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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認罪認罰最高減讓三分之一量刑

英國認罪認罰最高減讓三分之一量刑



辯訴交易在普通法系刑事司法實踐中十分盛行,但也是非常具有爭議性的問題。適用辯訴交易程序意味著法庭可以不經過完整的庭審程序就基於被告人的自我歸罪對其定罪量刑。辯訴交易於19世紀被引入普通法,它作為一種替代庭審的程序應運而生。英國(這裡主要指英格蘭與威爾士)很長時期並不接受辯訴交易,在英國的法律文獻中並不能找到「辯訴交易」這樣的表述,而是用有罪答辯來指稱這種基於被告人自我歸罪而定罪處罰的程序。但是有罪答辯與辯訴交易就像孿生兄弟,在實踐中必然相伴而生,英國司法也日漸接受了事實上存在的辯訴交易或辯訴協商的實踐,只是相較於美國,對辯訴交易尤其是對檢察官的行為進行了更多的限制和約束,我們可以稱之為受到嚴格規制的辯訴交易模式。

英國刑事司法中的有罪答辯


在英國刑事司法體系中,依法院管轄的不同,刑事案件大致被劃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是簡易罪,即依簡易程序審判的犯罪,主要涉及輕微犯罪,此類案件只能由治安法院審理。第二種是可訴罪,即只能以正式指控書形式起訴的犯罪,這些犯罪主要是重罪,只能由王室法院審理。第三種是任選罪,此類犯罪嚴重程度介於重罪與輕微犯罪之間,既可以由治安法院也可以由刑事法院審理審判,在哪個法院審理則由法官和被告人決定。此外,英國建立了以被告人是否認罪為標準的案件分流和區分處理機制,即如果被告人在首次庭審時作有罪答辯,可以不經陪審團審判直接進入量刑程序。


在實踐中,不論是對治安法院管轄的輕罪還是王室法院管轄的重罪,有罪答辯都是最重要的刑事案件處理方式。這一點可以從英國皇家檢察署的官方數據中一探究竟。近年來,英國檢察機關在治安法院起訴的案件中,有罪答辯率不斷上升,從2012年至2013年度的68.4%增加到2014年至2015年度的76.7%;檢察機關在王室法院起訴的案件中,有罪答辯的比例從2012年至2013年度的71.8%增加到2014年至2015年度的71.9%。


有罪答辯與指控交易

英國皇家檢察署的《皇家檢察官守則》(下稱《守則》)對有罪答辯有比較概括的規定,為檢察官如何進行相關的業務操作提供指引。


1.允許控辯雙方進行指控交易。按照《守則》規定,被告人可以對多項指控中的一項作有罪答辯或者由於被告人只承認部分犯罪,他們可以就一個較輕的指控作有罪答辯。這意味著英國也認可指控交易的存在。《守則》規定,檢察官對指控的選擇必須符合三個條件:指控能反映有證據支持的犯罪行為的嚴重性和過錯程度;能夠讓法官有足夠的權力去量刑和科處刑罰;能夠使案件以清晰、簡單的方式得以呈現。《守則》規定,檢察官在有選擇的情況下,並不總是需要選擇或進行最嚴重的指控。為了避免檢察官過度指控,《守則》對檢察官的指控權進行了原則性的限制,即檢察官不能為了使被告人對部分指控作有罪答辯而提起更多的不必要的指控;同樣,也不能僅為了激勵被告人對較輕的指控作有罪答辯而選擇發起更嚴重的指控。


2.檢察官接受被告人有罪答辯要考慮罪刑一致。檢察官發起指控後,被告人往往希望對較輕的指控或較少的指控作有罪答辯,從而實現對自己最有利的結果。《守則》規定,「只有檢察官認為法官會作出一個與被告人的罪行嚴重性(尤其是存在加重情節時)相一致的量刑時,他們才能接受被告人的有罪答辯。檢察官不能僅僅因為便利而接受被告人的有罪答辯。」由於英國法官對刑事指控有著較嚴格的司法審查,英國檢察官在決定是否接受被告人答辯時,要考慮這一答辯是否會得到法院的認可,而法院的一個基本標準是罪刑相適應,檢察官不能僅因為自己工作方便而草率同意被告人提出的答辯請求。此外,從《守則》的行文看,在規範層面似乎將檢察官限制在一個被動接受或被動同意被告人答辯的定位上。一般情況下,在控方提起指控後,由辯方提出交易的要約,再由檢察官決定接不接受。


3.檢察官接受被告人有罪答辯時應考慮被害人利益,但不以被害人同意為前提。《守則》規定「在考慮被告人的答辯是否可接受時,檢察官需要認定接受被告人有罪答辯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此時,他應該考慮到被害人的利益以及被害人或被害人的家屬的意見」。這是保護被害人利益原則在辯訴交易程序中的一個體現。但是,《守則》規定,是否接受和進行辯訴交易,「最終的決定權歸屬於檢察官」。也就是說,英國的辯訴交易並不以被害人或其家屬同意為前提,被害人或者其家屬並不是辯訴交易的一方。


