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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欲與結婚六年丈夫離婚 公安:「查無此人」

結婚六年的丈夫突然「消失」。準備去離婚,結果被公安告知「查無此人」。女子轉而將民政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銷結婚證。近日,越秀區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這一訴求。

女子欲與結婚六年丈夫離婚 公安:「查無此人」


結婚數年,「查無此人」


劉欣(人物均為化名)是廣州人,1997年6月,她與自稱「王偉」的廣東籍男子在廣州市越秀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民政局向二人頒發了結婚證。


劉欣說,2003年後,王偉突然失去聯絡。想與王偉離婚的她,去公安機關核查身份信息時,被告知「王偉」的身份信息是虛假的,「在全國人口信息系統查不到此名、此人、此身份證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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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身份真結婚,誰之過?


劉欣認為,越秀區民政局作為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婚姻登記過程中,應當依照法律程序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履行審查職責。她認為,「王偉」使用虛假身份證明取得結婚證,錯在民政局。向民政局要求撤銷結婚證被拒後,她將民政局告上法庭。


越秀區民政局則答辯認為,根據《婚姻法》(1980)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的規定,該局在辦理婚姻登記的過程中,對雙方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包括戶口簿、身份證等)進行審查,但該局不具備識別申請人身份證件真偽的條件和能力,因此該局已嚴格按照法律程序和要求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該具體行政行為合法。

女子欲與結婚六年丈夫離婚 公安:「查無此人」


法院認為事實不清應予撤銷


越秀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越秀區民政局在1997年向劉欣和「王偉」頒髮結婚證時,雖按照原《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現已廢止)的規定對雙方提供的材料進行了審查,但現有證據證實「王偉」的身份信息是虛假的,故民政局核發的結婚證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根據《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該院判決撤銷民政局頒發的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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