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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化交易監管及立法的國際經驗研究

近年來隨著程序化交易佔市場份額比重的提高,如何加強對程序化交易尤其高頻交易的監管,成為各個國家關注的問題。本文分別對成熟的歐美市場、以及發展中的亞洲市場的程序化交易監管及立法進行研究,並對其特點進行總結和梳理。

一、 歐美監管及立法介紹

(一)美國監管及立法

近年來美國出台的與高頻交易有關的監管政策及相關重要活動有:

2009年9月17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提案禁止閃電指令(Flash Orders);

2009年10月29日參議院銀行委員會就高頻交易召開聽證會;

2010年1月13日SEC提案禁止無審核通路(Naked Access);

2010年1月14日SEC徵詢意見(SEC Concept Release on Equity Market Structure),以便形成最終的高頻交易等監管規則;

2010年4月14日SEC提案對巨量交易者分配識別代碼;

2010年5月18日,CFTC-SEC聯合調查委員會就5.6事件發布前期調查結果的報告,就個股統一熔斷制度(Stock-by-stock Circuit Breakers)、市價定單(Market Orders)、無成交意向報價(Stub Quotes)、明顯錯誤交易取消程序、市場完整性(Market Integrity)等提出了改革的初步意見;

2010年5月20日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 CFTC)重新成立技術顧問委員會,以就高頻交易監管給出建議;

2010年6月11日CFTC發布對託管服務的監管提案;

2010年9月30日,CFTC-SEC聯合調查委員會發布結論性報告《2010年5月6日市場事件的監管發現》,就事件與高頻交易之間的關係進行闡述;

2011年2月18日,CFTC-SEC聯合調查委員會就5.6事件發布報告《關於2010年5月6日市場事件監管應對的建議》,有針對性、系統性地提出了14條監管建議,其中大部分與高頻交易相關;

2012年3月29日,CFTC技術諮詢委員會舉行公開會議,其中一個議題即是「 自動交易和高頻交易:交易所的監管及相關定義」 ,公開討論高頻交易(High-Volume Trade);

2012年3月,媒體報道SEC在調查一些高頻交易公司是否利用與電腦化交易所的緊密聯繫獲得了不公平的優勢,重點包括 BATS Global Markets Inc.在內的一些交易所運營商的電腦化交易平台;

2013年3月,媒體報道美國聯邦調查局與SEC聯合調查使用高頻交易策略的對沖基金等公司,調查力量及案件性質可能進一步升級;

2013年9月13日,CFTC發布徵詢意見《自動化交易環境中的風控和交易安全》,美國關於高頻交易監管政策的系統化和制度化更加明確。美國對程序化交易監管議案,主要集中在高頻交易監管方面,有的議案仍在論證或制定中。

2014年10月16日,SEC針對高頻交易發布了市場操縱暫停並終止指令;

2014年11月19日,SEC發布交易系統監管規則,要求交易公司等市場參與者對所使用的交易系統提前制定操作規範。

【2010年5月6日,道瓊斯指數在20多分鐘內暴跌約1000點,其中最劇烈的600點下跌發生在5分鐘內,之後指數又大幅回升。這一交易日也創下美國股市有史以來最大單日盤中跌幅,堪稱華爾街歷史上波動最為劇烈的20分鐘。】

現階段,美國相關監管政策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對高頻交易明確定義

CFTC針對高頻交易建立了專門的小組委員會,該小組職能主要是針對高頻交易定義,監控和確認在電子平台上頻繁交易所導致的潛在市場動蕩。

CFTC成員Scott O Malia在2011年歸納了高頻交易的7條特徵:

(1)使用超高速的交易指令提交/取消/修改系統;

(2)使用計算機程序或演算法來自動化決策下單;

(3)通過主機託管、直接市場進入等方式,最大限度減少網路和其他類型的延遲;

(4)在極短的時間內建倉並平倉;

(5)每日高成交額以及(或)當日高比例盤中交易;

(6)在大量下單後立即或在提交後毫秒內取消訂單;

(7)在交易日結束前儘可能平倉(不保留倉位過夜)。

CFTC技術諮詢委員會在2012年10月的草案中認為,高頻交易是程序化交易的一種,具有以下特徵:

