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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驗邏輯能力的時候到了:這個案子你會怎麼判?

一個快遞,六個連環陷入其中的人物,考驗邏輯思維的時候到了:這個案子你怎麼看?

考驗邏輯能力的時候到了:這個案子你會怎麼判?


律法檔案丨第36輯


考驗邏輯能力的時候到了,這個案子你會怎麼判?


(文 / 夏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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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小編閑來無事,又跑去看了一遍《少年包青天》第二部。第一集結尾的時候,公孫策為了逼包拯出手斷案,讓縣太爺把一個月沒斷的那些案子的當事人,都叫到了衙門裡。什麼爭遺產的、爭橘子的、爭簸箕的、爭鵝的……儘管吵得不可開交,但大家的觀點倒是很一致,都覺得那些財、物應該是自己的,在衙門吵鬧得跟在菜市場似的。

考驗邏輯能力的時候到了:這個案子你會怎麼判?



(電視劇《少年包青天Ⅱ》截圖)


你以為我是來分享劇情的么?

當然不是啦!╮(╯╰)╭我又沒有那麼無聊(喂,喂,別打我啦!)~


嘿嘿,我們接著往下看。


1.小劇場:一塊手錶的故事


先來說一個讓大寶童鞋想抽死小編的故事(感謝「法醫秦明」系列小說主要人物客串):


大寶在某網站上給寶嫂買了塊手錶,因為貨到的時候他剛好出差了,所以委託小編幫忙簽收並且幫他保管。小編正好最近手頭緊,好久沒吃肉肉了,於是一琢磨,決定擅自把這塊表賣了吃個烤肉去。老秦聽說小編要賣塊手錶,看了以後覺著樣式不錯,鈴鐺姐姐肯定喜歡,於是以市場價格買下了這塊手錶送給鈴鐺姐姐。

鈴鐺姐姐收到這塊手錶很是喜歡,直接戴在了手上。可惜的是,手錶第二天居然就被人搶了!


搶匪將手錶隨意放在褲兜里,很開心地回家去了。但他根本沒想到,他褲子的兜居然破了個洞,手錶什麼時候不見的都不知道,更不知道掉落的手錶已經被外出買飲料的林濤撿到了。


(大寶:你夠了!我跟夢涵怎麼辣么苦,連我要送塊手錶都辣么艱難!你還是不是人!T.T)

考驗邏輯能力的時候到了:這個案子你會怎麼判?


相信大家跟大寶一樣,會有想要打死小編的衝動!


來打我啊~(壞笑)


咳,咱們說回正事。


2.手錶算誰的?


不知道大家看完這個故事後,覺得這塊手錶應該歸誰呢?


有人說:「這還用問么?肯定是大寶的,因為小編你擅自把大寶要送給寶嫂的手錶賣給老秦了,那麼表臉的事兒肯!定!不!合!法!」


也有人說:「手錶應該是老秦的!」因為在芹菜們的心裡老秦最大!


還有人說:「既然老秦把表送給了鈴鐺姐姐,這個手錶自然就是我們溫婉大方的鈴鐺姐姐的。」(傲嬌臉)


來來來,讓看似無恥、實則正直的小編告訴你!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請注意!請注意!請注意!


重要事情說三遍!


這裡必須是三個情形同時符合,缺一不可!


也就是說,小編並不是物主,卻把大寶的手錶以合理的價格(市場價格)轉讓給老秦。老秦購買手錶的時候並不知道(這就是所謂的善意第三人)手錶其實是大寶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小編收到錢後就把手錶交給老秦了,所以這個時候,手錶的所有權就屬於老秦


而當老秦,將手錶送給鈴鐺姐姐的時候,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同時,根據《合同法》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也就是說,手錶在老秦和鈴鐺姐姐之間,產生了口頭贈與的關係,並且鈴鐺姐姐已經收下了手錶,說明手錶已經交付,物權自然也就轉給了鈴鐺姐姐。這時候,手錶就應當是屬於鈴鐺姐姐的。


至於搶手錶的那個哥們兒,根據《物權法》第七條規定:「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所以,物權的取得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而搶匪搶走鈴鐺姐姐的手錶這個搶劫行為,違反了我國的《刑法》,因此手錶的所有權並沒有轉讓給搶匪,這裡手錶的所有權就沒他什麼事兒了。當然這貨犯了搶劫罪是肯定的了,得抓!


至於林濤撿了手錶這種事情,我們經常會遇到啊!老師說,撿了別人的東西是要歸還的,這個還是很好理解的嘛!


3.手錶該還給誰?


