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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保護環境:明清皇帝禁獻奇珍異獸


  環境保護是當前社會十分關注的話題,在不少有識之士的努力下,我國環境保護取得了不小的成績。其實數千年來,我國古人一直非常看重環境的保護。


  古代不少典籍記載了環境保護的具體措施,比如春天不能用雌鳥或獸祭祀,不能殺懷孕的母獸以及幼蟲、幼獸;夏天不能亂打漁;秋天只有鳥獸長大後才能捕殺等。在戰國時期的秦國,還出現了第一部關於環境保護的法律——《田律》。


  後來的各代封建帝王,逐漸完善了這些制度,對當時的環境保護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1


  設虞、衡等官職保護山川


  在我國歷史上,許多朝代都設過「虞」、「衡」等保護山川的職位。相傳我國最早的虞官產生於傳說中的五帝時期。據《尚書》和《史記》的記載:舜帝時任命九官二十二人,其中之一便是虞官伯益。如果此事確切,則我國設虞官的歷史就有四千多年了。虞、衡的職責,各朝雖有差異,但大體相近。


  先秦時期,虞衡的職責,《周禮》記載比較詳細,當時有山虞、澤虞、林衡、川衡之分。山虞負責制定保護山林資源的政令,如在有山林物產的地方設藩籬為保護邊界,嚴禁人們入內亂砍濫伐。林衡則為山虞的下級機構,其職責是負責巡視山林,執行禁令,調撥守護山林的人員,督察他們的行為,賞優罰劣。澤虞與山虞類似,澤虞下屬的川衡,與林衡組織結構非常類似,只不過川衡管川澤魚鰲,林衡管山林草木而已。

  如果說先秦的虞衡職責主要是管理與保護山林川澤,那麼,唐宋以後的虞衡則兼管一些其他任務。比如,據《舊唐書》記載:虞部兼管郎中、員外郎之職,「掌京城街巷種植,山澤苑囿,草木薪炭供頓、田獵之事。凡采捕漁獵,必以其時。凡京兆、河南二都,其近為四郊,三百里皆不得戈獵采捕。殿中、太僕所管閑廄馬,兩都皆五百里內供其芻蒿。其關內、隴右、西使、南使諸牧監馬牛駝羊,皆貯蒿及茭草。其才炭木橦進內及供百官番客,並於農隙納之。」歸納起來,虞部的任務主要是五項:一為京城街道綠化;二為掌管山林川澤政令;三管苑囿;四管某些物資的供應;五管打獵。五項之中,有四項是屬於環境保護範疇內的工作。


  明清時期,設虞衡清吏司管山澤采捕、陶冶之事。明朝規定:「冬春之交,罝(jū,捕鳥獸的網)罛(gū,捕魚的網)不施川澤;春夏之交,毒藥不施原野」。還規定名勝古迹禁止樵牧,同時要備辦鳥獸之肉、皮革等以供祭祀之需,禮器軍實之用。可見,當時的虞衡還增加了物質供應方面的任務,不過虞衡保護環境的性質沒有改變。


  2


  《禮記》規定


  春天不能捕幼蟲幼獸

  除了設置官職保護環境,歷朝歷代還出台了一系列相關的詔條與法令。


  據先秦古籍記載,早在夏朝便有這樣的規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斤),以成草木之長;夏三月,川澤不入網略,以成魚鰲之長。」其大概意思就是說,春天不能砍樹,夏天不能亂捕魚,這即所謂的「禹禁」。禹禁是否真產生於夏朝,有待確證,但此類禁令產生於先秦是毫無疑問的,因為我們可以從多種先秦古籍中得到佐證。


  在《國語》中,有一個里革「斷罟(gǔ,漁網)匡君」的故事。有一年夏季,魯宣公為了取樂在泗水張網捕魚,魯國太史里革知道了這一消息後非常憤怒,不僅撕毀了魯宣公的漁網,還大罵魯宣公貪得無厭。


  里革對魯宣公講了古代何時可以捕魚,何時可以捕鳥捕獸的古訓。這些都是古代保護自然資源的具體規定。里革是這麼說的,「古時候,大寒以後,冬眠的動物便開始活動,水虞這時才計劃用漁網、漁笱,捕大魚,捉龜鱉等,拿這些到寢廟裡祭祀祖宗。當鳥獸開始孕育,魚鱉已經長大的時候,獸虞這時便禁止用網捕捉鳥獸,只准刺取魚鱉,並把它們製成夏天吃的魚乾,這是為了幫助鳥獸生長。當鳥獸已經長大,魚鱉開始孕育的時候,水虞便禁止用小漁網捕捉魚鱉,只准設下陷阱捕獸,用來供應宗廟和庖廚的需要,這是為了儲存物產,以備享用。」


