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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雲飛:兩漢大臣服喪考

兩漢關於二千石以上之「大臣」的父母喪,有過許多詔令律法,這些律令前後多有變化。西漢時少有服三年喪者,但律令是准許大臣寧告服喪的,喪假的長短還不能確定。東漢光武帝禁止大臣離職服喪,但喪假還是有的,應該是到既葬為止。安帝、桓帝時期,都曾一度准許過大臣服三年喪,但都旋又禁止。但隨著服喪風氣的盛行,東漢晚期的大臣也偶有離職服三年喪的情況。


作者簡介


范雲飛,武漢大學國學院經學方向2014級碩士研究生。本文發表於《珞珈史苑》(2014年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5年。

范雲飛:兩漢大臣服喪考


兩漢大臣為父母服喪多久?朝廷是否允許朝臣歸家服喪?關於這個問題,史籍之記載多有矛盾,學者也莫衷一是。我們認為,只有把服喪主體和服喪對象進行分類討論才有意義。服喪主體可以分為皇帝及宗室成員、公卿二千石刺史等「大臣」、普通吏民等三類;服喪對象可以分為皇帝、親屬、「舊君」、長官、老師等五類。


本文所要研究的,是兩漢「大臣」為父母服喪的情況。之所以選取這一類型,是因為兩漢律令之中針對「大臣」之服喪的條款比較多,其前後變化與相互矛盾之處也較多,情況相對複雜,相關的研究雖然不少,但至今也沒有定論,所以很有再考證一番的必要。所謂「大臣」,我們指的是公卿、二千石、刺史等高級官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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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兩漢大臣的喪服,古今學者的研究已比較充分,我們略作梳理,可分為以下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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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漢喪服無定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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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日易月」說

持此觀點的有唐代李賢、宋代洪适、王楙、袁夢麟等人。這種觀點的主要內容是:


1.漢文帝《短喪詔》規定喪服「以日易月」,即以三十六日代替三年喪的三十六月;


2.「以日易月」不僅是針對皇帝的「國恤」而言,而且還規範了普天下吏民的「家喪」。


此說法的兩個方面都有問題。首先,文帝《短喪詔》只說葬後服喪三十六日,所謂「以日易月」云云,只是後人的誤會。顏師古、盛世佐、王先謙都有辨正。其次,文帝《短喪詔》只是針對皇帝的「國恤」,並不及於吏民。閻若璩《潛丘札記》中就有說明。說到「國恤」,文帝遺詔的影響一直存在,唐代更減為二十七日。但這並不影響後世三年喪的逐漸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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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喪詔》影響說


持此觀點的有清代學者閻若璩、趙翼、現當代學者楊樹達、韓國河等。這種觀點認為:文帝的《短喪詔》雖然可能並非「以日易月」,但其對普通吏民還是有影響的。西漢以來之所以不服三年喪,就是因為文帝把「短喪」作為「國制」,不僅「國恤」要短喪,「家喪」也要短喪。


這種觀點也有問題。雖然文帝《短喪詔》對兩漢服喪確有一定影響,但《短喪詔》的內容很明確,只是針對「國恤」,並不及於私喪。雖然也有學者看到了這一點,比如閻若璩、趙翼,但他們還是以為,因為「上行下效」的緣故,兩漢,尤其是西漢時期,人們之所以不服三年喪,就是因為文帝的短喪詔。


此觀點的一個預設是:西漢之初的社會,本來是有三年喪之習俗的。就是因為文帝遺詔的規定,再加上「上行下效」,導致兩漢人多不服三年喪了。但這個前提是不能成立的。終西漢之世,罕有服三年喪者,應該是經學學術影響未及之故。即使沒有文帝《短喪詔》,西漢人仍是鮮行三年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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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統治階級服喪說


持此觀點的有沈文倬等。這種觀點認為:兩漢的統治階級,包括皇帝、宗室、公卿、二千石、刺史等,是很少服三年喪的。但西漢末到東漢時,作為被統治階級的下層官吏和庶民卻多有服三年喪者,而且「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的服喪行為是頗為鼓勵的。


此觀點仍有下列問題:


1.仍是以為西漢時期,在普通吏民中存在著服三年喪的習俗;


2.把皇帝、宗室、公卿二千石等大臣統稱為「統治階級」,不妥;


3.認為統治階級自己不服三年喪,卻鼓勵普通吏民服三年喪,也未必符合史實。


首先,公卿二千石等「大臣」應該區別對待。大臣並非不服三年喪,實際上,深受儒學影響的大臣是積極推行三年喪的,只不過朝廷出於維護官僚制度的考慮,一般不允許大臣服喪。而且,三年喪之所以能逐漸推行,就是因為公孫弘等儒者之身體力行和積極推廣。最後,所謂二千石以上的大臣,也是普通吏民出身。在成為二千石以前可能已經服過三年喪了。不能因為二千石服三年喪者很少就說其不服。


