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捐辦慈善的范仲淹,真的給第二次嫁人的家族女子送錢二十貫?
前陣買了本關於宋朝的書,內有一文,《范仲淹為什麼能裸捐財產創辦NGO?》。提到范仲淹捐資建立範氏義莊之事。
此義莊從一千畝田開始,延續八百多年,范氏族人為官為商者,常有資助,至清朝宣統時期,有田5300畝,且運作良好。
(圖片來源網路,感謝原作者)
這不得不說是中國歷史上的一段奇蹟。當時各種義莊不少,為何獨范氏的能歷經朝代更迭而不敗?
這與它建立了嚴格的規矩強相關。
量入為出,不搞大鍋子飯;管糧和管賬分開,主管人員做事不公平,族人可以檢舉;主管人員的工資,得經過「績效考核」,依族人滿意度來定……
范氏義莊建於宋仁宗趙禎皇祐二年(1050),《宋史》里也有記載,「仲淹內剛外和,性至孝,以母在時方貧,其後雖貴,非賓客不重肉。妻子衣食,僅能自充。而好施予,置義莊里中,以贍族人」。
這話什麼意思?
說的是范仲淹從小貧困(兩歲父死,母親帶著他改嫁),養成了勤儉節約的習慣,就算當了高官,也是粗茶淡飯,來了客人才吃肉——可苦了他老婆和孩子呀——但他樂善好施,在家鄉建立義莊,以幫助族人。
義莊建成之後,范仲淹制定條目,什麼情況下發糧,什麼情況下發錢,什麼情況下發布料,結婚如何隨喜……
說到結婚隨喜,《范仲淹為什麼能裸捐財產創辦NGO?》中如此寫到,「婚姻補助:族人嫁女,給錢三十貫;女兒若改嫁,給錢二十貫;族人娶媳婦,給錢二十貫,二婚不給錢」。
(圖取其義)
讀至此處,我覺得歡欣鼓舞。
宋朝女子地位高啊!肯定頂過半邊天。否則,何以女子再嫁給錢,男兒二婚不給呢?
後來找到原文,發現好像不是那麼回事——
嫁女支錢三十貫,再嫁二十貫。
娶婦支錢二十貫。再娶不支。
這個再,做「第二次」解。問題是,它是指同一個人第二次嫁娶還是同一個家庭?
我們不如來看看另外一條。
政和三年(1113)正月二十日通過了一條修訂版——
諸位子弟在外不檢,生子冒請月米,掌管人及諸位覺察勿給。即不伏,掌管人及諸位申文正位,移文平江府理斷。
這話說的是,如果族人子弟在外亂整,生了孩子,冒充是婚生子,來領取米糧,管事的如果發現此事,就不該給;若他不服,那就到公堂上了斷!
「不檢」二字,可以說明對於族人的道德,是要求嚴格的。
我們知道,離婚再婚,哪怕到了現在,也會被當成家醜,不值得宣揚。在那個時候,肯定是更加如此——
(圖取其義)
若女性改嫁還能發錢二十貫,不等於是暗示,離婚也沒啥關係嗎?娘家人多,撐你!
所以,從道德上講,應該不可能訂立這樣的條款。
因而,第二次嫁娶,當是指同一家庭的第二次。也就是,長女嫁,三十貫,次女嫁,二十貫,三女四女……沒錢;長子結婚,二十貫,次子結婚,不給。
為何如此?前面我們說了,義莊錢物,量入為出,若一家十個女兒,還得了?
娶媳婦,則是家裡增了人,多了個做事的,會使經濟情況變得更好,所以,次子結婚,也就不再發錢了!
原來,這個規定,與重女輕男沒關係,而是為義莊節流,使之更長遠地辦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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