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四川專商引岸制度下的鹽課歸丁(下)
文黃凱凱
作者為中山大學歷史系博士研究生;
原文載《史學月刊》2016年第8期,注釋從略。
專題研究
清代四川專商引岸制度下的鹽課歸丁
黃凱凱
三 歸丁積弊:改代「廢引」與徐澤醇清厘鹽法
無論是河東等地的課歸地丁,還是川省某些計岸州縣的鹽課歸丁,其性質都是政府以放棄對食鹽運銷環節的控制為代價,以徵收田賦附加稅為手段,最終達到鹽課足額徵收的目的。但是,歸丁如果只是在局部地區推行,不可避免地會對其他沒有歸丁的地區產生衝擊。如乾嘉年間河東課歸地丁後,「潞私」即傾灌兩淮、長蘆引地,最終導致河東於嘉慶十一年廢止歸丁並重新確立起專商引岸制度。而嘉道年間四川部分州縣歸丁後引起的連鎖反應更加複雜,既形塑了歸丁與未歸丁州縣間的複雜關係,又便利了川鹽向淮鹽區與滇鹽區的透漏。理論上講,要避免這些問題,鹽課歸丁必須全國一體通行,將專商引岸制度徹底廢除,取消王朝國家食鹽專賣的區與界,將全國鹽課定額攤入全國地丁總數之中徵收,使食鹽銷賣完全成為市場行為,才能徹底解決歸丁與未歸丁地區間的衝突。在這一點上,川省鹽課歸丁與河東課歸地丁面對的問題是一致的。
然而,川省各州縣推行鹽課歸丁的實態,與河東等地有著較大差別,要面對的問題更為複雜。嘉慶十七年以後,各州縣歸丁並未因為沒有得到戶部和皇帝的同意而廢止,反而在更多的州縣得到持續、廣泛的推行。這些歸丁州縣不得不每年請領「部引」,假造商名冊報部,繼續維持專商引岸的制度外殼,制度管理與實際運作嚴重脫節。具諷刺意味的是,不承認鹽課歸丁不僅在事實上於解決「川私侵灌淮鹽綱地」的問題無補,而且造成了另外一堆嚴重問題,即已經歸丁地方的州縣官、胥吏與商人通同作弊,利用實際上已經失效的「部引」漁利,在道光年間終於造成了有清以來四川最為嚴重的鹽課積欠,四川鹽區「幾於全綱頹廢」。道光三十年十二月,四川總督徐澤醇通飭鹽道、各府屬州縣時稱:
鹽課稅羨絲毫皆關國帑,豈容稍有延欠。茲查川省鹽課不能年清年款,而羨截則積欠至三十三萬兩有奇……各州縣有經征之責,何以一任奸商如此疲玩,深堪詫異。至改配改代之法,本為榷課疏滯而設,酌盈劑虛,通融辦理。然所代者,必須實系課羨無著之滯引,則滯者疏通,積者自少。茲訪得各屬奸商,因代銷滯引,需費較多,廢引所費較少。其所代者,僅系鹽歸地丁之廢引,並非改代稅羨無著之積引。以致額引益形積滯,而稅羨之拖欠愈多。即如富廠一處,額銷水引不過三千餘張,每年改代之引竟有一萬餘張。代銷如此之多,而於稅羨分厘無補。以疏通積欠之舉,反成奸商營私漁利之端。此弊不除,稅羨愈累愈重,伊於胡底。現在查得川省鹽歸地丁者已有二十三處,此外尚復有遺漏。即此二十三處內,除井研、梓潼二縣每年於赴省領引時,隨備繳引文書,將引張截角存貯鹽茶道庫,俟奏銷時呈院送部繳銷。余皆每年仍將引張領回,於解稅時始行申繳。更有遲至一二年及三四年尚不繳銷,藉稱課稅不足,將引轉售別縣,或覓商代銷。試思川省地丁,歷系年清年款,從無蒂欠。鹽既歸丁,所有課稅羨截自系隨糧交納,掃數全完,何得諉之課稅不足。如果尚有拖欠,其為州縣侵虧顯而易明。況歸丁之引,盡成廢引。乃任轉售推代,不知售獲之價究歸何用,所徵稅羨作何下落。諸如此類,竟成假公濟私,殊屬不成事體。