(1)使用演算法交易,在決策、指令生成、下單等各環節中必有一環節無人工參與;

(2)採用低延時技術最小化響應時間,包括主機託管以及鄰近地方法;

(3)指令高速接入場內;

(4)持續較高的指令信息速率,採用撤單率、市場參與者信息比率、市場參與者交易量比率三種衡量指標。

高頻交易採用多種形式的交易策略,包括但不限於統計套利策略、流動性提供策略。高頻交易的認定流程如下圖所示。

2.對高頻交易者進行註冊及電子識別標記程序化交易者

CFTC委員Bart Chilton認為,從2010年5月的閃電崩盤以來,CFTC表示有必要對高頻交易進行監管,但是並沒有認真對待。

高頻交易會對價格造成影響,監管者有責任維護價格的公正性和市場的有效性,沒有監管高頻交易者是政府的失誤。

他提議,CFTC至少要求高頻交易者對姓名和地址進行註冊。對大額交易者(High-VolumeTraders)分配識別代碼。

2010年4月14日,SEC提議:為交易量符合一定標準(單日買賣股票超過兩百萬股,或單日執行價值超過兩千萬美元,或單月執行價值超過兩億美元)的交易者分配識別代碼,在交易發生後的次日,經紀商需要將交易記錄上報SEC,以便分析與調查是否存在操縱市場等行為。

此外,對程序化交易者進行電子識別。

根據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CME)交易規則Rule 576的規定,所有Globex用戶必須註冊唯一的身份認證,即Tag 50 ID或稱為用戶賬號,並使用該Tag 50 ID進行下單。

對於以手動交易方式提交的指令,對應的Tag 50 ID必須是輸入指令的個人ID,而對於通過程序化交易方式提交的指令,對應的Tag 50 ID必須是負責該程序化交易系統操作的個人或團隊。

所有的Tag 50 ID在清算會員層面必須是一一對應的。在註冊Tag 50 ID時,會有特定的選項表明其是否為程序化交易者。而Globex用戶發送的每筆交易指令都含有Tag 50 ID。

因而,CME可以有效地監控通過程序化交易發送的指令及其在整個市場所有交易指令中所佔的比重。

3.加強收集和監測高頻交易信息

在美國,單只股票既可以在紐約證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NYSE)等傳統交易所交易,也可在證券與衍生品市場的全球運營商(BATS Global Markets, Inc.,BATS)等新興電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市場的分割催生了高頻交易的諸多投資策略,也造成了監管者無法對全市場的交易數據進行合併跟蹤和監測。

為此,美國監管部門開始著手建立綜合審計跟蹤系統(Consolidated Audit Trail System),要求各交易所披露完整、格式統一的訂單簿數據,並以此為基礎對高頻交易的訂單進行合併監測和分析,據以制定有針對性的監管政策。

同時,對高頻交易者分配專門的識別代碼,要求經紀商在交易發生後次日,將交易記錄上報SEC,以便分析與調查是否存在操縱市場等行為。

4.對市場擾動建立相應的過濾機制

一是禁止無審核通路(Naked Access)。

無審核通路是指經紀商在沒有任何審查的情況下,將向交易所發布指令的席位和高速鏈路通道租用給交易者以提高交易速度。

2010年1月13日,SEC擔心指令錯誤會增加經紀商和其他市場參與者的風險暴露,要求經紀商實行風險監控流程,在指令到達交易所之前,過濾錯誤和超過交易者信用與資本金承受風險範圍的交易指令。

二是對過度指令進行收費。

高頻交易者頻繁的交易擠佔了交易所的系統容量。

2010年5月6日閃電崩盤的下午,NYSE就沒有足夠的系統容量來處理非常時期大規模的報單與撤單。

為此,美國考慮限制指令成交比例(Ordersto-Executions),並對過度指令收費。如納斯達克對在全國最佳報價(National Best Bid and Offer,NBBO)之外超過總指令量0.2%的每筆指令收取0.005~0.03美元的費用。

