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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過年咋防火?見火不救要坐牢 皇帝得下罪己詔

每年春節,燃放鞭炮是各地百姓歡天喜地度大年的傳統方式。尤其是大年夜和元宵節這幾天,爆竹的聲浪和璀璨的禮花總會席捲城市的夜空。但是,因燃放煙花爆竹不當而引發的火情也年年都有。而近些年最為嚴重的一起火情,無疑就是2009年元宵節的央視新台址大火了。除夕已過,再過幾天就是元宵節,這也是春節期間最後一波燃放煙花爆竹的高峰,大家在歡度佳節之時,一定要注意消防安全。


與中華民族五千年文明相比,人類用火、防火的歷史則更為久遠,消防始終是中國歷代社會治理的一個重要共同題目、治國安邦的一件大事。火災無情,萬物付之一炬。歷代史書專設五行志、災異志等篇目,對大火進行了詳細的記載。我國古代對縱火、失火懲罰嚴厲,甚至在道路上遺棄灰燼就要斷一手。到唐宋時期,消防法規已自成體系,除建成防火體系外,刑罰中也考慮到造成火災的各種因素及後果區分懲罰。


值得一提的是,中國歷史上的《唐律》和《宋刑》,在懲罰責任者方面有一項特殊的條款,那就是「見火不報」與「見火不救」。根據後果嚴重程度,「見火不報」與「見火不救」受到的懲罰從笞刑到坐牢兩年不等。


古人過年咋防火?見火不救要坐牢 皇帝得下罪己詔



古代年關歲末官府會發布防火安民告示


見火不救並非新鮮事兒,古今中外均有發生。像前兩年,廣州一家小吃店起火,連帶遭殃的還有緊挨在一起的4家商鋪,好在無人傷亡。不過,據第一時間拿著滅火器趕去救火的涼茶銷售說,現場幾個救火的都是女性,不會用滅火器,「叫過路的人幫忙,可那些人老在那裡用手機拍拍拍!」

回到古代,這樣的行為可就麻煩大了,官家很憤怒,後果很嚴重。唐宋法律規定,見到火起,須及時告知鄰近之人共救,不告不救,要「減失火罪二等處理」。有史學研究者把這條稱之為「冷漠罪」,其實這條法規體現了古代因其建築材料的特殊性,而對防火的格外重視。


最早的火災:五千年前大地灣起火


火,先於人類存在。人類從懂得用火的時候起,便開啟了文明之門。自學會用火之時,古人便告別了茹毛飲血的蠻荒時代。也在那一刻,人類開始真正遭受到「火災」的威脅和困擾。


大約在新石器晚期,干欄式房屋出現。隨著建築形制的發展,屋頂、牆壁、木柱等可燃物的增多,房屋內一般都設有火塘,供生活、祭祀使用,火災危險性增大。對於「災」,《說文解字》 釋義:「火起於下,焚其上也。」可見「災」字形成於有了房屋之後。


有據可考的記錄與遺址中,最早的火災距今約5000年。甘肅秦安大地灣遺址405號「四阿雙重屋」建築和901號殿堂式建築,是我國迄今發現最早的平地砌建的大型房址,遺址中發現了殘柱、木炭、燒火面等大量被火燒毀的殘跡,距今約5000年。

夏商周和春秋戰國時期,政權更迭頻繁,戰火連綿。用火不慎等原因引發的火災一直困擾著前人。甲骨文中有關於火災最早的文字記載,《春秋·魯桓公十四年(公元前698年)》也記載:「秋,八月壬申,御廩災。」 歷史上關於火災撲救最早的完整記載,是《左傳·襄公九年(前564年)》記載,是年春,宋國發生火災。樂喜任司城,一方面派伯氏管理街巷,封堵火路,加強巡視和守備,另一方面派華臣調集「正徒」、「郊保」前往撲救。這是歷史上最早的關於火災撲救的完整記載,從中可以窺見當時消防管理工作的狀況。


「防患於未然」也起源於這個時代。《周易·既濟》:「水在火上,既濟。君子以思患而預防之。」《周易》關於「思患而預防之」的思想,是此後火患治理「防患於未然」思想的源頭。從此開始,消防治理便列入國家管理的重要內容。《墨子》關於防火技術和防火法令的論述,成為早期消防技術規範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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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城市裡的望火樓,樓上有旗亭,在發生火災時會擊鼓報警,並用旗幟指明方向。

