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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掃黃史 中國妓院之父是他

近幾天來,「人大碩士嫖娼蹊蹺死案」成了國內民眾口中討論的熱門事件。


千年掃黃史 中國妓院之父是他


↑發生在足療店附近的事兒

看到這兒,雖然事實上講,問題的重點「死的過程」,肯定會有人該拿掃黃來說事兒。


那麼,中國人在掃黃的問題上,都做過些什麼呢?


今天,知叨君就來和大家聊聊,中國掃黃界的是是非非。


官員一律不得嫖娼

說起「掃黃」,相信在大家的腦海中,會出現衣衫不整的男女抱頭蹲在床邊的情形。對普通老百姓來說,如果TA在當地的「掃黃運動」中被抓,那麼就意味著,TA會進入「身敗名裂模式」——眾人能佔領道德高地,圍著TA指指點點,而當事人也會因為私德問題被全盤否定。所以,在大多數老百姓眼中,這是一個比較上不得檯面,但一出現又會exciting的大問題。


千年掃黃史 中國妓院之父是他


↑尷尬又被喜聞樂見的場景


但或許大家不知道,在古代,所謂「掃黃」,大多是針對官員的。雖然作為「上等人」的達官貴人,可以按照規定娶妾納小,但還是無法避免「路邊的野花就要采」的情況。至於平民,官方則並沒有多少苛責,基本上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畢竟,平民又不是社會精英,用不著作什麼表率。


國內最早出現的妓院,大概是在春秋時期。在如今的齊魯大地上,曾誕生過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官辦妓院——內閭,又名「國家大妓院」。它由齊相管仲設立,建在齊桓公的宮城中,一建就是一萬多間。一般認為,管仲之所以創設「國家大妓院」,是出於用風流帳里的錢來補貼中央財政,吸引人才、外資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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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妓院之父——管仲


但這官辦妓院一出現,便爭議不斷。《戰國策·東周策》上記載:「齊桓公宮中七市,內閭七百,國人非之...」。只不過,來自民間的「掃黃聲音」不大好確定是反對王宮內的奢靡生活,還是反對勞民傷財的「國家工程」。


但在此後,性產業還是在中華大地上發展了起來。秦漢之後,逐漸形成了「樂戶制度」、「官妓制度」,青樓文化也隨之出現。


雖然中國古代絕大部分年代允許性產業發展,但它還是受到了諸多限制。比如禁止「逼良為娼」,以免社會環境變壞。又比如對嫖客進行限制,尤其是那些偉岸光正的官老爺們。

宋朝開始,官員不準嫖妓逐漸成為慣例,乃至寫入國家法律。舉個例子,宋仁宗時規定,負責分管刑獄的官員提點刑獄不得召妓,當時的說法是「不得赴妓樂」。仁宗之後,宋神宗在位時,「掃黃運動」擴大到整個監司。不僅是提點刑獄,所有監察官一律禁嫖。否則,你懂的。


正因為皇帝不高興官員嫖娼,「掃黃」也就成了官員們扳倒政敵的一種手段。當年「大宋改革總設計師」王安石,在推行新政時,曾遇到過很多官員的阻礙,祖無擇即是其中之一。經過多番調查後,王安石終於抓到了祖無擇的把柄:祖無擇在杭州當太守時,曾有過嫖娼醜聞。不如王安石所願的是,那位娼妓到死也沒把祖無擇供出來,最終,祖無擇逃過一劫。


到了明朝,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大規模的掃黃運動終於出現了。儘管明太祖朱元璋對性產業大力扶持,但在朱元璋的重孫子朱瞻基(明宣宗)當皇帝後,這一局面發生了變化。他下令取締官妓,並嚴禁官員涉足紅燈區。而這位朱皇帝掃黃的初衷,有鞏固皇權的意思。明宣宗時期,國家剛從「第二靖難之變」中恢復過來。明宣宗為了維護自身統治,進行了「思想整風」,而這掃黃運動,正是「整風運動」的副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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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本里名妓的故事


