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以生道殺民,雖死不怨殺者」章導讀
【原文】
孟子曰:「以佚道使民,雖勞不怨;以生道殺民,雖死不怨殺者。」(《孟子·盡心上》章十二)
【簡注】
佚,同「逸」,安閑、安樂。
【導讀】
一、歷來的解釋對前半句的理解比較一致,而對後半句有所爭論。蘇東坡就不認可後半句的意思,認為是不合於聖人之道的,他在《孟子義》中說:
以生道殺民,君子蓋難言之。《易》曰:「古之聰明睿智神武而不殺。」季康子曰:「如殺無道,以就有道,何如?」孔子曰:「子為政,焉用殺?」夫殺無道就有道,先王之所不免也,孔子諱之。然則殺者,君子之所難言也。
雖然先王也有殺無道之人的情況,但是在誅殺之前,先王是有教化之政的。教化優先於殺伐,如此才可以說是以生道殺民。季康子則只有殺無道就有道,不知教化之理,不施教化之政,這和孟子所說的「以生道殺民」是完全不同的。故孔子回應說「子欲善,而民善矣」,欲使季康子走正大之路、行仁義之政。故孔子的用意並不是「諱之」,而是指示一種偉大的政治。東坡對孔子語只引用「子為政,焉用殺」,而丟掉了「子欲善,而民善矣」;對《孟子》此章只看到了「殺民」,卻把「生道」二字讀丟了,對孟子的批評也就比較偏頗。孟子此章是以「生道」為訓,非以殺人為訓,「生道」當重讀,「殺民」當輕讀。
二、「以生道殺民」是一類政治情況,不應局限於某一種具體情況。趙岐注後半句曰:「謂殺大辟之罪者,以坐殺人故也。殺此罪人者,其意欲生民也。故雖伏罪而死,不怨殺者。」「大辟之罪者」就是觸犯死刑的罪人。歐陽修在《瀧岡阡表》中用他母親的話敘述他父親治獄,曰:「此死獄也,我求其生不得爾。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這就是「殺大辟之罪者」的情形,是孟子「以生道殺民,雖死不怨殺者」的典型體現。治獄者不是以殺民為快意,而是心懷惻隱而哀矜之。只是趙岐的注釋在範圍上有些狹窄,「以生道殺民」還可以包括其他情況:伊川提到「救焚拯溺」的例子,人民在救火災、水災中有不幸而死者;王船山提到過「誅暴禁亂」式的戰爭。朱子在《四書章句集注》引程子語注釋此章:
以佚道使民,謂本欲佚之也,播谷乘屋之類是也。以生道殺民,謂本欲生之也,除害去惡之類是也。蓋不得已而為其所當為,則雖咈民之欲而民不怨,其不然者反是。
以「除害去惡」概括所有情況,這樣的解釋就比趙岐的解釋更好。「佚道」、「生道」既然都有一個「道」字,那就是形而上的道理,是孟子所說的仁義之道。
三、《孟子》中很少用「生道」,但是經常提到仁義,而生道實質就是仁義。仁義就是生民之道,雖然捨棄了自然生命,但是彰顯了內心的本性,人民也就能心悅誠服、無所抱怨。按照仁義之道正直地生活、依於本心本性而生,這是根本意義上的生,也就是生道之生。生道之生超越狹義的自然生命的生死而彰顯所以生死的根本。在經驗世界中彰顯道理的必然,為自然的生命立起超越意義,這正是生道的極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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