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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作海65萬元全賠光:該完善「出獄人」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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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而後又因「被害人」的歸來而被改判無罪,6年前,趙作海終於盼來了遲到的正義。無辜被關11年的牢獄生涯,給趙作海換來了65萬元的國家賠償。但是,出獄之後的生活卻未曾風平浪靜,如今的他65萬國家賠償已全部花光,以一份抄水表的工作謀生。一些人相信老趙是「自找的」,卻忽視了老趙與社會的脫節,「社會比監獄要複雜」這是老趙的感嘆,也是更多出獄者的心聲,出獄人保護問題理應被重視起來。

趙作海65萬元全賠光:該完善「出獄人」保護制度



「出獄者」走出高牆,卻難重返社會


做生意失敗、傳銷騙局、投資陷阱等等,老趙出獄後的經歷折射出他與社會的脫節——坐了11年冤獄,至今連手機和電腦都不會用,外界信息的閉塞,讓老趙更容易被騙。開旅社失敗,老趙自己總結原因是「坐牢那麼多年,自己已經跟社會脫節了,已經看不懂這個社會」,而他在一次採訪中還表示「社會比監獄要複雜」。

趙作海

趙作海65萬元全賠光:該完善「出獄人」保護制度



和老趙一樣,其他平冤出獄者,也或多或少難回歸生活。佘祥林在出獄一年後稱「適應社會,適應城市,真的比適應監獄還要難得多。」福建綁架殺人冤案的主角陳夏影和黃興,在出獄時則覺得「被整個社會遺棄了」。


要知道,這些出獄的冤案受害者,並沒有被貼上「犯罪」的標籤,連他們都傾訴重返社會太過艱難。除此之外,我國每年還有40萬左右的刑滿釋放人員回歸社會,而這個群體大多數背負各式各樣的罪名,即便走出高牆,「犯罪」的標籤也依舊形影不離,可想而知,他們重返社會有多艱難。

不論是無罪釋放者還是刑滿釋放者,作為「出獄人」,他們要回到社會,要學著適應真實社會的環境、熟悉人際交往、甚至要找一份工作謀生,而最重要的則是心理適應——出獄人與入獄前的狀況落差巨大,且一方面習慣了監管被控制的生活,一方面要面對外界日新月異地變化。


電影《肖申克的救贖》里,在監獄待了大半輩子的布魯克斯,在獲得假釋重獲自由後,反而因無法適應監獄外的世界,而選擇自殺。


需要為出獄者提供社會保護,不止出於人道主義,還為了降低再犯罪率


即將出獄者,處於心理無助的狀態,如果沒有外界的支持,一個人很難適應。國外有學者研究指出, 出獄者出獄的初期,內心既有重獲自由的興奮之感,又對充滿挑戰的未來惴惴不安,如果外界給予出獄者及時到位的幫扶,那麼他們能夠進入比較穩定的生活狀態,反之,沒有得到及時幫助的人,則可能步履維艱。英國有心理學家的研究還發現,出獄的首年是刑滿釋放者自殺高發期,回歸社會受挫,缺少過渡期幫助服務,都會使自殺的風險提升。在國內,這樣的例子也不少,「六旬男子出獄後自殺 留下遺書稱對生活失去信心」(城市晚報 2009年11月);「平頂山監獄一服刑人員自殺 稱出獄無法面對妻子」(大河網 2010年6月);「淮南一名年近六旬老人出獄後不被家人接納欲自殺」(安徽網 2013年11月)……


很多出獄者往往是邊緣人群,出獄後,或由於年齡增加,或者由於缺乏勞動技能,或者由於受到就業歧視,使其成為社會的弱勢群體,從人道主義價值出發,社會應當重視對出獄人生活和就業的救濟和幫助。

此外,給出獄人提供社會保護,還能夠預防犯罪。除了那些無可救藥的「慣犯」,還有不少人是因為出獄後難以適應,找不到生活的出路,只能「重操」舊業,二次犯罪。有些人甚至單純是為了再次回到監獄而故意犯罪。


雖然救助不是空白,但目前我國的出獄者保護制度還很不完善


目前,我國在出獄者保護上並非毫無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對罪犯的釋放和安置作了原則性的規定。

