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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藥法草案二審 經典古方申請批准文號可不做臨床試驗

中醫藥法草案二審 經典古方申請批准文號可不做臨床試驗



2016年8月25日,在石家莊市藁城區廉州鎮中心衛生院,醫師在抓配中藥。(新華社記者 牟宇/圖)

8月29日,《中醫藥法(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除新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醫藥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的規定外,二審稿進一步加強了對中藥材種植養殖、流通使用和醫療機構中藥飲片炮製、中藥製劑配製等的監督管理。


2015年12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中醫藥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相較於初審稿,二審稿的部分內容有所修改。不過,一些針對中醫藥的特殊管理措施,仍在業內引起了爭議。


中藥審批有望簡化程序


草案二審稿提出,生產符合條件的來源於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復方製劑,在申請藥品批准文號時,可以僅提供非臨床安全性研究資料。

「有的地方、專家和藥品生產企業提出,中藥審批應當符合中藥特點,對生產符合條件的來源於古代經典名方的中藥復方製劑,應當簡化審批程序,鼓勵企業開發利用傳統中藥資源。」在向大會做說明時,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叢斌表示。


在中國工程院院士、中藥藥理學家李連達看來,在新葯的研發上,中藥和西藥確實應該有各自的審評標準,「完全套用西藥標準,就好比用芭蕾舞的標準評判京劇,這恐怕不行。」


一些中藥企業亦認為,古代經典名方經過多年的使用,大多都被證明是有效的,再按現代的方法重新進行驗證和審批未必科學,也會造成資源的浪費。


「經典一定經得起推敲嗎?對於科學來說,未經驗證的東西都不可靠。」上海某高校藥學院的一位教授質疑,並不是所有經典醫術中的藥方都是科學,以《本草綱目》為例,其中也有內容被證明是無效的。「古代經典名方是一個非常籠統的說法,到底哪些方子屬於這一範疇?」


二審稿對此做出了規定。古代經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廣泛應用、療效確切、具有明顯特色與優勢的古代中醫典籍所記載的方劑」,而具體目錄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會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師承」取中醫執業需至少2名中醫師推薦


在草案審議過程中,執業資格也成了引起熱議的焦點之一。


長久以來,西醫以「醫師資格證」為執業門檻,而中醫常常以「師承某某名下」、「第幾代傳人」為名。在2015年12月底出台的《中醫藥法(草案)》中,草案就對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和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開闢了通過實踐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獲得中醫醫師資格的途徑。


「民間一些祖傳的中醫,他們或許有一技之長,但因為沒有執業醫師資格,他們無法行醫。將他們完全拒之門外,既是對社會醫療資源的浪費,對當地民眾的醫療保健也是不利因素。」原上海中醫藥大學基礎醫學院院長李其忠告訴南方周末記者。


不過此前,他也曾擔憂,通過「師承」方式取得中醫執業資格,一旦放得太開,難免會混入渾水摸魚者,甚至帶來醫療安全隱患。「執業醫師雖然不用考,但中醫藥的基本常識必須知道。如果連方劑、藥物都不清楚,依葫蘆畫瓢寫幾個字就開診,這會不會太不嚴肅?」

此次的草案二審稿,對「師承」人員如何取得中醫醫師資格,做出了明確規定——從事中醫醫療活動的人員,應當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取得中醫醫師資格並進行執業註冊。但是,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經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考核合格後,即可取得中醫醫師資格。


草案二審稿還規定,中醫醫師資格考試的內容應當體現中醫藥特點,並且明確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參加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的考核,應當「由至少兩名中醫醫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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