滾釘板,告御狀——古代的「越級上訪」之路
爆笑煮國 時拾史事
「覆盆之冤」是指陽光照不進被盆子蓋住的頭,比喻真實情況被遮蔽、冤枉無處申述。清朝嘉慶帝曾用「覆盆之冤」形容民間訴訟——他是電,他是光,他是百姓唯一的神話。「越級上訪」和「進京告狀」成為庶民討「公道」的最後途徑,彷彿是統治者為民眾開啟了一條「直達青天」之路。
然而現實中,小白菜和李雪蓮的故事只是「中央不信任地方官員,百姓不信任地方官員,地方官員不信任百姓的循環後,百姓只好(能)相信皇帝」這樣一個個無趣和無奈的真相。
上訪案例一:緹縈救父
公元前167年,未央宮宣室正殿中,剛廢除了」連坐之法」收穫一大波好評的皇帝小劉(漢文帝劉恆.前203年—前157年)收到了一封由宮門守衛轉遞上來的奏章,說是個小姑娘寫給他的,小劉好奇地打開,只見上面寫道:
敬愛的皇上,你好!我是太倉令淳于意的小女兒。父親做官的時候,齊地的百姓都說他是個清官.後來他不做官了,拜陽慶為師學「黃帝、扁鵲之脈書,五色診病」,開始給人治病,一經投藥,無不立愈。每天家裡都被前來求醫的人堵得水泄不通,我想出門跳個皮筋都擠不出去.
有醫得好的病肯定就會有無葯可治的病,那些患了絕症醫不好的病人就責怪父親,還去告他借醫欺人,輕視生命。結果父親被叛有罪,要處肉刑(臉上刺字,割去鼻子,砍去左足或右足等)55555...
我不但為父親難過,也為所有受肉刑的人傷心。父親不是匹諾曹,割了鼻子就再也長不出來了;而一個人砍了腳,他的身體就永遠殘缺,以後就是想改過自新,也沒有辦法了。我情願給官府為奴婢,用我的一生替父親贖罪,讓他有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父親是好人,皇上您更是好人!
---淳于緹縈
小劉讀完後,既感動又慚愧,「十三年五月,除肉刑法,語在《刑法志》」(漢書·紀·文帝紀)——這就是二十四孝之」緹縈救父」,一個古代女子進京越級上訪成功,改變了一個國家刑法的故事.
從古至今,「上訪」都不是一件詩情畫意的容易事。「緹縈救父」能夠載入史書,千百年來廣為傳頌,不僅是因為緹縈的孝義之舉,更多的原因是她竟然能夠順利的進京,又順利的將案情呈交給最高領導人小劉(越了N級),還得到了在當時看來最大的「公正」。
二.「直訴」和「越訪」
「上訪「是古代統治者直接獲取社情民意途徑之一,藉此加強對地方的控制,提升中央集權。在古代,突破逐級上訪制度有「直訴」和「越訪」兩種模式,程序上兩者並無多少區別,但直訴合法,越訴非法。
堯舜時,朝前樹立旌幡,民眾對政務有所建言,都可來旌幡下陳述,各交通要道豎立「謗木」,讓大家在上面書寫反映或批評施政者;西周時謗木古制依舊,還添了肺石:在朝門外掛一塊形狀如肺的石頭,凡「窮民」、「孤獨老幼」等有所申訴,都可以到肺石下投訴---肺是發聲的器官,只有發聲才能傳達民眾的呼籲;西漢時期的直訴制度是「詣闕上書」,對後世影響深遠。
隋代時期,逐級上訪制度開始正式明確。據《隋書·刑法志》載,「有枉冤,縣不理者,令以次經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詣闕申訴。」把縣作為受理訴訟接訪的基層單位,鄉、村組織無權受理。凡未經過縣衙的上訴,即是「越訴」。
較為完善的申訴法規是唐朝,據《唐律·斗訟》「越訴」載,「凡諸辭訴,皆從下始,從下至上。」凡未經縣衙審理的申訴,州、府以上衙門均不受理。武則天時期,曾鑄造銅匭四個塗青丹白黑四色,列於朝堂東南西北四面。其中,白匭叫「伸冤匭」,位於西則,需冤屈的將文字材料投在這裡。處理這些「群眾來信」的機構叫匭使院,可謂是中國最早的「信訪辦」。此後的宋、元、明、清四代,也都明確要求「逐級上訴」。