  魯宣公為此還表揚了里革,認為「吾過而里革匡吾,不亦善乎。」

  古代記載典章制度的《禮記》,有很多篇章是對環境保護的具體規定。比如《禮記·月令》,根據保護生物資源及生產的需要,提出了每一季以及每個月的具體規定,如孟春之月,「命祀山林川澤,犧牲毋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殺孩蟲、胎、夭、飛鳥、毋、毋卵。」大意就是說,春天不能用雌鳥或獸祭祀,不能砍樹,不能殺懷孕的母獸以及幼蟲、幼獸等。


  在《禮記·曲禮》中,對打獵活動作出原則規定:「國君春田不圍澤,大夫不掩群,士不取卵者。」即國君春天打獵,不能採取合圍獵場的辦法,大臣們不得整群整群地獵取鳥獸,也不得獵取幼獸或揀取鳥蛋,顯然這是為了防止斬盡殺絕,以使鳥獸能正常繁殖。


  《禮記·王制》還規定,正月獺祭魚(獺是一種兩棲動物,喜歡吃魚,它常把捕到的魚放在岸上,很像陳列祭祀的供品)以後,管理水澤的虞人才可以下水捕魚;九月豺祭獸之後,才能獵獸……這些禮節被稱作《王制》,顯然有一定的法律意義。


  古籍中屬於保護禁令的記載有很多,比較典型的是《呂氏春秋》中的「四時之禁」,即在規定的季節中,禁止隨便進山砍樹,禁止割水草燒灰,禁止打鳥狩獵,禁止捕撈魚鱉。否則皆為「害時」之舉。

  3


  秦朝的《田律》


  是最早的「環保法」


  以法律形式出現的保護環境法令,最早和最典型的是戰國時期秦國的《田律》。在《田律》中提到:「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麝鷺,毋……毒魚鱉、置阱罔,到七月而縱之。」也就是說,春天二月,不準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準堵塞河道。不到夏季,不準燒草做肥料,不準采剛發芽的植物,或捉幼蟲、鳥卵和幼鳥,不準設置捕捉鳥獸的陷阱和網罟,到七月解除禁令。而且《田律》中還明確了對違反規定者的處理辦法。


  以詔令形式出現的保護規定,歷朝多有,如西漢宣帝元康三年(公園前63年)夏六月下詔說:「夏六月,詔曰:『前年夏,神爵集雍。今春,五色鳥以萬數飛過屬縣,翱翔而舞,欲集未下。其令三輔毋得以春夏擿巢探卵,彈射飛鳥。具為令。』」這可以算作一道專門保護鳥類的詔令。通過這條法令可以看出,當時對於大批遷徙的五色鳥,不準壞鳥巢、掏鳥蛋,甚至飛石打鳥,規定得十分明確,便於執行。


  上世紀九十年代,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清理髮掘敦煌懸泉置遺址時,發現了一份「月令詔條」。這份「月令詔條」,原名為「使者和中所督察詔書四時月令五十條」,用墨書寫在懸泉置的一面牆上。


  從原文可知,《四時月令詔條》,是西漢元始五年(公元5年)由王莽奏呈、以太皇太后名義頒布的詔條。月令五十條,分屬十二個月,寫明每月該乾的事和不該乾的事,所涉事項包括農林牧副漁各業,要求下級官吏儘力奉行。各條一般分上下兩欄,上寫詔條正文,下寫解釋文字。如第二條,上寫「禁止伐木」,下寫「謂大小之木皆不得伐也,盡八月。草木零落,乃得伐其當伐者」。


  到了宋朝,據《宋大詔令集》記載,宋太祖建隆二年(961年)二月下禁采捕詔,規定春天二月,一切捕鳥獸魚蟲的工具皆不得攜出城外,不得傷害獸胎鳥卵,不得采捕蟲魚,彈射飛鳥,以此永為定式。當趙匡胤下這道保護命令時,正是宋朝準備統一中國之時,在這種情況下還能注意到生物資源的保護,這是十分難能可貴的。


  宋真宗天禧三年(1019年)二月,下詔禁捕山鷓,申明「自今諸色人,不得采山鷓,所在長吏,常加禁察」。這很可能是因為濫捕而使山鷓數目銳減以致有滅絕危險才發布此令。


  古代的保護規定不管以何種形式出現,一般都比較具體,確實起到過保護環境的作用。


  4


  唐朝韋後奢靡


  珍禽幾乎滅絕


  除了帝王頒布的詔書、法令等文件,還有很多古代學者在著作中,也提到了環境保護的觀點。


  早在春秋時期,齊相管仲就十分注意保護山林川澤,他認為「為人君不能謹守其山林菹澤草菜,不可以為天下王」,他把環境保護提升到了政權穩定的高度。《管子·八觀》又說:「山林雖廣,草木雖美,禁發必有時;國雖充盈,金玉雖多,宮室必有度;江海雖廣,池澤雖博,魚鱉雖多,網罟必有正,船網不可一財而成也。」總之,管仲保護環境的觀念有明確的指導思想和細則。


  戰國時的荀子也有一段著名的保護言論:「草木榮華滋碩之時,則斧斤不入山林,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春耕、夏耘、秋收、冬藏,四者不失時,故五穀不絕,而百姓有餘食也……」


