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調戲丈夫反抗 刺死歹徒 判正當防衛 遭上訴
如果依法構成正當防衛,不管是刑事責任還是民事責任,都不應該承擔。但是超出必要限制,還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下面這個事件,各位有什麼看法的呢?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法院和公訴機關各執一詞。
三亞7月18日電,因妻子遭調戲,丈夫陳某傑反抗被圍毆,過程中陳某傑把其中一名施暴者刺傷致死。
今天,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宣判一起檢察機關抗訴案件的二審結果,法院最終駁回抗訴,認定被告人陳某傑屬正當防衛,無須負刑事責任。
據悉,2014年3月12日21時許,陳某傑和妻子孫某麗在商品街一巷港華市場工地上加班。同工地的木工周某烈、容某浪、容某烈、紀某練酒後滋事,調戲孫某麗,並辱罵圍毆陳某傑。陳某傑在反抗過程中,使用隨身攜帶的摺疊小刀,向周某烈、容某浪、紀某練等人揮去。
混亂中,他的刀刺中了容某浪左腹股下方,造成後者左股動靜脈斷裂致失血性休剋死亡,還致周某烈輕傷,致紀某練、劉某榮輕微傷。根據公訴機關三亞城郊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傑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一審中,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傑的行為,是在被圍毆的狀態下,孤身一人面對3名手持器械的侵害之人實施的防衛。其中,被害人手持的器械足以讓陳某傑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且被害人逃離現場後,陳某傑再無傷害行為。
法院表明,無論從手段和強度上看,被告人陳某傑的行為都符合正當防衛的條件,依據相關法律之規定,宣判被告人陳某傑無罪。
一審判決後,公訴機關不服判決,向三亞中院抗訴。因此,三亞中院於2016年4月19日公開二審,仍認定抗訴機關的抗訴意見不成立。法院依法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今天,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宣判一起檢察機關抗訴案件的二審結果,法院最終駁回抗訴,認定被告人陳某傑屬正當防衛,無須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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