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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的國家的動物保護法是不是太過於「苛刻」?

現如今「流浪動物」已然成為一個社會性問題,而在面對這個迄今為止沒有任何相關律法保護的群體,其對立面的兩邊也是涇渭分明:一方以施虐取樂,雖為人所不齒卻得不到任何法律的制裁,往往還成為其炫耀的資本,不痛不癢;另一方以拯救它們為己任,即便被數以萬計的冷眼旁觀之人罵得體無完膚,也仍舊筆直地走在這條路上,不偏不倚。


時至今日,隨著對立雙方矛盾的不斷升溫,這一問題已經不簡簡單單是兩種人性的縮影,更影射出一個我國亟待填補的律法空白——「動物保護法」。



別的國家的動物保護法是不是太過於「苛刻」?


1989年的3月1日,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就已經開始正式施行。時光荏苒,一晃之間一萬零一百五十天過去了,非野生、非瀕危動物仍舊無法可依,一部「動物保護法」縱使千呼萬喚它也出來不得。


雖然文字蒼白、聲音稀微,但可能截至這雙引號變為書名號為止,油餅和我的一眾同仁都會不厭其煩地為之吶喊。



別的國家的動物保護法是不是太過於「苛刻」?


當然,光說不練假把式,高聲吶喊也好、街頭抗議也罷,小編自認若僅止於此那和鍵盤俠也沒有什麼區別。


因此,小編特意整理匯總了一些經濟基礎較之我國相對發達、一應政策法規也較為完善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供列位讀者大人閱讀的同時也希望能夠「上達天聽」,提供給有關部門一些參考,早日制訂出一套儘可能詳盡的「動物保護法」。



別的國家的動物保護法是不是太過於「苛刻」?


既然談到這個話題,就不得不提到日本。


這個向我們輸出了無數信息、文化、產品的國家,在保護非野生、非瀕危動物方面比我們做得太多、太好、太早的國家。


早在20世紀初期,也就是近百年之前,日本就已經出台了《關於愛護及管理動物的法律》。



別的國家的動物保護法是不是太過於「苛刻」?


就和所有律法制定的初衷一樣,其立法目的不是為了懲處,而是為了預防。


因此這部《關於愛護及管理動物的法律》的基本原則中,詳盡闡明了制定該法的目的:「所有人要認識到動物是有生命的,不僅希望不要肆意虐待,而且要致力於建成人與動物共生的環境,在充分了解動物習性的基礎上採取適當的方式對待動物。」


並在其處罰條款中明確規定:濫殺和任意傷害動物要處一年以下徒刑,同時處以100萬日元的罰款,虐待和遺棄動物罰款30萬日元。



別的國家的動物保護法是不是太過於「苛刻」?


高額的罰金、數月的牢獄生活或許只是「治標之法」,針對同樣泛濫於日本國內的流浪動物,日本人的「治本」之法則更為超前。可以說上至政府、下至商販,都在為「動物絕育」貢獻著自己的力量。


作為負責日本自然環境的保護及生活環境整備的責任機構,「日本環境省(Ministry of the Environment)」於2013年6月規定:寵物經銷商、寵物行業經營者,有義務向購買者說明飼養寵物的注意事項,以及為寵物做不孕手術的必要性。就是這樣一部雙管齊下的《動物愛護管理基本指針》,將會為日本在2017年前,把流浪貓狗的數目將徹底縮減為現有數據的一半。


僅此一舉,與國內那些仍然打著「將心比心」旗號的「絕育拒絕者」可謂高下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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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環境省架構


同為二戰的戰敗國,德國在保護動物方面也與日本有著某種程度上的「心有靈犀」,甚至可以說還猶有過之而無不及。無論其律法的完善程度,還是對涉事人員、機構的懲處力度,都要再上一個台階。


德國《動物保護法》中第一章的第一條,開篇便立顯德意志民族的嚴謹和那幾近冷酷的冷靜:


「本法的目的是,從人對動物作為同類的職責出發來保護其生命和生活質量。任何人都不允許對動物無正當理由地施加痛苦或損害。」



別的國家的動物保護法是不是太過於「苛刻」?