趙作海65萬元全賠光:該完善「出獄人」保護制度


此外,我國還有專門針對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具體內容是以政府為主導,調動各方力量,為刑滿釋放人員提供幫助,解決落戶、就業、就學等問題。比如說,我們各級政府一直把安置刑滿釋放人員就業作為政績來宣傳,經常搞各種專項就業招聘會。


但是效果並不佳,比如論文《論我國安置幫教工作現狀及其改革》對我國某市的安置幫教工作情況進行了調查,以技能培訓為例,對在獄者的調查發現,不少人反映「監獄、勞教所開展的技能培訓項目單一、實用性不強」,而在出獄後「只有11.6%的刑釋解教人員參加了安置幫教工作機構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未參加人員所反映的原因多為『不知道有培訓』、『沒有機會』、『對就業沒太大幫助』。」另一篇研究女性罪犯出監教育的論文,對某女子監獄的120名出獄者進行了調查,發現,「回到社會後獲得安置幫教部門幫助的人為30人(佔25%),有90人(佔75%)沒有獲得任何幫助。在就業、創業和落實社會保障等政策方面,只有20人認為獲得了社會支持」。此外,在出獄者保護的重要環節——消除社會的偏見和歧視上,也並沒有太多的作為。


像趙作海這樣的冤案受害者,如果列入重點幫扶對象,在給予金錢賠償的時候,免費為其進行技能、法治培訓,或許就不會有今天的局面。


安置幫教工作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究其原因還是因為我國並沒有建立完善的社會支持系統,對出獄後人員的社會政策與法律法規保障不足。


而不少國家和地區,出獄人保護制度已有專門立法,我國台灣地區的經驗值得借鑒


世界範圍來看,很多國家和地區早已重視對出獄人的保護,比如英國於1862年便頒行《出獄人保護法》 ,明確了對出獄人保護組織的督導和費用補助,此舉被多國採納吸收影響深遠,德國、美國、日本也有專門的立法。


我國的台灣地區,也有專門針對出獄人保護的法律,叫做《更生保護法》,更生保護缺少權力色彩,本質上是一種社會福利措施。法律研究者李志鵬指出,大陸地區的「安置幫教」則帶有較為濃重的行政強制色彩,其工作帶有顯著的後續教育和「重點控制」的特徵,存在給出獄人貼上「犯罪人」標籤的弊端。


同時,台灣地區進行更生保護工作的為民間組織,叫做「更生保護會」,政府基本上只從宏觀上設定規則對其進行指揮和監督,具體幫扶任務由更生保護會完成。而大陸地區的幫教機構並不是獨立的專門機構,仍隸屬於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各級司法行政部門中設立的「安幫辦」,只是對刑釋人員的基本情況有所掌握,出獄者的基本就業和經濟問題則分屬其他行政部門管理,屬於「兼職」管理,容易流於形式。


更生保護會所需經費,除了政府補貼外,還可向外籌募。而舉辦公益籌募活動,則讓公眾參與到更生保護當中,能夠逐漸消除公眾對出獄者的既定印象。比如,下圖是一個更生人義賣活動預期達到的效果,其中有「預期社會大眾能更接納並關懷更生人」。

趙作海65萬元全賠光:該完善「出獄人」保護制度



從成熟經驗不難看出,完善我國的出獄者保護制度,應有專門立法,以立法形式推進出獄人社會保障機制的完善,明確規定出獄人的權利、義務,釐清各有關部門的職權與職責。此外,應充分發動民間力量,擴大在民眾中的影響力,給出獄人「去標籤化」,在幫扶之外真正實現消除歧視,從而保護出獄者的權益。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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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啟蒙思想家格勞秀斯曾說,「懲罰的目的並不是為了恢復原狀而是為了作用於將來,懲罰的第一目的是改造,就是使一個罪犯變成一個好人。」像趙作海這樣的冤案受害者,本就無辜,牢獄之災還讓他與社會割裂,理應有保障機制彌補裂痕。同樣,當刑滿釋放者踏出高牆想重返生活時,保障機制也不能缺位。


第3552期 本期責編 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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