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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辦壞事,這幾個案例大家可別學

工作中,護士急病人所急,想病人所想,竭盡全力方便患者,是一種可貴的,值得稱道的精神,然而不恰當的好心,不但不能沒給患者幫助,還有可能會引發不良事件,以下這幾個案例希望對大家有所警示。

案例一:

患者輸血小板,醫囑開鹽酸異丙嗪25毫克輸血小板前肌肉注射。護士小王執行時,陪護不在病房,患者手上扎有留置針,她見患者脫衣服不方便,磨磨蹭蹭耽誤時間不說,要是再把留置針蹭掉了就得不償失了。於是,她靈機一動,患者有靜脈通路,乾脆靜脈注射得了,既方便操作又能快速起效,在沒有徵得醫生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改成成靜脈注射。注射後不久病人即感不適,渾身乏力,雙下肢不能站立行走,她見情況不對,趕緊報告醫生,醫囑給予生理鹽水100毫升靜脈點滴稀釋血葯濃度,經過安撫,半小時後,病人癥狀減輕,下肢肌力恢復。

該事件中,小王方便病人的出發點是好的,可由於法律意識、風險意識欠缺,工作經驗不足,自身知識所限,結果好心辦壞事。鹽酸異丙嗪說明書指出用於抗過敏時,需肌內注射:成人用量一次25mg,必要時2小時後重複;嚴重過敏時可肌注25~50mg,最高量不得超過100mg。(2)在特殊緊急情況下,可用滅菌注射用水稀釋至0.25%,緩慢靜脈注射。小王對藥物的用法及用藥途徑不清楚,使用時沒有按規定稀釋緩慢靜脈注射,造成病人發生不良反應,所幸經積極處理,病人癥狀緩解,否則小王就不是受批評這麼簡單了。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護士條件第十六條規定:護士執業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診療護理技術規範。依照這兩條款,她還要承擔法律責任。

案例二:

護士小張性格開朗,熱心助人,深得病人喜歡。這天早晨,5床患兒媽媽找到她,說要去食堂買飯,讓她幫著看一下孩子,她二話不說就答應了。孩子媽媽離開不到5分鐘,一個病人送標本,她拉起床檔就出去了,等處理完事情回來,發現患兒已墜床,經檢查發現頭上有一直徑為1厘米的包塊。小張將此事彙報給值班醫生及護士長,經CT檢查,無其它異常,患兒家人雖然沒有過多指責,然而她對這件事一直耿耿於懷。

護理人員由於工作性質原因,難免遇到病人求助這樣的事情。幫人本無可非議。但是,為他人提供方便時,一定要評估自己的能力,不要高估自己,低估人心,低估社會,低估那些不安全的因素。在自己能力範圍內,做了正確的事情皆大歡喜,否則出力不討好。

案例三:

護士小白上夜班時,一位老年患者拿著幾張百元鈔票來到辦公室:「護士,聽說你們這裡有紫光可以看錢是不是真的,你幫我看看吧。」小白想:紫光,醫院裡就只有紫外線一種。於是她便打開了紫外線燈,和病人一起在燈下辨別錢的真假。第二天早上,病人的雙眼腫得像桃子,小白也未能倖免。

紫外線是波長超過710埃的光線,照射十分鐘左右的是沒有問題的,過長就有可能損害到視網膜內部和皮膚,造成電光性眼炎等眼疾。鑒別錢的真偽,不在小白的職責範圍內,何況她也沒有這方面的經驗,是完全可以拒絕幫患者這個忙的。以一顆好心去幫助他人本是好事,但不按規章制度,行為不當,便成為安全隱患。鑒於目前的醫療環境,好心應該在保證患者安全的基礎上,雙方安全才是共贏。

一直以來,行善是一個放之四海皆準的真理。然而西方有句諺語:「 通向地獄的路有時是由好心鋪就的」。風險無處不在,好心也可能辦壞事。防範好心辦壞事就要在實施護理的全過程中,提高風險意識,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加強責任心的培養,努力學習業務知識,加強細節管理,流程管理,規範作業。以安全為基礎的好心才是真的好心,我們可千萬別好心辦了壞事呀!

作者單位:洛陽市第三人民醫院兒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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