5.完善市場異常情況的應急處理機制

一是完善異常交易的熔斷機制。

熔斷機制通常指當價格波幅觸及所規定的點數時,交易隨之暫停一段時間,或交易可以繼續進行,但價格波幅不能超過規定點數的一種交易機制。

美國原有的熔斷機制僅針對指數,無法避免高頻異常交易對個股的衝擊。

2010年6月10日SEC宣布對標普500(S&P500)指數成分股適用新的熔斷機制,即如果證券價格變動超過5分鐘前價格的10%,則該證券暫停交易5分鐘。同年9月10日,SEC又宣布將熔斷機制的適用範圍擴大至羅素100指數(Russell1000)的成份股和某些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

二是建立錯單取消機制(Breaking Erroneous Trades)。

當交易執行結果存在如價格、數量、交易單位、證券代碼等明顯的錯誤時,交易可以在交易雙方的申請下或者交易所官員的裁定下予以撤銷。

正常市場環境下,取消錯單的申請必須在交易執行完成30分鐘內進行,交易所對於錯單的處理應該在收到申請後30分鐘內就要完成,特殊情況下不應超過第二天開市前。

6.限制特定高頻交易行為及維護市場公平

一是禁止閃電指令(Flash Orders)。

閃電指令是指交易所或者經紀商不在第一時間將客戶的買賣指令發送到公共交易平台,而是「扣壓」最長0.5秒的時間。

而在這短暫的不到1秒時間裡,相關指令會向一些支付費用的大機構公開,其中的不少都是所謂的「高頻交易商」,即藉助高速計算機和複雜運算從事快速交易的大型機構。

2009年9月,基於市場公平性的考慮,SEC提議禁止能使高頻交易商比其他市場參與者提前數毫秒看到交易指令的閃電指令。

二是提供公平的主機代管服務(Co-location)。

主機代管指交易商通過將交易系統設置在某個交易所的數據中心,通過主機代管,交易機構可以讓一筆交易的執行時間縮短數微秒。

2010年6月11日,CFTC發布對主機代管的監管提案,要求各交易所為所有合格的市場參與者提供主機代管服務,並且不允許從收費、信息透明度等方面對各類市場參與者進行差別對待,從而避免了交易所有傾向性地為某一類市場參與主體提供主機代管服務,或者高頻交易商獨佔主機代管服務的便利。

「幌騙」等非法高頻交易的監管、立法及案例

關於高頻交易可能導致市場擾亂的行為,近年來美國也加大監管和立法。2010年多德-弗蘭克(Dodd-Frank)法案對商品交易法案進行了修改,增加「擾亂市場行為」的新條款,即任何個人從事具有「幌騙」特徵的交易都是違法的。

2013年5月, CFTC發布的《反市場擾亂操作指引》對「幌騙」交易出台了解釋性規定,並列舉了四種典型交易行為:

(1)報撤訂單以增加報價系統的負荷;

(2)報撤訂單以影響他人訂單的成交;

(3)報撤多個訂單以造成市場深度的假象;

(4)報撤訂單以產生人為的價格波動。

此外,交易所也針對高頻交易可能會擾亂市場等方面的風險建立應對機制。比如,CME於2014年9月15日起開始實施新的575號規則,禁止了幾種高頻交易的典型行為:

(1)幌騙(Spoofing),即交易者通過提交或撤銷報價等方式誤導其他投資者對市場走勢的判斷;

(2)報價填充(Stuffing),即在收盤階段,通過提交或頻繁撤銷價等方式延遲其他人的成交;

(3)在收盤階段製造混亂(Disorderly)成交。

洲際交易所(Intercontinental Exchange,ICE)於2014年12月29日對交易規則做出修訂,禁止類似交易行為。

美國監管機構如美國司法部、CFTC、SEC等針對高頻交易開展了一系列調查,近期對首個高頻交易員Coscia在商品交易欺詐以及幌騙罪名提起了控告:

Coscia是具有25年以上的期貨交易的交易員,Panther Trading LLC公司的負責人,該公司只有7個人,主要從事高頻演算法交易。

2011年8月至10月,Coscia使用其開發的交易系統在CME和ICE 等交易所的多個品種上進行了高頻交易,其中交易是通過經紀商提供的直接市場接入(Direct Market Access,DMA)服務,交易策略是首先在最優買賣價格附近進行一筆小額申報,然後再反方向掛3-4筆大額申報,影響市場價格朝有利於自己的方向變動,待小額申報成交後,迅速撤掉大額申報。

