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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歷史上真實存在的10大酷刑:令人生不如死!

第十名:絞刑。

揭秘歷史上真實存在的10大酷刑:令人生不如死!

雖然絞刑至今在法國外籍軍團仍被沿用,但是其實風靡一時的絞刑現在在任何一個國家都是不合法的。其實絞刑就是勒住脖子使人窒息而死。它也可以用來勒斷人的脖子。絞刑曾經一度在西班牙被使用,直到1978年西班牙廢除了死刑之後,絞刑在西班牙變得不合法了。

絞刑通常是犯人被困在椅子上,然後執行者拿一根金屬條繞在犯人脖子上,慢慢的勒緊直至犯人死亡。在一些地方的絞刑里,通常還會在金屬條上裝上一顆釘子,這樣在勒住犯人脖子的時候那顆釘子就能插入犯人的脊柱。犯人在執行絞刑的過程中可能會因為極度的痛苦而抽搐,直至死去。所有絞刑中最極端的版本就是西班牙加泰羅尼亞人所使用的。絞刑的最後一次被使用是1977年得José Luis Cerveto。安道爾是世界上最後一廢除絞刑的國家,它在1990年正式廢除絞刑。然而據印度作家同時也是法律專家的Parikh說其實絞刑在印度仍然非常普遍。

世界各國均曾以絞刑處決犯人。多數情況下,受絞刑的都是平民百姓(貴族多用斬首),因此使用絞刑被當作是不榮耀的象徵。至於參與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戰犯很多都以絞刑處死,是由於他們罪大惡極,令人髮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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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歷史上,絞刑通常不是最低級的死刑。正相反的是,高官皇族為保留全屍,通常會要求自縊賜死或絞刑處死,而不是可能導致身首異處的斬首。現在多用槍決。英國曾以問吊作為其車裂刑的第一步,而犯人不會在此階段中死去。

歷史上的絞刑有很多種:

第一種是讓犯人爬上椅、桌、火車、馬或梯,在其脖子上套一根與直角形支架或樹枝相連的繩子,然後抽掉支撐物使其懸空。這種方法最通俗,也是歷史上廣泛採用的,犯人死得緩慢,也很痛苦。

第二種是將活套套住犯人,把繩子穿過滑輪或滑槽,然後使勁拉繩將犯人從地面吊起。犯人實際是被勒死的,美國的「三K黨」處私刑時偏好這種方法;中東的伊斯蘭國家的公開絞刑也是這般執行的。

第三種是經英國人改進後被認為是比較人道的,但需要一些設施:一個固定在某高度的腳手架、一塊可抽動的木板。執行時一抽板,犯人的身體便落下,一般說來他的頸椎就斷裂了,結果導致窒息和腦部貧血,頂多幾分鐘犯人便嗚呼哀哉。

第九名:船刑。

船刑是古代波斯的一種酷刑,它旨在把人慢慢折磨死。在船刑中犯人的背會和船綁在一起,雙手和雙腳還有頭都會騰空。犯人會被要求喝下牛奶和蜂蜜,然後被送到痢疾的高發地區,接著犯人的身上也會被塗滿蜂蜜和牛奶,這樣就能夠吸引昆蟲爬到他身上來。接著犯人要在不流動的池塘里漂浮著,接受太陽的曝晒。

此時毫無反抗能力的犯人只能任由自己的排泄物堆積在船里,這樣越來越多會爬到他身上,這些昆蟲會吃他的肉,吸他的血。每天犯人都會重新被餵食和塗抹蜂蜜換個牛奶,這樣就可以保證犯人不是死於脫水和飢餓而是慢慢的被折磨死的。但是一般性的犯人大多數還是會死於飢餓,脫水和休克型敗血症。一般在執行船刑幾天後犯人就會精神錯亂。船刑是非常痛苦,恥辱而又折磨人的。

Plutarch(希臘歷史家)寫道,Mithridates在受此刑後的第17天才歸天。美洲土著印第安人也用相似的死刑,他們把犯人綁在樹上,在身上塗上污物,把他留給螞蟻。因為犯人先前沒有被強制餵食,通常會在幾天後餓死。

揭秘歷史上真實存在的10大酷刑:令人生不如死!