三.快捷上訪通道
除指定受理部門以外,古代還有三條直達金鑾殿的「快捷上訪通道」:
①詣闕:亦稱叩閽或京控,向最高機構直接投訴;
「叩閽」就是扣擊宮門的意思,這條捷徑漢代就有,隋唐後接訪機制逐漸完備,民眾上訪概由專門機構接待受理,不得再直接叩閽,但也不是絕對。老趙(宋太祖趙匡胤.927年3月21日-976年11月14日)就親自受理民眾上訪。乾德二年(公元964年),館陶縣群眾郭贄詣闕,舉報當地丈田不均,有人買通官府隱瞞田地。老趙派人查證後,縣令程迪挨板子,流放;負責全國清丈工作的常淮被降了兩級。
②攔輿,亦稱遮道、邀車駕;(就是影視劇中跪在皇帝的車輦或轎子前面大喊「冤枉啊!」)
在所有直訴模式中,告御狀是最極端的手段,有時非常有效。阿邦(漢太祖高皇帝劉邦.公元前256年冬月二十四—前195年四月二十五)征伐英布回京,行至關中,一大群百姓跪在路邊攔住他的車駕,大呼「冤枉啊我的親皇上!」告相國蕭何用低價強買人田民宅。回宮後,阿邦將訴狀丟在蕭何臉上,要他親自向人民謝罪(真狡猾,謝罪有用,要法律幹嘛?阿邦明裡是懲罰,暗裡卻保住了蕭何)。
告御狀的風險很大,要是敗訴就只有死路一條。據《大明律·兵律·宮衛》載,「若沖入儀仗內而所訴事不實者,絞。」
③撾鼓,槌擊「登聞鼓」。(擊鼓傳花,噢不對!是擊鼓鳴冤)。
在《梁書.卷四十七》里,記載了一個槌擊「登聞鼓」的少年---襄陽城的吉翂。吉翂的父親任吳興郡原鄉縣令,遭到奸吏誣陷,逮到京城大獄,挨不過獄吏嚴刑招了供,按律當處死刑。
聞訊後,時年十五歲的吉翂,擊響了「登聞鼓」,向皇帝請願一命換一命。同樣是救父,結果卻和「緹縈上書」不同,梁武帝並沒有感動和慚愧,卻開始懷疑(腦補《琅琊榜》梁帝多疑的模樣),他給司法官蔡法度說:「吉翂只是個孩子,未必能想出以死償父命這個主意,也許是被人指使的,你要仔細審清楚。」
蔡法度回到衙署,在公堂上擺滿繩索刑具,把吉翂召來各種威脅和誘哄,最終吉翂仍是堅持:「代父去死是我一個人的主意,我別無他想,無言可答。」
▲電視劇《琅琊榜》截圖
在梁武帝這位最高統治者看來,吉翂父親有沒有被冤枉一點不重要,關鍵是吉翂這個代父求死的「好主意」,背後是否有高人(比如梅長蘇)指使。如有,父子一同砍頭;若無,父子一同釋放。從頭到尾沒有一句話提到吉翂的父親的案情。判定一個人是否有罪,不是依照法律程序,而是依靠政治命令。
梁武帝為什麼為吉翂背後是否有人指使而糾結呢?代父求死在以」孝「為主旋律的時代,是道德操行的最高體現,會得到全天下的讚賞肯定。皇帝同意吉翂代父而死,民眾會為吉翂之死而嘆息,埋怨皇帝無情冷漠;假若不同意,皇帝更會受到萬民指責,人家都願意代父而死了,還有啥不可原諒呢?皇帝陷入一個很微妙的局面,一旦處理不當便會威嚴掃地。但是如果查到這只是一個孩子受人指使而作的一場秀,那麼,一切的罪責就在吉翂和指使人身上,皇帝可以繼續做一個明君。
吉翂的父親最終得到開釋,並非官方法定審核其無罪,而是吉翂「擊鼓救父」感動皇帝,感動中華。以道德來代替法律,以輿論來左右是非,是中國的又一個傳統。吉翂的父親從頭到尾都一直沉默,因為他沒有任何機會和可能去爭取,一旦被朝廷定罪,想要翻案,就是對抗整個司法機構。
吉翂的上訪成功和緹縈一樣,都只是千百年來無數冤案中「例外」的奇蹟。
四.「四十大板」和「滾釘板」
《論越訴》(南宋.胡致堂)里說,「自古善為治者,必禁越訴。」清代,江西浮梁古衙大門旁有兩塊石碑,一塊刻著「誣告加三等」,一塊刻著「越訟仗五十」。
