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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年前的結婚證啥樣 貼照片不夠還得摁指紋

作者:林長華 來源:收藏快報 原標題:64年前的結婚證


近日,筆者整理先父遺物時,發現兩張距今64年、蓋著福建省東山縣解放後首任縣長張書田(任職時間1950年5月至1952年12月)印章的《結婚證》,看內容便知這是我父母當年的「結婚批文」。

64年前的結婚證啥樣 貼照片不夠還得摁指紋


紙狀的《結婚證》長38厘米,高26厘米,雖然有點陳舊,但色彩依然鮮艷,文字清晰可見。文字自右至左用繁體字豎排,序號為:東結第1155號。內容為:「茲證明林捷盛年23歲(1929年生),孫亞枝25歲(1927年生),雙方自願結為夫妻,經審查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第三條規定相符,除予登記外特給此證。」上述文字中,人名及年、月、日前面的字及年齡都是用鋼筆手寫,所有文字均沒有標點符號。


《結婚證》中間上方本應粘貼結婚人照片,但可能當時沒有非要貼照片的嚴格要求,沒能欣賞到這對新人當年的倩影,在粘貼照片處,只蓋「東山縣第二區公所」公章,摁有結婚人的指紋。《結婚證》後半部分是東山縣人民政府縣長張書田簽名章、6厘米見方的「東山縣人民政府印」大印。


《結婚證》載明領證人姓名,用漢字書寫發證時間:「1952年2月19日發」。證書有紅色花邊和底紋裝飾,四角各有金黃色五角星,正中上方是一個大金黃色五角星。可以看出,《結婚證》的設計、用紙和印刷質量在當時都是上乘的。值得一提的是,筆者老家東山縣是個四面環海的島縣,在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5月1日頒布實施後的第12天才解放,可見,這是東山縣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簽發的證明婚姻關係有效成立的第一代「法律文書」。歲月流逝,物是人非,64年前的結婚證存世量已然不多,它除了具有紀念意義和收藏價值,還有一定的研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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