最早的法令:道路遺灰要斷一手


把灰燼遺留在道路上,就要被斷掉一手?這不是危言聳聽,而是在殷商時代的法令。擱在現代,這種刑罰屬於酷刑,比新加坡現存的鞭刑還要殘忍。不過,在古代防火制度極為嚴厲的大背景下,重刑也就不難理解了。


古代防火嚴到什麼程度?春秋時期,夜晚照明以木柴當火把,為防火災。在《禮·少儀》中規定,點火把的人,用左手舉著火把的同時,右手還要抱著未點燃的木柴,因干木柴很容易燒完,必須有備用木柴隨時續火;還要準備個大碗,隨時接灰燼,使火星不落地。舉火把的人一定要坐在房子的角落裡,「不讓、不辭、不歌」(不準跟別人打招呼,不準講話,不準唱歌),做到專心守職,心無旁騖。這些規定的目的都是防止發生火災。


古人從何時明文規定要對火災肇事者予以懲罰的?《左傳》中關於災火的記述,分為「災」、「火」、「焚」、「爇」等,有嚴格的文字區分。「凡火,人火曰火,天火曰災」,「焚」指戰爭火,而「爇」指放火。這表明,古人對火災的類型已經有了明確的劃分和定義。而相應的,對一些可能引發火災的行為,也就有了懲罰性的條款。

五帝時期,已有成文法典。至商朝,出現了最早關於消防法律條文。周時,《周禮·夏官司徒》曾記載:「凡失火,野焚萊,則有刑罰。」《韓非子·內儲說上》記載:「殷之法,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 「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意指遺棄在道路上的灰燼中可能有火,可以復燃而釀成火災,因此誰要是把灰燼遺棄在道路上,就要處以「斷手」的懲罰。


斷手的處罰當然太重了,但是減弱後的處罰仍然不輕。商鞅對棄灰於道者處黥刑,用以立威治國。黥刑,又名墨刑,黵刑,刺字,上古的五刑之一,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中使用時間最長的一種肉刑。在漢文帝廢肉刑之後,在很長一段歷史時期中,黥刑並沒有真正被廢除。《水滸傳》中,被處黥刑的好漢就有不少。直至清末光緒三十二年修訂《大清律例》,黥刑才被徹底廢除。


對於「棄灰於公道者斷其手」的含義,有人把「灰」解釋為垃圾,並起個聳人聽聞的標題「古代亂倒垃圾要處斷手之刑」,網上以訛傳訛,流傳甚廣。古人再濫刑,也不可能亂倒點垃圾就要斷手。這裡的「灰」就是指「灰燼」,其實是防火的規定,中國消防博物館對此有專門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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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時的水龍局是負責救火的民間機構,沒有官府撥款,救火人員是自願的,經費一般由當地商人捐助。


最嚴的規定:《唐律》嚴格界定火災責任


今人有見死不救,比如老人倒地不敢扶;古人有見火不告,甚至見火不救。兩者均是對他人生命和財產損失漠不關心,但結局卻不一樣,在古代,見火不告不救,是要被處以刑罰的。


這方面最早的規定見於戰國時期。周威烈王十九年(前407年),魏文侯相李悝編纂成《法經》,這是我國歷史上第一部有篇目可考的成文法典。目前《法經》僅存六篇,其中,《盜法》、《雜法》兩篇中,有「故燒人房屋」、「倉庫內不得燃火」、「見起不告救」等十條有關消防內容的條款。


隋文帝時,《開皇律》頒行,唐律參照《開皇律》制訂,《唐律疏議》完整保存了消防條文,規定失火和放火都要負刑事責任。


《唐律》規定:「諸見火起,應告不告,應救不救,減失火罪二等。謂從本失罪減。其守衛宮殿、倉庫及掌囚者,皆不得離所守救火,違者杖一百。」具體而言,就是看見火起,燒公私房屋和財物,就必須及時告訴鄰近的人一起救火。如果不告不救,就要「減失火罪二等」處罰。如果被燒的是官府房屋和倉庫,你不告不救,減二等處罰就要被處以有期徒刑1年;如果被燒的是宮裡或祠廟等,減二等的處罰就是有期徒刑2年;如果燒的是私人財物,從笞五十上減二等,就要處以笞三十的處罰。「笞」就是用竹板或荊條拷打犯人脊背或臀腿的刑罰。