此後,2013年7月3日英國金融市場行為監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對Coscia處以罰款,這是首次對高頻交易做出的處罰。

理由是故意操縱商品市場,認定Coscia 在2011年9月6日至2011年10月18日間在 ICE Futures Europe 交易所的 Brent 、Gas Oil 和 WTI 三個品種上實施「Layering」交易策略,構成市場操縱行為。

2013年7月22日,CFTC對Coscia處以140萬美元罰款,沒收其140萬美元的非法交易獲利,並處以一年市場禁入。同一天,CME對Coscia處以20萬美元罰款,禁止其6個月在CME交易所交易,沒收Coscia和其公司非法獲利。

CME的公告中稱,Coscia在2011年8月15日至2011年10月18日間在17個期貨品種進行了超過40萬個大額申報,超過98%的時間內,這些大額申報是全部撤銷的。

CME根據指標來判斷這些大額申報不以成交為目的:買賣申報的明顯不均衡、大額報單撤單率和報單的維持時間等。CME同時發現,Coscia讓其公司僱員通過其Globex的6個ID同時下單,違反了CME交易規則,主要涉及公平交易、損害交易所利益和聲譽、從事不道德行為和多賬戶交易等。

2014年10月2日,芝加哥聯邦檢察官辦公室對Coscia提起刑事指控,這是第一次針對幌騙的刑事指控,包括六項Spoofing和六項商品交易欺詐罪(Commodities Fraud),每項幌騙的最高刑期是10年,每項商品交易欺詐罪的刑期是25年,

2014年12年15日 Coscia 以「幌騙的法規過於不清晰」和「商品交易欺詐的認定在法律上無效」為由要求駁回該指控,2015年2月17日,Coscia 申訴被宣布無效,2015年11月3日,美國聯邦法院裁定Coscia罪名成立。

這是美國也是全球首例幌騙交易的刑事案件。

此外,近前又有一例關於針對幌騙的指控的事件,2015年10月19日,CFTC指控3 Red Trading LLC公司的交易員Oystacher 進行幌騙交易。

其中CFTC指控Oystacher在2011年12月至 2014年1月內的51天里進行了這種帶有欺騙性和市場操縱性的交易。

Oystacher一般手動進行大額申報,然後通過其帶有「Avoid Orders That Cross」功能的交易系統,在反方向下單的同時撤掉之前的大額申報,避免自成交,其目的主要是引誘高頻演算法交易者。

CFTC在指控Oystacher時引用了高頻交易商Citadel的聲明。Citadel聲稱標普500指數期貨上的幌騙使其損失上百萬美元,為了應對此類市場操縱行為,Citadel不得不減少其交易量。

目前,Citadel已經將其整理的關於幌騙活動的證據提交給CFTC和CME。據彭博最新消息,CME又開始對 Oystacher 進行新一輪的調查,之前CME已經對其有過一次15萬美元的罰款和一個月的市場禁入。另外ICE曾對其處以12.5萬美元罰款,歐洲期貨交易所(Eurex)先後兩次對其罰款9萬和25萬歐元。

(二)德國監管及立法

在德國,市場監管當局認為高頻交易存在風險,德國財長朔伊布勒早在2012年3月底歐盟峰會上就提出,德國有意推動在歐盟範圍內針對高頻交易進行監管。

隨後,德國自由民主黨在2012年6月底起草一項限制高頻交易的草案,旨在歐盟範圍內限制高頻交易。

德國議會金融委員會主席、自由民主黨財政專家維興稱該草案能夠賦予監管者在發現風險的時候有暫停交易的權力,草案還要求監管者應有權力了解高頻交易者的演算法內容。

2013年2月28日,德國國會通過了《高頻交易法案》(The High Frequency Trading Act),法案主要內容包括:

(1)高頻交易商必須取得相應的執照(License);

(2)對包括高頻交易者的主體責任及執行規則的明確;