《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簡單說來,就是遺失物的主人,有權追回自己的遺失物。如果遺失物被轉讓給他人了,在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的那天開始的二年內,都可以要求受讓人(接收遺失物那一方)歸還自己的物品。不過,如果受讓人是通過拍賣或是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買的,那麼物主請求受讓人歸還物品的時候,也應該支付受讓人支付的費用。而物主支付費用後,可以讓無權處分人償還。


恩,小編也知道這部分好繞好繞。簡而言之,如果你的自行車被盜了,某天你運氣爆發剛好在路邊遇到,從你知道,或者法律上認為你應該知道的那天算起的二年內,你可以要求持有你所丟失物品的那個人,把你的丟失物品還給你,這是可以獲得法律支持及保護的哦。


說白了,手錶是鈴鐺姐姐遺失的,不管林濤童鞋長得多帥,撿到的話就得還給人家。(要不老秦很生氣,後果很嚴重!)


看到這兒,肯定有人要問了:「小編你一開始不是說什麼老秦購買手錶的時候,是善意的,所以手錶就是老秦的。那為啥上面又說遺失物轉讓給他人後,在知道的二年內都可以要求別人歸還?那個購買遺失物的人也是善意的腫么辦?」


這裡,存在一個特別需要注意的問題:儘管根據上面的《物權法》,我們知道了老秦屬於善意第三人,所以手錶屬於老秦。但《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也說了,必須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比如遺失物,比如盜贓物),符合那三個情形的,受讓人才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所以,遺失物的所有權因為有專門的規定,這種情況下,是不會優先考慮善意第三人的哦。如果有轉不過彎的童鞋,那就這麼想:獲得物品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那後面的處置物品行為自然也不會受到法律保護,素不素很簡單(笑)。


因此這塊手錶,應該是還給鈴鐺姐姐的!


4.遺失手錶的人該怎麼辦?


那麼,可憐的大寶怎麼辦呢?


這個時候,大寶可以追著小編,索要賠償啦!

考驗邏輯能力的時候到了:這個案子你會怎麼判?



(周星馳電影《功夫》截圖)


(此刻的小編腦海里突然想起了包租婆追星爺的那一幕,笑)


案例:


張三有一輛汽車,因為手頭緊,所以想把這輛汽車賣給別人。李四聽說以後,出價8萬元要跟張三買這輛車,張三同意後,收取了李四的車款,同時把車交給了李四,不過還沒有去車管所進行信息變更登記。


後來王五以為張三的車還沒有賣掉,就出價10萬元向張三提出購買這輛車。張三隱瞞了車輛已經賣給李四的事實,同意了和王五的交易,並且二人一起去了車管所進行車輛所有人的變更。當手續變更完成後,王五自然要找張三交付車輛啦,這時候王五才知道,那輛車已經被張三賣給了李四(簡單概括,就是我們常見的一車二賣,這車主忒不道德了。)


我們前面提到的《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說到,符合「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情形的,那麼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這樣看來,這裡王五已經完成了變更的登記手續,因此車應該是屬於王五的。


但是,汽車其實不是不動產,而是屬於動產哦,根據《物權法》第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2016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六條規定:「轉讓人轉移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所有權,受讓人已經支付對價並取得佔有,雖未經登記,但轉讓人的債權人主張其為《物權法》第二十四條所稱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汽車作為動產,實際上在交付的時候,就已經發生法律關係了。因此這時候,車子已經是屬於李四的了,張三就無權拿李四的車與王五進行交易。也就是說,即便是王五已經變更了汽車登記信息,但車子已經交付給李四,所以物權也應當屬於李四。


那麼,《物權法》第二十四條又是什麼呢?


《物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咦?「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那為啥剛剛那個案例,車子又應該屬於李四的呢?


注意了:《物權法》第二十四條中的「未經登記」,是指在沒有完成第二十三條中的「交付」的情況下,依照第二十四條的是否登記作為一個判斷條件。


簡單的說,如果已經交付,就要按照第二十三條,認定車輛是屬於李四的。就像上面的案例一樣。


但是如果已經約定交易,並且支付款項,但並未交付的情況下,就要根據第二十四條,認定車輛屬於已經變更登記的王五了哦。


所以,小夥伴們在購買一些二手物件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了。盡量不要購買一些沒有保障的商品,避免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或是損失。


購買的時候也一定注意。要記得《物權法》第六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假設是可以變更登記的動產或不動產,一定要交付並且變更,這樣才會更有保障。如果是不需要登記的物件,也一定要及時完成交付,以保障自己的財產安全啦。


不知道大家還對什麼樣的法律問題有興趣呢?歡迎給我們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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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資料來源: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4]題圖素材來源:電影《三人行》海報


[5]插圖素材來源:百度圖片


本期編輯團:


主稿:夏小婷;美編:Tris;校對:橙;排版: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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