徐澤醇,字梅橋,漢軍正藍旗人,嘉慶二十五年(1820年)進士。因在山東巡撫任上「籌辦鹽務有效」,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九月受到道光皇帝諭旨嘉獎,升任川督。徐澤醇銳意整頓百弊叢生的川鹽,甫任川督便奏請「查明川省地丁、關稅、鹽課情形」,得到剛即位的咸豐皇帝的支持。徐澤醇認為,川省鹽政之弊緣於「改配改代之法」的敗壞,其含義前已有述。需要特別加以說明的是,由於「改代」是為了疏銷「官引」,所以原則上只能是沒有商人承銷的「稅羨無著之積引」。但據徐澤醇稱,此時這些商人改代的「僅系鹽歸地丁之廢引」,並非承載著稅羨截銀的「積引」。鹽課既已歸丁,「引」上便不再附著有「稅羨截銀」,因此改代歸丁州縣廢引的費用,比改代未歸丁州縣「積引」的費用要低許多。
商人此舉,明顯是鑽了制度的空子。因為川省歸丁的做法一直未得到允准,所以從制度上看,無論是難銷的「積引」,還是歸丁州縣本該封存道庫的「廢引」,都是部頒的鹽引,都可以合法地配鹽行銷。在商人和通同作弊的地方官員、胥吏眼中,「廢引」其實並沒有「廢」,他們通過改代之法賦予了「廢引」新的生命。但是,如果站在徐澤醇的立場,從合理的角度來看,既然歸丁州縣的鹽課銀已經被地方官攤征於正項錢糧之中,且向全體民戶徵收,那麼「鹽課」與「部引」便脫離了關係,部頒的鹽引就應該變成廢紙,戶部最好直接停頒,更不應該再被「改代」並重新流通於世。然而事與願違,在徐澤醇提到的23處歸丁地方,僅有井研、梓潼二縣將「廢引」封存在鹽茶道庫,其他州縣則「每年仍將引張領回」,等到向鹽茶道解交鹽課時才「始行申繳」,更有數年不繳引的州縣,這些歸丁州縣借口課稅難完,將這些「廢引」或轉售別縣,或招商代銷。購買廢引的州縣以及歸丁州縣的商人,再通過胥吏的上下其手,「以此無課之引,改配旺廠」,而「產鹽地方州縣,止知其為部引」,並不知其為不承擔課稅的「廢引」,只好任其配銷。就敘州府富順縣的「富廠一處」而言,每年額銷水引不過三千餘張,而改代之引居然達到一萬多張,為富順「額引」三倍有餘。一處如此,其他各廠情況可想而知,無怪乎川鹽會「全綱頹廢」。改代的廢引數量雖然如此之多,但從國課徵收的角度來看,「於稅羨分厘無補」。歸丁州縣轉售、發行「廢引」所得收入,或成為地方財政的一部分,或盡入州縣官、胥吏之私囊。對擅自歸丁的州縣,甚至連鹽道都對廢引售價、所徵稅羨下落及其用途無從稽考,更遑論川督以及戶部。身任川督的徐澤醇連「川省鹽歸地丁之處共有若干州縣」之類的簡單問題都不甚清楚,飭令鹽道查核出的歸丁州縣數量也前後不一,鹽道先後呈報已然歸丁的州縣有23、24、27、31處等多種說法。同時,我們發現有些州縣歸丁之時會「稟明道憲」,這種情況下,鹽道本應將鹽引截留並申繳戶部,但實際上大部分州縣稟明鹽道之後仍舊可以領引,說明鹽道官員及其胥吏亦參與了對「改代廢引」所得收入的瓜分。
「改代廢引」給川省鹽政造成了極大的破壞。因為鹽課歸丁只是在「本省計岸」的某些州縣局部推行,並未囊括整個川鹽銷區。商人改代廢引後,又任意改配旺廠,在市場容量有限的情況下,改代的廢引行銷越廣,本省計岸其他未歸丁州縣以及「滇黔邊岸」「楚省計岸」的滯引自然越多,其承擔的正課稅羨自然更加難征。長此以往,四川鹽區便出現了極為嚴重的鹽課積欠與滯引問題。可以說,州縣層面鹽課歸丁的非制度化運作,使地方官、商人、胥吏等地方各類人群都學會了熟練利用制度為自身謀取利益,促成合法的廢引與原本為「酌盈劑虛」而設的改代之法的結合。「改代」「部引」的制度名稱未變,但實際內容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在徐澤醇看來,正是這一借用合法形式而進行的地方創造,造成了上述川省鹽政一系列嚴重的積弊。
