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患者被跨國葯企當成小白鼠?
前段時間,一條看似和普通人毫無關係的新聞,登上各大社交媒體的熱搜榜:著名跨國葯企百時美施貴寶(Bristol-Myers Squibb)向中國醫藥企業轉讓了一款肝癌新葯布立尼布(Brivanib)的中國境內研發和銷售權利。但這款藥物由於臨床試驗結果不理想,將不會在歐美申請上市。消息一出,不少中國網民紛紛懷疑葯企是在將中國患者當成「小白鼠」,甚至開始批評中國的藥品審評制度。
實際上,這純屬不了解醫藥行業而產生的誤解,葯企在向監管機構遞交藥物上市申請前,往往要考慮除了藥物有效性和安全性之外的多種因素:臨床試驗結果不理想,不代表這個葯沒有療效;不在歐美上市,不代表這種葯就有問題。而這種在業內司空見慣的「權利轉讓」,也和藥物最終申請上市沒有必然聯繫。
藥物能不能上市,這幾個經濟學因素很重要
在不少人的心中,一款藥物能否獲得藥品監管機構的上市許可,取決於治療疾病的有效性,以及是否有嚴重不良反應。沒錯,這兩點的確是主流藥品監管機構(如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歐洲藥品管理局(EMA))在審核藥物上市申請時首要考慮的內容。然而很多看起來無關痛癢的因素,也經常間接(例如通過干預葯企遞交上市申請的意願)左右著一款藥物的命運。
藥物的潛在市場需求:作為企業的一種特殊形式,葯企在研發藥物時也要考慮經濟相關的因素,其中最為重要的,莫過於一款藥物在目標市場的潛在需求。哪怕一款藥物研發和上市的費用昂貴,甚至是生產較為困難,只要市場需求旺盛,就毫不妨礙葯企將其轉化為上市產品。
例如最近在美國和歐洲上市的「減肥針劑」Saxenda(利拉魯肽注射液),無論是從研發(監管部門由於受減肥藥的安全事件影響,對此類藥物的審評極其嚴苛)還是生產(該葯屬於生物製品,需要利用基因工程來製造)都耗資巨大,但基於減肥藥物有著極其巨大的市場,葯企耗費大量精力開發都是情理之中。但一些治療罕見病的藥物(「孤兒葯」)可就沒那麼幸運了——患者數量太少,既不方便藥企做研發,又難以保證藥物上市後能收回成本,即使各國都會有刺激「孤兒葯」研發的政策,它們的前景也不容樂觀。
藥物的盈利預期:有時,藥物的盈利情況並不單純由市場需求和研發、生產難度決定,此時葯企會尋求經濟學家的幫助。經濟學家做出的藥物盈利預期,將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藥物的最終命運。典型例子莫過於前面提到的葯企百時美施貴寶的一款組合藥物。該公司研發的治療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新葯組合達卡他韋+阿絲匹韋(Daclatasvir+Asunaprevir)在臨床試驗中表現出驚人的療效(療程結束12周後治癒率90%以上),成功在丙肝大國日本上市,不過在歐美市場,丙肝新葯的競爭太過激烈(目前已有4個類似的藥物組合成功上市,其他處於研發階段的組合還有更多),該葯企在慎重考慮後最終決定,只在歐美市場申請將達卡他韋上市(達卡他韋可以和其他公司的丙肝藥物聯合使用,市場更大),「放棄」阿絲匹韋。
藥物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在藥物目標領域已有成熟產品的情況下,藥物的競爭力往往也是葯企所考慮的重點。這樣的「軟實力」既包括藥物相對於成熟產品的療效優勢,也有諸如價格優勢、服用方便程度等因素。我國葯企原研的肺癌藥物埃克替尼,就是競爭力優勢的典型代表——該葯在療效上(如在該葯的臨床試驗中作為參照的吉非替尼)沒有明顯優勢,但既沒有對比藥物的惱人不良反應(如噁心、嘔吐),價格又更為低廉,因此一上市就迅速佔領了市場。
