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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國家的兒子可收父親的妻子,原因是為了保全財產和贍養

古代蒙古人可收亡夫之妻,體現的是一種簡單樸素的經濟哲學。在生產力水平低下和生產關係相對簡單的社會體系中,特別是像蒙古這樣長期處於游牧狀態的民族,一種風俗的形成,自然涵蓋了諸多情理成分。


這個國家的兒子可收父親的妻子,原因是為了保全財產和贍養


古代蒙古人可收亡夫之妻,基於蒙古人和漢人存在區別的婚姻制度。

蒙古采一夫多妻制,漢人采一夫一妻制。漢人可以有妾,但妻妾的身份有嫡庶之分;蒙古人的多妻制下,諸妻的地位一樣,可以贈妻或賣妻。


蒙古講究對女方的聘禮,但女方無嫁妝;漢人的聘禮較象徵性,但講究嫁妝。蒙古婚俗重聘禮,這是買婚習俗的延續,用以補償女方家庭的損失。漢人重嫁妝,等於是從父母那裡提前繼承財產;帶來夫家的嫁妝,有保障基本生活的用意。


這個國家的兒子可收父親的妻子,原因是為了保全財產和贍養


因為婦女結婚後被視為夫家財產,丈夫身故後不能離開,要由夫家的成員接收為妻子,稱為收繼婚。

收繼者通常是丈夫的兄弟,或丈夫與其他妻子所生的兒子,或是其他親戚。


兒子甚至可以收亡父之妻,只要非生母即可。這是上自皇室貴族,下迄貧民一體風行的習俗。好處有三:家族保有這個年輕的女性活財產;收繼者可接收寡婦的財產;解決寡婦的生活與扶養問題。


這個國家的兒子可收父親的妻子,原因是為了保全財產和贍養


1276年蒙古人消滅宋朝,在一個世紀的統治期間引入收繼婚制,經過長期的吸收和演變,部分逐漸轉變成了明代的婚姻制度,清朝承續此制,直到民國初年。


1303年元成宗下聖旨,明示女性的再婚規定:「今後應嫁婦人,不問生前離異,夫死寡居,但欲再適他人,其隨嫁妝奩原財產等物,一聽前夫之家為主,並不許似前搬取隨身。」這是中國史上,首次明確剝奪寡婦和失婚婦女的財產權。

明太祖在1369年頒布相同的規定,清朝的法律完全仿效明朝。


直到現在,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族親通婚的現象,或許也是財產不許外流的一種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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