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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朝的人權報告

大清王朝的人權紀錄怎麼樣?


不怎麼樣,我一向這麼認為。再來一百卷《鹿鼎記》、《康熙大帝》,再播一千集《雍正王朝》、《還珠格格》也改變不了我的印象。當代製造帝王夢的人,再怎麼妙筆生花、聲光化電高科技,都掩飾不了他們胡編亂造媚俗撈鈔票的慾望。

大清朝的人權報告


至於後來的《官場現形記》、《老殘遊記》等描繪文武官員之暴虐,諸如殺良民當強盜以邀功、嚴刑逼供草菅民命,雖系小說家言,亦絕非醜化現實的惡毒虛構。正是這些歷歷如繪的事件、場景,形成了本人關於大清廷人權紀錄「不怎麼樣」的印象和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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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官吏在大街上鞭笞用木枷鎖挾住手和腳的犯人。chinese punishment of Flogging through the street是古時候的兩種刑具。「 枷」是 舊時套在罪犯脖子上的刑具,用木板製成的「鎖」是舊時套在罪犯手上和腳上的刑具,又稱人身鎖。


不難想像,大清朝官方的人權報告書不會是這樣的。朝廷宣恩示德的文告不會提及這些血淋淋的事實;頌聖如儀的文武官員、邀寵求仕的文人學士,他們上的表章、獻的歌賦自然也不會觸這種霉頭。我曾猜想,這些正面宣傳的官樣文章和承恩表忠的御用文章,一定是些空空洞洞、華而不實的套話、門面話,——他們能堂堂正正地向天下昭告什麼可以核查的東西呢?


我的想法大謬不然。這是我讀了張之洞的《勸學篇》之後才意識到的。

大清朝的人權報告


這些仁政並非撰稿人張之洞向壁捏造,皆不欺不誆有根有據,「具於《大清律》一書。」大清王朝為保障臣民的基本人權,不僅制定了法律文書,嚴禁刑訊逼供之類執法犯法行為,而且還有一系列司法、行政程序規定和行政違紀處罰條例以及官員考核獎懲規章。諸如「凡死罪,必經三法司(主管司法行政的刑部、中央審判機關大理寺和主管糾察奏劾的御史台)會核」,若「失入死罪(罪不應死而擬死)一人,臬司(一省司法長官)、巡撫(一省民事長官),兼管巡撫事之總督(軍民統管之地方首長),降一級調用,不準抵銷」;若「失出(應死而擬輕判)者一案至五案,止降級留用,十案以上始降調,仍聲明請旨。」也就是說,寧可輕判十人,不可冤殺一個。這些都是有「歷朝聖訓」可供查閱的!


如此愛民的大清朝,不要說在十九世紀末,就是在二十世紀末,在二十一世紀,這世界上有多少國家的人權紀錄可堪與之媲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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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小巴黎人》報畫刊506號,1898年10月16日北京菜市口的刑場。(1898年9月28日,戊戌政變以後,清廷大肆緝捕維新派,並將譚嗣同、康廣仁、楊銳、楊深秀、劉光第、林旭等六人殘酷殺害,史稱「戊戌六君子」。)

對天大地大不如大清朝恩情大的這般仁義德澤,「固當各抒忠愛」以報之。可是有些人不但不心懷感激,反而鼓吹邪說,拾洋人之牙慧,要效番邦之亂政,立什麼「議院」,倡導什麼「民權」,確實是毫無心肝!


怎麼辦,我們是相信稗官野史民間紀錄,還是相信總督大人代朝廷撰寫的這份人權白皮書呢?答案在今天是不言自明的;在當時恐怕也沒有幾個人相信張之洞的文稿所言是實,包括張之洞本人和光緒皇帝,否則,皇帝也不會主張變法維新了。


那麼,結論應當是:法律文書與官方訓令這些紙面上的東西,只是一種承諾,往往是鏡花水月,若把它們當作生活現實,當作表白什麼的證詞,不是自欺,就是欺人。【原載《金華日報》2002年1月15日 文/鄢烈山 愛思想網 網路配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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