(3)賦予德國金融監管局(BaFin)及相關的交易所等監管部門的監管權力,比如可以獲取高頻交易者(包括適用高頻交易的一般投資公司)詳細的演算法信息;

(4)對高頻交易濫用市場行為進行定義等。

德國《高頻交易法》具體內容主要在八個方面進行了說明:

1.賦予監管者更大的權利。

監管部門有權要求交易者提供程序化交易信息、交易使用的系統以及交易策略和參數,同時對入市交易商進行嚴格的檢查;

2.交易所需要對非正常交易、價格波動異常等行為加強控制,保護價格發現功能,即使價格大幅波動的情形下,交易所也需要保證價格有序。

3.設置最小報價單位。

交易所需要設定一個合適的最小報價單位來保護市場的完整性和流動性;交易所在設定最小報價單位時需要綜合考慮價格發現機制以及訂單成交比 (Order to Trade Ratio,OTR)指標。

4.對交易商資質的嚴格要求。

比如,交易商需要保證其交易系統的可靠性、並且具備足夠的容量以及可以滿足設定交易限制;能夠有效避免錯單和系統的癱瘓問題;交易系統不可被用於從事違規事項;交易商需要制定交易系統故障的緊急預案,並且保證系統經過完整測試和有序監控;演算法的更改必須記入文檔。

5.交易所建立預防機制,交易商需要滿足合理的指標,對過度報單、撤單、改變訂單等加重交易系統的行為,徵收額外費用。

6.程序化交易的定義。通過演算法來確定訂單的參數,並以此進行金融產品交易。

在關於該法案的問答中,BaFin明確,同時符合三個條件的就可被認定為高頻演算法交易(High-frequency Algorithmic Trading Technique ):

第一,利用鄰近服務(Co-lo-canon)、直接市場接入(Direct Market Access )、接近主機(Proximity Hosting)等方式追求低延遲,允許交易商在1秒鐘之內發出多次交易指令。

判斷交易商是否追求低延遲有兩個標準:地理距離與每秒鐘能夠傳輸的最大數據量(與交易所主機連接的數據傳輸速度超過每秒10G)。

第二,機器做出訂單生成、訂單執行等決策,操作不受人為干擾。

第三,日內價格信息率(Message Infra-day Rate)高。

日內價格信息率是通過將每日的信息加總後,在最近的250個交易內進行移動平均,得到的日內價格信息率超過7. 5萬條的被認定為高頻交易。

7.程序化交易訂單需要進行電子標記,確保交易所方便識別程序化交易以及事後在認定程序化交易是否濫用市場行為提供法律依據。

8.金融服務機構的註冊要求,獲取高頻交易許可,對新設立的高頻交易商實行市場准入制,明確高頻交易商從事做市業務時的做市義務。

此外,《高頻交易法》對高頻交易試圖擾亂和操縱市場的行為進行明確定義:(1)通過輸入或取消大額訂單來影響其他市場參與者放慢交易過程,以便達到操縱市場的目的;

(2)通過輸入系列訂單,用以消除或加強趨勢,來鼓勵其他市場參與者加速、擴大該趨勢,以便有更優惠價格來購買某個頭寸;

(3)傳輸多個在賬面上看不到的訂單,以求在賬面的另一面交易,並在交易結束時刪除原訂單。

監管機構明確表示藉助於程序化交易的部分交易參與者,無論他們的交易策略是通過程序化交易方法,還是通過高頻交易途徑,只要其買入與賣出的訂單被認為是錯誤的或是有錯誤導向的,都被認為是市場操縱者。

(三) 歐洲其他各國監管及立法

在歐盟,歐洲議會出台系列法案來限制演算法交易或高頻交易。

2012年3月,歐洲議會公布了一份報告稱,應嚴禁銀行業者允許場外經紀人直接入市,以限制高頻交易。

同年9月,歐盟經濟委員會以45票贊成,0票反對的決議通過了一項對證券市場實施改革的方案,主要內容是對商品及債券等市場上高頻交易進行限制。該法案作為對歐盟金融工具市場法規的部分修正,也包含高頻交易監管的相關政策的制定。

