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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撞死人,坐牢可以代替賠償?想多了!

(視頻與文章無關,權利歸屬「開車大神」)

導讀

我國刑法列舉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姦、搶劫、盜竊、交通肇事等等罪名。不少罪名均是或侵犯人身權利或侵犯財產。這些罪名均是或侵犯人身權利或侵犯財產。既然犯罪就要受到刑事處罰,通俗講就是坐牢,那麼不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員)及其親屬朋友會諮詢是否住完牢就不用賠償了?或者說是否坐牢是否影響賠償?我們通過一起交通事故糾紛來進行分析。

案例簡介

2016年3月8日晚,被告王某酒後駕駛豫AXXXXX號小轎車(未投保)自西向東行駛至310國道鄭上路交匯處向東200米處,在繞行孫某違法停放的豫EXXXXX號小型麵包車後,撞倒前方正常行走的李某,導致李某受傷搶救無效當夜死亡,被告王某逃逸,2017年3月10日主動投案自首。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某負主要責任,孫某負次要責任,王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後,被告王某家屬支付給受害人李某家屬80000元。

2016年5月26日,滎陽市人民法院判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6月10日,受害人李某的父親李某1、母親張某、妻子趙某和女兒李某2向該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王某賠償原告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08萬元。

法院一審

被告王某辯稱,其家屬已經代其支付了賠償,共計8萬元,取得了原告諒解,且現在自己也受到刑事處罰,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因此不需要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並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法院酌情認定被告對事故賠償承擔75%的責任,經調查核實,被告應賠償數額為870737.67元,被告家屬代被告支付給原告的8萬元與應賠數額相比差距懸殊,且被告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關於賠償數額達成一致意見。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790737.67元(已扣除被告已支付的8萬元)。

被告王某不服,提起上訴。

法院二審

被告上訴稱,上訴人王某已因交通肇事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一審判決上訴人支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直接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複》的規定,應當予以改判。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刑訴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複》,人民法院不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對由於被告的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的民事訴訟。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在侵權人已承擔刑事責任情況下,是否仍給予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應結合個案情況綜合考慮。本案上訴人酒駕撞人,且逃逸,造成受害人醫治無效死亡,情節較為惡劣,而受害人對事故發生無任何過錯,同時受害人系家庭獨子,其死亡給其父母、妻兒造成了較大的精神痛苦。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王某支付10000元精神撫慰金並無不當。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分析

1、受刑事處罰是否可以代替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規定,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交通肇事撞死人,坐牢可以代替賠償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2、受刑事處罰是否影響民事賠償責任?

筆者重點分析了刑民交叉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並與實踐中所接觸到的不涉及刑事犯罪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進行了對比,得出以下結論:受刑事處罰僅對民事賠償項目中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有影響。在筆者所收集的案例(均為受害人死亡)中,只有一起刑民交叉的交通事故案件未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其他案件均在不同程度上支持了精神損害撫慰金,但都比不涉及刑事犯罪的交通事故案件所支持的數額低的多。且都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複》和《刑事訴訟法》解釋在作怪。筆者收集了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相關法律淵源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1996年3月17日公布,1997年1月1日實施,已失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3月8日公布,2001年3月10日實施)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複》(2002年7月15日公布,2002年7月20日實施,已失效)

(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親屬在刑事案件審結後另行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中精神損害賠償請求部分不予支持的答覆》(2003年5月28日,已失效)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實施)

(6)《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年12月26日公布,2010年7月1日實施)

(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通知》(2010年6月30日公布,2010年7月1日實施)

(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年修訂)>的解釋》(2012年12月20日公布,2013年1月1日實施)

(9)《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人應否承擔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批複》(2013年1月30日)

(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一批)的決定》(2015年1月12日公布,2015年1月15日實施)

根據對以上法律的分析,法院判決不支持刑民交叉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精神損害賠償金請求的法律依據為上述(1)、(3)、(4)和(8)。對於(1),該法律被(8)所代替,因此失效;關於(3),已被(10)明確廢止,並由(8)代替,因此失效;關於(4),該批複以(3)為基礎,由於(3)已被廢止替代,因此(4)也失效。只剩下(8)為現行生效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筆者對該法律條文的理解如下:首先,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既有權在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的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也有權待刑事訴訟程序結束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其次,如果選擇附帶民事訴訟中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或者選擇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僅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對這兩種情況都不予受理。最後,如果選擇單獨提起民事訴訟,一併要求賠償物質損失、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的,應該予以受理,並進行實體審理,依法認定應否予以支持(這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人應否承擔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批複》等法律的精神)。

誠然,懲罰犯罪分子,能在一定程度上對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親屬的精神進行撫慰,但刑事程序的主要目的和任務並不在於此,更不能期望憑藉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就能撫平被害人心靈創傷。

綜上,筆者認為,受刑事處罰不能代替民事賠償責任,甚至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不應受刑事處罰的任何影響。

3、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是否影響刑事處罰?

影響。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的規定,「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諒解」是量刑情節之一。是否有能力賠償?是否進行賠償?賠償數額多少?是否取得諒解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量刑(最低百分20%以下,最高的40%以下,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還有可能免除刑事處罰)。

在實踐中,大多數涉及民事賠償的刑事犯罪案件,都會在刑事判決前積極賠償以換取量刑,因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刑事處罰還是有影響的。

4、相對於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解決民事賠償責任,附帶民事訴訟就沒有任何優點嗎?

有。對被害人而言,附帶民事訴訟最大的優點就是不收費,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二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收取訴訟費。」舉例說明,訴訟標的額為50萬元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為8800元,100萬元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為13800元。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這個費用就免了。同時,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有利於節省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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