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破裂,彩禮需要返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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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在我們律夥伴後台留言:
小強和小琴經雙方母親介紹相識,後兩人按農村習俗舉行了婚禮,並開始同居生活近九個月。共同生活期間,小強多次要求和小琴一起去辦理結婚登記,但小琴一直沒有同意。後兩人發生爭吵,小琴提出分手並返還老家,未與小強聯繫就獨自一人外出了,至今兩人都沒有聯繫。
小強想和小琴解除婚約,小琴表示同意,但在小強要求返還全部彩禮和禮物,小琴認為兩人按農村習俗舉行了婚禮將近兩年,也住在了一起,並且小琴家用彩禮錢買了嫁妝給小琴陪嫁,不同意返還,雙方爭執不下。小強遂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律夥伴解答:
雙方並沒有去辦理結婚登記,法院應支持彩禮返還的規定。
有人認為,小強和小琴按農村習俗舉行婚禮,以夫妻名義長時間一起生活近九個月,夫妻關係為大家所接受和認可,已經形成了夫妻之實,至於有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並不影響認定事實上的夫妻關係,彩禮無須返還。
律夥伴認為,小強和小琴舉行婚禮後雖以夫妻名義一起生活,但考慮到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婚後又未加深了解,導致雙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而不能認定的認定小強和小琴有夫妻關係,訴求返還彩禮,應予以支持。
人民法院支持返還彩禮的情形: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1、對「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應理解為是指一方按照習俗收受了彩禮,而雙方並沒有去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也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形。
2、對於彩禮、購房、購車等大額的支出,屬於附條件的贈與,如果受贈與一方沒有相反證據證明他用,否則推定是以將來能夠結婚為預期的,一旦雙方沒有締結婚姻關係,贈與一方有權要求對方返還。
應綜合考慮索要的情節,婚約時間長短及是否造成給付方經濟困難等情形,扣除共同生活部分,予以酌情返還。
3、戀愛期間的情侶之間日常吃喝玩樂的開銷視為贈與,一旦雙方終止戀愛關係,一方不得以此為由要求對方返還。
不支持返還彩禮的情形
1. 不符合「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的情形,該情形是指給付彩禮的一方婚前舉債給付、婚後無經濟來源償還債務的,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財產給付、婚後無固定經濟來源、依靠自己的力量無法維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2、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
第一、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第三、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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