1.明確對高頻交易的監控

高頻交易已經在電子交易市場佔據主要份額,因此,需要更多更有利的監管,而修訂後的法案提高了對高頻交易的信息監管要求,要求嚴查交易平台或交易所的會員是否允許非會員通過該平台提供給會員的系統從事高頻交易。

修訂後的法案對該類信息加大了查處的力度。修訂後的法案還要求監管機構需事先對高頻交易商的交易軟體和交易策略進行測試和授權,可以在市場價格發生劇烈波動時,採取包括暫停所有的交易等相關措施,因此要求高頻交易商保留所有的訂單記錄,以供監管機構檢查。

2.加強市場透明度

修訂後的法案對非股權金融市場,如債券以及衍生品的透明度提出要求。該法規要求監管機構建立統一的交易數據信息庫,集中收集所有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記錄。

同時,法案要求高頻交易商必須要向交易信息庫報告,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透明度,其中包括所有的金融衍生品,無論是交易所金融衍生品還是場外金融衍生品,以便識別和緩解系統性風險。

此外,其他歐美國家也加大高頻交易的監管,比如,2012年起加拿大的監管機構要求對高頻交易徵收更高的費用,同時「暗池」【所謂「暗池」(Dark Pool),是指股票交易所之外的交易平台,投資者可以在公眾訂單委託簿記之外,在這一平台上匿名進行大宗股票交易,交易完成之後價格才會公開,這對機構投資者非常有利。】

交易也受到更嚴格的監管。2013年3月實施的加拿大監管規則,對交易市場參與者和交易市場控制與電子化交易相關風險提出要求。

規則要求:

(1)引進和維護風險管理和監督控制,市場參與者政策和程序,包括自動化交易前的監控;

(2)演算法測試;

(3)交易市場間引進標準化的交易價格和數量門檻;

(4)交易市場可以立即

終止已授予參與者的准入許可;

(5)市場參與者不要通過使用演算法來擾亂公平有序的市場。

規則還強制實施了一個架構,以便當交易市場變化時,可以取消或者修正交易。

另外,英國在2012年8月完成了長達四個月的行業實務評估後,考慮對高頻交易企業實施更嚴格的監管。

法國雖然沒有專門針對高頻交易展開監管,但於2012年8月開徵金融交易稅,該稅涉及到高頻交易,對超過80%的取消訂單的交易商徵收0.01%的稅,並將半秒的時間間隔定義為高頻交易,金融交易稅的實施將極大地衝擊法國市場的高頻交易。

二、 亞洲各國監管及立法介紹

(一)香港

為了有效地應對和監管高頻交易行為,2012年7月24日,香港證監會(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SFC)發出《有關監管電子交易的諮詢文件》,諮詢期於2012年9月24日完結。

2013年3月22日,SFC發表《有關監管電子交易的諮詢文件總結》。

該文件從交易群體、交易規則及監管制度三方面對程序化交易進行有效監管,主要涉及以下內容:

管理及監督方面,確保遵從規例中負責人員或主管人員及中介人管理層的責任;

系統的充足性方面,中介人應確保其電子交易系統均經過測試,在可靠性、監控、安全性及容量方面符合監管標準,並設有應變措施;

備存記錄方面,中介人應備存或安排備存有關其電子交易系統的設計、開發、應用及運作的妥善記錄;

風險管理方面,中介人應就監察指示和交易設立風險管理及監督管制措施,包括自動化交易前的監控措施和定期的交易後監察。

為讓中介人有足夠時間編製和實施適當的內部監控政策及程序,以及修改他們的電子交易系統及備存記錄系統,相關經修訂建議將會於2014年1月1日生效。

SFC2013年3月公布其關於電子交易的新規則。

該規則主要是針對兩類群體:

第一,網路交易平台以及DMA平台的提供商,包括:提供在線交易的銀行和經紀公司以及「暗池」和自動化交易平台的運營商。

第二,程序化交易的使用者,包括:高頻交易者、做市商、資產管理者和對沖基金經理。

SFC提出的新電子交易規則主要涉及四個方面的內容:訂單、監控、交易系統和記錄。

1.訂單

中介服務提供商需要對其交易系統發送的訂單履行責任。服務商需要保證交易符合規則性並且需要對交易的訂單進行風控。

2.監控

電子交易系統應當符合可監控和管理的要求。

3.交易系統

(1)中介服務提供商的交易系統需要符合能對訂單進行有效控制,防範錯單風險,並且在必要時可以干預或者暫停部分訂單的要求;