不過,對見火不救也有例外,比如守衛宮殿、倉庫及囚獄者,雖見火起,也不得離開職守去救火,違者要杖一百。而這些守衛如果見到火起去告知,也不治罪。


由此可見,唐朝的法律已經相當完善,僅僅是一條見火不救之罪,就根據不同的損失後果處以不同的刑罰,並有例外的規定。宋刑在這方面基本沿襲了唐律的規定。而如今,見死救不救都快成為社會問題了,更別提是否處罰「見火不告」、「見火不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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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救火的雲梯


最早的賠償:梁鴻遺火自願做工賠償


既然有火災,如果找到肇事者,就會涉及賠償問題。史書中關於民間火災賠償的最早記載,就是「梁鴻遺火」。


梁鴻的字叫伯鸞,是扶風平陵縣人。父親讓,王莽時候做城門校尉,寓居在北地,死在那裡。梁鴻那時年紀還小,因為遇上亂世,就用席子卷著把父親埋了。後來在太學讀書,家境貧寒卻注重節操,飽讀群書,沒有不通曉的,卻不著述。完成學業後,他就在上林苑放豬。


有一次,梁鴻不慎失火,火勢蔓延到別的房屋,梁鴻就尋找到受災的人家,問對方損失了多少,願意把豬全部拿來做賠償。那家主人還認為太少。梁鴻說:「我沒有別的財產,願意用自己的身體做工來抵。」那家主人答應了,梁鴻就給他們做雜務,早早晚晚從不懈怠。那家鄰居的老人們看到梁鴻不是平常人,就都責怪那家主人,並稱讚梁鴻忠厚老實。從此那主人才敬佩梁鴻,覺得他很特別,把豬全部還給梁鴻。梁鴻不接受,離開並返回自己家鄉。


梁鴻算幸運的,他生在漢代,失火後賠償對方的損失就完事了。擱在唐代,就沒這麼輕鬆了。《唐律》中除對見火不告不救有規定外,涉及火災的條款還有不少,比如:故意燒人房屋和財屋,處有期徒刑三年;趁火打劫盜取財物的,贓物滿五匹,流放二千里;贓物滿十匹,處絞刑;放火致人死亡者,以故意殺人論,處斬刑;致人傷殘一肢的話,處流放二千里之刑;失火造成他人損失,笞五十。


《宋律》基本沿用《唐律》,《宋刑統》增加了部分消防方面的條文。宋朝在消防治理中嚴厲懲罰三種人:縱火犯和重大火災肇事者;重大火災負有直接責任的官員;趁火打劫者。宋朝比較重視對滅火有功人員的獎賞,對在滅火中傷殘或死亡的人員多加撫恤。


《大明律》中,消防條文分為防火和失火,對失火量刑、火災賠償等進行詳細規定,體現了法貴簡當、刑用重曲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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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用於救火的銅缸


最重的消防器材:太平缸重達3噸


古人不但在法律上有完善的消防法規,在實踐中也建立起不少防火機制和設施。其中,消防器材中最重的是故宮鎏金太平缸。


太平缸因避諱水、火二字,又稱吉祥缸、門海,為紫禁城內重要的消防設施,通常設置於主殿等重點區域,長年注水,火情發生時就近取水滅火,紫禁城原有308口大缸,按材質主要分為鎏金銅缸、燒古銅缸和鐵缸,最大者重量可達3噸,盛水約2000公升。其中,鎏金銅缸最為貴重。


古代的消防器材有不少,比如棚索、斧、鋸、旗號、火籠、火背心等。除了消防器材外,古人還建立了防火和滅火隊伍。望火樓是最典型的防火設施,《洛陽伽藍記》記載洛陽建陽里的望火樓,該樓系一土台上建二層樓,比城內別的建築物高。樓上有旗亭,在發生火災時會擊鼓報警,並用旗幟指明方向。


