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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老太擺攤打氣球竟被判3年?

天津老太擺攤打氣球竟被判3年?



在街頭攤位玩氣槍,很多人都有這個經歷,在玩的時候,你想到攤主可能正在犯罪嗎?有沒有毛骨悚然的感覺?

這是一個再尋常不過的街頭攤位,據老太女兒介紹,她母親的攤位是從一個老漢處轉手過來的,用玩具槍打氣球,用的是塑料子彈;她母親剛接手該攤位兩個多月,因為白天不許擺攤,每天晚上八九點鐘出攤兒,到十二點鐘左右收攤兒,兩個月之間也沒有什麼事發生。


後來,經天津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涉案9支槍形物中的6支為能正常發射、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既然被認定為槍支,那麼我國槍支的認定標準是什麼呢?


現行的槍支認定標準,來自於2010年公安部發布的《公安機關涉案槍支彈藥性能鑒定工作規定》。《規定》里認定槍支的表述是:「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而《模擬槍認定標準》則規定,模擬槍「所發射金屬彈丸或其他物質的槍口比動能小於1.8焦耳/平方厘米」。換言之,一把槍到底算作真槍還是模擬槍,殺傷力是關鍵,臨界值就是這個1.8焦耳/平方厘米。


問題是,槍口比動能要想達到1.8焦耳/平方厘米,簡直太容易了。作為武器的槍支,要對人造成傷亡的效果,各國多規定要達到78焦耳比動能以上。1.8焦耳比動能的彈丸,雖然能給眼睛造成輕傷,但遠遠不能擊穿人體皮膚,以這種標準認定槍支是不合適的。

這位倒霉的天津老太,罪名是非法持有槍支罪,幸好不是罪名更重的非法買賣槍支罪。來看一個類似的案例,犯罪嫌疑人張某,2011年8月開始經營一家玩具文具店,同年11月左右,其兒子說想要買槍玩,張某表示同意。後張某從網上訂購了兩把塑料模擬槍,價格共85元。該槍支由張某經營的文具店店員簽收,並使用文具店抽屜內的營業款付款。槍支購買後一直由張某兒子玩耍,並未造成任何損害後果。2012年6月10日,張某的兒子拿出槍支玩耍後,將兩支槍放在張某經營的文具店地上。當日民警接群眾匿名舉報到其店內將槍支起獲。經鑒定,上述兩支模擬手槍的槍口比動能都達到2焦耳/平方厘米,認定為槍支。


該案中張某,最後被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訴,甚至在司法處理過程中,還有人主張其可能涉嫌處罰更重的買賣槍支罪。給孩子買85元的塑料模擬槍,居然可能被定為非法買賣槍支罪,或者非法持有槍支罪?


這兩起案例,駭人聽聞之處都在於,一個人,不知道什麼時候,就突然和涉槍案件產生了關聯。他可能是文具店店主,也可能是路邊攤攤主,更可能是你我他。


法律不外乎人情,嚴格按照法律條款,來對槍支進行認定,看起來沒什麼錯。但是大家想一想,當一些人脫掉警服、檢察官制服、法袍,以百姓的身份回到家中時,如果孩子的爺爺奶奶或者姥姥姥爺給孫子女從小商品市場買了幾把塑料玩具槍,就有可能涉嫌嚴重的槍支犯罪,這是件什麼事?這是遵循了法治精神,還是違背了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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