犯人要在不流動的池塘里漂浮著,接受太陽的曝晒

第八名:剝皮。

顧名思義,剝皮就是把人身上的皮膚剝下來。剝皮的過程就像是為了滿足口福或者獲取皮毛而剝動物的皮一樣。剝皮常被用於拷問和懲罰犯人,通過犯人被剝了多少皮我們可以知道這個人是在被拷問還是被執行死刑。剝皮是古時的一種刑罰,亞述人和明朝人曾經使用過這種刑罰。

剝皮,聽到就叫人毛骨悚然,其殘酷程度並不亞於凌遲。這種刑罰不在官方規定的死刑處死方式之列。但在歷史上確實被多次使用過,並見諸史籍記載。剝的時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膚分成兩半,慢慢用刀分開皮膚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樣的撕開來。最難的是胖子,因為皮膚和肌肉之間還有一堆脂肪,不好分開。另外還有一種剝法,可信度未知。方法是把人埋在土裡,只露出一顆腦袋,在頭頂用刀割個十字, 把頭皮拉開以後,向裡面灌水銀下去。由於水銀比重很重,會把肌肉跟皮膚拉扯開來,埋在土裡的人會痛得不停扭動,又無法掙脫,最後身體會從頭頂「光溜溜」地爬出來,只剩下一張皮留在土裡、皮剝下來之後製成兩面鼓,掛在衙門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剝皮是死後才剝,後來發展成活剝。

明末清初時期,明朝叛賊張獻忠將人剝皮的事例很多。他大概是因為親眼看到了藍玉被剝的人皮,所以他也對明朝的官員予以剝皮。他不僅使用了明朝皇帝曾經使用過的剝皮手段,而且還有不少獨出心裁的花樣。張獻忠入蜀後動不動就拿人剝皮,而且大都是活剝。剝皮時,先從被剝者的後脖頸開刀,順脊背往下到肛門割一道縫,然後把皮膚問兩側撕裂,背部和兩臂之間撕離開肉的皮膚連在一起,左右張開,就像兩隻蝙蝠翅膀似的。這樣被剝的人要等到一天多才能斷氣。如果被剝的人當場致命,行刑的人就要被處死。3當時成都府彭縣有個叫龔完敬的,本是崇禎十年(1637)進土,崇禎十六年(1643)因死了父親回原籍守孝,張獻忠佔領成都後他表示降順,被授予官職,但他心裡不願背叛明朝。張獻忠想殺他,把他的僕人抓來問龔完敬每天在家中幹什麼。其中一個叫龔應登的僕人說,完敬每天五更時起床焚香禱告,不知禱告些什麼,每天退朝回來只是嘆氣,不說一句話,過節時給祖宗繞紙後,記帳單下只寫乙酉字樣,不書大順年號,等等。張獻忠聽到「不書大順年號」這一句,勃然大怒,喝令刀斧手把龔完敬拿下,推出朝門,活活剝皮,並把剝下的人皮揎上草,曉諭四方。龔完敬的弟弟龔完淳、龔完敬熙及家屬婢僕共一百餘人同日處死。

張獻忠的部下孫可望後來假降南明,被永曆帝朱由榔封為秦王。他也是個慣剝皮的能手。永曆六年(即順治九年,1652),孫可望殺了陳邦傳,並剝下他的皮傳示各地。御史李如月向永曆帝彈劾他「擅殺勛將,無人臣禮」,永曆帝不敢得罪孫可望,就打了李如月四十大板。孫可望的親信張應科知道了,就向孫可望報告,孫可望大怒,立即命令張應科把李如月抓來剝皮。張應科遵命逮捕李如月,綁在朝門外,又準備了一筐石灰,一捆稻草,放在他面前。李如月問這是幹什麼用的,一個人告訴他:「這是揎你的草。」李月如叱罵道:「瞎眼的奴才!這草顆顆都是文章,節節都里忠腸!」不一會,張應科站住右邊角門台階上,傳達孫可望的旨意,喝令李如月跪下,李如月又罵道:「我是朝廷命官,豈能跪聽反賊的命令?」於是步行到中門,向永曆帝居住的南宮行跪拜禮。張應科命令把李如月扒掉衣服,按倒在地上,用刀割開脊背的皮膚,直到臀部,李如月大叫道:「死得快活,渾身清涼!」又呼喊著孫可望的名字痛罵。剝皮剝到四肢時,把他的手和腳都砍斷,再把他翻過來剝前胸的皮,這時李如月只能發出細微的聲音了,仍能聽得出是在罵人,直到最後砍斷脖子時,李如月才死去。張應科又指使從人把李如月的皮用石灰漬干,用線縫好,中間塞滿草,送到北城門通衢上懸掛起來。後來孫可望出賣西南軍情虛實,使李定國和西南抗清武裝最後失利。後來清廷封他為義王,並被封為漢軍正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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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清統治者對漢人用酷刑

