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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權下的逃民:中國歷史上周而復始的無解循環

皇權下的逃民:中國歷史上周而復始的無解循環



作者:梁發芾


大概從戰國開始,國家就實行編戶齊民制度,凡政府控制的戶口都將人戶的姓名、年齡、籍貫、身份、相貌、財富情況等項目一一載入戶籍。被正式編入政府戶籍的平民百姓,稱為「編戶齊民」。編戶齊民的義務就是給國家納糧當差,為國家作貢獻。這被認為是老百姓天生的本分,天生的義務。

在賦稅和徭役義務太重,無法負擔的時候,這些列入國家戶籍冊的老百姓,只能選擇用腳投票,逃走。這些被賦役壓迫而逃走的編戶民,叫做逃戶,也叫逃民。皇權禁止編戶民逃離,但編戶民的逃離卻幾乎與皇權相始終。


其實所謂逃走,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真正逃走了,逃到他戶籍所在地的官府管不到的地方,逃到山高皇帝遠,皇權鞭長莫及的地方,過一種「不知有漢,無論魏晉」的世外桃源日子。另一種並不是真正逃走,而是庇托到當地的豪強大族的保護之下,成為豪強大族的浮客、部曲。國家失去了對這些人的控制,他們不必再給國家納稅服役了。這時候,他們或許還在原來居住的地方生活,但戶籍和身份已經是屬於豪強的「私屬」,而非國家的編戶民了。


在魏晉南北朝時期,國家的編戶民通過庇托於豪強大戶,而逃脫國家的控制,不再對國家承擔沉重納稅服役義務的做法,非常常見。那時候國家動蕩不寧,戰爭頻發,老百姓雖然承擔沉重的賦役卻並不能從國家得到什麼安全保障,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投靠豪強大族,雖然社會地位降低為差不多屬於奴僕,但至少能夠得到一定的保護,而且,經濟負擔也有所減輕。在魏晉南北朝這漫長的歷史時期內,國家與豪強之間,進行了長時期的爭奪人口的拉鋸戰式對坑。這樣的對抗,對於處於國家與地方豪強之間的老百姓來說 ,或許還多了一種選擇,多了一條活路。國家要把庇蔭於豪強大族羽翼下的逃戶爭奪過來,讓他們重新成為國家的編戶齊民,給國家納稅服役作貢獻,就勢必要給予多種優惠措施;豪強大族要把客戶們留在自己的保護之下,也必須對這些人予以善待。所以,魏晉南北朝時期地方豪強勢力的存在,對於當地老百姓來說,未必就是一件壞事。


那時候,國家一而再再而三地發布命令,恩威並用,一面禁止百姓逃亡,威脅說,如果不聽命令,將會對逃民的妻子兒女一起治罪,或者發配到遙遠的邊鎮。另一面又說,對回來從事舊業的逃民,國家蠲免一些賦稅,以示扶助。在魏晉南北朝時期,國家出台占田制,課田制,均田制,按人口給農民們授田,限制豪強大族對土地的兼并和佔有。對於逃民,國家也作出一些讓步,只要重新回到編戶民,國家給他們分配土地。

隨著隋朝的統一,中央集權的加強,國家對地方豪強取得壓倒性的勝利,國家對於逃民也越來越不耐煩,農民連逃戶也作不安穩了。隋文帝時期一個叫做裴蘊的地方刺史, 就給皇帝建言說,國家應該大索貌閱,查驗戶口,「若一人不實,則官司解職,鄉正、里長皆遠流配。又許民相告,若糾得一丁者,令被糾之家代輸賦役」。裴蘊得到隋文帝的賞識。唐朝初期,唐高祖採取的一些政策,大體也是來自裴蘊的建議。唐高祖開皇三年,「令州縣大索貌閱,戶口不實者,正、長遠配。而又開相糾之科。大功以下,兼令析籍,各為戶頭,以防容隱。」所謂貌閱,就是官員親自驗看每個人的年齡大小,相貌特徵,驗證是不是與戶籍簿上的記載相符。隋唐時期,貌閱曾經年年舉行,後來改為三年貌閱一次。為了防止像魏晉南北朝那樣有大戶隱蔽人口的情況發生,唐高祖還對人們家庭規模與結構作出限制,要求堂兄弟之間必須分家,各立門戶,以防止大家庭由於人口眾多可能存在隱蔽人口的問題。


唐朝開元年間,監察御史宇文融上言說,天下戶口逃移,巧偽甚眾,請求加以檢括。朝廷下命令說:「州縣逃亡戶口聽百日自首,或於所在附籍,或牒歸故鄉,各從所欲。過期不首,即加檢括,謫徙邊州。公私敢容庇者抵罪」。任命宇文融為戶口檢括使,在全國進行了一場雷厲風行的檢括逃亡戶口的運動。和中國歷史上歷次運動一樣,這次運動搞得雞飛狗跳,人人自危。歷史記載說,「使者競為刻急,州縣乘風勞擾,百姓苦之」「州縣希旨,務於獲多,虛張聲勢,或以實戶為客」。這樣在全國檢括出80萬戶逃亡戶,宇文融也成為唐朝增加戶口的功臣。在唐朝,官員政績考核的一項重要指標,就是看在任期間,戶口是不是增加。這種考核辦法強化了官員對於逃民的防範和打擊力度。


