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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敢放火?這是在玩命!

不管你是大人或小孩、 不管你是單身或貴族……再不能隨意手持火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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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檔案丨你敢放火?這是在玩命!

本期主稿人:思堂


你敢放火?這是在玩命!



「今天你們決定成為一名戰士......謝謝你們成為自己尊敬的人,讓我們看到了生命可以這樣去燃燒。」沒錯,最近無聊的我又去看了《燃燒吧少年》的總決賽。VCR里男神在煤炭上奔跑,最後一把火燒起來,真的是帥到了極致!當然,中國有一句更帥的俗語「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港真,你要學著州官那樣任性地去放火,知不知道會有怎樣的「獎勵」等著你?今天我們就聊一聊我國刑法的一把火——放火罪


你敢放火?這是在玩命!


亂世巨星前導,圖片來源:《燃燒吧少年》總決賽截圖


一、何為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是一種故意犯罪,它危害到公共安全,簡單點兒說就是危害到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放火罪歸類於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類別,屬於嚴重刑事犯罪。


在《神探狄仁傑》第三部第二案「漕渠魅影」中,李元芳為了保護物證、人證,而引開鐵手團的殺手龍風,卻被困於湖中客船之上。龍風帶領除了雲姑以外的十一位殺手,殺了客船上所有人,並且圍攻李元芳。不想李元芳以一敵八,殺了鐵手團的八大頂尖高手;龍風無奈帶人撤退至岸邊,並且放火箭燒了客船和被困船上的李元芳。

這個案件中,鐵手團的人在實施殺人行為之後,又用放火的行為焚毀罪跡,所以對於這個行為可以肯定地說他們犯了故意殺人罪,那麼他們是否犯了放火罪呢?這就引出了放火罪認定條件中的一條:是否危及到公共安全


你敢放火?這是在玩命!神探狄仁傑,圖片來源:《神探狄仁傑3》截圖


鐵手團殺人這個案件中,他們在殺人之後放火燒了船。但是有一點需要注意,這艘客船是在湖中央的,也就是說,這把火它在燒了船之後是不會再燒到其他東西的,因此沒有危及到公共安全,所以不構成放火罪,應該按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如果將該案中的地點改為客棧呢?


大家都知道,不論古今,客棧一直是一個公共場所,而我國古代的房屋構造又大都是以木製為主,是很好的可燃物。如果鐵手團的出手地點不是湖中客船而是陸地上的客棧,那麼火燒客棧必定會影響公共安全,這就構成了放火罪。這樣的話,鐵手團的行為就應該是故意殺人罪和放火罪數罪併罰了。


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2014年的杭州公交車縱火案。

2014年7月5日,杭州市西湖邊一輛7路公交車上,下班高峰期間發生縱火事件。事件共造成30多人受傷,其中重傷15人,無人員死亡。事發後,警方調取監控攝像發現該事件系人為縱火案件並且鎖定了嫌疑人包某。杭州市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包來旭為發泄對社會的不滿,在城市繁華地段、人員眾多的公交車上放火,致20人重傷、5人輕傷、5人輕微傷,並造成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依法提起公訴。2015年2月12日,杭州市法院對杭州「7·5」公交車縱火案一審宣判,被告人包來旭被判放火罪成立,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你敢放火?這是在玩命!


杭州縱火案監控,圖片來源:百度百科


這個案件中,包某就達到了放火罪的成立條件。首先他的行為危害到了公眾的人身安全,造成30多人受傷;其次焚燒公交車,造成公私財產的損失;最後就是包某他明知這個行為會危害到公共安全,卻還是實施了放火行為,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二、什麼樣的情況才能算是危害到公共安全呢?


首先在人員傷亡方面滿足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的


其次在公私財產方面,造成公共財產或者私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是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又或者是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為重大案件,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十公頃以上,就可以認定為危及到公共安全。


三、怎麼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呢?


凡事都有個成功與失敗,放火也是如此。正常情況下,判斷一個犯罪行為的既遂與未遂,通常是看其行為是否達到犯罪目的;但是放火罪不同。那麼,怎麼判斷放火罪的既遂與未遂呢?


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這兩條的關係是,第一百一十四條是規定放火罪的構成要件的基本條款,第一百一十五條是與第一百一十四條相聯繫的結果加重條款。根據刑法理論,結果加重的條款是不發生犯罪未遂問題的,只有該條文規定的嚴重結果發生了,才能適用該條文。所以,只要這個行為人的行為達到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那只能說,他的放火罪行為就是既遂,也就是說他的目的達到了。反之,如果他的放火行為成立,但是沒有構成嚴重的後果,也是既遂。而如果是正要點火時,就被人抓獲,或者剛點著引火物,就被大雨澆滅等,則應當認為是放火罪的未遂。


案例:


下面我們來看一個由湖南省耒陽市人民法院審理的一個案件:


由於倪某好吃懶做,不務正業,並有家庭暴力現象,其女友黃某提出分手,被告人倪某不肯,黃某隻好以外出打工的方式來躲避。被告人倪某便欲報復黃某的父母,2015年4月21日、6月12日,被告人倪某兩次攜帶塑料桶裝的汽油來到黃某父母家,均在欲燒房子時被人發現。2015年6月19日5時許,被告人倪某第三次攜帶汽油來黃某父母家,在門口將汽油全部倒在大門及側面上,點燃汽油後逃離現場。造成兩扇門被燒壞,黃某的父親在滅火時被燒傷左腳。經法醫鑒定:黃某父親的傷勢為輕傷二級。


本案中倪某故意放火焚毀他人財物,危害公共安全,雖然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但是尚未構成嚴重後果,所以他的行為還是屬於既遂。不過既然已經構成了放火罪,那麼就要按放火罪來處罰。因為被告人倪某在公安機關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在法庭上能自願認罪,有從輕處罰的情節,所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再來看一個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灘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放火案:


2015年4月7日晚上,被告人易某為了小孩取名的事與家人發生爭執,於是離家散心,行至冷水灘區舜德摩爾附近時,想起曾經工作過的餐廳的老闆,因為自己私自拿了餐廳廚房的食材回家,便將他辭退,並扣發了500元的工資,於是想報復該餐廳出口氣。於是當天23時許,易某進入位於舜德摩爾三棟的該餐廳,在餐廳門口用打火機把手裡的紙點燃並扔進該餐廳門外裝飾用的塑料花草中,引起的大火將該餐廳門內物品及門外的電梯燒壞。經永州市冷水灘區價格認證與信息中心鑒定,被燒毀的物品共價值192760元。經湘雅二醫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易某目前診斷為癲癇,但他實施危害行為時未發病,是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


本案中就涉及到一個行事主體的問題。放火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本罪的,應負刑事責任。或者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的、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所以,各位,放火傷人傷己,切勿放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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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49、114、115條;


2.國家林業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發布實施的《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


3.百度百科「杭州縱火案」條目;


4.中國法院網《杭州公交縱火案嫌疑人被提起公訴曾致30多人受傷》;


5.電視劇《神探狄仁傑》;


6.綜藝《燃燒吧少年》中《亂世巨星》前導VCR;


7.中國法院網地方法院專欄《同居容易分手難男子放火燒房被判刑五年》;


8.中國法院網地方法院專欄《癲癇男子與家人起爭執放怒火燒餐廳領刑五年》


本期編輯團


主稿:思堂;校對:橙;題圖:小魚、包包;排版:秋舞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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