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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政府對妓女的管理

中國歷史上很多時候都允許妓女行業的存在。妓女業分為官營和私營,明朝的官營業非常發達。到了清朝雍正時期,政府刻除官妓後,民妓業成為主流。晚清時期,因為政府缺錢,對什麼行業都收捐稅,所以也出現了針對妓女行業的妓捐。

民國時期政府對妓女的管理

民國時期,政府對妓業仍然徵收妓捐,嚴格徵稅,且公開宣稱是「寓禁於徵」,也就是通過徵收高額妓捐,來達到減少需求的目的。類似的情況是對香煙徵收的高額徵稅。

民國時期政府對妓女的管理

民國時期各地對妓院和妓女所徵稅收,名目很多,如花捐、樂戶捐、妓捐,甚至還有筵席捐、娛樂捐。妓業捐屬於地方經費,主要用於警察的開支。可以說,民國時期的警察,很多是由妓女養活和嫖客養活的。

民國時期政府對妓女的管理

以當時的首善之地北京為例,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北京不再是中國的首都,政治地位急劇下降,隨之而來的是妓女行業也大受影響,妓捐收入由每月七八千元減到每月四千元,樂戶捐也減少減少到原來的一半。北京地方政府自然很是著急,所以大力呼籲妓女們主動納捐。

民國時期政府對妓女的管理

既然收稅,就必然導致政府對妓業實行許可證制度。無論開辦妓院還是充當妓女,都需要得到政府的批准,持證上崗。作為妓女,需要自己提出申請,審查合格則發給特許經營證。開辦妓院,也有一些審批事項和手續。

民國時期政府對妓女的管理

首先是對經營者的規定。

1928年,南昌出台了對妓院的行政規定,對於開辦妓院的老闆,需要登記姓名、年齡、籍貫、住址,以及妓院的名稱、名數和妓女的等級。政府頒給牌匾,老闆必須將牌匾掛在門口,以方便過往行人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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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重慶則出台了自己的行政規定,對重慶市的妓院數量實行「總量控制」,全市以100家為限,每家不超過30人,超過的部分即為非法經營。也就是說,重慶市的妓女不得超過3000人。

其實是對妓女的審批。

民國時期政府對妓女的管理

各個地方的要求稍有不同,但大致都會包括以下內容:妓女必須是自願申請,沒有受到人身脅迫;填寫姓名、年齡、籍貫、住址,從事妓女職業的原因等等。如果女子的家人提出抗議者,政府不得頒給從業執照。凡未滿16歲,或已滿16歲但身體尚未發育完全者,只准發給藝妓執照,按照藝妓收費。

民國時期政府對妓女的管理

發給從業證明時,須提供最新近二寸半身照,以及體檢合格的證明,妓證,每證收取工本費2800文銅元不等。

最後是妓女的日常管理。

民國時期政府對妓女的管理

由於行業的特殊性,各地政府都要求按期對妓女的身體進行檢查。比如重慶市規定,妓女必須每月去指定醫院體檢一次,如發現梅毒,必須立即休業,等病毒治逾完全,經過檢查合格之後,方可復出。福建還要求,凡妓女留宿客人之前後,應令其洗滌局部。洗滌器具和藥品也是由檢驗醫師提前規定,並指導使用。

民國時期政府對妓女的管理

可見有錢能使鬼推磨,沒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可以說,民國時期的妓女管理,實在是一個極其嚴密的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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