洞悉歸丁積弊後,徐澤醇開始「清厘鹽法」。第一步是「徹查」,即飭令鹽茶道查核川省歸丁州縣共有若干處,改代廢引共有若干張,改代之商為何人,同時責令鹽道將本年歸丁廢引「即行截存」,不得再行轉發,已發者「飛速撤回」;與徹查同時並舉的是「嚴檄催繳」,即將歷年未繳的歸丁鹽引全數追回,由鹽道申繳。經過四次徹查,終於查出川省已經歸丁的州縣共有31處。此外,徐澤醇又飭令歸丁州縣、產鹽州縣互通消息,如有商人繼續用廢引赴廠配鹽,即行扣留廢引,並將「該商人管押懲辦」,同時開除歸丁州縣的「故商名籍」。不難發現,徐澤醇企圖通過「嚴檄催繳」與「截存道庫」等手段,用行政力量強制廢引退出流通領域,觸及到了鹽課歸丁非制度化運作之下「改代廢引」這一核心問題。
徐澤醇的整改方案得到了較為有力的貫徹,如據咸豐元年(1851年)刻本《閬中縣誌》載:「自咸豐元年始,閬中具文請領引張,隨領隨繳,不頒引到縣矣。」又如什邡縣,「道光三十年,奉飭鹽引截存道庫繳銷」。但是,這樣的改革過分依賴於行政力量的維持,一旦失去強有力的行政督察,則很難持續地推行下去。據《四川鹽法志》載:
道光三十年,徐澤醇嚴檄催繳,除故商名籍,自後歸丁諸州縣引截存道庫不發,以待招商。澤醇旋去,不果行,而弊轉甚。歸丁引故與常引無別,鹽道往往不收入庫,存諸胥吏手,縱賄售私,上下緣為奸利。鹽道受代時,舊任輒盡取歸丁引賤售牟利,謂之放炮。
咸豐二年(1852年)七月,任川督不足四年的徐澤醇被召至京,旋升禮部尚書。失去徐澤醇強有力的行政監督,在「改代廢引」的巨大利益面前,鹽道並未將歸丁廢引封存入庫,而是與胥吏、歸丁州縣通同作弊,復將廢引賤售於商人,使其重新流通於世,事態又恢復到改革前甚至比改革前更加混亂的狀態。
道光以降,川省歸丁有愈演愈烈之勢,其財政意義在新的政治、社會環境之下不斷變化。道光三十年以前,州縣歸丁後便不再對境內的食鹽運銷額外課稅。然而,咸同軍興使四川漸由「受協」省份變成「承協」省份,鹽厘遂成為川省既保證本省財政需求,又協濟他省的主要稅收來源之一。歸丁州縣的鹽厘徵收,自咸豐中葉始由四川總督委派專員與「廠紳」會辦「鹽垣」,負責向此前歸丁州縣的「無引無課」之鹽開徵厘金。然而「川鹽濟楚」後控制井鹽生產的「廠紳」勢力大增,「豪滑灶戶」把持鹽垣,乾沒歸丁州縣鹽厘,總督委派之專員「不敢詰問」。即此知,咸豐以後,歸丁州縣在徵收具有田賦附加稅性質的「引課」之外,食鹽運銷環節中的稅收也開始以厘金形式重新出現,但其徵收之權被勢力強大的「廠紳」壟斷。至光緒四年(1878年),總督丁寶楨又設置官引票厘局,創行「護票」管理歸丁州縣的鹽厘徵收,「每挑給予護票一張,隨挑抽收厘錢,准其挑負歸丁州縣售賣」。改革之後,全省劃為「民運票地」的州縣共計68處,四川本省計岸歸丁之州縣至是始有「民運票地」或「歸丁票地」之稱。票厘局之設與護票頒行,終於在制度上承認了乾隆中葉以來四川鹽課歸丁的合法性,並將歸丁州縣的鹽厘徵收之權納入省級政府的財政管理。其中蘊含著四川鹽法制度與地方行政、財政變遷的深刻意義,限於篇幅無法再行展開,且待以後研究。
四 結論
正如某些學者所指出的,「任何制度的條文與社會的實際運作之間均存在複雜的距離、互動與關聯」。清代四川鹽課歸丁改革嚴重背離了專商引岸制度的要求,卻在這一制度的外殼下得到持續而廣泛地推行。從乾隆年間開始,歷經嘉慶、道光、咸豐、同治、光緒等朝,不斷有州縣在「未詳報有案」的情況下徑直廢止專商,將鹽課攤入地丁徵收。這些歸丁州縣每年照舊請領部引,在維持專商引岸制度外殼的同時,又利用非法改代「歸丁廢引」的方式,與其他未歸丁州縣、鹽法道等各級機構間形成了複雜的互利關係,獲得大量的非法收入。