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時殺人很慎重:唐代要三次請示皇帝!
死刑是剝奪受刑人生命的最嚴厲的刑罰。由於死刑的嚴厲性和它的不可挽回性,凡屬法制文明的國度,對死刑的適用都極為慎重。在現代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擁有死刑複核權。那麼在中國古代,被判了死刑是否可以得到複核呢?中國古代法律對於刑罰執行也有嚴密的制度規定。至少從漢朝開始,死刑判決都要經過皇帝的批准才可執行,即所謂「報囚」
魏晉南北朝,死刑複核制逐步確立。《魏書》記載:「當死者,部案奏聞。以死不可復生,俱監官不能平,獄成皆呈,帝親臨問,無異辭怨言乃絕之。諸州國之大辟,皆先漱報,乃施行。」
到隋朝時,死刑三複奏制度才正式確立,刑前要三次奏請皇帝。因每起死刑案件要復奏三次,故稱「三複奏」。《隋書·刑法志》載:「開皇十五制:死罪者,三奏而後決。」即通過三次奏請才能決定是否最終處以死刑。
到唐朝時,唐太宗完善了這一制度,規定了「三複奏」和「五復奏」兩種,即地方的死刑案件適用「三複奏」,京師的死刑案件適用「五復奏」。司法官員不奏而擅刑者,要受刑事處罰。《唐六典·刑部》記載,對刑殺之人,死前一天允許復奏兩次,執行死刑當日仍可復奏一次,盡量避免錯殺無辜。
後來,唐太宗為了避免錯殺人,又將行刑前的「三複奏」更改為「五復奏」,即決前一天兩復奏,決日當天三複奏。但因古代交通不夠發達,地方離京城遠近不一,都實施「五復奏」不太現實,於是唐太宗又規定地方適用三複奏,京師實行五復奏
但對犯有「惡逆」(即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以上罪者,以及身為賤民的部曲、奴婢犯殺主人罪者,則實行一復奏後,就可動用死刑。唐朝確立的死刑複核制度,一直為後來的歷朝歷代所用。
明清時期的死刑,分為立決(立即執行)和秋後決(秋後執行)兩種形式。清律稱前者為「斬立決」、「絞立決」,後者為「斬監候」、「絞監候」。凡是性質特別嚴重的死刑案件,如謀反、大逆、謀叛及殺人、強盜罪中之嚴重者,要立決,一般死刑則待秋後決。
這兩種死刑都要經過中央司法機關和皇帝的審核批准。對於立決的死刑案件,一般先經刑部審定,都察院參核,再送大理寺審允,而後三法司會奏皇帝最後核准。對於秋後處決的死刑案件,明朝建立了朝審制度加以審核。朝審是天順二年下詔,三年開始實行,且從此「永為定例」,「每歲霜降後」進行,「歷朝遵行」,所以史稱「朝審始於天順三年」,成為對在京立決重囚法定的每年必行的制度。
清朝在明代的基礎上實行秋審和朝審兩種複核制度,凡斬監候和絞監候的案件,都要經過秋審、朝審。秋審是審核地方各省所判的監候案件,朝審是審核刑部所判的監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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