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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冰:「洪憲元年」的警事文書

2012年10月,在南京安品街的舊書店中,意外看到一份「洪憲元年」的警事文書。出入舊書市場三十餘年,得見「洪憲」紀年的官方紙品,在我還是第一次。

公文所用是江蘇巡按使公署專門發行的「官紙」,經折式,本件共五開,每開印有橙黃線欄,豎分六行。尾頁欄外,自上至下,有小字標示須加蓋印刷發行者印章:一.「江蘇巡按公署加章處」,下鈐「江蘇巡按使公署發行官紙公章」篆書朱文方印;二.江蘇省立官紙印刷廠廠長蓋章處,下鈴「江蘇省立官紙印刷廠廠長章」篆書朱文方印,印文外有蓮花、萬字圖案邊框;三.發行分所蓋章處,未鈐印,可能這批官紙由巡按使公署直接發到縣衙,未經發行分所。

民國初年,是公文用紙規範由舊式轉向新式的過渡時期。舊式用紙,沒有明確標識,往往就是普通的箋紙;新式公文用紙,則在前半頁列出標題、日期及擬、審、批、簽等各項。用紙的規範化,直接影響到公文程式的變化。

按此種官紙全帙應為六開,第一開是封面頁,有版框無線欄,上部正中花紋裝飾中印一「詳」字。框線上豎印大字三行:「新/覆判/甲」,當是供標明文件性質所用;框線下橫印小字兩行:「江蘇省立官紙印刷廠發行/定價壹分捌厘」。

此公文系如皋縣知事上呈江蘇高等檢察廳,內容為該縣發生的一樁縱兵搶劫案,以工整小楷書寫:「丁堰炮船上之兵士王有福、周松山,身穿軍服,攜帶快槍,及陳二綱等坐船同往姜家園,搶劫嚴姓家得贓;陳福官、陳大狗兒供認裝盜不諱,即由知事備文,咨請駐如緝私營營長趕將供出該營之兵楊寬德等四名交解來縣。詎緝私第三團第五營營長,即以『王有福於十二日開除,余均查無其人』咨復,似此有意縱庇,實屬不成事體。除再嚴緝逸犯陳二綱等,務獲訊明詳辦外,合將報勘先後獲犯、起到原贓及訊供情形,先行填表,照章詳報,仰祈鈞廳鑒核,俯賜分飭各廳縣一體偵緝此案逸盜陳二綱、毛松林、俞萬宏、石姓、楊子清、張二哨官之子,及緝私營兵楊寬德等,務獲解案訊辦,實為公便。除詳上將軍、巡按使暨高等審判廳、蘇常道道尹、通海鎮守使外,謹詳江蘇高等檢察廳。計詳送履勘表一紙失單。」下署「如皋縣知事劉煥」,鈐「劉煥」篆書朱文方印。

在受呈機關「江蘇高等檢察廳」下方,有檢察長王樹榮批簽一個大字「閱」,時間是「三月十日」,鈐「王樹榮印」篆書朱文方印。

後附「計開失單:銀表五隻,金手鐲三付,英洋八百五十餘元(已起三十一元),銀索一根,象牙快兩把,小洋四十餘角(已起十三角),銀索兩根,銀掛件二付(已起),金戒子六隻,銀鐲一付,翡翠鐲一付,金扁簪二支,珍珠簪一支,金印戒四隻,嵌珠金戒指二隻,金兜索一根,金錶索一根,珍珠花七支(已起一支),珠翠膚頭花一支,珍珠勒一條,金勒絆二付,愛國布褂一件。」

尾頁居中豎印橙黃字「洪憲年月日」,中以毛筆填明日期,為「洪憲元年三月四日」。日期上加鈐「如皋縣印」篆書朱文闊邊大方印,邊長達六十九毫米;在此公文起首處,則有此大方印騎縫加蓋,本件上可見「縣印」二字。

「洪憲」是袁世凱復辟帝制,所建「中華帝國」的年號,以1916年為「洪憲元年」,然而他的倒行逆施,遭到全國各界的激烈反抗,迫於形勢,袁世凱在當年三月二十二日只行宣布取消帝制。所以「洪憲」這年號,只行用了八十三天。明標「洪憲」的遺物,尤其是這種專門印製的「官紙」,民間誠為罕見。

盜案發生當在同年二月。這個案子的案情並不複雜,且已人贓俱獲,「身穿軍服,攜帶快槍」,公然搶劫,性質十分惡劣,然而軍方竟託詞庇護,由此可見當時社會狀況之一斑。所幸這位縣知事劉煥不肯同流合污,勘察、捕盜、訊供、起贓,在與駐軍交涉無果後,於三月四日果斷呈文,向上級和有關方面報告,並且強調的重點,就在兵士搶劫,長官庇護,請求檢察廳督促徹查。這種精神,是頗值得讚許的。

有趣的是,不久以後,又買到了同年九月八日的一件官紙文書,「洪憲」二字上面,被加蓋了絳紫色的「中華民國」字樣。印成的官紙尚未用完,洪憲鬧劇已經結束,只得如此廢物利用了。

來源:藏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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