「作為同類」、「生活質量」、「任何人都不允許」、「施加痛苦或損害」,區區五十餘字卻字字令人玩味,叫人不得不感慨這才是一個文明社會、高級動物應有的姿態:我們一天是動物,它們就一天是我們的同類;既然是保護同類,那又有何理由可談?


該法還規定「每個與動物打交道的人,必須仁慈地對待動物,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相應的物質條件;一般民眾在認領或購買小動物時,要求考察認領者的飼養基本知識和家庭條件,農業部下屬的有關機構有權對飼養場所和飼養者進行檢查。」


試問國內有幾家寵物店的店員乃至店主,有這「一定的專業知識」?頭腦一熱買了條狗的那些人中,又有幾個有這「相應的物質條件」?



別的國家的動物保護法是不是太過於「苛刻」?



只有寵物用品卻沒有寵物的德國寵物店


不同於我們熟知的國內寵物店經營模式,德國並不允許寵物店販賣犬只。更有一部《犬只飼養法》,對每隻狗的休息時間、運動空間,乃至犬舍的建築材料、規格、溫度、濕度、光線做出嚴格的規定。


作為另一批「與動物打交道的人」,德國的動物收容所倒是與國內別無二致,大多是由公益團體設立,但這些公益團體一旦得到政府的認證、認可,便能定期得到政府的資助。如此完善、有效、有物質支持的機構,使得德國民眾一提到「養狗」就立刻想到去收容所收養一隻,真真正正做到了我們的終極目標——以領養代替購買。


不過這些欲領養者也需通過機構的考核,包括領養動機、是否有經驗、家居空間、經濟狀況等等。通過審核者還須簽署接受志願者隨時追蹤及審查的法律文件。



別的國家的動物保護法是不是太過於「苛刻」?



怎麼樣,夠嚴格否?但就像俗話說的,林子大了什麼鳥都有。咱們國內的動物、寵物之所以常被曝出「虐待新聞」是由於它們無法可依,但即使一應律法如此完善嚴格的德國,也還是無法保證每個人都能善待生命,每條生命都能善始善終。


對此德國《動物保護法》中硬性要求:每個人必須把人以外的動物列入道德關懷的範圍之內,凡是人為給動物造成痛苦者,都要追究法律責任。


一般傷害動物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將判處有期徒刑3年。棄犬者需繳約摺合人民幣二十三萬元的巨額罰款,嚴重虐待犬只者最高可判兩年徒刑。德國法律賦予警方監督、糾察、取締虐待動物行為的權責。



別的國家的動物保護法是不是太過於「苛刻」?



德國動物保護人士街頭裸身抗議動物屠殺行為


說了將近兩千字的各國律法,為何?因為這世間萬事萬物均逃不過這「情理」二字,相較於德意志、日本兩國的「民眾有情、律法有理」,國內流浪動物的生存現狀則顯得有些「無理無情」。


「愛狗人士」一顆滾燙的赤子之心,卻讓這四個字與「無知狗痴」畫上了等號,只是不願親眼目睹生命在自己眼前逝去到了網民口中便成了「認狗做爹」,是為國民之「大無情」;


入冬以來近百起的盜狗、毒狗、殺狗案,轟動全國的「成都偽愛貓人士每日宰貓百隻、獲利數千」案,就發生在上周的「銀川寵物狗肉棚」案,件件駭人心魄、件件不了了之,是為律法之「大無理」!



別的國家的動物保護法是不是太過於「苛刻」?



打出最後一個感嘆號後,白居易《琵琶引》那句「其間旦暮聞何物?杜鵑啼血猿哀鳴」不知為何歷經數年後,又從高中的課堂跨越時空、迴響在我腦海。


可能是從事這份工作其間,小編聽了太多流浪動物臨終前的泣血悲鳴;亦可能是看了更多無良無德之人,在這張空白的一紙律法上,用無數生命、鮮血研得的朱墨,寫了一個大大的「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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