4.被告人的有罪答辯應該有事實基礎。在辯訴交易程序中,法院的有罪判決在很大程度上是基於被告人的自我歸罪,但這並不意味著法院的判決可以不考慮案件的基礎事實和證據。《守則》規定,控方「必須讓法官清楚提出和接受辯訴交易的基礎。如果被告人雖然作了有罪答辯,但事實基礎與起訴的案件事實不同,而這將嚴重影響到量刑,應該請求法院聽取相關證據,進一步認定事實,然後在這一事實基礎上決定量刑」。這意味著被告人雖然作了有罪答辯,但所基於的事實與控方指控的事實有差異,控方有必要提請法官注意並查明之後,再進行量刑。當然,控辯雙方不可能就所有的案件細節都達成一致。如果控辯雙方爭議的事實是無關緊要的,法官可以基於被告人的認罪直接量刑。如果控辯雙方就事實有根本性的衝突,法庭需要召集陪審團就事實舉行聽證,也就是根據聽證來認定案件事實。

5.被告人作有罪答辯後反悔的處理。有時被告人在審前階段表示會認罪,但在法庭上又反悔,在這種情況下,根據《守則》規定,「檢察官可以考慮是否就這一犯罪行為提起指控。檢察官應該向辯護律師和法官說明,對這一犯罪行為的指控需要在諮詢警方或其他偵查人員後,進一步審查決定。」即對被告人反悔的案件,一般都會要求中止審理,以便進一步審查決定。


有罪答辯與量刑減讓


辯訴交易的核心在於用從寬處理換取被告人的認罪。因此,對於檢察官來說,其能否有效運用辯訴交易制度換取被告人認罪,取決於其能否兌現寬大處理的許諾。一般來說,檢察官一方面可以運用降格指控、減少指控的方式兌現對被告人的從寬處理,另一方面可以提出減刑建議的方式實現對被告人的從寬處理。這裡主要涉及一個國家對指控權和量刑權的分配,以及檢察權和審判權的關係定位問題。在英國,量刑權屬於法官,檢察官並沒有就量刑發表意見的權力。在英國,立法和量刑規則明確了對認罪被告人的量刑減讓,從而確保被告人存在作有罪答辯的激勵和明確的預期,檢察官必須熟練掌握法院的量刑規則,從而明確告知被告人這一激勵。英國2003《刑事司法法》第144條規定,法院在決定認罪被告人的量刑時,必須考慮兩方面情況:一是被指控的被告人在訴訟的哪一個階段表示其有作有罪答辯的意願;二是在什麼情形下作出這種表示的。一般而言,被告人認罪越早,量刑減讓的幅度就越大。英國量刑指引委員會制定的《有罪答辯量刑減讓指引》(下稱《指引》)提供了基本規則。


量刑減讓源於司法有效運作的需要,而不是源於罪行的減輕。《指引》規定,在科處監禁刑時,法律要求法庭必須科處與罪行嚴重性相一致的最短的刑期。一旦確定最短刑期,法庭就要考慮對作有罪答辯的被告人作出量刑減讓。這樣一來,減讓後的刑罰低於犯罪行為嚴重性所要求的刑罰。


《指引》認為之所以要給予認罪被告人量刑減讓,是因為有罪答辯避免了庭審(從而使得其他案件得到更有效的處理),縮小指控和量刑之間的分歧,節省了成本。而且,如果被告人較早地作出答辯,還可避免被害人和證人的出庭負擔。在決定最適當的刑期時,量刑者在計算對有罪答辯的量刑減讓之前,必須單獨考慮被告人的悔罪和其他減輕情節。類似地,被告人對控方或執法部門的協助,也是依據其他程序引發量刑減讓的獨立事由。計算時需要小心謹慎,避免「兩次計算」。從《指引》的規定看,對認罪的量刑減讓更多的是從功利主義出發的一種額外的、純粹的獎勵,而不涉及被告人主觀上是否悔罪,是否有協助控方或其他執法機關的立功表現。

採用有限制的多梯度量刑減讓計算方法。《指引》規定,量刑減讓的基本方法是法庭先考慮所有加重或減輕情節以及其他任何已經被正式承認的犯罪情節的基礎上確定一個量刑,然後參照規定比例選擇減讓的量,作出最終的減讓。減讓的幅度是整個量刑的一定比例,具體的比例要根據被告人表明有罪答辯時的具體環境,尤其是所處的訴訟階段來確定。對於認罪被告人的最高減讓幅度是整體刑罰的三分之一,最低的幅度為十分之一。對於在「最早的合理時機」就作有罪答辯的,可以給予最高的三分之一的量刑減讓。這裡對「最早的合理時機」的判斷取決於多種因素,《指引》在這方面也提供了一些指導。「最早的合理時機」可能是被告人第一次出庭並有機會作有罪答辯的時候,但是法庭可能認為,可以在更早的階段認定被告人表達了認罪意願,比如說在接受訊問時。如果法庭要適用這兩個條件,必須確保被告人及其律師對指控的犯罪有足夠的信息。《指引》對於在指控罪和任選罪中,被告人在不同階段認罪規定的量刑減讓有所不同。對於移送到王室法院審理的任選罪,如果被告人在王室法院首次出庭時才認罪,量刑減讓的比例要低於其在治安法院就認罪的比例(三分之一),但要高於在確定審判日期之前認罪的比例(四分之一),也就是在這個階段的量刑減讓在百分之三十左右。對於指控罪,最早的合理機會應該是在警察局階段,如果不是這種情形,最早的合理時機應該是王室法院的第一次聆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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