滿清統治時期對內酷刑之一,滿清剝皮手段之多,僧格林沁圍困連鎮,太平軍有被清軍俘獲的全被「剖視腸腹」。

1855年1月17日,東西連鎮太平軍出營攻敵,清軍俘獲「活長毛老賊二名,俱系江西人」,兇殘的僧格林沁下令將「二賊扒皮處死」。

1857年1月30日,湘軍知府吳坤修陷江西奉新縣,「生擒老賊二百二十一名。每生擒一賊,輒剖腸,剝皮掛樹,磔石,見者無不凜凜」。

滿清對酷刑應用可謂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此不失為滿清十大酷刑。

第七名:割肉。

割肉也稱凌遲。凌遲通常會對那些犯很嚴重罪的犯人使用例如:通敵叛國,謀殺雙親等。凌遲在不同地方有許多不同的叫法。凌遲其實是中國公元900年開始使用的一種刑罰,直到1905年才被廢除。通常犯人會被綁在公共場所的柱子上,然後犯人身上的肉會被一片片割下來,至於具體如何操作的在古代文獻上沒有記載因此凌遲在不同地方的具體實施過程都不一樣。後來在實行凌遲的過程中會使用麻醉藥,也許這是對犯人的仁慈或者只是為了不讓犯人在凌遲過程中暈過去。凌遲主要在三個方面懲罰了犯人:首先是對犯人心理的羞辱因為需要被展示在公共場所,再來是對病人身體上的折磨,最後是對於病人死後的羞辱。在一些剝皮時,還會對犯人實施肢解,例如:切割,撕扯,拉扯,斬斷以及其他一些分離犯人身體的方法。

凌遲也稱陵遲,即民間所說的「千刀萬剮」。凌遲刑最早出現在五代時期,正式定為刑名是在遼,此後,金、元、明、清都規定為法定刑,是最殘忍的一種死刑。共需要用三萬六千刀,並且要在最後一刀處死罪犯,方算行刑成功!

元代法律規定的死刑有斬首而無絞刑,對那些惡逆大罪又規定可以凌遲處死。元代凌遲執行時的情形與宋代相似,如元雜劇《感天動地竇娥冤》中,竇娥的父親竇天章複審冤案,宣判說:張驢兒「毒殺親爺,奸占寡婦,合擬凌遲,押赴市曹中,釘上木驢,剮一百二十刀處死。」這和《水滸傳》中王婆被凌遲的做法一樣,都必須釘上木驢。這木驢大概是一個木架子,可以把犯人固定在上面,以便在零割的時候該犯人不能亂動,它和古代那種「勾結姦夫害本夫」的女犯受的「騎木驢」的刑罰不是一回事(參見本書《雜刑》)。雜劇《竇娥冤》比《水滸傳》更明確地指出了應割的刀數。試想,把人割一百二十刀才致命,其殘忍的程度不能不叫人不寒而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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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執行凌遲,把犯人零割一百二十刀,已是夠駭人聽聞的了,明代執行凌遲時零割的刀數更遠遠超過前代。明世有兩次著名的凌遲處死案例,刀數有明確的記載,一是正德年間的宦官劉瑾,一是崇禎時進士鄭鄤。鄧之誠《骨董續記》卷二「寸磔」條云:「世俗言明代寸磔之刑,劉瑾四千二百刀,鄭鄤三千六百刀。李慈銘日記亦言之。」這裡記劉瑾被剮的刀數可能是誤傳,實際上劉瑾被剮三千三百五十七刀。這樣大的數目,實在驚人。民間婦女罵人時常說「你這個挨千刀的」,看來古代凌遲時將人割千刀以上並非虛詞。

明代法律也明確規定凌遲為死刑之一。《大明律·刑律》載:「謀反大逆:凡謀反,謂謀危社稷;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但共謀者,不分首從,皆凌遲處死。」凌遲之刑的設立,反映了封建專制政治的殘酷,統治者為了鎮壓人民的反抗和各種犯上作亂的行為,不惜採用一切毒辣手段。

先說劉瑾。正德五年(1510),劉瑾以謀反罪被判死刑,聖旨特批,將他「凌遲三日」,然後還要銼屍梟首。執行時的情景,當時參與監刑的張文麟有詳細的記述:

揭秘歷史上真實存在的10大酷刑:令人生不如死!

