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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寶強能讓馬蓉「凈身出戶」?他能拿回一半資產就不錯了……

在最近這出離婚折子戲里,吃瓜群眾看的是性與謊言,法律專業人士看的是司法解釋總是變來變去的婚姻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以及變幻莫測的人心。


從離婚聲明說起


在上一個周末,影視明星王寶強先生通過離婚聲明發布離婚公告,給全國閑得摳腳的親們打了一針濃濃的熱雞血。

王寶強能讓馬蓉「凈身出戶」?他能拿回一半資產就不錯了……



在公告中寫到「現因馬蓉與我經紀人的婚外不正當兩性關係,嚴重傷害了婚姻,破壞了家庭,鄭重決定解除我與馬蓉的婚姻關係,同時解除宋喆的經紀人職務」。


但是問題來了:婚姻是不能用宣告的方式解除的

中國婚姻法第31條和32條只規定有「自願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離婚方式。自願離婚必須由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而訴訟離婚中法定的離婚理由也只有: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公告的形式「決定解除婚姻關係」顯然不具有法律效力。憤而休妻已經是古裝劇的橋段了,在現行中國成文法中並沒有公告離婚的表述方式,公告也僅僅是訴訟離婚後進行送達的一種形式。


當然,王先生在發出聲明後的第二天就在律師的陪同下前往法院立案離婚訴訟。我們注意到幾個小時內網路上就充斥了該離婚訴訟的請求分割財產標的、起訴書等內容,然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如果馬小姐願意,她完全可以立即向法院提交不公開審理申請。

如果不正當兩性關係屬實,馬小姐需要承擔什麼樣的後果?婚姻法明確將行為歸納為過錯的只有第46條: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無過錯方可以請求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但是!損害賠償 ≠ 過錯方凈身出戶啊!


那麼這個過錯賠償又是多少呢,各地法院的標準不一。大家先請看一個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代表案例:


2003年原告周某與被告張某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張某提起與周某離婚之訴,經法院主持調解離婚,調解書主要內容為,雙方自願離婚,張某一次性給付周某某人民幣38000元,雙方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張某與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訴稱離婚後才發現此事,現起訴要求張某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


裁判結果:


河南省滑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第四十六條規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舉重以明輕,該案例中都在婚內和別人生了一個女兒,我們的最高司法機關公報的指導案例也就是賠15000塊人民幣,更何況只是抓住一次啪啪啪很可能都算不上是法律意義上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如果只是主張出軌的過錯賠償,恐怕會遠遠小於大家想像中的數字。


離婚後的財產怎麼辦


當事夫妻二人有多少的房屋、汽車、存款、股票(這裡指可以在二級市場流通的股票)其實並不是重點,無論有多少財產分割的原則都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而夫妻的共同財產包括: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但公司的股權在處理時有其特殊性,由於公司法規定股東之間是有優先購買權的,往往離婚時夫妻一方並不是所持股有限公司的股東,到底怎麼折現是個很大的問題(這種問題直接導致了2012年趕集網的上市失敗)。


更何況公司是基於股東和合伙人之間的信任而建立的,如果直接由股東的前妻獲得股權,很可能使公司進入僵局,增資或者引入新的投資都變得異常困難。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分別規定了離婚時共同財產為有限公司股份和合夥企業份額時的處理方式。太長不看版的翻譯就是:「別的股東可以優先購買,如果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給其前配偶,如果別的股東不同意又不花錢買的,視為同意。」


經過我們通過政府公開網站查詢了當事人名下公司的持股情況和治理結構如下圖:

王寶強能讓馬蓉「凈身出戶」?他能拿回一半資產就不錯了……



在國內資本市場上,一個有限合夥企業(也就是現在馬小姐出現的企業)一般是作為持股平台存在的,並不是真正招募員工、對外進行經營活動的經營主體。理由是作為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人影響不了被投資企業的決策權,退出時也只需要交個人所得稅。有限合夥的形式也非常適合給廣大創業公司作為股權激勵平台使用,持有合夥份額的員工在將來有變現的渠道和退出路徑,同時由於與實際運營公司的股權通過有限合夥的形式隔離,員工的股權再多也只是有限合伙人,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伙人是不參與有限合夥的經營決策的,更影響不到母公司的經營和融資。


因此共青城寶億嶸投資管理合夥企業本身有多少資產並不重要,合夥企業持股的經營實體股權比例才是分割份額是應該考慮的。坊間傳言幾個月前王寶強公司的股權變動看上去只是典型的公司持股平台搭建,馬蓉並沒有喪失間接持股權


我們注意到這幾家公司的設立均是在二人婚後,那麼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無論現在工商登記薄上雙方顯示的份額如何,原則上也是應該平均(適當照顧女方)分配的。如果按照王寶強跟法院講的自己預估財產大約有1個億來算,那馬蓉可以至少分到一半。而且極有可能在判決中王先生不僅無法將馬小姐從有限合夥企業中踢走,還要在母公司的份額中分一部分股份給馬小姐,或者真金白銀的買過來應該是共同財產的那些份額。


我們推測的最終分配表格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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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寶強能讓馬蓉「凈身出戶」?他能拿回一半資產就不錯了……



附三家公司的成員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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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私下轉移財產