防火隊伍的雛形,應該起始於「喊火燭」。據《周禮》記載,仲春二月,當天上的火星行將出現之日,宮廷中負責掌管用火的官司員要敲著木鐸走街串巷,以做好防火的宣傳工作,這便是我國喊火燭的由來。


自西周始,歷經春秋戰國,秦漢、唐、宋、元、明、清兩千多年,民間喊火燭經久不衰。每到冬天,時近黃昏,街上就會傳來一陣陣「篤、篤、篤,寒冬臘月,火燭小心,水缸滿滿,灶倉清清」的呼喊聲。這時,人們就會去看一看灶門口有沒有火種,並將柴草拿凈。古時沒有鐘錶計時,人們把一晝夜分成幾個時辰,每個時辰2個小時,又把一夜分為五更天,並有專人按時辰報更喊火燭,以敲打竹製響器發出信號。


宋朝時,城市規模發展迅猛,北宋都城汴梁人口達二十萬戶。商業、手工業繁榮,坊、市交錯。城市民居商肆火災明顯增多,火情嚴重。北宋時,在廂、軍巡鋪的基礎上,修建望火樓並配備器具和值守人員,形成了消防隊雛形。《東京夢華錄·防火》載:「每坊巷三百步許,有軍巡鋪屋一所,鋪兵五人,夜間巡警收領公事。」至南宋,臨安開始設置專業消防隊,總稱「潛火軍兵」,建制單位稱「隅」或「火隅」,有的稱「隊」,駐防地稱「防隅官屋」。


說起宋朝的防火體制,不得不提及火燭管制。宋初,火燭監管非常嚴格。夜間必須按時熄滅火燭,如有特需,事先稟報「廂使」批准。重點部位的火禁尤為嚴格。真宗下詔:「皇城內諸司,在京百司庫務、倉、草場,無留火種,如致延燔,所犯人洎官吏,悉自斬。番休者減一等。」


明朝時,伴隨城市發展,火災頻頻發生,城中相繼建立起多種消防組織,主要有三種形式,官辦「救火兵」、「冷鋪」,居民「火甲」,還有民間「潛火義社」。


清末,中國歷史上最早的消防警察機構在天津設立,各地民間救火會繁榮發展,上海率先成立救火聯合會,天津地區的民間救火會更多達80餘家。在天津樂安水會復原場景中,可以看到製作精良的人力唧筒和水桶、火鉤、火叉、葫蘆燈等整套的滅火器具。


補白


因火災明朝皇帝曾20次下罪己詔


「罪己詔」是古代的帝王在朝廷出現問題、國家遭受天災、政權處於安危時,自省或檢討自己過失、過錯發生的一種口諭或文書。它通常是在三種情況下出現:一是君臣錯位,二是天災造成災難,三是政權危難之時。用意都是自責,只是情節輕重有別。


在古代,一般發生大的火災時,皇帝就會認為是上天對自己的譴告。「朕即國家」的觀念,在秦漢時期已經形成。自漢武帝始,皇帝往往在火災後採取「素服」等自譴態度,以示對上天譴告的敬畏。除了素服,還有罪己詔和避正殿。西漢元帝初元三年(前46年),漢昭帝專門頒發詔書。這是中國歷史上皇帝就火災承擔責任的第一個「罪己詔」。東漢順帝永建三年,皇上在火災後不到正殿辦公,而改為偏殿處理朝政。


明朝時,每逢重大火災,皇帝都誠惶誠恐,屢下「罪己詔」,「省躬思咎」,「以消天譴」。明朝17個皇帝中,有13個皇帝共下「罪己詔」20次,居歷朝之最。史書記載的王恭廠大爆炸,是公元1626年5月30日上午9時,北京西南隅的王恭廠火藥庫附近區域發生的離奇爆炸事件。這次爆炸範圍半徑大約750米,面積達到2.25平方公里。共造成約萬餘人傷亡。事件發生後,爆炸範圍附近的傷者和屍首皆發生衣服被捲去而致全身赤裸、一絲不掛的怪況,更給此災變蒙上了一層神秘色彩。逼得當時的天啟皇帝明熹宗(朱由校)不得不下了一份《罪己詔》,認為自己的行為觸怒了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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