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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盛邦林冰瑩律師點評:交通事故與工傷競合時,用人單位是否需要雙重賠償?

對於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員工通常會得到兩方面的賠償,一方面是交通事故的侵權方的賠償,另一方面是工傷事故單位的賠償,但這種情況通常是侵權主體和工傷賠償主體不是同一單位,如果侵權主體和工傷賠償主體是同一單位呢?該單位是否需要承擔兩份賠償責任呢?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4日下午,佛山市順德區某家具有限公司員工李某駕駛所在單位輕型普通貨車,搭載同事陶某某外出送貨。

當車行駛到順德區龍江鎮亞洲國際材料城路口時與鄒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陶某某受傷,經佛山市順德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鄒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陶某某無責。

後陶某某申請工傷認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為8級傷殘,後陶某某就賠償問題與公司無法談妥,於是在向順德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單位工傷賠償仲裁的同時,又以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由向順德區人民法院起訴所在單位、李某、鄒某某以及保險公司,要求上述四被告承擔陶某某此次交通事故損失共計250000元。

不同觀點

對於陶某某是否可以在要求工傷賠償的同時,又要求單位賠償交通事故的損失,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是工傷賠償與交通事故賠償分別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立法原意也不同,員工完全可按相應的法律依據主張權利;一種觀點是員工不能就一損失向同一主體獲得兩處賠償。

對於陶某某的訴請,其單位以及司機李某均十分疑惑,作為單位,是否在仲裁階段已支付了相應賠償款項後,又須按照交通事故侵權責任劃分再次支付陶某某民事賠償?作為此次的司機李某,是否在交通事故侵權一案中應按責任劃分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律師點評

按規定處理

首先,在用人單位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規定,表明了當員工因交通事故發生工傷時,有兩種救濟途徑:一種是按照工傷程序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賠償待遇;一種是以交通事故侵權案由向交通事故責任方以及保險公司索賠,目前廣東省的司法實踐中,兩者可以並用,即員工可以獲得兩處賠償。

而上述規定也明確了,員工在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時,只能按照工傷程序進行,而不能通過交通事故侵權索賠,從法理上剖析,員工不可能就同一損失向用人單位主張重複救濟,這對用人單位極不公平。因此,陶某某可通過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傷待遇,也可以在交通事故侵權一案中要求鄒某以及保險公司進行民事賠償,但若又以交通事故案由要求用人單位再次賠償則不應得到支持。

其次,對於本案中,司機李某無須承擔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因此,本案李某為職務行為,其侵權結果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而在交通事故侵權中,根據《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以及最高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2006行他字第12號)中,所謂「第三人」不包含因與受傷員工共同履行職務導致交通事故的侵權員工,李某雖然在事故中承擔50%的責任,但不屬於「第三人」,在該案中,屬於「第三人」的是鄒某某,陶某某應向鄒某某起訴要求民事賠償,而並非是李某。

因此,當交通事故與工傷發生競合時,即使侵權主體和工傷賠償主體是同一單位,用人單位按照工傷程序後支付工傷賠償後,無須再在交通事故侵權中承擔民事賠償。

律師介紹

林冰瑩

林冰瑩律師,現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戴小紅律師團隊專職律師,畢業於華南農業大學,專註於民商事領域法律服務,秉持著對當事人認真負責的態度,致力為每一位當事人提供專業、優質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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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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