但「掃黃風暴」並沒有想像中的那麼有效。官妓沒了,私妓有了,甚至還成了當時官場的一種時尚。明宣宗死後,官方放鬆了對性產業的治理。到明末,南京成了「大明性都」,秦淮河兩岸妓院酒樓林立。


滿人入主北京後,掃黃運動更加嚴厲,雖然最後又失敗了。清朝的禁娼運動,始於順治年間。康熙登大寶後,繼承了老爹的意志。1673年,重申禁娼禁令。1680年,頒布律例「夥眾開窯誘取婦人子女,為首照光棍例斬決,為從發黑龍江等處給披甲人為奴」。官妓成了非法。


至乾隆時期,清政府逐漸建立健全了一套禁娼法律,禁娼及禁狎妓行為首先從官員做起。《大清律例》卷33:「凡文武官吏宿娼者杖六十(挾妓飲酒亦坐此律),媒合人減一等。若官員子孫(應襲蔭)宿娼者,罪亦如之」。嘉慶皇帝進一步加大對賣淫嫖娼的處罰力度。就連把房子租給賣淫者的屋主,也要被處罰。雖然明面上取得了不錯的效果,但實際上,民間還是有暗娼私娼繼續活動。這些人對掃黃的消息很靈通,風聲一緊,便集體消失。


除此之外,掃黃運動也沒忽略文化領域。淫詞小說也成了打擊目標,甚至還頒布過禁書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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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書《金瓶梅》


光緒年間,娼妓又變成了一種合法收稅的行業。官府此後打擊的,只是未向當局註冊,偷稅漏稅的「私娼」罷了。至此,清代的禁娼法律,已經走向了它的反面。


其實,在古代也有真正的禁娼時期,那就是太平天國。太平軍所到之處,妓院一律取締,一則名為《誨諭官兵良民人等各宜革除污俗以歸正道》的文章中,稱「倘有習於邪行,官兵民人私行宿娼,不遵條規,當娼者,合家剿洗。鄰右擒送者,有賞。故縱者一體治罪。明知故犯者,斬首不留」。當然,這條規定跟太平天國的天王們無關,他們的後宮可是著實的......嘖嘖嘖。怎麼講,當權者亂搞,怎麼會叫嫖娼呢?


反覆拯救失足女小紅


正如曾國藩在攻下太平天國的首都天京(南京)後,出於經濟的一時需要,又允許民間開設妓院。民國時期,圍繞著妓院「掃與不掃」的博弈,也相當反覆。


在南京國民政府成立以前,社會各界也曾做過一些廢娼努力,局部地區甚至還曾廢除過公娼,但很快又無可奈何地回到管理制的舊軌道。


南京政府建立後,未在統治區內全面廢除公娼,對於私娼,也僅根據《違警罰法》的規定:暗娼賣淫、或代為媒和及容留止宿和召暗娼止宿者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十五元一下罰款。


1928年,在國民黨第二次代表大會上,廢娼問題再一次被提出。是年7月30日,南京市政府發布了禁絕全城所有妓院的命令,以作全國廢娼的表率。與此同時,南京中央政府還指示各地方政府,尤其是大城市,停止向性工作者徵稅,鼓勵她們從良;政府還要求創辦性工作者收容所,積極為從良「失足女」創造新的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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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初期的八大胡同名妓


不過,地方政府似乎各自為政的很,中央的決定並未被徹底貫徹。而且日本人的入侵,對「全國掃黃運動」來說,也是很大麻煩。很顯然,抗戰期間,政府的管理是很有限的。抗戰以後,內戰又開,民生艱難,到處都是流民,娼妓進一步增多。雖然想廢除娼妓制,但在嚴峻的國內形勢下,政府只得加強對性產業的管理。例如在上海,為保護性工作者的健康,嚴禁強迫懷孕4個月以上、生育3個月以內,及患病「失足女」接客。同時,再從娼妓的「從何而來,往何處去」上下大功夫。