全國人民之所以關注寶寶離婚,是因為啪啪啪引發的一場血案最能調動腎上腺素。既然是性,那就一定有謊言,有了謊言,就有了陰謀。坊間傳言,大家都開始擔心王寶強的前妻私下轉移財產。


實際上在離婚訴訟中,很多當事人擔心對方開始隱匿家庭共同財產,其實這個擔心並不是多餘的,幾乎60%以上的案件都會涉及到一方涉嫌隱匿財產的情況。(引用自2015最高院公報案例)


因此,防止對方隱匿財產,應當提前準備。比如,在起訴前,就將家庭共同財產的發票收集好,或請朋友做見證證言,兼採用影像取證技術。另外,對於銀行存款、股票基金等,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法院調查或律師出具調查令調查,一旦查出財產下落,可以視情況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等。


本案中,我們只看到王先生借錢立了案,但沒有看到王先生做了訴訟保全(而根據最新的消息,宋喆的妻子楊慧是做了財產保全的)。所以王寶強為啥沒申請保全財產呢?因為財產保全是需要交納所保全財產等值的保證金的,或者由擔保公司出具保函(如果敗訴了,要就錯誤保全承擔賠償責任)。


王寶強連25萬訴訟費都是借的,哪去找1個億啊……


而根據新浪娛樂的消息,楊慧在7月1號就申請了財產保全,凍結了宋喆名下224萬元的銀行存款。7月1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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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譽權怎麼回事


北京朝陽法院官方微博顯示在王寶強立案的第二天,馬蓉就委託律師立案的名譽侵權案件。

王寶強能讓馬蓉「凈身出戶」?他能拿回一半資產就不錯了……



畢竟王聲明中「不正當兩性關係」是非常嚴重的指控,該名譽權案件立案,意味著如果進入到審判階段,朝陽法院就會審查:


1. 「不正當兩性關係」是否真實存在;


2. 獲取證據的方式是否侵犯他人其他法定權利;


3. 證據是否足以證明該事實存在;


4. 該言論對當事人產生的損害大小。


下面是和名譽權相關的一些法律條文,供大家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嚴格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全國人大常委會2000年12月28日頒布的《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其中第四條規定:為了保護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務等合法權利,對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其中第一款規定:「利用互聯網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考慮到馬蓉的微博下幾十萬條的謾罵,如果對她不正當兩性關係」這一描述不能成立,法院是可能做出王寶強名譽侵權的認定的。


換句話說,王寶強在公告里指責馬蓉「與宋喆有不正當兩性關係」,只有當王寶強能拿得出證據證明,且被法院認為屬實,才能不算名譽侵權。


於是問題來了,之前網上說的開房記錄聊天記錄,能證明存在「不正當兩性關係」嗎?


這就要看開房記錄是怎麼拿到的。如果是酒店主動提供的還好,如果通過警方的私人關係拿到的顯然濫用公權力了。另外開房記錄就算證明二人都進入了某個房間,也無法證明二人有性關係,直接捉姦在床或者「悔過書」才行啦!即使是偷拍偷錄了證據,也不具有合法性,所以我們有時建議當事人先獲得大致的線索,然後再向法院申請調查令去調取酒店的開房記錄(實踐中酒店很可能無視調查令或者隨便找個電腦壞了之類的借口搪塞)。但最好用的還是心機一點做寬宏大量,讓出軌方寫個「保證書」「悔過書」之類的書面文件,證據形式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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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流傳的捉姦現場照片是假的,你們都知道了吧?


至於網上傳的網頁截圖說馬蓉和宋喆互稱「親愛的」就更沒戲了(何況還是假的),最多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判決離婚的條件。


500塊的精神損害賠償恐怕都很難……


馬蓉父母名下的房子


假如像爆料所說,馬蓉拿王寶強的錢買的房子在父母名下,以及獨自賣掉了朝陽區一處房產,王寶強能拿回這些錢,或者起碼一半嗎?


事實上,拿回房子夠嗆,物權和債權是獨立的,況且本來有一半的錢是馬蓉的(婚姻法還規定了夫妻雙方都有權利處分共同財產)。那些買在父母名下的房,是要另案起訴的,這個離婚案中是不會處理的。


附上5種需要另行起訴,離婚案件中不處理的情況:


1. 沒有取得房產證且雙方協商不了的;


2. 只有一處住房,且有貸款,雙方都要房的;


3. 兩限房的申請表中有第三人參與申請的;


4. 都主張是個人財產,雙方都不同意評估的;或者一方主張是個人財產,另一方主張是共同財產的,訴訟中任何一方都沒有申請評估的;


5.房產中有父母的名字


所以拿回一半應該對王寶強來說就是最好的預期了吧……


活兒姐有話說


目前活兒姐猜測馬蓉起訴王寶強侵犯名譽權,是為了看看王寶強到底有沒有她和宋喆的證據。不過按照網上說的王寶強發聲明前幾天才知道這事兒,估計是沒有了……


感覺以後一定要認識一個律師朋友,唉心累……


沒有律師朋友也可以先看這篇_《離婚八卦滿天飛,再也不相信愛情了?教你怎麼離婚不狼狽(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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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是俺們的八卦擔當


有時候還得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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