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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河邊的槍聲:「黃克功戀愛殺人事件」背後的司法角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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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河邊的槍聲:「黃克功戀愛殺人事件」背後的司法角力


圖註:1938年,延安學生集會


「黃克功案件」背後的延安司法角力


文 | 諶旭彬


作為2014年12月4日首個「國家憲法日」的獻禮,電影《黃克功案件》將一樁沉埋七十餘年的延安情殺舊案,詮釋出了新的時代涵義。但「時代意見」與「歷史意見」之間,往往未見得能夠完全合拍,甚至較大程度的合拍也殊為罕見。「黃克功案件」,也不能例外。

案情


案情本身並不複雜。時為1937年10月5日,有紅軍抗日軍政大學第三期第六隊隊長黃克功,因與陝北公學女學員劉茜發生戀愛糾紛,在延河畔將其槍殺。據黃克功自己的交待材料,他之所以槍殺劉茜,乃是因為劉不願與其結婚。在黃看來,這是一種「玩弄革命軍人」的行為。黃說:


「與劉氏相識於抗大,……未數日,即發生愛的關係(當時至今約五星期半)。在最初的兩三星期,兩者情深至極,繼則與劉氏口頭訂婚。劉則滿口允諾,謂學習半期或一期後,正式登記。此一事件,外界人士都皆知。孰料劉氏狠心毒惡,玩弄革命軍人,隨處濫找愛者,故意破壞訂婚之口頭協議,損功名譽。功聞訊後,即採取通信方法予以說服教育,孰料劉氏固執不變……因此余乃不得不親臨該處,邀劉做最後之口頭談判。在談話時余對劉態度和藹,而劉卻無情,惡言出口。因此,余受痛苦與刺激過大,則拔手槍恫嚇之,誰知事出意外,竟失火而斃命耶。」(《黃克功陳述報告(一)》,陝西省檔案館存,全宗號015-0543。》)


在另一份交待材料中,黃克功承認,他殺害劉茜,乃是有意為之,而非手槍意外走火:


「余觀劉眨眼無情,乃故意損功名譽,當時則氣憤填胸,乃拔手槍與痛擊之,一槍未擊斃,故加一槍,以免對方作對。」(《黃克功陳述報告(二)》)

按黃的說法,其要求與劉茜結婚時,雙方交往不過「五星期半」而已。考慮到劉茜當時尚不足16歲,不願意倉促婚嫁,自是情理之中。而且,二人的愛情觀也存在很大的差距。有劉寫給黃的書信為證:


「我希望我的愛人變成精神上的愛我者。我希望你站在朋友或愛人底地位來指導你的小妹妹,能吧!?——告你,一個人,不!就直接說我,愛情不是建立在物質上的,而是意志、認識的相同,你不應把物質來供我,這是我拒絕你送我錢和用品的原因,希望你不要那般的來了,你無形中做了侮辱朋友的行為,不管你是如何的用心。就是夫妻在合理的社會制度中,互相的經濟也是各不依靠,而是幫助,你認清點!!我們都有戀愛的自由,誰都不能干涉對方交友!你或者在驚奇吧!朋友!這話是從正確的理論書上得來的。這錢嗎?假如你愛我,就不應給我,請你給前方戰士用好了!我們還是講講廣義的愛吧!整個國家的生死存亡擺在眼前,四萬萬多的同胞正需要我們的愛哩!你說是嗎?你愛我嗎?而你更應愛大眾!——這是我的點許希望。」(《劉茜致黃克功信》)


黃克功16歲參加紅軍,經歷過江西蘇區殘酷的內、外鬥爭及漫漫長征,自基層士兵一路攀升至團政委,雖只有26歲,已是「老紅軍」。相比之下,赴延安之前,16歲的劉茜(原名董秋月)只是太原友仁中學的一名思想激進的普通女生,被槍殺時,距離其抵達延安不過才兩個月(《華宜珍:劉茜及其家人的故事》)。此種背景差異,有助於理解二人在愛情觀上的巨大分歧。此外,1937年底到1938年初,延安的男女比例高達30/1,且以大齡男性居多,這也有助於理解黃克功對戀愛失敗,為何反應如此激烈。