總的來說,南京國民政府對待娼妓的態度,還是傾向於取締的。雖然客觀環境和自身有限的力量,並不能使官方有多大作為。南京市長劉紀文曾說:「南京是一國首都,風俗的好不好是代表全國的,娼妓最是敗壞風俗,如果首都不來糾正,各地更難糾正了,況且首都是全國行政的中心,不是商業的中心,最高級的長官都在首都,如果不能把娼妓廢了,各地那就更難實行了。」


要緩解娼妓這一棘手問題,至少需要兩個基本前提:1、和平穩定的社會;2、提升教育水平,推進法制、人權等制度的建設。這些條件在國民政府當政時期,顯然皆不具備。


直到49年,領導中國的角色變成共產黨後,才使娼妓問題得到暫時解決。起碼錶面上看,性產業在中國並不合法。


掃黃走入新時代


新中國成立後,本著「賣淫現象不是社會主義倫理道德所允許」的觀念,作為以社會主義立國的中國,自然對賣淫也沒好氣兒。


相信大家都聽過「機智的周總理回答新中國妓院問題」的段子。大意就是,外國記者用妓女問題為難周總理,周總理用台灣作為回復。既說明台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又表明大陸工作做得好。的確,在建國初期,新政府在取締妓院的事情上,的確非常相當太「狠」了。


比如全國多數城市採取的「北京驟禁式」,就是政府事先會做好所有的準備工作,在保密的前提下,集中相當的人力物力財力,全市統一行動,一次性封閉所有妓院。事後,政府也會對「失足女」進行幫扶,讓她們學習其他謀生技能來養活自己。


千年掃黃史 中國妓院之父是他


↑改造中的女性


不過說實話,改革開放前的中國可以算是「禁慾之國」。公開場合,異性之間不能有親密舉動,出版物和廣播電視也經過嚴格審查。即使偶爾會出現黃色信息,也會在人民大眾的「火眼金睛」和國家嚴密的控制手段下,很快消失的。那個紅色的年代,「黃色」無所遁形。


改革開放後,隨著觀念的進步和腰包漸鼓,一些大陸之外的音像製品,是除了「耍流氓」外,掃黃的另一個目標。在83年以前,鄧麗君的「靡靡之音」就算「黃色歌曲」。雖然用詞並不下流,但容易讓人想入非非。


80年代,私下在民間流傳開的黃色小說、黃色錄像帶等高科技附加的「黃色信息」,成為有關部門的新目標。1989年,針對這些「黃毒」的全國「掃黃打非辦」工作小組辦公室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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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黃盤是一代人的「啟蒙老師」


到了如今,掃黃成了一場由現實世界擴大到虛擬空間的「游擊戰」,東莞冒尖掐東莞,快播出頭鏟快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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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神器快播也......沒了


好了,今天的《亂談新聞》就暫時說到這裡,接下來是叨友們每期不得不看的「一點資訊頻道推薦時間」,如果叨友們還想對中國本身,或者對性工作者背後的故事多些了解,就請在一點資訊中,自行腦補關鍵詞「XX」,並訂閱該頻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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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看完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發現,「中國式掃黃」其實是個逐漸擴大範圍的過程,從剛開始限於官員,到後來變成了全民問題。即便掃黃並不能徹底掃清,而且裡面還會出現借掃黃之名,實施打擊對手和「思想整風」的事情。從趨勢上看,該掃還是要掃。


但人們似乎忽視了一個問題,那就是總是在討論該不該禁娼,而不去討論真正的妓是什麼。在社會印象中,似乎只有那些街邊髮廊倚門賣笑的,在公共酒店和夜總會裡尋找顧客的女人才是妓女,而那些為「大人物」提供「特殊服務」,以此來獲取好處的,並不算賣淫。除非遇到啥大問題,一般不會擔心警察上門找麻煩。公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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