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古代沒有「剩男剩女」?
中國古代其實是一個「早婚國家」,按照《禮記》所規定的男女成年標準來理解,古代嫁娶年齡一般是男20歲、女15歲。但各朝代略有不同,比如唐代,男15歲、女13歲以上;明代,男16歲、女14歲以上。據古書記載,梁高祖的四女兒富陽公主和北周高祖女兒平原公主都是在11歲就出嫁了;漢昭帝8歲繼位,娶了剛滿6歲的上官安女為皇后。
古有媒人 也有派對
實際上,古代中國男女之間的交往並不像我們想像的那樣封閉。先秦時,政府每年為單身男女提供一次交往機會。春秋時期的「仲春會」就是一個典型的男女交友的大派對,其主題是「奔」,意思是與所愛的人一起出走。
《周禮》中的《地官·媒民》說,「中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罰之。」從周代這一規定來看,這項活動是由官方推動的,強制執行,如果到時有人不「奔」,不參加聚會,還會受到處罰。
男大當婚 女大當嫁
古代人認為「男有室女有家」後,人們才能安居樂業,社會才能穩定和諧。在周代,已到適婚年齡的男女的終身大事還被列入了官方議程,專門設置了管理男婚女嫁的政府官員。
而在晉代,如果女子到了一定年齡還沒有嫁人,官府就要強行給她找對象。《晉書·武帝紀》記載,司馬炎在泰始九年冬十月詔令,「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意思是說,女子到17歲,如果父母不將閨女嫁出去,地方官府就要找個「剩男」逼其出嫁。
上有規定 下有處罰
古代對於適齡男女婚嫁問題,亦制定了相關法令:越王勾踐規定男子20歲而娶,女子15歲而嫁;宋仁宗時期規定男子15歲而娶,女子13歲而嫁;明太祖規定男子16歲而娶,女子14歲而嫁。
到了法定年齡不嫁人的女子,要被處罰的。譬如南北朝時,如果女孩適齡仍未出嫁即為犯法,家裡人都要跟著坐牢,這也就是《宋書·周朗傳》中說的「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而漢朝孝惠皇帝時,誰家要有女兒15歲以上至30歲還沒有嫁人,就要罰款600錢。唐朝對於男子20歲以上,女子15歲以上還沒有結婚的也要處罰。
(原載於《看歷史》2013年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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