是日,予同年陝西司主事胡遠該監斬,錯愕,告於上述劉先生璟曰:「我如何當得?」劉回言:「我叫本科幫你。」予因應之。過官寓早飯,即呼本吏隨該司掌印正郎至西角頭,劉瑾已開刀矣。凌遲刀數,例該三千三百五十七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頭一日例該先剮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動刀,則有血流寸許,再動刀則無血矣。人言犯人受驚,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剮畢開膛,則血從此出,想應是矣。至晚,押瑾順天府宛平縣寄監,釋縛,瑾尚食粥兩碗。反賊乃如此。次日押至東角頭。先日,瑾就刑,頗言內事,以麻核桃塞口,數十刀,氣絕。時方日升,在彼與同監斬御史具本奏奉聖旨,劉瑾凌遲數足,銼屍,免梟首。受害之家,爭取其肉以祭死者。銼屍,當胸一大斧,胸去數丈。逆賊之報亦慘矣。

明代各朝中,凡是捕獲農民起義的首領及其他叛逆者,都用凌遲之刑將他們處死。如萬曆三十四年(1606),劉天敘等謀反,兵敗被擒,為首的七人被磔死。這裡的「磔」即是凌遲。嘉靖二十一年(1542),宮婢楊金英等人謀害明世宗未遂,事發被捕,楊金英、楊蓮香等十六名宮女不分首謀和協從,一律凌遲處死,並且銼屍梟首。萬曆七年(1579)五月,禮部侍郎董傳策被府中的奴僕殺死,有司將兇手捕獲,下獄審理,第二年把他們全都「剮於市」。

戊戌變法後,清廷受內外各種矛盾的衝擊,不得不順應潮流對傳統的弊政作些改革。光緒三十一年(1905)修訂法律大臣沈家本奏請刪除凌遲等重刑,清廷准奏,下令將凌遲和梟首、戮屍等法「永遠刪除,俱改斬決」。從此,凌遲非人的酷刑才從法典中消失,被斬首代替。

第六名:輪刑。

輪刑也稱凱瑟琳輪,在中世紀和早期現代社會輪刑被用來處置那些極其惡劣的罪犯。輪刑一直被使用到18世紀。在當時的法國,德國,丹麥,瑞士,羅馬利亞,俄羅斯,美國以及其他一些國家,輪刑一直被當做一種嚴酷的刑法被使用。輪刑所使用的輪子就是普通的馬車上的輪子,輪子里有發射型的結構,但是有時在輪刑中不一定非要用上輪子。有時犯人躺在輪子上被鐵棍打,這樣子就能使犯人被釘在輪子上。或者,犯人會被要求全身張開的躺在兩個由x形擺放的兩根木樑組成的聖安德烈十字架上。,然後犯人已經被輾壞的身體會被放在輪子上公示。

輪刑僅次於吊籠,在中世紀時期的德國是最常見刑罰形式。在涉及對死刑囚犯進行懲罰的問題上,很少有哪種酷刑如輪刑一般盛行。

首先,受刑者(通常是赤裸的) ,他的四肢分開綁在地上。不過,木製輻條分別對應各主要關節,如手腕,腳踝,膝蓋,臀部和肩膀。

行刑者用沉重的包鐵的輪子打斷四肢和關節。但是,這僅僅是惡夢的開始。等四肢的骨骼分別打碎,和血、肉混成綿軟狀態後,四肢被編到輪子的輻條上,然後正面朝外懸掛展示。痛苦的受刑者將繼續保持該狀態數日,他們一邊遭受別人的辱罵、羞辱,一邊奄奄一息慢慢死去。他或她死後會變成烏鴉和昆蟲的大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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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者(通常是赤裸的) ,他的四肢分開綁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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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名:銅牛。

銅牛亦稱西西里牛,是一種發明於古希臘的刑罰手段。

雅典一個名叫Perillos的黃銅發明者想西西里的阿拉克加斯的帝王許諾說他發明了一項新的刑罰手段。他首先完全使用黃銅鑄造了一頭牛的模型,牛的身體里的中空的,牛身上還開了一扇小門。犯人被關在牛的身體里,然後在牛身體下面燒火,火逐漸把黃銅製成的牛燒的通紅,把犯人活活煮熟。由於銅牛結構特殊,因此煙會像香薰一樣的冒出來。

