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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仲裁法院:它不是海牙國際法院


海牙仲裁法院:它不是海牙國際法院



由於聲稱「有權仲裁南海爭端」,海牙仲裁法院的名字頻頻被國內外傳媒提及。不斷有人爭論該法院是否真如它所言「有權」,也不斷有人將它和海牙國際法院混為一談。

其實海牙仲裁法院的法定漢語名稱,是「常設仲裁法院」(PCA),是歷史悠久的國際仲裁機構。


1899518,俗稱「萬國和平會議」的海牙和平會議在荷蘭海牙召開,這次持續兩個半月的和平會議有26國參加,初衷是試圖限制現代科技在戰爭中的使用,以減少爆發大戰的風險和戰爭的殘酷性,會議通過了一些在今天看來迂闊可笑、完全不具備任何操作性的「共識」,包括在海戰中採用1864年日內瓦公約中規定的守則,不得在戰爭中使用氣球炸彈和炸藥等等,「共識」墨跡未乾就因「造艦競賽」的興起和世界多個熱點戰雲密布而流於一紙空文。


但「萬國和平會議」仍然取得了一些成果,包括首次明確規定「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原則,海戰、陸戰和戰時海關管理等方面的規則,以及設立常設仲裁法院以受理爭端雙方的仲裁申請等,最後一項的初衷,也仍然是力圖藉此避免爭端國之間訴諸武力、而非謀求通過和平手段解決問題。所有這些成果和「共識」,形成了一份當年729日簽署、翌年94生效的《海牙公約》。


然而常設仲裁法院的建立並非一帆風順:由於各國各懷心思,所謂「共識」其實基礎脆弱,當年風靡西歐的法國海報藝術家歐仁.奧熱(Eugène Ogé)曾公開創作海報,譏諷常設仲裁法院是雜亂無章、效率低下、私相授受的黑市。1906年,法國和德國為爭奪北非摩洛哥弄得劍拔弩張,被部分國家寄託厚望的常設仲裁法院徒呼奈何,最終仍然只能靠第三方大國介入的傳統手段(1906年《阿爾赫西拉斯會議》,美國介入調停促使法德勉強妥協),事後常設仲裁法院備受嘲諷,幾乎有流產之虞。

好在一年後第二屆「萬國和平會議」又在海牙召開,儘管由於各國尤其列強矛盾加劇,這屆會議被公認是「失敗的一屆」,但會議仍然促使《海牙公約》進一步完善,原本由4部分正文、3個附件組成的舊約,被由13部分正文組成的新約所替代,其中倒數第二部分就是「創建常設仲裁法院」。


條約19071018簽署,1910126生效,1913年常設仲裁法院有了固定的院址——由美國卡內基基金會援建的「和平宮」(Vredespaleis)。但事實上在二戰結束前常設仲裁法院幾乎門可羅雀。


二戰結束後成立了聯合國,19462月,根據聯合國《國際法院規約》,成立了國際法院(ICJ),該法院不僅都在海牙,且同樣位於「和平宮」內,令許多人因此將二者混淆。


事實上兩個法院的功能大相徑庭。


ICJ是聯合國下屬六大機構之一,是具有明確許可權的國際民事法院,其仲裁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並可向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提供法律方面的諮詢意見;而PCA的許可權卻是相對含糊的,並非通常意義上的法庭,只能在爭端當事雙方的要求下才能介入爭端的調查、仲裁和調解,且究竟適用國際公法或私法也一直是爭議不絕的一件事。

常設仲裁法院的組織架構、規則是仿照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CNUDCI)的體制建立的,因此更像一個商務仲裁機構,而不像一個法庭。法院機構看似龐大實則「虛胖」,PCA日常事務由「國際局」負責,每個締約國可最多推舉4人進入PCA法學家名冊,由於截止目前批准兩海牙公約關於PCA條款的國家已達115個,因此法學家名冊最多可達460人(實際遠沒有這麼多),這些法學家並無固定任期,一旦有國家或實體申請仲裁,當時雙方可以從法學家名冊中挑選成員組成仲裁庭,並在仲裁開始前商定各種規則,如工作語言(法定工作語言為英語、法語,但規定雙方一致同意時可採用任何語言)、適用法律等,仲裁過程不公開,結果則由當事方自行選擇公開與否。


常設仲裁法院每年會召開一次年會,但年會地點卻不在海牙,而是在美國紐約莫胡克山莊。


由於必須遵循「雙方共同委託」的大前提,因此PCA即便在戰後「業務」也並不繁忙,成功仲裁且為雙方接受的事例寥寥無幾,比較著名的仲裁事例,包括1984年就美國-加拿大緬因灣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爭端所作仲裁(仲裁結果即「海牙線」被雙方認可並因此生效),20024月就非洲衣索比亞-厄利垂亞邊界爭端所作仲裁(仲裁結果被衣索比亞接受,但為厄利垂亞拒絕,因此未能生效),以及201411月就馬來西亞-新加坡土地發展非爭端所作仲裁(這項仲裁的效力仍待觀察),等等。


中國分別在190411211910126簽署了兩份《海牙公約》,是兩屆海牙和平會議的參加國,也是PCA的創始會員國,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直到1993715才致函PCA秘書長宣布恢復在PCA的活動,同年1024才正式承認《海牙公約》,此後中國一直指派滿額(4名)法學家出任PCA法學家名單中的候選仲裁員。PCA2015年宣稱「有權仲裁」,當是指中國和菲律賓都是PCA成員而言。


但嚴格來說PCA的上述表態是不準確的:如前所述,PCA的仲裁必須建立在爭端雙方一致同意將爭端提交PCA的前提上,一應仲裁規則(誰出任仲裁員,適用什麼法律,如何執行仲裁結果等)也要由當事雙方共同決定,菲律賓的申訴以中國為爭端對象,而中國拒絕將爭端提交PCA,從PCA原則上,仲裁是不應該發生的——當然,PCA表態並沒有說「仲裁結果必須有效」,倘若那樣說就更「離題萬里」了。

值得一提的是,不僅媒體、公眾,許多政治家似乎也混淆了PCAICJ的概念,如今年216美國總統奧巴馬在談及這場「官司」時表示「應遵守聯合國的仲裁」,而如前所述,「聯合國的仲裁」只能由ICJ而非PCA來作出,歷史比聯合國長近半個世紀的PCA,是根本不具備這樣的權威的,也只有ICJ的仲裁結果才具備「必須遵守」的約束力。


至於另一些評論家所議論的「仲裁結果對當事個人的制裁效力」,「跑題」就更遠了:不僅PCA,就連ICJ都沒有這樣的制裁權力(ICJ的仲裁許可權僅限於對國家或實體,既無刑事管轄權也無對個人的審判權),這些評論家是將PCA和另一個同樣設在海牙的國際司法機構——海牙國際刑事法院(ICC)搞混了。ICC是根據《羅馬規約》於200271成立的、對犯有滅絕種族罪、危害人類罪、戰爭罪、侵略罪個人進行起訴和審判的國際司法機構,其許可權只限於審判個人,而無法審判國家。ICC雖有多達114個國家通過簽署《羅馬規約》的方式加入,但「五常」中就有3個國家未加入(美國、中國、俄羅斯)。一些國內評論家以「中國未加入」作為中國可以拒絕PCA仲裁的理由,恐怕就是把PCAICC弄混了(中國是PCA創始會員國但從未加入過ICC)。如前所述,中國的確有理由拒絕承認PCA的仲裁權和仲裁結果,但理由並非「我們不是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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