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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古代這麼重視食品安全,如果敢犯後果如此嚴重

一直以來對於食品安全問題一直是所有人所關注的重點。其實,大家不知道的是重視食品安全並不是現代人的專利。我國歷史上最早的關於食品安全管理的記錄出現在周代。唐宋時期的法律都規定,對於有毒有害食品的銷售者,應給予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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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代:關注食品成熟度


周代,儘管囿於技術落後及交通不便,食品安全事件似乎不多,但由於食品安全關係重大,統治者還是非常重視並作出了特別規定。周代的食品交易主要是以初級農產品的直接採摘、捕撈為主,所以對農產品的成熟度十分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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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唐:嚴懲有毒食品銷售者


漢唐時期,商品經濟高度發展,食品交易活動非常頻繁,交易品種空前豐富。為杜絕有毒有害食品流入市場,國家在法律上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漢朝是對有毒食品處理方式規定最為明確的朝代。漢朝《二年律令》規定:「諸食脯肉,脯肉毒殺、傷、病人者,亟盡孰(熟)燔其餘。其縣官脯肉也,亦燔之。當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臧(贓),與盜同法。」意思是,如果有肉類因腐壞等因素可能導致中毒的,應儘快將變質的食品焚毀,否則將處罰肇事者及相關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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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唐朝,相關的法律則最為嚴格。《唐律疏議》規定:「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餘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並出賣,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絞;即人自食致死者,從過失殺人法。」從《唐律疏議》的規定可以看到,在唐代,知脯肉有毒,卻不馬上焚燒銷毀的,構成刑事犯罪分為兩種情況,處罰各不相同:一是明知脯肉有毒時,食品的所有者應當立刻焚毀所剩變質食品,以去後患,否則杖打九十。二是明知脯肉有毒而不立刻焚毀,致人中毒,須視情節及後果加以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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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麻煩現在的食品商走點心吧,古代對食品安全這塊就已經這麼重視了。更何況是現在科技這麼發達的年代。同時也希望國家出台更嚴厲的食品法,讓這類渾水摸魚的奸商嘗嘗這麼乾的後果是什麼,殺一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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