牛的頭部里裝有由管子和塞子組成的結構,這個結構可以使得犯人在牛身體裡面大叫的聲音聽起來就像是一頭憤怒的牛發出的聲音。甚至有傳言說當牛身上的門打開,犯人的遺體被取出來時會有部分沒有燒掉的骨頭,這些骨頭看起來像珠寶,然後這些骨頭會被用來做手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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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牛亦稱西西里牛,是一種發明於古希臘的刑罰手段

第四名:剖腹。

剖腹或者取肝指的是從腹部里把重要的器官的一部分或者全部都取出來。作為死刑的一種,這種刑罰必然是毀滅性的。在歷史上剖腹是一種非常殘酷的死刑。一般來說,最後一個掏出來的器官都是心臟或者腎。在日本,剖腹一度被作為死刑的手法以及自殺儀式中的一部分。

剖腹。剖腹自殺,約始於12世紀平安時代,源平戰爭(1180--1185)之後,開始流行於武士中間。到17世紀江戶時代,則形成了一整套剖腹儀式和方法,並成了上層武士死刑的固定形式。完整的剖腹方法,是用短劍先刺入左腹,橫向右腹切成「一」字形,再從胸口刺入下腹,成「十」字形,最後拔出劍刺入喉部。主要 是為了刨開自己的肚子讓主人看自己的紅心。

剖腹這種世界上少見的自殺方法是很痛苦的,且不容易致死。武士們之所以選擇身體這個部位進行自殺,是因為要以此方式,對主子剖開紅心見忠誠。新渡戶稻造在他的《武士道》一書中這樣寫道:「打開靈魂之窗請君看,是紅還是黑,請君自公斷。」剖腹自殺,曾經是武士們挽回名譽和解決各種複雜問題的必要手段,除了在戰敗時,為了免遭被俘的恥辱而剖腹自殺外,還有「追腹」(主子死了,殉死盡忠而剖腹)和「詰腹」(受到輿論的譴責而剖腹)。武士們不但用它來表示對主子的忠誠,還用它來表示自己對某項重大錯誤、不當行為的負責精神。忠、智、仁、勇是武士的精神支柱,忠勇的具體表現就是復仇。1702年7月,赤穗藩47浪士(失去主人的武士)為舊主復仇後全部被幕府判處剖腹之刑,浪士們感到不勝榮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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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刑法的剖腹,實為斬首刑,之所以稱剖腹,是武士重名譽的一種表現。行刑一般在傍晚到夜間這段時間進行。受刑者著一身淺黃無紋章標誌的武士素禮服,當他跪坐在台上時,一官吏上前,把用上等白紙裹著的7.5寸長的木製短劍放在一個方形小桌案上,擺在受刑人面前:副輔刑人幫助受刑者整裝。受刑人脫去肩衣,當他向方案伸手取劍的剎那間,正輔刑人即揮劍斬其首。這種「剖腹刑」一直延續到明治初期。1873年6月頒布的《改定律例》才廢除了這種刑法。然而剖腹這種自古沿襲的自殺方法,卻一直保存了下來。

永祚元年(西元989年),大盜藤原義在被捕前,將腹部一字割開,然後用刀尖挑出內臟扔向官軍--據說這是剖腹的最早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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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腹的開始盛行,是在鎌倉幕府以後,因丟失陣地而引咎剖腹,或恥於被擒而陣前剖腹,佔了絕大多數,一直持續到戰國時代。江戶開幕以後,社會統治相對平穩,因殉死而剖腹,和作為刑罰的"詰腹",逐漸佔了主流。雖然幕府嚴令禁止殉死,但是根本無法阻止這一歷史性的趨勢。

第三名:烹煮。

受烹煮的人會被放在一個很大的缸里。在三千年錢的俄羅斯和歐洲地區,烹煮首次被使用。在那些地方的烹煮刑罰中,他們會使用油,酸性物質,水。這種過程是非常緩慢而又痛苦的。通常烹煮中使用的大缸里會放滿水,油,焦油,油脂,甚至是溶鉛。有時犯人會被浸入這些液體中,然後液體被慢慢加熱,有時犯人會被直接放進已經煮開的水中,通常會先把犯人的頭放進去。接著那些執行者會用鉤子把犯人浸的更深一點,這樣就可以加速他們的死亡。或者可以使用裝滿油,樹脂的更淺一點的容器加速犯人的死亡。犯人會逐漸的全部浸在水中,慢慢的被煮死。

