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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斯維加斯槍案:美國憲法下的「槍支泛濫」

槍支管理,只是文化傳統和民眾選擇而已。美國人願意持槍,那是他們守衛槍支文化的選擇。如果他們願意改變,那也只是他們選擇改變放棄固有的槍支文化而已。是持是禁,那都是他們民眾的自由選擇。

文 | 豫之鷹

來源 | 豫之鷹的法律博客

當地時間10月1日晚10時許,拉斯維加斯曼德勒灣酒店賭場一個場外的音樂節發生槍擊案,最新消息稱,槍案已造成至少59人死亡,527人受傷。此外,警方在槍手家中和酒店房間共搜出34支槍。

這是美國歷史上傷亡最慘烈的一次槍擊案。

案發後,圍繞是否該禁控槍支,照例又成為各種社交媒體上一個熱門的話題。

在美國,3億人口,持有3億多槍支,每年有3萬人因各種原因死在槍下。槍支泛濫背景下,發生如此慘案,不少人禁不住會問:美國會以此為契機,推動禁槍立法嗎?

答案應該是否定的。

回顧近年來美國發生的槍擊慘案,每次都是案發後禁槍呼聲高漲。但到最後,卻往往不了了之,根本不可能被立法所最終確認。

面上的原因是憲法的規定。

美國《憲法修正案》的第二條明確規定「民眾擁有並佩帶槍支的權利不容侵犯」。

而多少有點了解美國法制的人都知道,在美國,《憲法》是立國之本,具有最高的權威。既然《憲法》規定民眾有權擁有和佩戴槍支,那麼禁槍就是違憲。之前,芝加哥、華盛頓等地區也都曾經頒布過禁槍令,但結果無一例外是被最高法院裁定為違憲,從而不得適用。

所以,要「禁槍」就得修改憲法,而修改憲法是很難的。

美國制憲者在憲法第五條中規定:

「國會遇兩院議員三分之二人數認為必要時,應提出本憲法修正案,或因各州三分之二之州議會的請求,召集憲法會議以提出修正案。在以上兩種情形中之任何一種修正案,經各州四分之三之州議會或經各州四分之三之憲法會議批準時,即認為在事實上已成為本憲法的一部分而發生效力。……」也就是說,美國要想修憲,首先要由參眾兩院分別以三分之二的多數或者各州三分之二之州議會提起,然後還得由四分之三的州議會或州制憲會議通過。

程序麻煩不說,關鍵是人家的議員,是杠杠地在行使自由表決權,統一思想並不容易。

所以,美國1787年制憲至今,200多年了,也才只有27條修正案被通過。

深層的原因,則是美國的槍支文化。

16世紀,歐洲移民來到北美大陸後,侵佔土著印第安人土地,主要靠的是槍支。

18世紀,英國在北美的十三個殖民地,打敗強大的英國軍隊贏得獨立戰爭,靠的還是槍支。

所以美國國父華盛頓說,我們是依靠人民手裡的槍支才取得了國家的獨立,所以我們不能剝奪人民擁有槍支的自由。

對美國人來說,持有槍支就是對抗政府「作惡」、保障財產人身安全所必要的權利。

想想看,在某些國家,如果允許公民持槍,每年還會有那麼多的非法拆遷嗎?

何況,只是工具,即使禁槍,想犯罪的人還是有很多渠道可以弄到槍支。

這正如美國前總統里根遭槍擊後所言,「不是槍殺人,而是人殺人」。

而人的問題,背後則是制度、性格等多種綜合因素,需要更深層次的研究與考慮。

所以,在槍支問題上,禁還是持,美國人雖然也爭論了幾十年,但到最後至少是到目前,仍然是支持持槍的聲音佔上風。

那麼,禁槍的國家,是不是應該學習美國放開槍支管控呢?

也不是。

槍支的容易操作性和巨大傷害力,導致其濫用後果也非比尋常。就像拉斯維加斯這次槍擊案,動輒上百人的死傷,想來還是讓人恐懼的。

有人說,持槍是民主、自由國家的特徵。這簡直就是大白天說夢話,日本、英國也嚴格管控槍支,但照樣是民主、自由的國家。是否禁槍,與國家是否民主、自由根本沒有必然的關係。

說到底,槍支管理,只是文化傳統和民眾選擇而已。美國人願意持槍,那是他們守衛槍支文化的選擇。如果他們願意改變,那也只是他們選擇改變放棄固有的槍支文化而已。是持是禁,那都是他們民眾的自由選擇。

無需讚美,也無需猛批。

本期編輯 | 王翊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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