梳理了前人時賢的研究,我們發現,關於兩漢的服喪情況,人們多關注漢文帝的《短喪詔》及其影響,很多人也意識到了西漢鮮有服三年喪者、東漢則三年喪盛行這一史實,但卻少有人專門考察「大臣」的父母之喪。另外,西漢雖少見服喪三年者,但時人服喪到底多久?是否有專門喪假?東漢人雖喜服喪,但朝廷是否允許大臣告假歸喪?這些都是有待研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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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上述問題,我們打算從兩漢之相關律令入手。從西漢到東漢早期,史籍所載此類律令主要有以下三條:


A. 高祖受命,蕭何創製,大臣有寧告之科,合於致憂之義。(《後漢書》卷46,《陳忠傳》)


B. 孝文皇帝定約禮之制。(同上)


C.光武皇帝絕告寧之典。(同上)


東漢中晚期,最值得我們注意的就是安帝、桓帝時關於大臣服喪之詔令的反覆無常:


D.(元初三年,116年)丙戌,初聽大臣、二千石、刺史行三年喪。(《後漢書》卷5,《孝安帝紀》)


E.(建光元年,121年)庚子,復斷大臣二千石以上服三年喪。(同上)


F.(永興二年,154年)二月辛丑,初聽刺史、二千石行三年喪服。(《後漢書》卷7,《孝桓帝紀》)


G.(延熹二年,159年)三月,復斷刺史、二千石行三年喪。(同上)


根據以上所引七則史料,我們大致得知:西漢高祖允許大臣寧告服喪,但具體時限不明;文帝遺詔短喪,此舉對大臣服喪也產生了一定影響,但具體影響範圍也不明;光武帝禁止大臣告寧服喪,但大臣遭憂是否有一定假期?東漢安帝、桓帝時,詔令屢次變更,對大臣服喪又有何影響?這些都是懸而未決的問題。


另外,史書所載的這些條令是否真實?有沒有其他材料作為佐證?如果這些記載是真實的,那麼又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執行?下面,我們根據傳世史料中的相關記載,再輔之以出土漢簡,對以上七則材料進行考察:


(一)高祖受命,蕭何創製,大臣有寧告之科,合於致憂之義


《後漢書集解》此條下引惠棟之說曰:「漢律,不為親行三年服,不得察舉。」惠棟此解,乃出自《漢書·揚雄傳》注引應劭曰「漢律以不為親行三年服不得選舉」。則惠棟以為高祖時的「寧告之科」,其內容就是「不為親行三年服不得選舉」。或說此條「漢律」並不知作於何時。我們認為這兩種說法都不準確。《後漢書》卷39《劉愷傳》有「元初中,鄧太后詔長吏以下不為親行服者不得典城選舉」,則應劭所謂的「漢律」,應該就是指鄧太后在元初年間的詔書而言。惠棟把這條「漢律」歸入高祖的「大臣有寧告之科」之下,有人以為這條律不知出於何時何帝,都是不準確的。


根據這個「寧告之科」,我們知道西漢初大臣遭喪是有假期的,但假期長短則不明。《魏書·李彪傳》中說:「漢初,軍旅屢興,未能遵古。至宣帝時,民當從軍屯者,遭大父母父母死,未滿三月,皆弗徭役。其朝臣喪制,未有定聞。」則北魏時人已不知西漢初年大臣的服喪情況了,只知道宣帝時民有大喪,可以三月之內免於徭役。漢簡之中關於軍民告寧歸喪的記載不少,姑且選列兩條:


父母及妻不幸死者已葬卅日,子、同產、大父母、父母之同產十五日之官。


第卅八隧長蒲母死詣官寧三月。


則軍民喪假從十五日到三個月不等,這可能是宣帝以前的制度。至於大臣喪假長短,則無法考知。


(二)孝文皇帝定約禮之制


漢文帝遺詔規定,既葬之後,臣民為自己服喪三十六日。《漢書》翟方進為丞相,遭後母憂,行服三十六日,起視朝事,以為「不敢,踰國家之制」。翟方進以行服三十六日為「國家之制」,似乎舉國上下,不管是臣民為皇帝服喪,還是為雙親服喪,都只是三十六日。但《漢書》記載此事,似乎他為後母服喪三十六日的做法在當時並不普遍。而且所謂「國家之制」雲者,其實乃指「國喪之制」,其對象只是針對天下人服先帝之喪,而不是吏民服父母之喪。翟方進之舉,算是以「國喪之制」要求自己為後母服喪的非常之舉。關於文帝《短喪詔》,前文辨之已詳,此處不贅。