雖然唐朝經宇文融的強力檢括,大量逃亡的民戶被檢括出來,重新成為國家的納稅服役戶,但農民身負沉重的賦役,地方貪官污吏隨時巧取豪奪,敲詐勒索。農民平時或許能夠勉強度日,一遇戰亂災荒,便無法生存,逃亡仍然是他們無可奈何的選擇。農戶逃走了,當地的賦役總額卻不會相應減少,那些賦役就只好由未逃走的農戶承擔,這逼得他們也走上逃亡之路。歷史記載就有官員抱怨說,「凡十家之內,大半逃亡,亦須五家攤稅,似投石井中,非到底不止。」這就是「攤配」,也叫「 攤逃」 , 它造成了逃戶的惡性發展。唐代宗曾經多次發布詔令禁止「攤配」,但效果甚微。朝廷不去調整各地賦役的總額,地方官員為了保證賦役總額的完成,必須將逃走人戶的賦役攤派到尚未逃走的人戶頭上。


唐朝中後期賦役制度發生了巨大的轉變,由原來的租庸調製轉變為「兩稅法」。 這種轉變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民的逃亡現象。在租庸調製度下,賦稅和徭役都是以人口為基礎的,本質是一種人頭稅。而「兩稅」從賦稅角度來說是一種財產稅,賦稅主要落在土地上。但由於徭役仍然是以人丁為對象,所以,兩稅法只能緩解卻並不能完全解決賦役對農民的壓迫。隨著唐朝後期政治和財政危機加深,貪官污吏敲詐勒索變本加厲 ,農民逃亡問題越演越烈,最後導致了大規模的流民造反。


明朝對於逃戶的防範比唐朝更為殘酷嚴密。明朝實行「配戶當差」「役皆永充」的辦法,既不允許人們自由擇業更不允許自由遷徙。朱元璋建立政權後,就將全國的戶籍人口分為「軍民灶匠」四種,民籍中又分為更多的小類。這種戶籍身份伴隨一個人一輩子,不但他本人不能改變,就是自己的子孫後代也永遠不許改變。為了防止遷徙,朱元璋還實行了「路引」的制度,「 凡軍民等往來, 但出百里者,即驗文引。」 沿途各地巡檢司對過往行人加以盤查, 對無文引者要擒拿送官,進行查究。在城市住店的話,旅店也有詳細的旅客登記,以備官府查驗,如今日住店的身份證登記制度。

朱元璋的明朝還發明了「里甲制度」(農村)和「廂房制」(城市)。里甲制度,是將一個地方的110戶人家編入一個里,每10戶人家編入一個甲,每年由一位里長帶領10戶人家當差,十年一個輪迴。被編入里甲的人一旦逃走,他的當差義務就由剩下的人戶分攤。這本來就是唐朝的「攤逃制」,奇怪的是,唐朝的皇帝曾經不斷要求禁止攤逃,但明朝的皇帝似乎連這個姿態也沒有。「攤逃制」的弊端就顯露無遺,而明朝卻在明知故犯。正德年間有官員就報告說:「 遞年派糧編差,無所歸者, 俱令小戶賠償。小戶逃絕,令里長; 里長逃絕,令糧長。糧長負累之久,亦皆歸於逃且絕而已。由是流移載道,死亡相稗,戶口耗矣」 。所以,「攤逃制」與其說是防止逃戶的辦法,毋寧說是大量製造逃戶的辦法。


為了防止和打擊逃戶,明朝不許逃走的農戶在落腳地入籍落戶,往往要強制遣返,嚴厲治罪,甚至派兵鎮壓。明朝的逃戶政策,與歷史上其朝代相比更為嚴酷而無道。在唐朝中期實行「兩稅法」之前,歷代曾經實行過占田制、均田制,授田給農民。農民與國家的邏輯關係是,國家給農民土地,農民給國家納稅服役,國家與農民只有有一種相互義務。農民如果扔下土地逃走了,可以被認為是農民違約。而那時逃戶入籍也可以重新得到政府分配的土地。而明朝時期已經完全土地私有化,農民失地後無法生存也不能離開,逃離是有罪的;強令逃戶歸還原籍,國家卻不可能給予土地。農民與國家之間的關係,完全變成農民單方面的義務。這比唐朝更加霸道而無道理可講了。當然,明朝也和唐朝一樣,是在逃亡流民的武裝暴動中最後失去江山的。這樣殘暴無道的江山最終被流民推翻,實在是咎由自取。



「碩鼠碩鼠,無食我黍!三歲貫女,莫我肯顧。


逝將去女,適彼樂土。樂土樂土,爰得我所。」


農民希望有那麼一塊沒有碩鼠危害的樂土,可以自由勞作生活,自己養活自己。但這種愉快的樂土卻意味著無人養活那些肥大的碩鼠。碩鼠怎麼能夠同意呢?所以,歷史上總有花樣翻新的強迫農民納糧當差的辦法,也有從不停止的逃戶逃民。這種遊戲,周而復始,循環不已。

人文經濟學會原創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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