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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律儀的基本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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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儀是佛法八萬四千法門中難以實踐的一門。一是因為律典艱深難懂,而且夾留著很多古梵語,沒有律師講解很難自通。二是持戒很嚴,一舉一動,都有規律,修持極難。雖然律宗在最興盛的隋唐時期,出現過「相部律」、「南山律」、「東塔律」三大主要學派。但到宋代,相部、東塔即失傳,僅南山律流傳。南宋後禪宗盛行,律宗漸趨消沉,律典亦散失於兵荒馬亂之中。明清之際,海內流傳的南山律典僅存《隨機羯磨》一部。蕅益大師與見月律師有志重興律宗,對唐宋律典卻已遍索不得。故自宋以下七百餘年間,雖然也有人提倡律學,可是已失南山真脈。直到清季光緒末年,天津徐蔚如居土(1878——1973年)才從日本請回部分唐宋諸家律書,並創天津刻經處,專門刊影南山律典達數百卷。

1918年,弘一大師披剃出家,在披覽馬一浮大士所貽《靈峰毗尼事義集要》、《寶華傳戒正范》後,發心學戒。後來他能成為專修南山律宗,並且成就卓著的大師,其因緣並不複雜。一是因為他深悟持戒對出家人的重要作用,需要有一種自我約束,故選擇律宗。二是緣於徐蔚如居士啟發和勸請。徐居士曾對他說:「自古至今,出家的法師講經的多,講律的少,尤其近幾百年來,就沒有專門研究律學的,有也不徹底。你出家後,可以研究律學,把中國的律宗重振起來。」後又因見到徐居士請回並刊刻已散失七、八百年的南山三大部文獻,感動大師在佛前發大誓願說:「願從今日,盡未來際,誓捨身命,擁護弘揚,南山律宗。」然而,能使大師如此堅毅地研習、實踐和弘揚南山律,並做出重大貢獻,被尊為重興南山律第十一代祖師的最根本原因,是其人格中認真二字的稟性所決定。誠如豐子愷先生所說:「弘一法師由翩翩公子一變而為留學生,又變而為教師,三變而為道人,四變而為和尚。每做一種人,都十分像樣……都是『認真』的原故。」大師自出家以訖圓寂,24年間在律學的研修與弘傳上用了大部分的時間,更以全部的生命來奉行律儀與戒法。他所留下的《弘一大師集》全十大冊,其中律學篇加上與律學相關的所有著作,經大師圈點、校勘、科判、著錄的文字統計起來,律學部類佔了八分之七強。


1986年,台灣陳慧劍居士在《弘一法師律學著作》一文,列出《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南山律在家備覽(略編)》、《含注戒本隨講別錄》、《南山律苑文集》等16種;另有李芳遠編《弘一大師文鈔》中收入律學著作4篇。2001年,台灣佛陀教育基金會編印出版《弘一大師律學講錄三十三種合訂本》,收錄南山律在家備覽及律學講錄33種。2007年,釋慧明搜羅統計,編成《弘一律典目錄》,列出已完成出版之律著30種;未完遺著待後賡續8種。大師眾多律學著作中,《四分律比丘戒相表記》無疑是其最重要的代表作。至今不但廣為刊行,而且有勝雨比丘尼續作《四分律比丘尼戒相表記》,被僧學界視作是《四分戒經》之兩大教科書。


對於戒律的研讀,最重要的是善於分辨開、遮、持、犯。即是具體分析每個戒條,弄清在某種情況下可以開許(這叫開);而在通常情況下又不得不違犯(這叫遮)。在某種情況下,本人也不知是持戒還是犯戒,這就需要研究律學。律師則要根據律藏分辨清楚並確定開、遮、持、犯的界限。古奧難讀的《四分律》,經弘一大師以表記方式,將每個戒條表列出罪相、並制、境想、開緣等,一一加以闡述歸納,使其分清開、遮、持、犯的界限。並引用道宣律師的《行事鈔》與靈芝律師的《資持記》中許多精彩律疏,以借古德之勸諭,而作時流之針砭。從而收到了「易於普及」和「方便檢索」兩大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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