(三)光武皇帝絕告寧之典


《後漢書》卷46《陳忠傳》中,陳忠說:「建武之初,新承大亂,凡諸國政,多趣簡易,大臣既不得告寧,而群司營祿念私,鮮循三年之喪,以報顧復之恩者。」《後漢書》卷39《劉愷傳》「舊制公卿二千石刺史不得行三年喪,由是內外眾職並廢喪禮。」《劉愷傳》中之「舊制」是何時之舊制?《陳忠傳》中的「光武皇帝絕告寧之典」又是在何範圍內實行?綜合《陳忠傳》與《劉愷傳》中的記載,再參以本條材料,則光武皇帝所絕的「告寧之典」,僅限於公卿二千石刺史等「大臣」;且《劉愷傳》所說之「舊制」,也應該就是光武皇帝時的「絕告寧之典」。有以上兩則材料作為佐證,本條記載應該是可信的。


根據史料,我們相信此條法令也是得到執行的。據《後漢書》卷44《鄧彪傳》載,章帝初年,「(鄧彪)後仕州郡,辟公府,五遷桂陽太守。永平十七年,征入為太僕。數年,喪後母,辭疾乞身,詔以光祿大夫行服。服竟,拜奉車都尉,遷大司農。」按:鄧彪喪後母之時為太僕,屬九卿,於光武皇帝舊制,當不得行服,欲行服須得通過「辭疾乞身」這一非常手段才行。可見光武之「舊制」是確實推行的。


(四)(元初三年)初聽大臣、二千石、刺史行三年喪


《後漢書》此條之下,李賢注曰:「文帝遺詔以日易月,於後大臣遂以為常,至此復尊古制也。」按:元初三年之詔令,並非對文帝「以日易月」之遺詔的撥亂反正,而是對光武皇帝「絕告寧之典」的改革。另,李賢所說「以日易月」,也是不對的,前文已提及。


這條法令的制定,也是有過程的。《後漢書》卷39《劉愷傳》「元初中,鄧太后詔長吏以下不為親行服者不得典城選舉,時有上言牧守宜同此制。……太后從之」。可見此法令之制定,主要是鄧太后之力,而且從元初初年就開始醞釀。另外,卷46《陳忠傳》「元初三年有詔,大臣得行三年喪,服闋還職。」也可以與此則材料互證。


(五)(建光元年)復斷大臣二千石以上服三年喪


關於這個變化,《後漢書》卷46《陳忠傳》中說:「至建光中,尚書令祝諷、尚書孟布等奏,以為:『孝文皇帝定約禮之制,光武皇帝絕告寧之典,貽則萬世,誠不可改。宜復建武故事。』忠上疏曰……宦豎不便之,竟寢忠奏而從諷、布議,遂著於令。」 則陳忠等人是支持大臣服三年喪的,但因為祝諷、孟布等人的阻撓,元初三年的法令最終被廢除。當然,廢除元初三年之律令的根本原因,則是鄧氏家族之失勢。


根據史料,我們認為本年的禁令是得到貫徹的。據《後漢書》卷37《桓焉傳》載:「永寧中,順帝立為皇太子,以(桓)焉為太子少傅,月余,遷太傅,以母憂自乞,聽以大夫行喪。逾年,詔使者賜牛酒,奪服,即拜光祿大夫,遷太常。」按:永寧夏四月丙寅(120年),立皇子保為皇太子,改元永寧,大赦天下。是為順帝。據《桓焉傳》,此時以桓焉為太子少傅,當與立太子同時。月余,遷為太子太傅,當為五月。又遭母憂,不知日月,當亦在永寧元年。逾年而奪服,當在建光元年(121年)。是年冬十一月庚子,復斷大臣二千石以上服三年喪。則奪桓焉之服,當在建光元年十一月法令變更之時。法令甫變,即禁大臣行服,雖在服者亦奪之,可見此法令的貫徹程度。


(六)(永興二年)初聽刺史、二千石行三年喪服


根據《後漢書集解》,此處的「初」字似誤。根據前面元初三年已有「初聽大臣、刺史、二千石行三年喪」,則此處應為「復聽刺史、二千石行三年喪服」。


我們相信,這條法令也得到了貫徹。據《後漢書》卷48《霍諝傳》載,「(霍諝)仕郡,舉孝廉,稍遷金城太守。……遭母憂,自上歸行喪。服闕,公車征,再遷北海相,入為尚書僕射。」按:霍諝為母行喪在梁冀遭誅之前。桓帝時聽大臣行三年喪之時段為154年至159年,而梁冀之誅正在159年,則霍諝之母卒年應在154年之後。此亦足可證明桓帝時此法令是確實推行的。然霍諝仍需「上歸行喪」,說明即使法令許可,大臣亦不能自行離官奔喪,須得得到皇帝許可才行。