(2)中介服務提供商需要定期對系統進行測試,確保其系統的穩定性;

(3)中介服務提供商需要確保其系統可以識別授權用戶、保證儲存信息的安全、識別和防範非法攻擊以及提醒系統用戶進行安全防範的要求;

(4)中介服務提供商需要有專業人員對系統空間和容量進行設計和相關測試記錄,需要定期對交易系統進行壓力測試,並且交易系統應當具備在可見預期內的升級要求。

另外,交易系統提供商需要確保用戶在系統出現超負荷的情況下,依然可以藉助其他渠道進行交易。此外中介服務提供商需要向其系統用戶提供書面的緊急預案。

4.記錄

要求中介服務商保存電子交易的記錄具有可追溯性,以備監管部門調查需要,並且要求記錄的保存時間應為2年以上。

(二)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證券與投資委員會(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 ASIC)於2013年8月12日,針對暗池交易和高頻交易發布了《用於交易所市場競爭的澳大利益市場完整性監管指引223號》和《關於暗池流動性和高頻交易的364號報告》。

2013年8月21日,ASIC發布了一版更新後的關於電子交易的監管指引。

在高頻交易方面,最新的規定加強了對交易指令發出頻率、單個指令交易量、取消指令占執行指令比例等因素的考察,要求交易員更嚴格地管控和測試自動交易系統,防止此類系統的功能紊亂破壞市場運行。同時,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與全球性另類股權交易所Chi-X將採用統一的交易規則,以防止操縱市場的行為。

ASIC將在澳大利亞現有穩健的監管框架基礎上出台具體的指令。新的規則和指令指引將包括對參與者的要求:

(1)將「熔斷機制」構建到系統中去(也即能夠實現瞬間的暫停交易);

(2)直接控制他們的過濾設臵(禁止保薦接入);

(3)考慮一系列指令對市場的衝擊;

(4)承擔自動化訂單處理的系統測試;

(5)審查他們的直接市場接入標準;

(6)擁有足夠的系統容量。

澳大利亞已經有規定要求參與者證明擁有自動訂單處理系統和充足的業務連續性安排。對於市場經營者將有更強的監控,包括與系統測試、系統發布、容量、業務連續性和安全相關的監控。ASCI正通過將證券市場經營者現有的做法正式化,以便在出現極端變化幅度時候來阻止交易的發生。

(三) 印度

印度證券交易所(Securities and Exchange Board of India,SEBI )在2012年3月發布了關於程序化交易的指引。該指引首對程序化交易進行了定義:任何通過自動化交易邏輯生成訂單的交易行為被稱為程序化交易。

印度證券交易所要確保證券經紀商在獲證券交易所首肯的情況下,方才提供演算法交易的設施。還要指導證券經紀商進行性能測試以確保以下提到的控制措施得以落實,而證券經紀商系統促進了有序交易和證券市場誠信。

再者,證券交易所要適當安排此類性能測試,測試後再將結果傳送給證券經紀商。對於已經提供了演算法交易的證券經紀商,證券交易所要確保證券經紀商對此實施以下專門提及的風險控制措施。

此外,提交給證券交易所的證券經紀商的年度系統審計報告應該包括專門的報告以確保這些控制措施就位。這樣的系統審計要由證券交易所記入的註冊信息審計系統來執行。

另外,如果需要,證券交易所要對證券經紀商系統進行更頻繁的系統審計。由證券交易所已實施的風險管理控制措施將繼續進行,如認為某些演算法交易有必要重新審核,證券交易所可能會對這些演算法交易進行再次評估。

如有要求,證券交易所要使發生變化的演算法交易或系統與通知內所規定的要求保持一致。該指引主要針對交易所和股票經紀商提出了9項要求。

1.證券交易在使用演算法交易時需做到以下幾點:

(1)證券交易應有條理、有步驟並且在系統使用能力範圍內,以保證能不間斷地對所有的證券經紀人做出回應。

(2)為了維護市場交易的有序進行,關於證券經紀商演算法訂單較高的日內的訂單成交比率(Order-to-trade Ratio),證券交易應著力落實有效的抑制手段。

(3)證券交易所應確保所有演算法訂單可通過位於印度的經紀商伺服器進行必要的路由處理,證券交易所需建立適當的風險控制機制以處理由演算法訂單和交易引發的風險。

(4)證券交易所應確立可識別功能失效的演算法交易的系統,並採取適當措施,包括通知相關人員關閉該演算法交易,如發生緊急情況,證券交易所應當負責關閉經紀人的終端。

(5)保證金耗盡的證券經紀商的終端應能由證券交易所手動操作來禁止,與其風險管理程序相適應。

(6)證券交易所應該注重演算法交易中交易策略的細節問題,亦即達到質詢、監管、調查等目的。

(7)證券交易所要在提交給印度證券交易委員會的每月發展報告里對本所的演算法交易作報告,特別是演算法交易的總成交量的具體細節等。

(8)證券交易所需在市場開啟之前將其系統鍾和原子鐘同步,以保證準確度。

2.證券經紀商如希望通過演算法交易下訂單,需遵守以下證券交易所實施的風險最小化控制措施:

(1)價格控制——在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定的範圍的情況下,不予下演算法交易訂單。

(2)數量控制——在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數量限制情況下,不予下演算法交易訂單。

(3)訂單金額控制——在違反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每筆訂單金額」的情況下,不予下演算法交易訂單。

(4)累積未結訂單金額控制——每位個人客戶的累積未結訂單金額控制可能由證券經紀商制定。每位客戶的累積未結訂單金額即由證券經紀商系統所下的未執行訂單的總金額。

(5)自動化執行控制——演算法交易應當對所有已執行、未執行和未確認的訂單負有責任,這些是在進一步下訂單之前所下的訂單。此外,演算法交易系統要有預定義的自動停止參數,以防演算法執行引起的死循環或者紊亂失控情況發生。

(6)為了建立審計追蹤,所有的演算法交易訂單都由證券交易所提供的獨特的標示符所標記。

3.證券經紀商如希望通過演算法交易下訂單,需向各個證券交易所提交一份保證:

(1)證券經紀商有合適的程序、系統和技術能力通過演算法執行交易;

(2)證券經紀商要有程序與設備以保證運演算法則不受濫用和未授權接入;

(3)證券經紀商通過實時監控系統來識別未達到預期的演算法。如有此類事件發生,證券經紀商需立即告知證券交易所;

(4)證券經紀商需維護所有的交易活動日誌,以便於審計追蹤。還需維護控制參數、訂單、交易和從演算法交易的執行中產生的數據點的記錄。

(5)證券經紀商要告知證券交易所對已經批准的演算法交易或演算法系發生進行的更改或變化。

三、總結

本文分別對成熟的歐美市場、以及發展中的亞洲市場的程序化交易監管及立法進行研究,總的來說有如下幾點:

一、對程序化交易進行明確的定義,確定程序化交易監管對象。比如美國CME、ICE等對程序化交易進行了明確定義,歐洲也定義了程序化交易。在明確定義之後,監管部門可以據此確定監管對象;

二、對程序化交易尤其是高頻交易者,加強信息收集和監管。主要措施包括註冊及電子識別標記程序化交易者,定期向交易信息庫報告,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同時,賦予監管部門更多知情權,監管部門有權了解程序化交易者演算法策略及參數等,以及可以包括暫停所有交易的權力;

三、建立相應的市場擾動過濾機制,以及完善市場異常情況的應急處理機制,主要包括禁止無審核通路、徵收過度指令費、熔斷機制、錯單取消機制、設置最小報價單位等系列措施;

四、限制特定高頻交易行為及維護市場公平,比如禁止閃電指令,以及提供公平的主機代管服務;

五、對擾亂市場的非法高頻交易明確定義,同時加強監管和處罰力度,比如「幌騙」交易等非法高頻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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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摘自於《期貨與金融衍生品》

作者:羅知林(上海期貨與衍生品研究院,上海 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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