根據歷史記載,周的始祖西伯被囚禁於羑里的時候,西伯的兒子伯邑考在殷都作人質,為紂王當車夫。紂王把伯邑考放在大鍋里「烹為羹」,賜給西伯。西伯不知是人肉羹,就把它吃了。紂王得意地對別人說:「誰說西伯是聖人?他吃了自己兒子的肉羹還不知道呢!」這是古代烹人的最早的事例。

春秋時,周室衰微,諸侯混戰,法制沒有規定,那時的國君將人處死,常採用烹的方法。周夷王在位時,齊哀公因紀侯在周室進讒言,而被周夷王用大鼎烹死。公元前五四七年,宋國太子痤被成公囚禁,自縊而死,後來成公知道太子是無罪的,非常懊悔,就烹殺撥弄是非的寺人伊戾。周敬王四十一年(公元前479年),楚國的白公逃到山中自縊而死,白公的學生微子抓住了石乞,問他白公死的地方,石乞無論如何也不肯說,微子就把石乞烹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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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泯王的祖父齊威王也曾施用過烹人之刑。當時阿大夫荒於政事,治下境內百姓貧苦,阿大夫卻賄賂齊威王左右的人為他說好話。威王查明實情,將阿大夫和左右為他說好話的人一同烹死。

戰國時,烹人的事例也不少。其中人們比較熟悉的是樂羊怒啜中山羹的故事。樂羊在魏國做將軍,率兵攻打中山國,樂羊的兒子當時正在中山國,中山的國君就烹死樂羊之子,製成肉羹派人送給樂羊,並且明確告訴他這是他兒子的肉。樂羊坐在軍帳中,接過肉羹喝光了一大杯,表示攻打中山的決心毫不動搖,結果很快滅掉了中山國。魏文侯聽到這些情況,對身邊的一位大臣堵師贊說:「樂羊吃了自己兒子的肉,這都是為了我啊!」堵師贊回答說:「樂羊連兒子的肉都敢吃,還有誰的肉他不敢吃呢?」魏文侯理解了堵師贊話中的意思,雖然對樂羊的功勞給予了獎賞,但卻從此時樂羊起了疑心。

秦漢之際,烹刑常用。商鞅變法時增加肉刑,把鑊烹規定為死刑的處死方式之一。秦末楚漢戰爭期間,劉、項雙方都愛用烹刑。

東漢末年,董卓作亂,他俘獲潁川太守李旻及其好友張安,要把他們活活烹殺。李、張二人臨入鼎時說:「不同日生,乃同日烹。」他們在臨死之前還有心說出這樣的詼諧之言,態度雖然從容不迫,但卻含有深沉的凄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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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以後,烹人的酷刑並未絕跡。十六國時,後趙石勒擒獲劉寅,當即將他置於鑊湯中煮死。南燕主慕容超曾下詔提議恢復秦時的車裂、鑊烹等酷刑,群臣議論時意見不統一,結果沒有正式實行。東魏孝靜皇帝武定八年(550),常侍侍講荀濟與華山王大器、元瑾等密謀除掉高歡,高歡覺察,將孝靜帝幽禁於含章堂,將大器和元瑾等烹殺於市。北齊後主高緯武平六年(575),三月三日,在都市烹殺妖賊鄭子饒。這些,都見於正史記載。

隋代以後,朝廷頒布的刑法正式規定的死刑只有絞、斬、凌遲等,但烹作為一種非正式的刑罰一直有人使用。五代時,後唐明宗長興年間,姚洪奉朝命率數千人戍守閬州,被叛將董彰拘禁,不肯屈服。董彰叫人架起大鑊,添滿水燒得滾沸,讓十名壯士割姚洪的肉放在鍋里煮而食之。姚洪至死大罵不絕。這是將人一邊凌遲一邊烹,比烹煮整個活人更慘毒。

南宋初,秦檜專政,殘害忠良,他也用過烹人的刑罰。直到清末,杭州古代藩屬舊址東側射堂庭院中,還保存著一隻大鐵鑊,上寬下窄,直徑四尺,深二尺多,原有鐵蓋,後失落。據傳說,這隻鑊就是當年秦檜烹人用的。但秦檜當時曾經烹過何人,史書未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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