延河邊的槍聲:「黃克功戀愛殺人事件」背後的司法角力


圖註:1937年,海倫·福斯特拍攝的延安景緻,延河繞城而過。劉茜當年即被槍殺於延河岸邊


判決


如前所述,案情本身不複雜。複雜的是該怎樣判決。


案件發生時,正值國共合作。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陝甘寧根據地」,一個月前,剛剛轉型為國民政府的「陝甘寧邊區」。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中央政府司法部,則已在三個月前,轉型為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據司法部提交給邊區議會的工作報告,此番司法轉型,目的在於「實行抗日的民族統一戰線,取消國內兩個政權的對立」。轉型後,在具體工作上須「遵行南京政府頒行之一切不妨礙統一戰線的各種法令章程」。(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司法部工作報告,1937年7月23日。)

黃克功此時犯下殺人案,對延安新、舊司法模式的轉型,無疑是一種相當直接而極端的考驗。按照蘇維埃時代的舊律,黃乃是「革命功臣」,擁有「減輕處罰」的特權——據1934年4月8日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34條:「工農分子犯罪,而不是領導的或重要的犯罪行為者.得依照本條例各該條文的規定,比較地主資產階級分子有同等犯罪行為者,酌量減輕其處罰。」第35條:「凡對蘇維埃有功績的人,其犯罪行為,得按照本條例各該條文的規定減輕處罰。」


簡言之,按蘇維埃舊律,「工農分子」與「對蘇維埃有功績的人」,較諸「地主資產階級分子」,在犯有相同罪行時,擁有「減輕處罰」的特權。江西蘇維埃時代,這一特權的具體執行,往往體現為對「地主資產階級分子」加重處罰。譬如,「曹坊區富農曹連登破壞收集糧食,他說:『蘇維埃公債一期又一期,實在買不了』,經裁判部迅速逮捕處決。」(收集糧食突擊中福建省裁判工作的開展——正在克服缺點和錯誤,1934年3月1日)


作為一名「老紅軍」,黃克功相當了解蘇維埃時代的司法體系。在被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判處死刑後,黃向審判長雷經天提出要求,希望給毛澤東寫信申訴。在申訴信里,黃一再強調自己的「革命功臣」身份:「姑念余之十年鬥爭為黨與革命效勞之功績,准予從輕治罪,實黨之幸,亦功之幸也。」(《黃克功陳述報告(一)》)「法庭須姑念我十年艱苦奮鬥一貫忠實於黨的路線,恕我犯罪一時,留我一條生命,以便將來為黨盡最後一點忠,實黨之幸,亦功之最後希望也。」(《黃克功陳述報告(二)》)莫文驊回憶說,當日延安「也有不少同志,認為黃克功同志是有功之臣,年紀還輕,應該給他一個戴罪立功的機會。」這種意見,大約也是基於蘇維埃時代的司法體系而發。


審判長雷經天呈遞了黃克功的申訴信,同時附上自己的意見,要求「必須對黃克功處以極刑」。毛澤東在回信中,支持雷的意見,駁回了黃克功的申訴。1937年雙十節,在陝北公學大院,陝甘寧高等法院召開了數千人參與的公審大會,判處黃克功死刑,立即執行。有學者曾如此讚美該案的歷史地位:


「實現工農民主法制向抗日民主法制的轉變,廢除對有貢獻的人在法律上的照顧,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資格老、功勞大、地位高的人犯了法,應當與平民百姓一樣,嚴格按照法律辦事,不允許他們有任何特殊和優待。這樣,就為邊區法制建設,奠定了理論基礎,指明了方向。」(楊永華:《延安時代的法制理論與實踐》)


這種讚美,大約也正是電影《黃克功案件》所希望表達的「時代意見」。

延河邊的槍聲:「黃克功戀愛殺人事件」背後的司法角力



圖註:1938年,毛澤東在延安抗日軍政大學演講


角力的開端


但這種「時代意見」,並不能與「歷史意見」完美接榫。


雷經天在給毛澤東的信里說:「共產黨員有犯法者,從重治罪。為什麼這麼做呢?因為共產黨員都是無產階級優秀的先進戰士,共產黨應有鐵的紀律,正因為如此,我們才能夠號召更多的人民參加這一偉大的抗日鬥爭。」(《重拾歷史的記憶——走近雷經天》,P56。)毛澤東在給雷經天的回復中說得更明確:「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因此中央與軍委便不得不根據他的罪惡行為,根據黨和紅軍的紀律,處他以極刑。」換言之,此案考量的依據,並不是「法」,而是「黨和紅軍的紀律」。


