並不相抵觸。歐洲人權法案第8條主要強調的是這種侵犯是否能被正當化,換句話來說就是,這種侵犯是否被控制在合理範圍內。而內政部對ADR條款的限制,主要是考慮減輕財政負擔。所以,法院認為,ADR條款是合法合理的。


就這一結果,Britcits已經提起上訴。成年依附親屬移民英國是否會有轉機,讓我們一起等待上訴結果。目前來看,12月中應該上訴法庭開庭,但是由於上訴法庭最近在和政府就脫歐的首相特權案審理,預計可能會拖到來年1月才能有最終結果。


總結分析:


1. 從政策上來看,政府的大趨勢是逐漸收緊,越來越嚴;


2. 從操作中看,有實際成功的直接申請案例,但是需要長時間的準備材料以及對細節的嚴格把握;


3. 從細節中看,最重要的證據其實還是來自父母居住地的相應證據,例如醫療證明,當地的社會保障體系證明,相關機構的專業身體檢查報告。


4. 從適用上來看,僅僅年老是不夠的。 以下幾種情況相對有申請優勢:


a.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嚴重的精神疾病,例如抑鬱症;


c. 嚴重的身體疾病,需要24小時貼身看護,例如嚴重高血壓,心臟病;


總而言之,申請老人定居英國簽證是一個難度較大的簽證,我從業10多年來,也僅僅在2012年老政前有不超過4個成功案例。


從目前來看,另外一個解決方法是通過愛爾蘭的歐盟方法來申請父母,但是這個方法涉及到的人力,物力,財力相對複雜,而且由於脫歐帶來的不確定性,導致我們對此方案的推進遇到很多障礙。 但是值得開心的是,我們也看到了至少3例通過愛爾蘭成功辦理父母團聚。


明年1月後,根據脫歐的實際進展,我們會相應的對實際政策和操作做出更進一步的分析。


文/Jenny P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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