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船頻頻失火爆炸,乾隆朝的官員也是這麼處理
作者|馮翊
乾隆三十四年至乾隆三十六年間的3年內,江蘇儀徵發生了三起失火事故。其中乾隆三十六年的事故驚動了朝廷。
朝廷並未派欽差細加調查,兩淮鹽運使李質穎與兩江總督薩載的兩封奏摺,告訴了乾隆帝這起事故的一切「真相」,地方官員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處理畸輕。然後,各地鹽船又又又又失火了。
(清)鄭板橋畫作《一帆風順》中的船隻
一、輕視事故,大事化小
1.兩年兩次鹽船失火,其中一次傷亡人數達1400餘人
清制,食鹽專賣,官府壟斷鹽業,發給商人鹽引,商人繳納鹽稅,持鹽引至各鹽場領取食鹽,而後再往各已劃定的鹽區販賣,不得跨界。
揚州儀征縣即屬於兩淮鹽運司治下的兩淮鹽區管轄範圍。各鹽場運送來的食鹽,需經過儀征縣販至江蘇、湖南、湖北、江西等地。儀征的食鹽吞吐量占淮鹽產量的一半,「轉運半天下」,儀征「綰其口」,是為一大樞紐。繁忙時,停靠儀征的鹽船等候批驗所檢查鹽引,彼時「列檣蔽空,束江而立,望之隱若城郭」。
船隻停靠如此密集,一把火便可以全部燒沒。乾隆三十五年的那場大火發生在十二月,揚州學者汪中用一篇《哀鹽船文》記錄了下來,文章成為後世名篇。
《哀鹽船文》說,當時萬物休息,寒威凜慄,而「有火作焉」,大火發生在天寒地凍之時,「炎光一灼,百舫盡赤」,火勢延燒至各大鹽船。船上的護送人員,「狂呼氣竭」,有的跳入水中,有的被活活燒死,火勢「齊千命於一瞬」。等到火霧散去,「聲銷而形滅」,一片沉寂。
如此驚心動魄的描述,實是汪中所親見。文中並沒有提到官府的救援、起火原因,以及後續的調查,但災難造成的後果他是知道的,「壞船百有三十、焚及溺死者千有四百」。130艘船被燒毀、壞,死1400人。《揚州府志》則稱事故造成的「死傷無算」,並沒有確切的數字。
這一事故的處理尚未可知,《清高宗實錄》並未將這件「小事」納入。
一年之後,同樣是十二月,當月十九日,儀征縣鹽船又失火。事故的詳情,隨兩淮鹽運使李質穎的奏摺一道上達於乾隆帝御前。
清末揚州儀征鹽船往來情形
2.原因:意外失火,火借風勢,船隻過於集中,而錨繩相互繞結難以解開
恰如今天的工作通報,李質穎奏摺的結構大致可以分為四部分。
第一部分是表功,全力救火。乾隆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他聽聞消息立即帶領屬下去救火,大火正是因為他們「竭力撲救,方能熄滅」。
第二部分是彙報損失並調查原因。同樣是以彙報工作的口吻,先說自己派了誰誰誰去調查、查看,而後再點明原因。經過調查,火起於一只「柴船」。當時東南風大,火借風勢,迅速延燒,此時恰好遇到船隻交接,船隻相互錨結,「不能撐移」,加之船員慌亂跳水,未著火的船隻「坐以待斃」。待救火官員趕來後,用斧頭砍斷錨繩,其他船隻才得駛離。
大火最終燒掉63隻船,奏摺並沒有告訴乾隆帝燒死了多少人。柴船因何失火也沒有說,李質穎查問了幾位目擊者,只排除他人故意點火報復船戶的嫌疑。
第三部分是彙報善後工作。那些被燒掉的鹽包,請朝廷補給商人。那些受傷的船員,官府已經給錢給住,而那些燒死的人,官府只是「殮埋」處置。
3.兩淮鹽運使瞞報少報事故損失、傷亡數字,請求責罰屬下
第四部分是追責。李質穎說,失火之犯自應嚴懲,但人都死了,建議免了。而「淮南批驗所(檢核鹽船食鹽專賣許可證的機構,)大使許執中,不能事先防範」,很多船都燒沒了,雖然在場撲救,「究屬疏防」,應「請交部議處」。
奏摺的落款時期是乾隆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事發十天之後,才上達中樞。對比道光《儀征縣誌》的記載,這封奏摺對事故的損失彙報顯然有所保留。《儀征縣誌》說,燒毀六十餘艘船,「客商舟楫無算,傷人極多」,奏摺所報63隻被焚鹽船,顯然並沒有包括客船。加上並未奏報死亡人數,李質穎顯然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又不能毫無責任,他只是希望此事只追查到兩淮鹽運司治下的三級官僚許執中為止。
