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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彪的三大勳章和元帥軍銜被剝奪了嗎?

(徽章與榮譽公號 原創文章)


按: 去年底頒布的《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中,有撤銷勳章和榮譽稱號的條款。由此許多朋友聯想到過去的一些謎團,來信發問,林彪的勳章是否被撤銷了?


其實,從法律上講,應設定為撤銷和剝奪兩種情形為宜。兩者不僅在時間上不一致,還涉及到對一個人榮譽如何判定的問題。簡言之,撤銷為「自始無效」,而剝奪則「自事發起無效」,並不否定此前的榮譽。

那麼,林彪的勳章和軍銜,後來是如何處理的呢?


1955年,林彪被授予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軍銜,排名十大元帥之三。同時,被授予一級八一勳章、一級獨立自由勳章和一級解放勳章。


1981年1月25日,林彪被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確認為反革命集團案主犯。宣判時因林彪已經死亡,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決定不再追究刑事責任。

林彪的三大勳章和元帥軍銜被剝奪了嗎?


由於法院判決書主文中沒有涉及林彪所獲勳章和授予軍銜的處置。以至於對林彪勳章和軍銜是否被剝奪,坊間存在著一些不同說法。這些說法,有的帶有較強的感情色彩,有的雖進行了理性分析卻不準確。結合當時的相關規定,我們簡述如下:

林彪的三大勳章和元帥軍銜被剝奪了嗎?


林彪的三大勳章和元帥軍銜被剝奪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八一勳章、一級獨立自由勳章和一級解放勳章

林彪的三大勳章和元帥軍銜被剝奪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元帥軍銜(複製品)

林彪的三大勳章和元帥軍銜被剝奪了嗎?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審理現場


一、林彪所獲的三枚勳章已經剝奪

1955年2月1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的勳章獎章條例》,對勳章和獎章的剝奪有專門的條款。該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榮獲勳章、獎章的人員,如有犯罪行為時,應否剝奪其勳章、獎章,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案情判決。」


林彪事件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1979年6月18日—7月1日)期間,陳昊蘇、陳志新代表提出第116號提案,要求取消賣國賊林彪等過去所獲勳章。1980年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所提剝奪賣國賊林彪等過去被授予的勳章的問題,交由最高人民法院責成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依法處理。」


根據人大這一決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1980年10月9日致函最高人民法院請示,並經後者復函。函件原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剝奪賣國賊林彪等過去所獲勳章的具體做法的復函(1980年10月24日)


(80)法辦字第56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


你院1980年10月9日政法字第24號《關於剝奪賣國賊林彪等過去所獲勳章的具體做法的請示》收到。經研究,同意你院所提剝奪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一案中有關罪犯的勳章的三點意見。


此復


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關於剝奪賣國賊林彪等過去所獲勳章的具體做法的請示


(80)政法字第24號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80)法辦字第54號函責成我院依法處理賣國賊林彪等過去被授予的勳章問題,經我院研究,建議根據1955年2月12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國人民革命戰爭時期有功人員勳章獎章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一案中有關罪犯的勳章的剝奪,按以下辦法處理:


(一)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判的該案罪犯,其過去所獲的勳章,由特別法庭在判決時一併剝奪。


(二)地方法院和軍事法院分別審判的該案罪犯,其過去所獲的勳章,由地方法院和軍事法院在判決時一併剝奪。


(三)林彪一案已經死去的罪犯過去所獲的勳章,由中國人民解放軍各級軍事法院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的決定,依法剝奪。


以上當否,請指示。


1980年10月9日


據此,1981年5月22日,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發出刑事載定書,依法剝奪了林彪、謝富治、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反革命罪犯所獲得的八一勳章、獨立自由勳章和解放勳章。


需要說明的是,從法律上講,由法院依法剝奪勳章,屬於獨立適用剝奪政治榮譽刑罰,突破了對死亡的犯罪人追究刑事責任的界限。(因人死亡後不能成為刑罰對象,無法追責。如確需要,宜由權力機關直接決定剝奪)


二、林彪的軍銜沒有被剝奪,而是隨著軍銜制度的取消而一併取消


1964年12月24日,中央軍委辦公廳下發《徵求「關於取消軍銜制度」的意見通知》,其中稱,經軍委討論,「同意軍銜薪金改革小組提出的『關於取消軍銜制度的意見』」。後者提出:


「……建議取消軍銜制度,採取『名存實亡』的辦法,對外暫不公開宣布。大將以下軍銜一律取消,元帥軍銜暫予保留。軍銜取消後,外事活動可用職務名稱。對內可考慮佩帶軍種、兵種符號或增加官、兵符號,以示區別。」


1965年5月22日,第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根據國務院的提議,通過了《關於取消中國人民解放軍銜制度的決定》,同日由國家主席劉少奇命令發布。兩天後,5月24日,國務院公布了《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新的帽徽、領章和部分軍服樣式的決定》,並明確「本決定從1965年6月1日起開始實行」。


林彪自然不能例外。換言之,如同其他軍人的軍銜一樣,林彪的元帥軍銜在1965年時已隨著軍銜制度的取消而一併取消了。


對於林彪的軍銜,有的認為,在審判林彪江青集團案件時已經予以剝奪,有的認為審判該案件時對這個問題遺漏了,這些看法都是片面的。


審判案件時,鑒於林彪的軍銜已於十幾年前取消,法院判決書上未予明確並無不當。


三、林彪的元帥軍銜後來沒有再次確認


按上述所言,1965年軍銜制被取消。那麼對於1955年至1965年授銜軍人的軍銜又如何看待呢?1988年全軍恢復軍銜制時,已充分考慮了這個問題。


1988年7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確認1955年至1965年期間授予的軍官軍銜的決定》,其中提到:


「第三屆全國人大代表大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審議了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確認1955年至1965年期間授予的軍官軍銜的議案,決定:對在1955年至1965年期間被授予軍官軍銜的人員,其軍銜予以確認;犯叛國罪或者其他反革命罪的,犯其他刑事罪被依法判處死、無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開除軍籍的以及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不予確認的除外。」


關於確認的原因,總政治部在向人大常委會所作的《議案》的說明中提到:「我軍1955-1965年實行軍銜制度時,曾被授予軍官軍銜的人員中,大部分已經離開軍隊,即使仍留在軍隊的同志,有的已離休、退休。這次實行新的軍銜制度時,根據中央軍委確定的原則,不再給上述同志授予軍銜。考慮到1955-1965年期間被授予軍官軍銜的同志不少是從戰爭年代過來的,為中國人民革命事業和軍隊建設做出了貢獻,當時授予他們軍官軍銜,是國家給予的一種榮譽,因此,在實行新的軍銜制度時,確認他們曾被授予的軍銜,是合乎情理的,這樣可以進一步增強他們的榮譽感,激發他們繼續為軍隊建設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做出新的貢獻。」


按慣例,人大常委會決定除有特別生效日的,通過後即生效。由上述決定和說明可以看出,林彪等人顯然符合「不予確認」的條件,其軍銜未被「確認」。


但有一點需要明確,「不予確認」,只是表明繼續延續其軍銜1965年被「取消」的狀態,與「剝奪」是有嚴格區別的。「不予確認」,並非否定歷史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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