這些數額不明的收入,加上地方官自行提高鹽課攤征比率獲得的鹽課餘銀,或被地方官用於賓興、置田等州縣福利事業,或盡入州縣官、鹽道官、胥吏之私囊,儘管給四川鹽政帶來了極為惡劣的影響,但同時亦為長期不足的地方財政提供了一份穩定的收入,一定程度上改觀了地方政府窘迫的財政狀況。此外,歸丁之後州縣官的征課、銷引、緝私考成失去了本來意義,地方政府賦稅徵收的重責因而有所減輕,故而深刻影響了地方政府行政、財政的運作邏輯。看似靜態的國家典章制度,在地方的實際運作中呈現出來的是既破壞制度又利用制度「套利」的生動畫面。
從鹽課歸丁的角度切入傳統時期王朝國家的賦稅徵收制度,或許可以獲得一些新的認識。梁方仲在有關明代一條鞭法的研究中,提出「課稅主體」與「課稅客體」的分析性概念,並從課稅客體及其根據的原則去分析明代賦役合并編派的意義。鹽課歸丁同樣可以放入一條鞭法改革所顯示的賦役變化趨勢、經制與權變的賦稅體制中去理解。清初四川的賦役制度繼續施行明中後期以來的一條鞭法,將繁多的賦役項目歸併為丁銀、條銀、糧銀三個稅項,其徵收程序為「先按畝分派糧數,後以糧石科算條、糧銀數,又將糧石載丁,再於每丁科銀若干,轉摺合並」,三者皆由田畝「轉折」而來,故皆以田畝為課稅客體,稅目雖然獨立但性質已完全相同。雍正年間全省範圍內推行「丁條糧銀合并積算,按畝征銀為地丁」的攤丁入畝改革,不僅消除了丁銀和田賦的界限,而且賦稅條款和徵收程序也更為簡化。在此基礎上,從乾隆年間開始,四川某些州縣進一步將鹽課「按畝攤征」,或「按丁銀攤征」「按正糧攤征」「按條糧銀攤征」,鹽課與田賦並征分解。這種歸併稅項、簡化徵收程序的做法,與一條鞭法簡化賦役的精神是一致的。同時,鹽課攤入地丁統一了鹽課與田賦的課稅主體與課稅客體,即課稅主體由鹽商變為所有繳納地丁錢糧的民戶,課稅客體由承載食鹽產銷量的鹽引變為州縣內所有承擔賦役的土地,鹽課在性質上便與田賦毫無差別,成為一項田賦附加稅,很多方誌甚至直接將「鹽課」項載在《田賦志》中。可以說,鹽課歸丁是明代中後期以來一條鞭法改革要求簡化賦稅的更為深入的發展。而以往認為「引課」由食鹽流通量決定,並將其簡單視為「流通稅」「流轉稅」的看法,恐怕難以成立,要理解傳統時期的鹽課徵收,應將其置於傳統中國的賦稅制度與財政運作的邏輯中去考量。(完)
關於《史學月刊》網站的公開聲明
據反映和編輯部發現:近期互聯網上有假冒的《史學月刊》網站,並以本刊編輯部名義組約稿件、收取費用等。對此非法破壞我刊網站、涉嫌詐騙的犯罪行為,我刊已向公安機關報警立案。
《史學月刊》官方網站(http://sxyk.henu.edu.cn)由於遭到黑客攻擊,目前暫時無法使用,修復啟用時,將登刊告知。作者來稿,請採用列印稿和電子文本同時寄送的辦法。列印稿請寄至「河南省開封市河南大學明倫校區《史學月刊》編輯部」,郵編:475001。聯繫電話:0371-22869623。來稿請勿寄至個人,以免誤時。
在此鄭重聲明:本刊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進行出版,發表文章不收取任何費用,凡以我刊名義收費者,均系毀壞我刊聲譽之假冒詐騙行為,我刊有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再次提醒作者,謹防上當受騙。
敬請廣大讀者和作者相互轉告周知,感謝您的支持和厚愛。
《史學月刊》編輯部
2015年9月
史學月刊∣一個有深度的公眾號





TAG:史學月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