乾隆帝的回復是「交該部議奏」,並沒有明確表明自己的態度。這與他一貫的坦率有別。
李質穎的請求多予允准。《兩淮鹽法志》的《官制·職名表》也只將許執中的「批驗所大使」一職記到了「乾隆三十八年」,先李質穎兩年離開了兩淮鹽運司。
1876年武漢港情景。漢口港屬於兩淮鹽區管轄範圍,鹽船搭載鹽包經過漢口駛向湖北、湖南北部等地。
二、事故再發生,原因驚人一致
1.依然是大風、大火、船隻錨繩繞結,導致起火後燒毀90條船
儘管李質穎看到了船隻靠行過密、碼頭太窄,江底水流過急,各船隻錨繩容易互相繞結,遇到突發事故難以疏離的現象,他的奏摺並沒有提供「如何防止類似事件發生」的辦法,更未思考如何減少船隻集中的議題,而朝廷也沒有注意。事隔十三年之後,乾隆四十九年,儀征縣的另一碼頭黃泥灘發生了類似事件。
大火燒在八月十八日,當時的兩淮鹽運使全德上報給乾隆帝的奏摺,關於失火的情形與李質穎的描述幾乎一致:大火、大風、船隻錨繩相互繞結、救火、斧頭砍斷。不同的是,火災事故後果相對李質穎的奏報而言還要「輕」,燒毀了90隻鹽船,鹽包被搶回一部分。雖然同樣沒有告知死亡數字,然而全德強調,由於事發夏日白晝,不少船隻「人口俱無傷損」,只有起火的小船,人船俱燼。
原因也查清:火起一條「不知姓名的」小船,在船上做飯時不慎失火。全德說「並非有心放火」。
光緒年間的鹽票,類似今日的食鹽的專賣許可證,上面記載領運官鹽多少、駛往何處等信息。
2.沒有奏報傷亡數字,提請問責的兩名官員並未受到責任追究
事故善後處理邏輯也與李質穎相同,他首先想到的是如何給受損商人補償,撫恤商人,而對於傷亡船員,沒有在奏摺中提到「撫恤、殮葬」。
全德要求追究淮南監掣同知陳洪緒、管子鹽知事程廷鏡「未能事先預防」的責任,另一名批驗所大使,負有直接責任的縱翼,因為任期滿了,建議免責。
奏摺是事發7天之後上達朝廷的,乾隆帝在奏摺末尾批上「該部知道」,並未直接表態。陳洪緒、程廷鏡沒有受到實質性懲罰,終乾隆一朝,二人一直在任原職。
毋庸說,朝廷對此次失火事件的處理較乾隆三十六年發生的那起事故要輕得多。《儀征縣誌》甚至並未將此事記入,《兩淮鹽法志》中的《全德傳》於此事也不值一提。鹽船失火之事由、教訓自然也談不上認真吸取了。
3.事故未能倒逼改革,直到道光二十九年那場燒毀400條船的大火
實際上早在乾隆十五年,停靠在湖北漢江的鹽船,就曾「深夜失火」,其後的發展態勢,與稍後儀征的兩次失火事件驚人相似,船隻同樣是「聯幫密靠,不易移動」,導致火勢蔓延,不易救護。再過十五年之後,乾隆三十年,漢江上再生鹽船失火事件,大火還燒到了湖南嶽州(今岳陽),燒毀了運糧船十三隻,死了七人。當地官員惱羞成怒,抓住起火船隻的船工,請求重責。然而並沒有什麼卵用,道光二十九年,湖北漢江上的鹽船再次失火,四百餘艘鹽船毀於一旦,被燒死的人數竟至無法清點的地步。
雖未見到責任人處理,但這場事故的直接後果是推動了淮鹽的一項改革,即實行「票鹽法」,商人領了鹽引後,不必再往固定的鹽區行銷,可以跨界競爭,這大大減輕了一些重要港口的壓力,鹽船集中於一處檢核鹽引的現象也較以往少了很多。
結語:
鹽船失火這件「小事」,很難進入《清實錄》、地方志等官修史書的視野,無論傷亡多少。官員們更關心的是燒毀多少鹽包、多少鹽課完成不了等影響官員仕途的要件。於是,無論發生多少次事故,反思原因並著手改革,成為次之又次的東西,除非事故能夠打到利益階層真正的痛點,以鹽課相博,以傷亡相警。否則,代價不大,痛點不痛,沒有像兩淮鹽區——湖北鹽船失火燒掉400艘鹽船那樣的後果,「改革」才不會來呢。
注釋:
《新汪中集·哀鹽船文》, 國家清史編纂委員會編,廣陵書社,P469《宮中檔乾隆朝奏摺·奏大火情形事(李質穎)》《兩淮鹽法志·官制職名表》,續四庫全書本,P152-P154《宮中檔乾隆朝奏摺·奏報停泊儀征縣黃泥灘江口鹽船失火延燒事(全德)》《清高宗實錄·乾隆十六年條》 轉引自《兩淮鹽運史上的幾次大災難》
TA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