  事實上,他們所說的並不是危言聳聽,在歷史上,確實發生過因為「宮室無度」而造成的環境危機。


  公元7世紀以後,我國曾出現過幾次較大的破壞環境的事件。其中一次是唐朝颳起一股濫捕亂獵珍禽的歪風,起因是韋後和安樂公主用多種禽毛羽皮做裙子和衣服,使得百官效法,爭相製作奇裝異服,一時間江嶺珍禽幾乎被捕絕。


  公元713年,李隆基即位,是為唐玄宗,玄宗努力革除病端,刷新政治。並根據宰相姚崇和宋璟的建議,命令將宮中所有的奇裝異服一律送至殿庭,當眾付之一炬,並不許朝官史民再穿錦繡珠翠之服,我國歷史上最嚴重的破壞野生資源的事件才告解決。


  另一次發正在北宋仁宗景佑年間(1034年—1425年),當時在達官貴人之間盛行一種以鹿胎為冠的奢侈風氣,使得全國的鹿遭到一場空前絕後的浩劫。宋仁宗對此同樣不含糊,他下禁令,不許再戴鹿胎帽子,並嚴懲製造鹿胎帽子的人,而且鼓勵全國告密,告密後若屬實就重賞告密者。當時因此而流放數百人,才算最終制止了這股歪風。


  明朝永樂年間(1403年—1425年),土豪劣紳勾結奸商以販賣舊木和供應造辦為名,盜伐五台山山林。伐木者「千百成群,弊山羅野,斧斤如雨,喊聲震天,」砍盡五台山上的林木,又將魔爪伸向深山,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樹林被砍光,九成以上轉手倒賣,從中牟取暴利。


  後來,經過數年的打擊盜林的專門治理活動,才使得五台山保留了鬱鬱蔥蔥的山林。


  補白


  宋朝在黃河兩岸退田造林


  宋代十分重視生態保護,專門在工部下設虞部,掌管山澤苑圃之事。而且,宋太祖於建隆二年(961年)下達了《禁采捕詔》,禁止在鳥獸魚蟲的繁殖、生長期采捕,不僅要求明確,而且最大的特色是法令的延續性,強調此令固定下來,每年都要重申發布予以執行。


  到了宋太宗太平興國三年(978年)又頒布了《二月至九月禁捕詔》,其中不僅規定「禁民二月至九月,無得捕獵及敕竿挾彈,探巢摘卵」,更要求基層官吏主動抓捕違禁者,並寫在牆上擴大宣傳,影響民眾,自覺保護野生動物。徐松《宋會要輯稿》載,到了南宋高宗時期,他仍然記得這一詔令,他說:「比得太宗皇帝尹京日、禁斷春夏捕雛卵等榜文,訓飭丁寧,唯恐不至。」可見一條法令,被延續了200多年。後來大宋王朝還出台了禁捕青蛙、禁食重點保護鳥獸、禁止以鳥羽、獸皮為服飾等法令。


  宋時黃河等經常泛濫,淹沒莊稼,沖毀村莊。宋朝不僅下詔疏浚河道,還號召廣植堤岸樹,以固堤防。宋太祖建隆三年十月詔:「緣汴河州縣長吏,常以春首課民夾岸植榆柳,以固堤防。」堤上,疏植桑柘,可以系牛,牛得涼蔭而遂性,堤得牛踐而堅實,桑得肥水沃,桑多則蠶壯。這就構成了「堤樹、牛、土地、桑、蠶」的小型生態系統,一舉數得。


  明清皇帝禁獻奇珍異獸


  明清時期,也有一些皇帝重視野生動物保護。《明史·食貨志》載:「明初,上供簡省。郡縣供香米、人蔘、葡萄酒,太祖以為勞民,卻之。」意思是,明朝初年,皇帝都比較節儉,不讓底下的人進獻珍禽異獸。這本書還記載明仁宗朱高熾時期,手下大臣送來玉面狸,被明仁宗斥之的故事。


  還有記載,明弘治年間(1488年-1505年),多次放生野生虎、貓、鷹、山猴、鴿等,並禁止各屬國進獻珍禽異獸。


  清朝皇帝也有一些保護野生動物等的詔書與禁令。順治皇帝聽說廣東採珠之風甚盛,危及了百姓,於順治四年(1647年)冬十月下令禁止。後來,康熙皇帝於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五月,免去向皇宮供鷹的指標。


  《清實錄》記載了雍正皇帝禁用象牙製品的事情:雍正看到各地特別是廣東進貢到宮裡的象牙製品日盛,心裡很不是滋味,對於濫殺大象而取得的象牙,頗有感慨,於是在雍正十二年(1734年)四月諭旨大學士等:「夫以象牙編織為器,或如團扇之類,具體尚小。今製為座蓆。則取材甚多,倍費人工,開奢靡之端矣。等傳諭廣東督撫,若廣東工匠為此,則禁其勿得再制。」這道諭旨可以說是較早的禁止象牙製品的禁令。(趙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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