藥物權利轉讓,新時代的「雙贏」遊戲
在當今社會,藥物研發的高投入-高回報讓不少企業都為之心動,不僅催生了一些「草根」葯企的傳奇故事,也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人類攻克頑疾的步伐。不過,這些「草根」葯企儘管能夠研發出令業界震憾的新葯,卻不像大型跨國葯企一樣擁有成熟的營銷網路、宣傳策略。這樣一來,小型葯企向跨國葯企轉讓藥物的開發和銷售權利,無疑成為實現「魚和熊掌可以兼得」的最佳方案。在某些時候,大型跨國葯企也會通過權力轉讓,來分割旗下有巨大潛力卻不符合公司運營方向的藥物給一些特葯企業(特葯企業指那些對運營主流企業難以駕馭的特殊藥物(如麻醉類止痛藥、罕見病藥物)有豐富經驗的葯企),從而在收穫利潤的同時不至於耽擱「潛力股」的發展。
一般而言,藥物權利轉讓是指藥物的研發企業通過與其他葯企簽訂協議,授予它們該藥物在某一範圍內(通常以國家和地區為限制,偶爾也是全球範圍的開發權)的獨家開發、上市銷售的權利(即接受轉讓的企業可以像研發企業一樣,在協議範圍內擁有藥物的各種權利),而研發企業可以在藥物的利潤中收取分成,也可以根據藥物的市場表現(如獲得監管部門批准、銷售額達到某一目標)得到協議中的「里程碑」費用。
歷史上,這樣的權利轉讓並不少見,並取得了令人稱道的成果:在生活中隨處可見的抗生素(用於治療細菌感染,俗稱「消炎藥」)阿奇黴素,是克羅埃西亞的製藥企業普利瓦(PLIVA)研發的,普利瓦雖然是東歐家喻戶曉的製藥企業,但不具有開發國際市場的能力,於是普利瓦公司將阿奇黴素的全球開發權轉讓給著名跨國葯企輝瑞(Pfizer),在後者的積極開發下,阿奇黴素成為年銷售額達到20億美元的抗生素第一暢銷品種,普利瓦也得到了輝瑞的巨額銷售分成。
榮獲2015年諾貝爾生理學或醫學獎的抗瘧藥物青蒿素類藥物(Artemisinin),它的成功也少不了跨國葯企的幫助。20世紀90年代,我國科研工作者成功開發出了新一代的青蒿素類藥物——蒿甲醚/本芴醇(Artemether/Lumefantrine),該葯在研發階段展現出了強勁的療效和優異的安全性,被不少專家認為是瘧疾治療的新希望。然而研發人員在進行臨床試驗後不得不面對一個嚴肅的問題:當時中國尚缺乏具有國際營銷能力的本土葯企,沒有有效的推廣手段,該葯再優秀也難以得到世界認可。
經過慎重考慮後,該藥物的研發企業昆明製藥將國際開發權利轉讓給老牌跨國葯企——瑞士諾華製藥(Novartis),諾華製藥也不負眾望,成功地將該葯推向國際市場,使其得到感染學界的一致認可,挽救了無數患者的生命。
我們不妨就此回到文章開頭的新聞:在布立尼布的權利轉讓中,百時美施貴寶恰好屬於對特葯運營缺乏經驗的企業,而布立尼布儘管在臨床試驗中未能達到預期的臨床效果(療效顯著優於標準的肝癌治療藥物),以至於無法在美國之類的肝癌低發國家上市(因為這些國家對肝癌治療藥物的需求有限,只有療效極其出眾的藥物才能有較好的銷售預期),但其只要能夠有著明顯的價格等方面的優勢,在肝癌高發國家(如中國)依然可以暢銷。在這樣的情形下,百時美施貴寶將這款尚未上市的藥物的研發權利轉讓給有經驗的中國企業,是可以理解的舉措。
至於有些人對「中國患者可能被當成小白鼠」的擔心,也純屬多慮,因為布立尼布仍處於研發階段,能否上市還是未知數,且根據目前的資料療效還不錯(至少有與對照藥物類似的療效)。不過,關於這樣的商業行為對中國患者的影響,恐怕只有等到藥物的審批結果出爐,才能進行評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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