事實上,黃克功案件之後,陝甘寧邊區的司法工作,仍長期在新、舊體系之間來回搖擺。雷經天執掌邊區高等法院時,曾因此與地方法庭發生過激烈衝突。雷自述:「我們受理……延安市有名的大地主蔡鳳璋與挑水工人陳海生因典地糾紛的訴訟,在地方法庭(庭長是周景寧)第一審蔡鳳璋勝訴了,經第二審蔡風璋敗訴,典地無償歸還陳海生,並賠砍損樹木的損失。因此周景寧說過我們沒有放棄蘇維埃時期階級的偏見,沒有執行統一戰線的政策,並向黨要求對我工作的審查。」(雷經天:《關於司法工作的檢討記錄》,1943年12月10日)


周景寧批評雷經天「沒有放棄蘇維埃時期階級的偏見」,意指雷在案件審判中仍堅持「階級偏見」,使不同階級成分者,享有不同的法律權利。雷的辯解則是:「國民黨的法律是地主資產階級的法律,對於工農勞動群眾只有剝削和束縛的作用,在邊區是不適用的。」(雷經天:《關於改造邊區司法工作的意見》,1943年12月18日)決案件,「應站在群眾立場」,「便利於窮苦的人民」,「比如判決一個爭買窯洞的案子,雖然出高價的有優先權,但他有窯洞,另一個沒有窯洞,這就不能只從表面上看,而要按其經濟的需要,因這個窮人沒有窯住」。(雷經天:《關於司法工作的檢討記錄》,1943年12月10日)正是按照這個邏輯,有地的蔡風璋,敗給了無地的陳海生。


周景寧之所以敢於批評雷經天,並「向黨要求」審查雷經天的工作,乃是因為邊區政府成立後,以「統一戰線」為號召,確曾一度要求在司法上,對一切不反對抗日的地主、資本家和工人、農民,採取一視同仁的政策。毛澤東也曾有過指示,蘇區時代帶有濃厚階級背景的舊法律不能再加引用。對此,雷經天的理解是:


「邊區高等法院,……它是遵照國民政府司法制度,執行司法工作的任務,同時,它也是承受過去蘇維埃政權時代司法制度的革命傳統。……邊區施行的法律,以適應予邊區的環境及抗戰的需要為標準,採用中央所頒布各種法律為原則,並參照地方的實際情形。因此,在邊區處理任何的案件,一方面根據法律的條文,同時卻特別根據事實,說明理由,而斟酌法律上所規定的刑罰加以判決。」(雷經天:《陝甘寧邊區的司法制度》,1938年8月28)


新、舊司法體系之間的搖擺,至1942年,終於趨於白熱化。該年5月,在邊區參議會副議長謝覺哉等人的支持下,雷經天被派往中央黨校學習,資深職業司法界人士李木庵被任命為邊區高等法院代理院長。隨後,由李牽頭,啟動了一場旨在「提高邊區的法治精神」的司法改革。其具體內容,大致有三:


1、改變過分強調法律階級屬性的做法,強調審判獨立;2、注重司法程序,強調規範化管理;3、培訓、引進專業法律人才,實現司法工作和司法人員的專業化。


可惜的是,改革僅歷時半年,即因民眾嫌程序繁瑣及判決中存在偏向地主富農的嫌疑,而去了高層支持。1943年12月,李木庵被迫辭職。對於此番改革,復職的雷經天如此評價:


「李木庵對於案件的審判,只就犯罪行為論刑,從不提高到政治方面,追究其政治責任」;「(李木庵主張)司法工作正規化,換句話說,就是要將邊區的司法工作依照國民黨一套去做。」


換言之,就「歷史意見」而言,「黃克功案件」並沒有能夠奠定任何東西,它實際上僅僅是延安時代司法角力的開端。而這種角力,將一直延續到四九建政之後。


「歷史意見」,往往要比「時代意見」複雜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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