▲攝於浙江餘杭「楊乃武與小白菜冤案展示館」
「楊乃武與小白菜」進京上訪洗冤成功的傳奇在民間廣為稱頌,勝利的前提卻是「滾釘板」。楊的姐姐進京告狀,適逢三堂會審,於是擊鼓鳴冤。她必須要先「滾釘板」,躺在一全是鐵釘的刑具上,上壓一重物,待她將訟狀親自遞到政府大員面前時已遍體鱗傷,奄奄一息。大部分史家因此案的結果而對慈禧讚賞有加。當我看見電視上數百名官員一起摘去頂戴花翎的壯觀場面,真的覺得很爽。
單從戲文里編的情節來看,民間對民告官問題採取了多大的敬畏,勝算極微的漫長上訪打官司路途充滿了渺茫和恐懼,百姓要下多大的決心去走這條路。這並不是文藝作品的故意誇大,而是真實的歷史,大清律規定:民告官如子殺父,先坐笞五十,雖勝亦判徙二千里。
《唐律疏議·斗訟》對「越訴」的懲處有這樣的規定:「諸越訴及受者,各笞四十。」越級上訪告狀,先挨四十大板再說;宋太宗至道元年五月下詔:「諸路禁民不得越訴。杖罪以下,縣長吏決遣。有冤枉者,即許訴於州」;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四月又進一步規定:即使確有冤枉,也「不得詣闕越訴」。
元朝稍微有些變通,《元史·刑法志》載,「府州司縣應受理而不受理,雖受理而聽斷偏屈,或遷延不決者,隨輕重而罪罰之」。
明朝規定,「冤不得越告」。《明史·刑法志二》記載,洪武末年,「小民多越訴京師,及按其事,往往不實,乃嚴越訴之禁。」明宣宗宣德年間,「越訴得實者免罪,不實仍戍邊。」到了明代宗年間,「不問虛實,皆發口外充軍,後不以為例也。」
▲小白菜奇案女主
清朝對「京控」告御狀的,懲罰相當重。《大清律例·刑律·訴訟》規定:「擅入午門、長安等門內叫訟冤枉,奉旨勘問得實者,枷號一個月,滿日,杖一百。」哪怕你告的是實情有冤枉,也得先受刑關押一個月,出獄哪天還得打一百大板。(來吧,告吧,死吧!)如果是集體越級上訪,首犯「發邊遠衛所充軍」,其他各降一等發落。如果查出背後的主謀,即使其未隨京上訪,「亦照首犯治罪」。
為了減少越級上訪,唐朝廷要求縣令必須親自、認真審案。《唐六典·三府督護州縣官吏》記載:「京畿及天下諸縣令之職,皆掌導揚風化,撫字黎氓,敦四人之業,崇五土之利,養鰥寡,恤孤窮,審察冤屈,躬親獄訟,務知百姓之疾苦。」如果老百姓對縣裡的審理不服,可以上訴,此時縣衙會出具一份審理意見書,說明上訴者不服審理意見的癥結所在,這個意見書用專業名詞來說叫做「不理狀」,相當於現代上訪的「介紹信」。
「截訪」在古代也不少見,如在清朝,有的貪官害怕「京控」,派專員或成立截訪小組截拿「上訪者」,扮土匪在半路上將上訪者的盤纏搶走。清末地方官甚至蓄養打手,「專毆控漕之人」,民眾控告無門,只好造反。
電影《讓子彈飛》里,在「共和」了的民國鵝城縣衙門有一口碩大的鳴冤鼓,經年未用而繞滿了藤枝,一旦被叩響就是「沉冤大白」的前奏。對有冤無處訴的百姓來說,讓冤情直達天聽、得到當權者的公正裁決,是怎樣一種祈望與蠱惑……
參考資料:
《漢書·紀·文帝紀》《唐律》《梁書.卷四十七》
《宋史》《元史·刑法志》《大明律》
《論越訴》(南宋.胡致堂)
《古代如何處理「越級上訪」》--《同舟共進》2014年第9期
《支持越級上訪的古代官員》--《政府法制》雜誌2014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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