(七)(延熹二年)復斷刺史、二千石行三年喪


這則材料是可信的。延熹九年(166年),荀爽被舉為郎中,其對策中就說:「今之公卿及二千石,三年之喪,不得即去,殆非所以增崇孝道而克稱火德者也。」可見此禁令頒布數年之後,大臣有父母之喪就不得擅去而服喪。桓帝時期此次法令的興廢,可能與梁氏家族的起落有關。


但與三十餘年前安帝時期的法令相比,此次禁令似乎不如之前嚴格,正史之中也偶見請辭歸喪的大臣。比如《後漢書》卷44《胡廣傳》,靈帝初年,「(胡廣)時年已八十,……及母卒,居喪盡哀,率禮無愆。」按:胡廣繼母卒時其為司徒,代陳藩為太傅,時已斷大臣行三年喪之禮,而胡廣以三公之重而能為繼母居喪,且「率禮無愆」,不合律令。或時法令已弛,或胡廣只居喪而未行三年服,或帶職行服,亦未可知。又,崔寔曾為梁冀故吏,梁冀誅後,免官,遭禁錮數年。後黃瓊薦之,為遼東太守。時已廢大臣行三年喪之令,而崔寔仍可上疏求歸葬行喪,則桓帝之後雖有法令,大臣仍可得到皇帝允許,行三年之喪。然章帝之時,鄧彪須「辭疾乞身」方能以光祿大夫行喪,崔寔則可直接以「歸葬行喪」為理由而請求離職,前後已有寬嚴之不同,又參以上述胡廣以司徒之位而為繼母服喪之事,則似乎桓帝之後東漢朝廷對大臣行三年喪之事已漸漸寬容、認可。


安帝、桓帝時允許大臣服三年喪的時期,加起來也不過十年,則在東漢的其他時間,應該都是不允許的。但大臣遭喪是否有喪假呢?舊說多以為沒有喪假,我們認為這是不準確的。東漢順帝時左雄上疏云:「臣愚以為守相長吏,惠和有顯效者,可就增秩,勿使移徙,非父母喪不得去官。其不從法禁,不式王命,錮之終身,雖會赦令,不得齒列。若被劾奏,亡不就法者,徙家邊郡,以懲其後。」其說「守相長吏」「非父母喪不得去官」,且此次上疏在永建之初(126年之後),在建光元年(121年)「復斷大臣二千石以上服三年喪」之後。據此,則雖在不允許大臣服三年喪的時期,「守相長吏」有父母喪時還是可以去官歸葬並服喪的,不過這只是短暫的假期,並非可以離職歸家服喪三年。


關於大臣的喪假,還有一則輔證:據《晉書》卷20《禮制中》載,「太康七年(286年),大鴻臚鄭默母喪,既葬,當依舊攝職」。此處所云「依舊」,當是依漢法之舊,漢代關於大臣三年喪之律令,至此方改。據此,我們得知東漢光武帝之後,大臣有三年之憂,假期至「既葬」為止。然漢人自卒至葬,時間長短不一,有的長達一年以上,不知是否都是既葬以後才復職?或者是根據先秦儒典,以「三月而葬」為準?因為文獻不足,此處存疑。


3


總而言之,關於兩漢大臣的服喪實踐,前人已經做過很多研究,考證方面的工作已經比較充分了。雖然各家的觀點可能還不無問題,但總結起來,下面這些結論應該是可信的:


1、西漢高祖時,大臣有父母之憂,是可以告寧服喪的,但卻不是服滿三年,因為西漢時服喪三年的風氣並未興起,終西漢之世,真正實踐儒家三年喪的,寥寥數人而已。時人服喪雖不長至三年,但也不短至三十六日,應該介於兩者之間。軍民喪假從十五日到三個月不等。大臣喪假的長短則未聞。


2.東漢之初,「光武皇帝絕告寧之典」,自是,高祖時的律令被廢除,公卿二千石等大臣沒有了服三年喪的法律依據,但短期的假期應該還是有的,此假期似到既葬為止。舊說東漢大臣無喪假,是不準確的。


3.東漢安帝、桓帝時曾短暫地允許過「大臣」服三年喪,但時間很短,總共十年而已,其餘時段,應該還是延續光武帝的律令。此律令的執行,在一定程度上是比較嚴格的。但東漢中晚期以後,法禁稍弛,服喪之風也漸盛,公卿大臣、郡國守相偶有上疏請求離職服喪的,也或被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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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排版:小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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